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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级】关于应对疫情促进养老服务业恢复发展的通知

            一、支持对象         全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二、支持政策         鼓励减免养老服务机构房租。对承租全市范围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民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2022年3月至8月共6个月租金。         适当增加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而导致日常运营成本较大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市(区)可结合实际采取预发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或阶段性适当上浮运营补贴标准的方式,对属地民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对疫情影响给予支持。         提前预拨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各市(区)民政部门对向养老援助对象和补助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按照上一合同期内约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标准,向仍在合同履行期内且后期能完成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预拨部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费用。对合同期即将届满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各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仍在合同履行期内的民营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只开放部分或全部服务功能的,各地按相关规定年度考核兑现运营补贴时,可以结合疫情影响程度,比照正当运营标准进行适当补助。         保障防控核酸检测相关费用。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为排查筛查新冠肺炎病毒应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或住养老人按规定所做的核酸检测相关费用,民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由各地民政部门协调财政保障。

  • 【苏州市级】苏州市文旅行业贯彻落实纾困和恢复发展政策意见的细则

            一、加大文旅重点行业纾困帮扶力度         1、旅行社         落实文旅部质保金暂退政策,暂退额调整为应交纳数额的100%,延长补足质保金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对积极参与“苏式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改革试点,采用“保单+担保函”形式交纳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给予保费补贴。鼓励保险企业对旅行社恢复正常经营前的旅行社责任险给予优惠。对旅行社企业按照企业规模、上一年度运营情况分档给予一次性纾困补贴。对苏州市导游服务中心注册导游2022年度服务费给予减免。         2、旅游景区         对A级景区、省级及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和工业旅游区管理运营主体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3、旅游星级饭店         对星级饭店数字电视终端费用给予减免。对星级饭店疫情防控相关的客房消杀、技术设备改造等费用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给予一次性补贴。         4、备案民宿         对备案民宿按照备案证登记的客房数给予一次性补贴。         5、演出经纪公司和剧院(剧场)         对受疫情影响暂停、取消演出的演出经纪公司、剧院(剧场)按取消场次数、退票金额等分档给予一次性补贴。         6、娱乐场所         对经营状况良好且合法经营,按疫情防控要求暂停营业的歌舞娱乐场所、游戏游艺场所按照上年度纳税情况和场所规模给予一次性纾困补贴。         7、上网服务场所         对经营状况良好且合法经营,按疫情防控要求暂停营业的上网服务场所,给予减免网络服务费用或延长同等时段的服务期限等优惠。         8、影院         对经营状况良好且按时复业的影院,以上年度票房收入为依据,并结合今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情况,经认定,给予一次性纾困补贴。         二、开展文旅企业金融扶持         9、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         依托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设金融支持企业专版,推广使用“疫贷码”,企业扫码登记融资需求。         10、推出专项金融服务方案         制定专门针对文旅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予以贴息支持。进一步拓宽文旅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切实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支持文旅行业转型升级         11、支持民办博物馆、民办美术馆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民办美术馆的场馆租金、免费开放、陈列布展等方面给予补贴。         12、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         13、加强与工会部门的合作,将符合条件的民宿、乡村旅游重点村、红色旅游景点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         14、加大导游人员培训力度。开发并上线免费的全市导游人员“云课堂”,对参与“云课堂”培训的导游优先参与苏州市品牌导游培育、选拔等系列活动。         15、鼓励星级饭店、备案民宿加强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开展饭店职业技能竞赛,以赛代训,鼓励员工提升技能水平。         四、激发文旅消费         16、鼓励和支持酒店、景区、民宿、旅行社、文娱企业等开展各种促销活动,在“君到苏州”文旅总入口和相关新媒体渠道进行免费推广。         17、适时开展文旅消费季活动。深化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建设,鼓励和支持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酒店民宿、景区景点、影院等开展各种惠民促销活动。择时举办苏州美学生活体验周等文旅消费促进活动,推出一批文旅消费新空间、新产品、新品牌,持续释放文旅消费潜力。         18、优化文旅市场环境。深化“证照分离”“一业一证”改革,落实一次性告知、“两个免于提交”、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制定《苏州市文广旅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3.0版),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细则与国家、省级已出台的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就宽不就窄”的原则执行。纾困帮扶政策时间段为2022年1月至6月,金融扶持、支持行业转型升级、激发文旅消费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底。细则具体申报指南将另行公布,鼓励各县级市文旅部门参照本细则研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细则将于申报指南公布之日起实施。

  • 【国家级】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创建工作),规范示范创建过程中的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过程管理等,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示范创建工作按照广泛动员、自愿申报、科学评估、动态管理、严控质量的原则,遴选出在产业链供应链发展方面具有创新引领、协同高效、绿色低碳、弹性韧性优势的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         第三条 示范创建工作由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7部门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企业)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每年认定一批城市和企业,分别授予“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称号。 第二章 示范城市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城市原则上为地级及以上城市,经济体量较大、产业特色鲜明的县级市也可申报。         第六条 示范城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济基础较好,具备较强的发展潜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软硬件基础扎实。         2.重点发展产业规模体量大、技术水平领先、产业配套齐全、国际化水平高,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3.在全国或区域内具有较强的供应链协同和资源整合能力,高效集聚技术、资本、人才等支撑供应链创新发展的要素资源。         4.交通、物流、金融等设施和条件相对完善,一般为全国或区域性枢纽,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顺畅流转。         5.重视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积极构建推动供应链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         第七条 示范城市围绕以下重点方向形成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完善供应链治理机制。推动形成跨部门、跨区域的供应链协同治理机制;完善供应链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鼓励供应链前沿技术、基础应用、先进模式等研究与推广;加强重点产业供应链领域产学研对接和成果示范应用。         2.加快供应链数字化转型。完善数字化基础设施,积极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实施“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深化供应链全环节数字化应用,推动数据赋能,加快产业数字化改造和服务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供应链上大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         3.健全重点产业供应链生态。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机制;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增强供应链稳定性;完善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供应链管理服务业,不断优化供应链生态体系。         4.推动区域供应链互联互通。加强规划对接和政策协调,促进要素资源高效流动,升级区域间产业供应链合作,推动形成合理分工、高效协同、优势互补的区域产业供应链布局。         5.加快供应链绿色发展。推动供应链全过程、全环节、全要素绿色化,践行“无废”理念;大力发展绿色设计、绿色采购、绿色制造、绿色物流、绿色销售、绿色回收等,实现全链条、系统性节能减排,显著降低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最大限度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6.提升全球供应链竞争力。推动高水平“引进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跨国高技术产业、高技术环节、高端生产性服务业;找准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定位,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配套服务;提升规则标准等“软联通”水平,更好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         7.提高供应链安全稳定水平。建立供应链安全评估和预警体系,提高风险动态监测、实时预警能力;分行业做好供应链战略设计和精准施策,形成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国际物流大通道,加强全球物流枢纽和通道资源掌控。         8.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的其他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举措。 第三章 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取得相关经营资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相关企业均可申报。         第九条 示范企业可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1.农业农产品类。主要包括农、林、牧、渔种(养)植(殖)及相关专业、辅助性活动企业,农副食品加工和流通企业。         2.工业制造类。主要包括采矿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企业。         3.商贸服务类。主要包括生产性服务企业和生活性服务企业。分为以下三个子类:         (1)批发零售。主要指在流通环节中从事批发和零售活动,包括进出口贸易、交易市场(平台)、经销代理、有店铺零售、无店铺零售等企业。         (2)现代物流。主要指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等活动,包括铁路运输、道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装卸搬运和仓储以及邮政业企业。         (3)供应链管理服务。主要指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对供应链中的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设计、规划、控制和优化,将单一、分散的订单管理、采购执行、报关退税、物流管理、数据管理、贸易商务、结算等进行一体化整合的管理服务企业。         第十条 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位居产业链供应链的核心位置、关键环节或重要节点,具有较强的供应链组织和控制力。         2.协同化水平较高,产业链供应链横向联动、纵向贯通,带动上下游企业互利共赢发展。         3.资源整合能力较强,能够充分利用内外部资源,培育形成供应链综合竞争优势。         4.重视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持续提升供应链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围绕以下重点方向形成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强化创新引领作用。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应用研究,加强供应链创新升级和信息技术集成应用,开展补链强链行动,推动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开展供应链组织方式和商业模式创新,提升协同协作、资源整合和综合服务能力。         2.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运用先进供应链管理思维和方法,推动业务流程优化与重组;建立企业间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打造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供应链协作体系;加强供应链标准化建设,加快形成统一互认标准规范体系。         3.拓展供应链专业服务。发挥技术优势、市场优势、平台优势,探索拓展供应链专业服务,提供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服务,积极赋能中小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为有条件的企业提供流程型、智能型供应链金融服务。         4.推动供应链绿色发展。遵守生态环境法规标准,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强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提高绿色管理水平,强化环境和碳排放信息公开;完善绿色采购机制,促进供应商绿色转型;积极发展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制造;提高物流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建设水平,完善绿色物流体系;推广应用绿色包装,提高绿色商品销售比例。         5.完善全球供应链布局。深化对外投资合作,积极布局研发、生产、营销、服务等功能性机构,利用海外优质市场和资源,提升全球竞争力;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培育形成产地多元化竞争优势;加强全球物流枢纽和通道资源掌控,形成高效安全的国际物流供应链网络。         6.提高供应链风险防范能力。强化供应链风险识别,建立供应链风险预警系统,提升风险防范和抵御能力;在网络布局、技术合作、物资采购、物流通道等方面增强供应链弹性韧性,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7.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的其他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举措。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二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下发通知,启动年度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评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培育工作,并牵头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和企业,对照《指标体系》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城市和企业申报材料由本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城市和企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城市(企业)申报书,主要包括示范基础、示范方向、已有经验、突出成效以及示范创建工作考虑等内容。         2.《指标体系》各项目数据、内容及必备的佐证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和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报送商务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商务部。 第五章 专家评审         第十七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推荐专家组成示范创建专家库,专家库由现代供应链各领域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         第十八条 示范评审开始前,由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形成评审专家组。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组对照《指标体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城市和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汇总形成打分结果及评审意见,确定示范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组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或有异议的内容开展必要的现场调研和抽查,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 第六章 公示与认定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将拟定的示范建议名单在商务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举报等异议,由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第二十三条 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按程序认定为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并以通知形式公布。 第七章 示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的管理和指导,研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推动相互交流,组织业务培训,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做好本地示范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促工作,及时梳理总结工作推进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宣传推广本地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探索形成的新技术、新模式和好的经验做法,巩固提升示范效果。         第二十六条 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根据本地、本企业实际,明确示范创建目标,提出详细可落地操作的工作举措,制定相应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示范创建工作台账,并通过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网址:https://emanage.mofcom.gov.cn)报送。         第二十七条 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根据工作台账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举措,落实落细示范创建任务,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通过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报送季度工作进展。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本地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建立工作台账和报送季报,并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予以审核确认。在年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地示范创建年度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示范城市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示范企业为中央企业的,工作台账和季报由商务部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予以审核确认。         第三十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示范创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已获评的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重点考核有关城市和企业组织保障、台账管理、进展报送、绩效目标、示范带动等情况,对于考核不达标的取消示范资格。         第三十一条 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资格:         1.报送的材料、数据弄虚作假。         2.企业经营情况持续恶化或被停业整顿,不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         3.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以及造成其他重大负面社会影响。         4.其他依法应予取消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示范企业发生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等,应及时向商务部和本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国家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支持技术类示范平台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  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  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九条  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十条  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  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和(六)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七)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二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第二十四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汇总报告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评测不合格的平台将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七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同时废止,已认定和通过复审示范平台的有效期按新办法执行。         附件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附件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 【园区本级】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纾困和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纾困和恢复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22〕19号)文件精神,结合《园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稳经济促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园管〔2022〕5号),聚焦服务业相关领域困难行业,帮助服务业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实现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制定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助力减税降费         (一)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审计局)         (二)免征、减征部分增值税。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审计局)         (三)暂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审计局)         (四)落实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审计局)         二、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         (五)落实国资载体租金减免。对承租园区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2022年3月-8月全部租金。国有企业因租金减免影响经营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企业集团公司对因落实租金减免政策严重影响经营的子企业,应视实际情况予以扶持。(责任单位:投控公司,党政办、财政审计局、各功能区)         (六)鼓励非国资载体租金减免。鼓励非国资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统筹市、区两级专项资金及各类政策,支持非国资服务业集聚区、商业综合体、餐饮街区、商务楼宇、物流园区等服务业载体为承租人减免租金。(责任单位:经发委,自贸区综合协调局、财政审计局)         (七)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降至5%)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期限自审批完成次月起至2022年12月。(责任单位:人社局,公积金中心)         (八)缓缴水、电、气费。园区全域所有用电客户,自2月19日起至6月末执行延长电费交费期政策,期间不收取违约金,未交清的电费在政策期内不新增计算违约金。4月1日至7月末,对受疫情影响且缴纳水费、管道天然气费困难、申请办理延期缴费的非居民用户,不停止供水、供气,且免收违约金。(责任单位:经发委、规建委、生态环境局)         (九)降低用电成本。对园区用电设备容量在20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至计量表箱。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加强对重点服务业场所用电保障。(责任单位:经发委,园区供电公司)         (十)提供便捷服务。在现有24小时核酸检测点和便民核酸检测点基础上,根据实际在企业密集区域增设核酸检测点,为企业员工“愿检尽检”提供便利快捷服务。加大上门采样机构的服务力量,方便企业重点人员“应检尽检”。(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各功能区)         (十一)实施防疫支出补贴。对经认定的零售、餐饮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服务业企业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消杀等疫情防控工作形成的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审计局)         三、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         (十二)保障融资持续稳定。加强与园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对接,建立专项沟通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鼓励银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的中小微服务业企业,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纾困解难,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充分发挥园区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推出“专项服务贷”金融创新产品,提升风险分担比例,保障相关服务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主体稳定;在“园易融”平台开设金融战疫专版,积极对接各功能板块、相关主管部门收集的服务业企业融资需求,引导金融机构主动服务、精准对接。(责任单位:金融发展局,企服中心)         (十三)降低融资成本。推动金融机构出台专项抗疫金融服务方案,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授信流程、缩短放款时间,并给予服务业企业信贷利率优惠等支持;鼓励推动区内保险公司扩大营业中断险等风险保障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的餐饮类等服务业企业购买营业中断险,符合相关投保要求的,给予保费30%的补贴支持;推动园区国有融资租赁、保理、担保、小贷等地方金融机构将融资费率降低20%,优化审批流程,缩短放款周期,加大对园区服务业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金融发展局,企服中心)         四、进一步优化稳岗就业服务         (十四)实施社会保险综合帮扶。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工伤保险费,累计缓缴时段不得超过6个月;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向税务部门提交所属期为次月开始的三项社保费的缓缴申请。就高执行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按规定提取4%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用于职业技能培训。阶段性延长失业补助金扩围政策,受理范围不变。(责任单位:税务局、人社局,公积金中心)         (十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22年继续放宽受疫情影响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照规定程序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人社局)         (十六)加大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力度。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失业人员优先安置公益性岗位(含防疫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支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协会(商会)通过行业自律互助方式,引导行业企业调剂、共享用工。(责任单位:人社局)         五、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十七)加强企业信用服务。开展包容审慎监管,符合“免罚轻罚”清单的行政处罚和首次轻微违法且整改的行政处罚,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行政处罚机关认定并报园区信用办备案后,可以不予推送信用公示平台。鼓励信用修复“全流程”网办,企业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园区“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提交信用修复申请;缩短企业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工作时限,在线受理企业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加强信用修复培训和辅导,企业可通过园区一网通办公布的信用修复咨询电话了解修复条件及要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在线办件在受理查实之日3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一般服务业企业,如通过园区企业联络员平台可以取得联系,法定代表人、股东实名认证通过的,并无相关投诉举报的,可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责任单位:经发委、市场监管局)         (十八)规范各类收费、罚款行为。加强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收费监管,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领域中工程安装、维护维修以及转供电环节中的不合理收费。加强对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监管,让惠企政策及时、准确传导执行到位。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收费监管,严查涉企违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经发委、规建委、生态环境局)         (十九)精准实施疫情防控。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数据库,支撑相关部门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应检尽检,提高相关服务业从业人员疫苗接种率。完善流调“黄金24小时”工作机制,科学划分重点、高危人群,精准管控隔离,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责任单位:党政办(大数据局)、社会事业局,各相关部门)         六、进一步细化落实帮扶细则         (二十)加快宣传贯彻落实。园区安排专项配套资金用于服务业纾困;各相关部门根据分工要求,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尽快发布政策解读,按“就高不就低、就宽不就窄”原则,尽快落实服务业纾困各项条款;需依申报兑现的条款,尽快公布申报指南,启动申报工作。(责任单位:宣传和统战部、财政审计局、各相关部门)         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出台相关新的政策意见,园区全面贯彻落实。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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