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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级】关于组织实施江苏外专百人计划的意见

            为推进我省人才国际化,大力引进国际化高端人才来我省工作,江苏全面组织实施江苏“外专百人计划”,即按照“以我为主、高端引领、注重成效”的原则,自2013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引进100名国际知名的高层次、紧缺外国专家。      一、引进对象条件        (一)引进对象主要为高层次紧缺外国专家。重点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高层次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以及能够引领产业发展、产品升级、市场拓展的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        (二)按引进对象分为A、B两类项目。        A类为从国家战略发展角度,从全力推进我省“八项工程”和重大项目需要出发,重点引进能够长期在我省工作、引领新兴产业发展、支撑重大工程建设的国际知名的高端外国专家。其人选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在国际知名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或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2.引进后能够在我省连续工作3年,每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        3.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4.申报人选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际知名顶级专家可适当放宽。        B类为从我省各地各部门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需要出发,引进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急需紧缺高层次外国专家。其人选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专家人选技术水平、管理理念先进,为我省重点行业发展所急需紧缺,且国内现有专家人数很少,具有引进的紧急必要性;        2.引进后能够在我省工作时间1年内累计不少于2个月;        3.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水平职业资历。        4.申报人选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我省特别紧缺的可适当放宽。      二、工作职责        (一)省外国专家局承担江苏“外专百人计划”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资助、检查、总结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        (二)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相关部门负责所属地区、行业外国专家引进工作,主要工作是指导用人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督促实施。      (三)用人单位是指在我省的聘请高层次紧缺外国专家的各类非外资法人单位。作为项目主体,用人单位的主要工作是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自身需求,提出、落实引进外国专家计划,按照要求填报申报材料;配备人员和设备,实现外国智力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发展,落实外国专家服务事项。      三、工作程序        (一)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意向后,填写、提交申请材料,提出引进计划。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须真实无误。在我省的部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项目及其专家人选质量和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三)省外国专家局在汇总、复审申请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按“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形成入选名单,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予以公布。      四、支持措施        (一)入选江苏“外专百人计划”专家,根据服务时限和工作内容,每人可获得10万至50万元不等的省级专项项目经费支持。        (二)入选江苏“外专百人计划”专家,可优先作为“国家友谊奖”、“江苏友谊奖”人选,经推荐评审批准后享受相应荣誉。

  • 【苏州市级】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苏州市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区)公安局、公安分局,苏州工业园区工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4号),更好落实国家、省、市相关人才政策,以及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口管理准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保才〔2016〕10号)的相关规定,规范人才落户服务、管理、监督行为,促进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进一步提升我市人才竞争发展优势,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关于落实苏州市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落实苏州市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操作细则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公安局                               2020年4月22日 关于落实苏州市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操作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规范我市人才落户申请、受理、审核等行为,特制订本操作细则。         一、服务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有意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落户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         (二)为符合《通知》第二、三条规定的本单位在岗职工办理落户申请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二、申请落户基本条件         (一)关于申请落户的个人         1.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         2.依法取得各类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         3.未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二)关于申请落户的单位         1.本市范围内依法成立,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规范建立劳动用工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拟落户职工符合《通知》第二、三条规定;         4.拟落户职工依法取得各类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申请落户的用人单位,其拟落户职工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载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我市公开发布,并在执行期内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所列项目一致。         三、申请流程         根据《通知》要求,办理落户流程按预审、公示、材料提交、申请受理、审核、户籍迁移6个步骤实施。         (一)预审         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网络申请。由申请落户的个人或单位,登录拟落户地或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网上业务信息平台,根据平台提示和要求逐项填报预申请信息、提交预申请材料。相关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原则上自收到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预审结果。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调档函,并告知履行公示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或要求补正材料。对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全市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和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材料预审工作。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转递至当地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或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预审。         (二)公示         落户申请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形式包括社会公示和单位内部公示。         1.社会公示。经预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通过人社部门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单位内部公示。单位自收到公示告知之日起,在单位公示栏或内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向受理机构如实反馈公示结果。         公示无异议的,在材料齐全后,由单位或个人正式提交申请。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举报人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信函、受理机构公布的电子邮箱等进行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核实。         (三)材料提交         根据《通知》要求,申请个人和单位分别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关于个人申请落户的材料         (1)《苏州市人才落户申请表》;         (2)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材料;         (3)人事档案;         (4)户籍及婚姻状况材料;         (5)诚信承诺材料。         2.关于单位申请落户的材料         (1)《苏州市人才落户申请表》;         (2)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材料;         (3)人事档案;         (4)户籍及婚姻状况材料;         (5)诚信承诺及公示反馈材料;         (6)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材料。         3.关于有关申请材料的说明         (1)学历、学位材料         按《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申请的人员需同时提交学历、学位材料。         (2)户籍及婚姻状况材料         ①拟在自有房产落户的,需提交本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关系证明、所购买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②拟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用人单位集体户首页;         ③拟在人才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④拟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交投靠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⑤婚姻状况材料。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离异人员需提交离婚证(附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或离异人员子女随迁,直接抚养人需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子女抚养权协议书或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属失业未婚子女随迁的,需提交失业未婚的书面承诺书;         ⑥本条所称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         ⑦本条所称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申请受理         个人或单位完成申请材料整理归集后,可以正式提交申请。         1.关于个人申请。由申请人本人到本市范围内合法稳定住所或拟落户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按照合法稳定住所、投靠直系亲属、人才集体户的顺序确定户口迁入地。         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对象,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2.关于单位申请。申请单位到注册地所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合法稳定住所、投靠直系亲属、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的顺序确定户口迁入地。         3.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未按规定开展单位内部公示的;         (3)申请单位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4)对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在调查期间的。         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对符合落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进入审核流程。对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五)审核         材料齐全的,受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和审批。经初审、复核,符合落户条件的,在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签发《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并转递至拟落户地公安机关。         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1.申请单位未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2.申请单位与其申请落户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不一致的;         3.按《通知》第三条申请,受理申请时前6个月社会保险费存在未到账、补缴、非连续缴费、非申请单位缴费的;         4.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申请信息与人事档案不一致的。         审核不予通过的,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信息,并说明理由。         (六)户籍迁移         公安机关收到《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人口信息查询系统》核验个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信息。省内户口迁移,符合《江苏省跨地市户口迁移业务协同服务管理系统》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可填写《电子准迁证申请表》办理一站式迁移。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地公安机关迁移证信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迁移。省外户口迁移,符合江苏省外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其意愿,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由申请人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公安机关收到《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后予以办理,办理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告知和本细则第三条第(三)款的相应要求携带户籍和婚姻状况材料(省外户口迁移还需携带《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四、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人社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人才落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开展数据分析比对,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要强化对各级受理机构在人才落户申请、受理、审核、落户各环节的监督指导,适时开展审批案卷评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二)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人才落户具体业务经办,应当建立健全人才落户审核制度,落实审核责任。要制定完善办事指南,对申请材料作出明确说明,并对相关申请表格建立电子文档,供申请个人和单位下载填报。         (三)各申请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单位集体户,公安机关为申请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提供便利,畅通落户通道。暂无条件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落户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人才集体户。申请单位应主动与注册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建立档案委托保管关系,并积极配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做好人才集体户的迁入、迁出及人员变动情况核对等管理工作。对疏于管理的申请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暂停或取消人才集体户迁入手续。         (四)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五)本细则与《通知》同步执行,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 【苏州市级】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助力我市加快集聚产业支撑人才,持续为“苏州制造”品牌建设,苏州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国际化引领产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苏委发(2020) 17号)文件精神,现对《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6) 96号)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是指在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符合我市紧缺急需专业,并从事相关工作的中高增人才。       第二条 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每年认定资助一批,三年内资助10000名以上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并为重点产业项目定向配给资助名额。加大对留学回国人员的支持力度。       第三条 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会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篇称市人杜局)、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以市县联动、属地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始苏更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的组织申报,补结申领,复审、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市发改委负责确定全市重点产业项目清单、名额配给,并指导各县级市(区)做好重点产业项目人员推荐审核工作;各县级市(区)负责对辖区内企业、人才组织申报、补贴申领、初审、日常服务和管理。该计划覆盖苏州市下辖各县级市(区)。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申报范围包括: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 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       2.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 符合我市“十四五”规划明确的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和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民营规模以上企业;       4. 各县级市(区)重点推荐的承担省、市重点产业项目的企业。全市每年为重点产业项目定向配给的资助名额一般不超过300名;       5. 各县级市(区)重点推荐的优秀中小微企业。各地每年重点推荐企业一般不超过10家。各企业每年申报人数最多不超过30人。       第五条 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在苏州正常缴纳社保和个税的优秀人才;       2. 本人专业与所在岗位匹配,且专业符合当年度《苏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3.全日制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申请人在申报当年度年龄分别不超过35周岁、40周岁、45周岁。 第三章 积分标准       第六条  “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采取积分认定制,标准如下:       1. 个人素质,占30%权重。申请人为本科学历(学位)的积50分,硕士学历(学位)的积70分,博士学历(学位)的积90分。       2. 紧缺指数,占30%权重。申请人所学专业须列入当年度《苏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按照紧缺指数1-5级,分别积50分、60分、70分、80分、90分。       3. 薪酬水平,占40%权重。申请人在企业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10万元至35万元,可积60分至100分,薪酬越高,积分越高。薪酬水平的积分标准可视我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增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此外,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加2分;拥有职务发明者,其中发明专利(排名前三)每项加2分,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排名前三)每项加1分;获得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者加1分。所有加分项每人累计不超过6分。综合以上标准,每年择优进行资助。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按年度集中申报、审核和认定,年内公布资助名单。       第八条 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申报和认定程序如下:       1.网上申报。企业登录“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网上办事大厅”,进入申报页面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扫描件。企业首次申报的,须先进行企业注册再填报人员信息。       2.网上初审。各县级市(区)人社部门对照选拔条件,对申报企业和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网上初审。       3.网上复审。市人社部门对通过初审的企业、人员信息进行复审,形成复审通过人员名单。       4.现场核验。通过网上复审的人员携带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至所在县级市(区)人社部门进行现场审验。市人社部门以抽查的方式对通过现场审验人员的申报材料复印件进行现场复核。复核无误后,根据积分排名情况形成建议资助名单。       5.认定发文。建议资助名单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即正式发文公布资助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社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的申报材料须扫描原件上传至申报系统,并于现场审验时提交。主要包含:       1. 申请人材料: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港澳台及国外学历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有效期内的正式劳动合同;参保证明;税收完税证明;职称证书;已授权专利证书等。       2. 申请企业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企业内部对推荐人选的公示材料;其他证明企业资质的材料。3.《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申请审批表》(网上复审通过后可自动下载生成,于现场审验时提供)。 第五章 资助政策       第十条 对受资助人统一核发“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电子证书,作为后续资金申领及相关政策兑现的凭证。       第十一条 资金支持。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根据积分情况,可分别获得6万元、9万元、12万元、15万元的薪酬补贴。薪酬补贴自认定后下一年起分两年等额拨付,每年集中申领一次。       第十二条 政策支持。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管理办法》(苏房金〔2018〕79号)相关规定执行,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2倍。同时,其非户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待遇。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分担。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通过所在企业划转至受资助人,已获姑苏人才计划其他子计划资助者,不再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第十五条  “受资助人应对申报及申领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在资助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市人社部门核实后,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 受资助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资助资格;       2. 受资助人在企业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不再拨付当年度补贴;       3. 受资助人离职即停止在原企业发放补贴,但可在新企业重新申报该项资助,符合要求者可拨付剩余补贴。       第十六条 受资助人所在企业负责资助申报、资金分发及后续管理等相关事宜。视情设立年度企业信用奖励,用于鼓励管理规范的优秀申报企业。若有虚假申报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企业申领政府各类人才资助的资格,追缴补贴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苏州市市级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项资金问责机制,按“谁用款、谁负责”原则,对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到达目标或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实行绩效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级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6〕96号)自行废止。

  • 【江苏省级】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苏组通[200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又好又快地推进“两个率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2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一五”期间,实施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引进计划),重点围绕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引进500名左右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若干人才团队,促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带动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在核心技术及重大产品的自主创新方面进入国内一流或国际先进行列,打造一批快速发展、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和企业群。    第三条 引进计划按照突出重点、企业为主、项目带动、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构建创业创新平台,大力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审定年度引才工作计划和引才指南;     2.审定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的年度经费预(决)算;     3.协调解决引进计划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由省委组织部分管部长任组长,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以上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 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综合和协调工作;省发改委、省经贸委主要负责提供江苏重点产业发展目录,审查引进人才的投资方向;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省内重点骨干企业或其他创业创新载体自主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工作;负责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对引进人才的配套支持,优先推荐引进人才承担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省人事厅主要负责组团赴海外宣传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受理其申报材料;对引进人才的学历、资质等进行审查,为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相关手续,落实引进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的落实和跟踪管理。   第六条 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引进计划的具体实施细则;    2、编制并发布年度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指南,受理引进计划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年度资助对象及经费方案;    3、建立资助人员档案,对其创业创新情况进行跟踪;    4、负责向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汇报计划执行情况;    5、协调落实人才引进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省科技厅、人事部门按照分工长年受理申报材料。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专家评审。 第三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面向省外,特别是海外重点引进以下人才:    1.我省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工程及新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所急需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究开发专家;    2.落户我省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创办科技型企业,其产品符合我省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企业领军人才。    第九条 引进的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取得了较突出的业绩;    3、拥有高级职称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4、年度驻我省工作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条 征集引才需求。根据本省重点产业发展目录,由相关部门向省内重点企业和创业创新载体(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征求引才需求,编制引才目录。    第十一条 发布与对接。向省外发布江苏年度重点引才目录,符合引才目录的海内外人才与省内相关企业和创业创新载体对接。省内重点企业和创业创新载体应根据发展需要,多渠道与省外人才开展引才对接,大力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第十二条 申报与推荐。经成功对接并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由相关企业、创业创新载体负责申报引进人才资助计划,其中省(部)属企业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其它相关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向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经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并报市人才工作小组研究同意后,统一报送省科技厅。暂未落实合作企业或创业地点的海外、省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由个人向地方人数部门申报资助计划,经省辖市人事部门组织评审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统一报送省人事厅。该类人才也可以直接向省人事厅申报资助计划。 申报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申请书; 2.引进人才的企业或引进人才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进人才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4.引进人才的企业与引进人才的合作协议或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计划书; 5.可以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6. 暂未落实合作企业或创业地点的引进人才提供以上1、3、5款材料和经过论证的项目实施计划书。    第十三条 评审与审定。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由科技、企业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资深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研发专家的管理能力、研发水平进行评价;对引进人才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所实施项目的技术先进性与可行性、市场潜力、实施风险、预期经济效益进行评审,形成推荐理由和推荐意见。所评定的引进人才资助名单,由协调小组审定,审定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引进人才资金资助计划。 第五章 资助及其待遇    第十四条 设立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列入省级预算。对新引进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团队)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创新资金资助,对已获市、县(市、区)资助的创业创新人才,其创业创新成效显著的,可择优给予持续资助。人才引进资金资助计划一经下达,即向申报单位拨付相应经费,由单位直接拨付给引进人才个人。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的依托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以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引进人才依托单位已经为其项目实施提供仪器设备、工作场所、资金支持、风险投资等配套支持的,引进计划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引进计划所引进的人才除享受本省各地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享受以下优先: (1)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的国家科技计划; (2)省及省以下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高层次创业创新引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优先向国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引进人才的项目; (4)优先享受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5)优先进入省实施的“创业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和“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6)引进人才所在地党委、政府根据引进人才个人意愿负责解决其子女入学等实际困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园区本级】苏州工业园区“青春园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青年人才到园区就业创业,加快集聚培育一支勇于创新创造的人才生力军,打造青年人才就业创业首选地,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园工〔2021〕15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青春园区”计划主要支持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来园区求职就业及创新创业的青年人才,内容包括就业直通车、创业加油站、乐业青享汇。 第二章  就业直通车         第三条  对参与园区校招活动、来园区面试求职的非市域范围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发放一次性面试交通补贴。         (一)补贴标准:具体以实际发生的单程交通费用为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发放方式:“交通补贴券”由参与园区校招活动的企业在校招现场直接发放给应聘学生。         (三)兑现流程:通过园区“一网通办人才服务专区”(https://tsc.sipac.gov.cn/one)在线发起补贴申请,提交“交通补贴券”(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门章)、有效交通凭证(汽车票、火车票、机票行程单)、申请人有关材料(身份证、学生证、就业推荐表)及银行账户信息,经园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         第四条  将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和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纳入见习范围,见习学员可按规定享受园区最低工资标准70%的生活补贴,具体按照《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就业见习补贴操作细则的通知》(苏园劳保〔2019〕40号)执行。         第五条  加快实施人才落户新政,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青年人才,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即可“先落户后就业”。         (一)申请人通过园区“一网通办人才服务专区”(https://tsc.sipac.gov.cn/one)发起人才落户申请。         (二) 园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人事档案转入,档案到达并审核通过后至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三)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青年人才落户审批时间压缩至11个工作日完成。         第六条  支持优秀外国青年人才来苏州自贸片区创新创业,具体按照《关于外国人才工作生活便利化服务若干举措(试行)》(苏园管〔2020〕83号)执行。 第三章  创业加油站         第七条  在“金鸡湖创业大赛”中增设“青年人才专场赛”,大赛一、二等奖项目可申报参评金鸡湖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直接进入专家面试(需参加网评);项目落户园区后直接纳入“金鸡湖合伙人计划”,无需参加评审。         第八条  依托独墅湖青创港开展苏州独墅湖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慧湖”优秀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评选活动。         (一)符合条件要求的创新创业项目,每年定期通过“苏州独墅湖创业大学创新创业服务平台”(http://dsleu.sipac.gov.cn)进行网上报名。         (二)苏州独墅湖创业发展中心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扶持对象,按奖项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资助。         (三)对落户项目给予入驻独墅湖青创港2个工位免租一年支持。         第九条  鼓励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教育部门认可的外国高校)以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青年人才到园区创业,并给予以下补贴:         (一)在园区首次创业(在园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依法申报纳税,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10000元;         (二)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3000元/人的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累计最高10万元;         (三)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给予每年最高5000元的租金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四)利用自有房屋创业的,给予最高200元/月的水、电、宽带等运营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五)获得3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贷款利率在合同签订之日LPR减150基点以上部分全额贴息;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贷款利率在合同签订之日LPR减150基点以上部分50%贴息。         以上(一)至(四)项补贴均在创业主体注册登记3年内有效,申请人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确定补贴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予以拨付。 第四章  乐业青享汇         第十条  对新引进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给予连续两年生活补贴。         (一)补贴标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本科每年1万元、硕士2万元、博士3万元;“双一流大学”或世界前100名高校应届毕业生,每人每年增加1万元。         世界前100名高校依据为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排名(THE)、美国US New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         (二)兑现条件:         1.所在工作岗位符合园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2.首次申报时需缴纳园区社保满3个月,拨付时应在岗;         3.第二年度拨付时应在首次申报所在单位全职在岗。         (三)兑现流程:由人才所在企事业单位代为办理申报手续,通过园区“一网通办人才服务专区”(https://tsc.sipac.gov.cn/one)发起补贴申请,经园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  对在站博士后,每年给予6万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两年,由各博士后站点通过园区“一网通办人才服务专区”(https://tsc.sipac.gov.cn/one)代为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青年人才提供以下住房保障:         (一)可租住人才优租房3年         1.兑现条件:         (1)已与园区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未在苏州市区购房,本人和配偶在苏州市区无居住条件;         (3)正常缴纳园区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且未动用过原公积金普通专户或住房账户。         2. 兑现方式:通过园区公租房公司网站(www.sipprh.com)在线申请。         (二)可按博士1000元/月、硕士900元/月、本科600元/月享受最长3年的“虚拟优租房”补贴(租赁园区外房源各档补贴相应调减100元/月)         1.兑现条件:         (1)“虚拟优租房”保障区域已开放;         (2)通过市场途径,租赁苏州市区内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符合出租条件成套个人住宅,或租赁园区范围内国资企业、村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企业建设并规范运营的长租公寓和集宿楼等集中式公寓。         2.兑现方式:通过园区公租房公司网站(www.sipprh.com)在线申请。         (三)可优先购买商品住房         兑现条件及方式具体按照《苏州工业园区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操作办法》(苏园规建〔2019〕28号)和《园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完善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苏园管〔2020〕15号)执行。         (四)可享受公积金贷款额度放大优惠(区内住房3倍,区外2倍)         1.兑现条件:         (1)具有境内博士学历学位或境外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         (2)在园区企事业单位创业或就业不少于6个月,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兑现方式:通过园区“一网通办人才服务专区”(https://tsc.sipac.gov.cn/one)发起申请,经审核认定后至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第十三条  具有境内博士学历学位或境外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青年人才,可享受子女入学便利。         (一)非苏州户籍子女入(转)学         1.支持内容:人才及其家庭在苏州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由教育局根据学额情况,优先统筹安排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服务区幼儿园)入学,或至定点学校入学。         2.兑现方式:每年5月初由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对人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部门会商后于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子女信息移交教育局,8月底前完成办理。开学后不再受理入(转)学申请。         (二)就读园区内非公办学校学费补贴         1.补贴标准:幼儿园及小学20%学费补贴,不超过2万元/学年;初中30%学费补贴,不超过3万元/学年;高中40%学费补贴,不超过4万元/学年。         2.兑现方式:人才个人通过园区“一网通办人才服务专区”(https://tsc.sipac.gov.cn/one)发起申请,经审核认定后予以拨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及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补贴等情形,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与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园区团工委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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