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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园区本级】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深入实施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引进、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早日建成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加大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推进力度,按照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和未来产业前瞻布局,每年评选和引进拥有原创性、引领性、标志性成果的科技领军人才(团队)。         第三条 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根据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对入围的领军人才项目分为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领军、成长、孵化)项目和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分别给予创业启动、产业化成长奖励、金融配套、购房补贴、平台使用补贴、滚动支持等多项资金资助,并提供办公用房、免租住房等配套优惠。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主要资助对象:         (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是指项目创新方向处于世界前沿,市场前景广阔,项目团队的创新水平居国际领先,团队带头人拥有独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围绕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和园区新兴产业发展战略需求,重点支持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等领域的项目,优先支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诺贝尔奖获得者等在园区领衔创办的法人单位;         (二)创新领军人才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拥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在行业领域有突出业绩者;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岗位工作经历;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并且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成果。35周岁以下的青年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特别优秀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扶持政策:         (一)创业启动资金         1. 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项目:资助300-10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2. 创业领军人才(领军)项目:资助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3. 创业领军人才(孵化)项目:资助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二)产业化成长奖励         创业领军人才(成长)项目企业自立项起一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100万元产业化奖励;根据创新成长情况和对园区地方经济贡献,连续三年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含流水、关联交易)的2%给予成长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三)创业股权投资         1. 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领军)项目:可获得园区领军创投不超过2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2. 创业领军人才(成长、孵化)项目:根据项目需要,经评审,园区领军创投可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四)项目融资支持         优先推荐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参与园区金融创新产品,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         (五)科技贷款支持         1. 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成长)项目:根据项目需要,经评审,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贷平台可最高为项目提供500万元三年期贷款支持;         2. 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孵化)项目:经评审,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贷平台可最高为项目提供200万元三年期贷款支持。         (六)项目贷款贴息         1. 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成长)项目:为项目提供三年期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 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孵化)项目:为项目提供三年期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贷款利息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七)研发用房补贴         1. 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供启动场所,面积不设限制,三年内免收租金;         2. 创业领军人才(成长)项目:提供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3. 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孵化)项目:提供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八)免租住房支持 对于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提供项目团队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住房两套,三年内免收租金。         (九)购买住房补贴         1. 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领军)项目:提供领军人才200万元购房补贴;         2. 创业领军人才(领军、成长)项目:提供领军人才150万元购房补贴;         3. 创业领军人才(孵化)项目:提供领军人才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十)平台使用补贴         对于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提供两年期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平台使用补贴。         (十一)项目供地支持         对于符合供地条件的创业领军人才项目,优先安排供地。         (十二)人才综合保障         对于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可享受子女入学、社保医保优惠、医疗保健、配偶子女随迁等人才保障政策,优先享受高端和急需人才奖励、薪酬补贴等人才补贴,具体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十三)滚动支持         根据项目绩效评估意见,对完成情况好、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滚动支持。         (十四)其他支持         创业领军人才项目还可享受扎根发展奖励等支持,具体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十五)项目资助配套         优先推荐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上级人才项目,对于获评国家级人才工程、江苏省双创人才(团队)、姑苏领军人才(团队)等人才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补贴,具体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创新领军人才项目扶持政策:         (一)购买住房补贴         给予创新领军人才最高100万元购房补贴。         (二)人才综合保障         对于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可享受子女入学、社保医保优惠、医疗保健、配偶子女随迁等人才保障政策,优先享受高端和急需人才奖励,具体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三)项目资助配套         优先推荐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上级人才项目,对于获评国家级人才工程、江苏省双创人才(团队)、姑苏领军人才(团队)等人才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补贴,具体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实施金鸡湖伙伴计划,充分调动高层次人才和人才中介机构引才积极性,对符合条件的推荐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定期接受申报,集中组织评审,经公示后发文。对能填补园区产业链空白的重大项目,可通过即报即评的方式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获评的领军人才(团队)应按时签署合作协议,并按要求向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报送项目阶段执行情况,定期接受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的中期检查、绩效评估及监督考核。对在项目运作中进行违规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取消其相应领军人才称号并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退还其所获得的政策支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在此之前评出的项目按原《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2〕12号)、《园区工委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推进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苏园工〔2015〕28号)及《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深入实施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的实施办法》(苏园管〔2018〕10号)执行。发布之后新评出的项目参照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实施细则兑现政策。         第十一条 如有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园区组织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负责政策施行。

  • 【江苏省级】江苏省科技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深入实施外国人才智力引进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围绕全省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实施,激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引进和集聚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高端外国人才,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第三条 省科技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分为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引智计划”)、江苏“外专百人计划”(以下简称“百人计划”)、江苏省外国专家工作室(以下简称“外专工作室”)三类组织实施。其中,引智计划项目实施期为1年,百人计划项目实施期为长期项目3年和短期项目1年,外专工作室建设周期为3年。 第四条 凡列入本专项获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科技厅制定《江苏省科技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资金使用方案审核、项目资金下达、经费使用监管和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江苏省科技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受理和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和资金使用方案;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按规定实施部门绩效管理,对项目有关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记录和评价。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审核申报资格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协调项目资金划拨,对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协助或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和绩效管理等;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记录和评价。 第八条 引智计划和百人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恪守科研诚信,对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严格遵守;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价,如实提供项目材料。 第九条 外专工作室依托单位主要职责:制定本单位外专工作室管理制度、目标计划;以重大任务为牵引支持外国专家(团队)自主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科研创新及人才培养等工作;为外国专家(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建设期满后,配合实施绩效考核。 第三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 引智计划引进对象为外籍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知名企业或国际知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金融等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二)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创新创业人才。 (四)其他急需紧缺的外籍人才。 第十一条 百人计划引进对象为高层次外籍专家,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类项目,人选条件如下: (一)长期项目人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在国际知名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或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引进后能在我省全职工作3年;具有博士学位。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际知名顶级专家等高层次专家可放宽学历和职务限制。 (二)短期项目人选:技术水平、管理理念先进,且为我省重点行业发展所急需的人才;引进后1年内,在我省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相当专业水平。如属我省急需紧缺的人才,可放宽学历限制。 第十二条 外专工作室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聘请外国专家(技术或管理骨干)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人次。被聘用的外国专家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累计2个月以上或柔性为我省长期工作。领衔专家的认定参照《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的A类人才标准。对我省急需紧缺的外国专业人才或高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限制。 (二)具有完备的外专工作室管理制度,为外国专家(团队)的日常办公、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等实际需要配备了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了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并能为外国专家提供便利化生活服务。 (三)与外国专家(团队)有实质性的合作,对引进的外国专家参与科技研发、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合作交流等方面,有明确的工作计划、推进措施、显著成绩或预期成效。 (四)能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需求为导向引进外国专家(团队),对我省基础研究、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的发展具有支撑引领作用。 (五)能为科技创新、技术研发、管理改革等方面提供交流学习和人才培养平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指导培训关联产业、培育产业骨干人才。 第四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每年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十五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在申报、评审、立项和绩效考核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受委托的专业机构、评审专家等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建议及资金使用方案。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经审核省科技厅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外国人才未履职或中途因故无法继续履职,以及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因破产倒闭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报告职责或不配合项目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同时提出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终止、撤销等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引智计划和百人计划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6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项目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外国人才所发挥的作用、所取得的科研成果、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实施的主要经验和做法、项目经费决算材料等。逾期或拒不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报告的,将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引智计划和百人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以项目申报材料为主要参照,通过审阅验收报告、实地考察、集中评议等方式进行验收评价,形成通过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对外国人才开展了实质性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经费使用合规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予以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外专工作室3年建设期满后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以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形成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继续参与第二个建设周期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收回外专工作室授牌。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对项目承担单位引进外国人才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资助,不足部分由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外国人才及其团队开展课题研究的相关费用,改善生产和科研条件而发生的费用,国际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外国人才工薪,外国人才生活费(包含在华期间住宿费、餐费、市内交通费、翻译费等),外国人才个人生活补贴,外国人才奖励,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研究人员或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引智计划和百人计划项目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后续引进外国人才活动直接支出。对未通过验收、终止和撤销的引智计划和百人计划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并收回结余经费,按相关要求退还财政。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资金的行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视情节轻重对项目承担单位采取约谈、强制终止或撤销项目、追回已拨资金等处理措施,并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建立健全以人才引进成效为导向的绩效管理制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主要考核评价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等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期为5年。《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20〕6号)同时废止。

  • 【江苏省级】江苏省省级人才开发及人力资源服务专项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苏办发〔2016〕38 号)、《江苏省“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苏政办发〔2016〕116 号)、《江苏省“十三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苏政办发〔2016〕133 号) 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 63 号令), 规范省级人才开发及人力资源服务专项工作管理,促进我省人才开发及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人才开发及人力资源服务专项包括支持省博士后、“六大人才高峰”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以下简 称“六大人才高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等项目。         第三条  省博士后项目是指支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和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面向全省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应用研究、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资助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的生活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经费支出。         第四条 六大人才高峰项目,是指资助在我省重点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承担项目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人才团队,其中,高层次人才的选拔范围为重点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创新人才团队的选拔范围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重点行业主要包括机械汽车、电子信息、建筑、农业、教育、医药、卫生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和能源互联网、新能源汽车、空天海洋装备、数字创意等。         第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项目,是指支持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骨干企业培育、产业园区建设、新建省级人力资源市场以及人力资本服务创新示范基地(人力资本服务创新示范基地实施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等方面。         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是指培养一批适应江苏高质量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视野、创新思维、战略眼光和开拓精神的复合型高层次人才;骨干企业培育是指培育一批有核心产 品、服务技术领先、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且行业知名度较高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产业园区建设是指支持建设一批能够有效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并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新建省级人力资源市场是指支持建设省级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力资源市场。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项目,是指支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以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我省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七条  为激励和支持人才开发及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省财政设立人才开发及人力资源服务专项补助经费,根据当年预算安排对省博士后、六大人才高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八条     省博士后项目         (一)申请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         1. 已正式办理进站手续并在站工作;         2. 选题范围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攻关、重点建设项目 和基础性研究的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结合我省经济社会与 科技发展重点,研究项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3.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4.出站后愿意留在江苏工作。         (二)申请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除符合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招收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设站单位应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比较充足,科研和后勤保障条件良好;         2. 设站单位上一年度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与国家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比例应达到 3 : 1 以上; 3.资助人员的选题范围紧密结合我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学科发展重点,具有原创性、前瞻性和开拓性。         4.出站后愿意留在江苏工作。         第九条     六大人才高峰项目         (一)基础条件         1. 申报单位重视人才工作,具有人才群体优势,并已 形成一定规模的人才梯队;具有人才培养实施规划,具备相应的人才匹配资金,申报人选为本单位重点人才培养对象; 具备实施该项目的人才、仪器设备、实验室、研发基地和其他基本条件。         同一单位申报相同学科(一级学科)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人才团队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 3 个。         2. 申报项目应是在行业(产业)领域内科技含量高、 带动能力强、成果易于转化、有良好发展前景、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省外、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的项目,应与省内的合作单位签订期限不低于项目实施周期的工作、服务或项目合作协议。         3. 申报人及团队成员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遵纪守法。         每个项目负责人、团队带头人、团队核心成员不能兼报或多报高层次人才项目和创新人才团队项目,不能通过不同地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时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入选过一次“六大人才高峰”资助计划,培养周期已满,目前已结项人员,如申报新的应用性、创新性项目的,经所在市或省行业(产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特别优秀的,可按规定程序再申报一次高层次人才项目或创新人才团队项目; 尚未办理结项的,须提交原资助项目结项申请及相关成果材料,经所在市或省行业(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随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二)分类条件         1. 高层次人才项目         (1)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高技能人才应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2) 项目负责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并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 50 周岁。         2. 创新人才团队项目         (1) 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年 龄一般不超过 50 周岁。从事过国际、国内有影响的重大研究项目,取得同行公认创新性成果,拥有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可放宽至 55 周岁。         (2) 团队成员应有长期合作关系和相对集中的研究方 向,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团队核心成员人数一般不超过 5 人,并在培养周期内保持稳定。         (3) 申报项目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 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和技术路线,具备突破关键技术、前沿学术问题的创新能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能产生创新成果。         (三)优先资助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创新人才团队带头人为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 津贴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及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含青年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中科院百人计划、江苏省“双创”计划、江苏省“333 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等国家和省部级重要人才工程入选者;         2. 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的项目申报创新人才团 队项目的;         3. 高层次人才项目负责人或团队承担国家、省重大科 研项目、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的;         4. 申报单位为省“十三五”规划中明确的“各地重大 产业发展新平台和载体”所属单位的;         5. 高层次人才项目负责人或创新人才团队带头人为 35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人才。         第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项目         (一)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培养对象为全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经营管理团队 核心成员,省内大中型企业单位分管人力资源工作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1. 个人条件         (1)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从事 人力资源领域工作满 5 年;         (2) 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分析研 究能力,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技术、模式和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在业内有较高认可度;         (3) 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周岁,身体健康;         (4) 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2. 单位条件         (1)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在省内、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较高技 术含量和信息化水平的核心品牌产品,竞争实力较强,市场占有率比重较大;         (3) 理念先进、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注重企业文化建设,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具有良好企业形象,近 5 年未存在失信和受处罚行为;         (4)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省级人力资源诚信 服务机构优先考虑。         (二)省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         应为省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机构,近 3 年年均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年均纳税额超过 100 万元;竞争实力较强, 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拥有服务技术先进的核心品牌产品,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经营理念先进,管理制度完善,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         (三)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申请筹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具备良好的发展基础和集聚优势,有条件形成产业集聚区,并按规定程序完成立项审批。申请正式成立的应做到主体项目全面完工,可供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不低于 20000 平方米,园区管理规范, 服务平台健全,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不少于 3 人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率超过 80%,已产生一定规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省级人力资源市场         具有相关人才集聚的产业基础和人才需求,为当地以及周边地区服务的区域性人力资源市场;我省重点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能够提供专业 化、多元化服务的专业性人力资源市场。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项目         1. 产业人才培养培训优势明显。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才经验,具有满足重点领域、特色产业人才培养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 职师资队伍。         2. 组织管理机构健全。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等基地管理制度。         3. 场地和经费保障有力。具备与承担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4. 课程研发能力较强。紧跟产业及技术发展趋势,及时研发培训项目方案,能够研发适应本地区、本行业人才培养培训需求的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省博士后项目         每年 3 月底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申报通知; 4 月底前,集中受理申报材料;5 月底前,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将审核后的申报推荐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6 月底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第十三条     六大人才高峰项目         每年 3 月底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发布申报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部省属单位材料的申报受 理和审核推荐工作。5 月底前,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6 月底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7 月底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评审工作。8 月 10 日前,拟定项目资助方案。8 月 20 日前,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实施六大人才高峰选拔培养计划。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项目         (一)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省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         每年 4 月底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申报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的申报受理和审核推荐工作,省直单位直接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5 月底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复审;6 月底前,按规定程序组织面试考核、专家评审等工作;7 月底前, 完成公示并发文确定。         (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每年 5 月底前由筹建地区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申请;7 月底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文确认,同意成立。         (三)省级人力资源市场         每年 5 月底前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县(市) 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7 月底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进行评估验收,符合条件的发文确认,同意成立。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项目         每年 10 月底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申报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省属单位的申报受理和审核推荐 工作。12 月底前,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行业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每个设区市及行业主管部门限报 1 家。次年 2 月底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复核审议。3 月底前,完成基地认定名单公示、发文授牌、确定择优资助名单。         第十六条 人才开发及人力资源服务专项各项目申报         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项目年度申报通知。 第四章     资助类别及标准         第十七条     省博士后项目         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助类别分为三类:         A 类:支持国际先进、国内同行领先、能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或跟踪国际学科发展前沿、具有良好研究和应用前景、对学科建设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         B 类:支持国内同行领先、能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或学术意义重大、具有先进性和开拓性、有良好研究和应用前景的项目;         C 类:支持国内先进、能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或学术思想新颖、立论充分、有良好研究和应用前景的项目, 或着眼于理论创新和实践问题解决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对入选的科研资助项目 A 类、B 类、C 类分别给予 6-8万元/个、3-5 万元/个、1-2 万元/个的资助。         省每年择优资助招收一批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标准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所定标准,每人每年 8 万,资助期限两年。         第十八条  六大人才高峰项目分为高层次人才项目和创新人才团队项目两类。省每年选拔高层次人才项目和创新人才团队项目 600 个左右,其中:高层次人才项目 570 个左右,创新人才团队项目 30 个左右。         高层次人才项目根据其申报项目的应用性、先进性、创新性和人才的培养潜力等评价要素,分为 A、B、C 三类。         A 类:一般为国际先进、国内同行业(产业)领先,能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申报人具有在全省成为本领域领军人才的潜力。         B 类:一般为国内同行业(产业)先进,在省内同行业(产业)具有引领作用,能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或具有 良好的市场开发前景的项目;申报人具有在全省成为本领域拔尖人才的潜力。         C 类:一般为省内同行业(产业)先进,在本地同行业(产业)具有引领作用,能产生一定经济社会效益,或具有一定市场开发前景的项目;申报人具有在全省成为本领域骨干人才的潜力。         对入选的高层次人才项目 A 类、B 类、C 类分别给予 15万元/个、10 万元/个、4 万元/个的资助。         创新人才团队项目的资助金额为 20 万元/个。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项目         (一)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每期培养 50 人,培养周期为两年,培养经费每人每年不超过 3 万元。         (二)省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         每年评选认定 10 家全省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按照10 万元/家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每年推动全省建成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1-2 家,按照 100 万元/家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再给予 100 万元/ 家的一次性补助;直接认定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的,给予 200 万元/家的一次性补助。         (四)省级人力资源市场         每年支持新建省级人力资源市场 1-2 家,按照 50 万元/家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项目         每年补助 6 家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按照 50 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已获得国家级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专项补助资金的省级基地,仅授牌,不再纳入省专项补助范围。         第二十一条  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的,不再列入人才开发及人力资源服务专项资助范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人才开发及人力资源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博士后项目         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用于项目科研支出,具体包括添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以及聘用助手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等。设站单位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由受资助者进站单位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研资助期满或项目研究结束后,受资助者须及时向进站单位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经设站单位考评签署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鉴定。         博士后日常经费中生活费用占 80%,用于工资、奖金和生活补助等;日常公用经费占 20%,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费用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其在站生活管理和科研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跟 踪。         第二十四条 六大人才高峰项目         六大人才高峰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资助高层次人才和创 新人才团队承担的重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改善生产科研条件等支出。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资助期满或项目完成后应提交结项申请,对项目进行总结梳理,详细说明经费使用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项目         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培养经费主要用 于学员选拔、集中学习培训、课题研究、学员年度考核以及其他管理经费等相关开支(具体管理使用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省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补助经 费主要用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研发服务产品等。省级和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机构引进、经营         场地租金减免、园区运行管理等。省级人力资源市场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市场运行管理等。         各用款单位必须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基础管理台账,省有关部门及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每年 3月 31 日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项目         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教学培 训及辅助场所设施设备的购置和运行维护支出;教学培训课程开发和制作支出;专家授课劳务费、差旅费以及食宿费; 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继续教育的需要,开展必要的师资培训、交流学习等支出。         受补助的继续教育基地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规范有效地使用补助经费,并于每年 12 月 10 日前将上年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七条     人才开发及人力资源服务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包括维修改造) 支出;正常办公经费支出、行政后勤支出、人员经费支出; 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支出;其他与人才开发及人力资源服务专项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时,各类申报单位(个人)要填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见附件),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遵守省级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单位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苏财规〔2016〕10 号)的有关规定, 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         第二十九条  省级人才开发及人力资源服务专项资金要按照《江苏省财政涉企资金管理信息化项目实施方案》(苏财办〔2016〕22 号)要求,纳入财政涉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每年 8 月底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项目评定结果、资金预算等有关资料,确定资(补)助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项目资金下达至各项目单位。年度项目完成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有关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加强对省级人才开发及人力资源服务专项经费的财务监督检 查,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有重点地抽查,并通报有关抽查情况。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部门要对所属项目单位的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人才开发及人力资源服务专项资金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享受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等 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 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人员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督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支出责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任务,结合资金安排情况,编制预算绩效计划,合理设定绩效目标。         第三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各项目实施单位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以目标为导向,根据项 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严格按照进度拨付或支付财政资金。 对项目运行情况及时跟踪,发现问题及时纠偏,改进管理。          第三十六条     每年预算执行结束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稳步推进评价结果公开,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项目实施完成后,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评价,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 江苏省人才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通〔2002〕100 号、苏财行〔2002〕22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苏人通〔2003〕81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苏人发〔2004〕38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财规〔2014〕20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今后涉及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整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支持条件、资助范围、标准、执行年限等具体条款的改变,将在两厅年度工作文件中进行调整,与本办法一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 【江苏省级】关于加快构建教育、医药卫生、电子信息、机械、汽车、建筑、农业六大人才高峰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实施我省人才战略,构筑新世纪人才高地,推进我省重点行业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发[1999]19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1]4号),现就加快构建教育、医药卫生、电子信息、机械汽车、建筑、农业六大人才高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江苏六大人才高峰的重要意义         当今世界,以经济和科技为主要标志的综合实力的竞争,实质是人才的竞争。各类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已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竞争取胜的关键因素,并日益成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动力。“十五”期间,是我省全面建设宽裕的小康社会,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顺利实现“十五”期间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急需高层次人才作为支撑。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建设,要在稳步增长人才总量,全面提高人才整体素质的基础上,优先抓好具有明显优势的领域,重点构建适应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人才高峰,形成我省人才开发的特色,保持并加强我省人才和科技的优势,提高我省经济发展的综合竞争实力。我省教育、医药卫生、电子信息、机械汽车、建筑、农业六大行业发展基础较好,总体水平较高,在全国具有显著的特色和优势,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到去年底,六大行业人才资源总量为155万人,占全省人才资源总量的42%。其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层次人才8.86万人,占全省高层次人才总数的73.7%,这支人才队伍为推动本行业,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要实现重点行业跨越式发展,六大行业的人才,特别是六大行业的高层次人才现状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人才配置不够合理,市场机制不活,拔尖人才的选拔、培养、使用相对滞后,技术创新能力不强,人才资源开发投入不足等等。加快培养、引进一批行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已成为非常紧迫的任务,必须把构建江苏六大人才高峰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围绕我省“十五”计划,加大实施力度,为再造我省新世纪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构建江苏六大人才高峰,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教育、医药卫生、电子信息、机械汽车、建筑、农业等行业为重点,实施“江苏人才高峰行动计划”,加快形成行业优势人才群体和梯队,形成六大人才高峰,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推进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构建六大人才高峰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解放思想为先导。坚持把创新意识贯穿始终,按照“有利于优秀人才集聚,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优秀人才发挥作用”的标准,突破传统的思维方式,树立全新的人才开发理念,以超常规的运作方式,提供快速便捷的人才服务。   2、高起点、高要求。根据国际国内先进科学技术发展方向,大力培养、引进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适应性、支撑性的高层次人才,在重视行业人才总量增长的同时,着力提升人才的质量和效益。   3、符合行业发展方向。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适应行业优先、重点发展的要求,着眼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科技创新,提高行业发展的集约度和国际化水平。   4、促进人才集聚。实行培养、引进、使用、储备并举的人才开发策略,在落实细化现有人才政策的基础上,实施行业重点突破,制定特殊人才政策,创新用人机制,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   三、目标和任务   “十五”期间构建六大人才高峰的总体目标是:   通过实施“江苏人才高峰行动计划”,加快重点领域人才资源开发,使六大行业人才资源总量以高于其他行业的速度稳步增长,质量显著提高,结构明显改善,效益不断增强,迅速在六大行业集聚具有一定规模、综合实力较强、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高层次人才群体(包括科研人才、工程技术人才、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形成人才高峰。到2005年,六大行业人才资源总量达到233万人,年均递增7%以上,其中,高层次人才15.7万人,年均递增10%以上。   “十五”期间构建六大人才高峰的具体任务是:   教育行业——实施高校“青蓝工程”第二期计划,培养、选拔500名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优秀学术带头人、1500名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重点建设100个在国内领先的优秀学术梯队;建立首席教授制度,设立省特聘教授岗位,加强重点学科建设。   医药卫生行业——医药行业实施“528工程”,培养、选拔50名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学科和技术高层次人才,经过5年的时间,使大部分培养对象成为我省医药领域学科和技术带头人。其中,20人成为具有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和技术带头人,配套建成8个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医药高科技研发中心。卫生行业继续实施“135工程”,在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培养、选拔100名重点人才,择优建设30个重点学科和5个重点实验室。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培养、选拔出30名左右在国内医学界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建成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重点学科5个以上,重点实验室2个。   电子信息行业——实施“IT高层次人才工程”,以“软件、集成电路两大基地”和“博士后工作站和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为载体,依托重点项目,培养、选拔100名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技术带头人;300名能实施省(部)级科研项目人才;500名能实施省辖市级科技项目人才。   机械汽车行业——实施科技、管理、技工人才三个“313工程”,培养、选拔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杰出专家3名、国内高级技术专家100名、省内技术带头人300名;培养、选拔国际上享有知名度的管理专家3名、国内优秀企业家100名、省内优秀管理者300名;培养、选拔中华技能大奖3名、省内突出贡献技师100名、技能较强的专业技术能手300名。   建筑行业——实施“当代鲁班人才工程”,培养、选拔10名左右建筑业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建筑业专家;100名左右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具有优秀业绩的高级项目管理人才;1000名左右高级技能操作标兵。   农业行业——实施“226兴农工程”,培养、选拔20名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国内一流的农业专家;200名国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农业专家;600名应用型、创业型高层次农业人才。   四、主要政策措施   1、拓宽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渠道。以优厚的条件,优先为六大行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重点对象为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项目)所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国内外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高层次国际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其他为我省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入选六大人才高峰的人才,在引进时可选择有住所的城市落户。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其购房有特殊困难的,可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1〕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入选六大人才高峰的人才,在引进本人的同时,协调落实其配偶工作,其子女需要入托入学的,可到教育部门指定的教学条件较好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就读。   鼓励“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人才“柔性流动”和智力交流。对采用任期聘任、兼职、项目合作、技术攻关等方式为我省六大行业服务的人才,暂不迁入户口的,发给“特聘工作证”,特聘期间,其在购房、子女入托入学、缴纳保险、短期出国等方面享受所在地市民的同等待遇。鼓励人才群体引进,对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内外具有领先优势的学科、技术群体和梯队,放宽进人条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从行业潜在需求和长远发展出发,实施人才储备战略。储备的人才可先代理后就业,其户口、档案等人事关系挂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在其落实就业单位后再正式办理有关手续。   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展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和高层次人才专业市场,建立六大行业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现人才市场的高层次人才信息与行业共享,开展网上人才服务,为六大行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   2、积极引进国内外智力。针对六大行业的重点课题、重要项目和急需解决的难题,由省有关部门会同省人事厅制订引智计划,组织一批符合六大行业发展方向、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重点引智项目,并组织外国专家通过讲学、讲座、工作交流等方式提供智力技术服务。   建立特聘专家制度,鼓励和支持六大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规范的程序,面向省内外、国内外公开聘请本行业发展急需、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准的特聘专家,其中特别优秀的,可授予“省政府特聘专家”称号,省财政给予一定的津贴。   3、实施高层次人才重点培养工程。按照省委、省政府“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六大行业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规划,加大选拔培养力度,调整选拔培养方式,改善人才结构。到2005年,在六大行业新增选“333”培养对象中,第一层次、第二层次人选的增长速度要明显高于其他行业。根据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六大行业大力选拔、培养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对科研成果突出,创新能力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杰出人才,不拘一格,予以优先选拔和重点培养。   实施行业高峰人才培养工程。按照“十五”期间构建六大人才高峰的具体任务要求,采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项目建设为依托,以资金资助为激励,以行业拔尖人才培养为核心,以目标考核和动态管理为保障的办法,选拔培养行业高峰人才。以高峰人才培养为目的的资助项目可公开对外招标,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参与竞争投标,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有关资助项目的确定和人才选拔的办法另行制定。   4、扎实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建立和完善六大行业继续教育网络体系,全面推行以提高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为主要目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集中一定的财力,重点培养有发展前途的高层次人才。从今年起每年从六大行业选送一定数量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到国内有关高校攻读MBA、MPA;根据行业发展需求,举办高层次人才研修班,邀请国内外专家、企业界知名人士作专题讲座;充分发挥我省高校的优势,鼓励企事业单位的中青年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提升现有人才学历层次;加快培养一批熟悉WTO规则,懂法律、外语、经济、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开展国(境)外培训,每年省外国专家局会同有关部门选送一批综合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拔尖人才赴国(境)外培训或研修。   5、加强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建设。发展壮大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区,进一步吸引和扶持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创业,重点培育、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为重点行业建设服务。对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资助风险投资基金和项目启动经费,享受优惠的创业贷款。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可享受我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规定的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继续办好我省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创业基地,为高层次科研人才创办高科技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提供“孵化器”。   鼓励和支持六大行业的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和企业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进站工作。到2005年,力争在高教系统的博士后流动站达100个以上,一级学科覆盖率80%以上,在站博士后800人以上;在医药卫生等五个行业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现在的17个增加到50个以上,企业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由现在的27个增加到60个以上。   6、率先在六大行业建立高层次人才分配特区。鼓励企事业单位对特殊人才采取特殊的分配办法,积极推行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采取项目内部招标、新品销售提成、股权奖励等分配办法,对在关键岗位的技术骨干、承担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的技术带头人,可实行技术入股和协议工资制度。六大行业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市场人才价格,研究确定高层次人才的工资发放水平。   加大智力成果参与分配的力度,对经省以上科研主管部门认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其作价金额占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不低于该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20%的股份奖励。   根据行业和用人单位实际,建立优秀人才住房津贴制度、补充养老金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人才的后顾之忧。   7、加快职称改革步伐。加大六大行业职称改革力度,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培养造就一批行业急需的复合型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申报一个或几个专业技术资格。对确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才、创新人才、拔尖人才,可以破格晋升相应职称。在职称评聘中,打破学历和资历的界限,进一步放宽条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再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而作为评审的条件之一,由评委会根据实际要求掌握,真正确立以创新能力和工作实绩为主要衡量标准。对从国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其实际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的限制。对建筑、农业等领域生产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职称评聘的具体政策。积极推行以竞争上岗为核心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强化考核,把考核结果与专业技术人才的晋升、续聘和待遇紧密结合起来。   8、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在人才资源开发中的主体作用。人才高峰建设,企事业单位是主体。要大力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与重点行业企业的合作,加快企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发挥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作用。支持六大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毕业研究生到六大行业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创业,省有关部门还可编制一些必要的指令性计划,保证六大行业对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的需求。   六大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行聘用制、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人事代理等新的用人制度,加大改革力度,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和环境。对特别优秀的中青年人才要大胆使用,破格提拔到重要的学术、技术领导岗位,使其尽快成长,发挥更大作用。   充分挖掘企事业单位现有人才的潜力,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可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离岗创办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两年内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并可兼职兼薪。   9、建立人才奖励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对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重奖,其中,属公益性、具有重大社会效益的贡献由政府给予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对入选六大人才高峰的人才,载入省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列为省重点人才培养对象。对在行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优先推荐评选其他政府奖项。   10、加大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力度。建立以政府资助为推动、行业部门相配套、用人单位为主体、社会赞助为补充的多元化人才开发投入机制。设立省人才开发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专项投入、社会和个人自愿捐赠等,主要用于资助高层次人才承担的重点项目的研究;特殊人才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和培训;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才;解决高层次人才在工作、生活中的特殊困难等。   六大人才高峰专项资金在省人才开发资金中统筹解决,每年由省人事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方案,省财政厅核拨。   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也要加大对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设立相应的人才资金,保证匹配资金到位。六大行业的重点人才资助由省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匹配。重点人才资助要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的办法确定。   资助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构建六大人才高峰工作是一项周期较长、面广量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高度重视,周密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建立省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省长召集,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切实做好构建六大人才高峰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省人事厅负责承办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成立六大人才高峰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本行业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资助等有关事宜的咨询、评估、论证。   构建六大人才高峰工作必须依靠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形成整体合力。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计划、教育、科技、公安、财政等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高层次人才子女入托入学、户口迁移、资金资助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六大行业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人才高峰的组织实施,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行业的实际,会同省人事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将构建六大人才高峰工作落到实处。

  • 【苏州市级】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和知识产权强市战略,持续优化我市知识产权人才生态,加快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助力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人才国际化引领产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苏委发〔2020〕17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紧扣打造国内领先的知识产权要素集聚高地和保护高地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核心,坚持“补短板”与“促创新”相结合,大力引进、培养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人才在激励创新、引领创新、保护创新和服务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苏州加快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提供坚强的知识产权人才保障。         第二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由中共苏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会同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以市和县级市(区)联动方式组织实施。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的组织申报、评审、立项、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级市(区)按权限对辖区内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人才)及单位进行审核推荐、日常服务和管理。各县级市(区)的相关知识产权人才计划扶持的人才是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的重点培育对象。         第三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分为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两大类。引进人才分为特聘人才A、B、C类;培养人才分为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         第四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目标是5年内全市引进和培养200名知识产权人才,其中,引进特聘人才50名,培养姑苏知识产权领军人才10名左右、姑苏知识产权重点人才40名左右、姑苏知识产权青年拔尖人才100名左右。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及单位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人才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基础。特聘人才须从苏州大市范围以外引进,重点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知识产权高级管理人才、代理人才、运营人才、专利信息分析人才、维权服务人才、技术转移人才等急需紧缺人才。         第六条 特聘人才分为A、B、C三类。申报人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A类特聘人才         具有国际化视野和战略眼光,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和社会影响力。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正高级职称或3年以上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国内外知名企业、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相关工作经历;从事知识产权工作15年以上;年工资薪金一般不低于60万元;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主持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战略规划、课题研究2项以上;         2.带领团队获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家级奖项或荣誉;         3.起草知识产权领域国家标准(前三位)或入选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库;         4.在知识产权维权、运营、涉外等业务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         (二)B类特聘人才         精通知识产权领域业务,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实践经历。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3年以上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国内外知名企业、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相关工作经历;从事知识产权工作10年以上;年工资薪金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主持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战略规划、课题研究2项以上;         2.带领团队获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省级以上奖项或荣誉;         3.起草知识产权领域省级地方标准(前三位)或入选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库;         4.在知识产权维权、运营、涉外等业务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效。         (三)C类特聘人才         精通知识产权领域业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国内外知名企业、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相关工作经历;从事知识产权工作5年以上;年工资薪金一般不低于40万元;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主持地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战略规划、课题研究2项以上;         2.带领团队获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市级奖项或荣誉;         3.起草知识产权领域市级地方标准(前三位)或入选地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库;         4.在知识产权维权、运营、涉外等业务工作中取得一定成效。         同等条件下,具有专利、商标、版权、法律、金融等相关执业资质证书或者被评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相应层次人才的优先。         第七条 对符合特聘人才基本资格、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A类特聘人才:         (一)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二)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三)世界500强企业总部知识产权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申报培养计划的知识产权人才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其中申报青年拔尖人才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人才培养周期均为五年,从入选人才计划的当年度起算,至第五个年度年底为止。特聘人才全职到岗满两年后,可申报相应层次的培养计划。         各层次申报对象的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领军人才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与知识产权相关工作15年以上,具有高水平的工作能力和统领素质,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挥行业引领和示范作用,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在企业担任较大规模知识产权团队主要负责人,主持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2项以上,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实践案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2.在较大规模且年营收不低于10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带领团队服务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10项以上,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案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3.具有正高职称,在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担任知识产权团队主要负责人,主持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或课题5项以上,在知识产权转化运营、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         (二)重点人才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与知识产权相关工作10年以上,专业能力突出,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挥带动引领作用,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在企业担任一定规模知识产权团队主要负责人,主持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3项以上,其中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不少于1项,在省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实践案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2.在中等以上规模且年营收不低于5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担任合伙人或业务负责人,带领团队服务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10项以上,在省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案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3.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在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担任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团队核心成员,主持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或课题3项以上,在知识产权转化运营、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领域取得重大成效。         (三)青年拔尖人才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与知识产权相关工作5年以上,业务能力较强,具有较高的业内认可度,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在企业担任知识产权团队主要负责人,主持过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在市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企业知识产权实践中发挥过积极作用。         2.在一定规模以上且年营收不低于3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担任合伙人或业务负责人,服务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3项以上,在市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案例中发挥过积极作用。         3.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在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担任知识产权团队核心成员,主持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或课题3项以上,在知识产权转化运营、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领域取得一定成效。         同等条件下,具有专利、商标、版权、法律、金融等相关执业资质证书或者被评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相应层次人才的优先。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发布当年度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集中组织申报、评审,择优立项扶持。人才引进一般每年申报一次,人才培养每两年申报一次。人才引进由用人单位在人员录用到岗两年内进行申报。特聘人才仅认定一次,以认定时的类别为最终标准;分层培养人才可滚动申报更高层次。         第十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和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原则,原则上只接受单位申报。申报材料经申报人所在单位报属地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初审同意后,集中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省部属、市直属单位直接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报事项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面试答辩等评审情况,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报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A类、B类、C类特聘人才,分别给予2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安家补贴。(特聘人才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可按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贷款额度,A类、B类特聘人才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4倍,C类特聘人才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2倍。)特聘人才A类,姑苏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参照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第十三条 对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五年培养期内,可分别申请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项目资助;重点资助项目包括:重大活动、承担课题、标准制定、出版专著、专业培训等项目。同一对象入选更高层次培养对象的,项目资助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项目资助每年申报一次,人才凭项目计划书和详细预算申报资助。5年内,单个人才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项目资助采取个人申请和审核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培训。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单位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知识产权工程师、总监、总裁、服务人才以及知识产权专题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支持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第十六条 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工作激励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加大人才工作力度。对引进和培养人才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次奖励。具体奖励范围、标准和流程等规定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金安排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安家补贴、项目资助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分担,市属单位的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市级承担的安家补贴从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市级承担的项目资助经费从市市场监管局相应的专项资金中列支。奖励资金、培训基地建设经费由市从市市场监管局相应的专项资金承担。         第十八条 安家补贴自认定并完成购房手续后下一年度起分两年拨付;资助项目立项后,按项目预算先期拨付50%的启动经费,项目结束并经考察达成预期目标的,在额度内按实际支出拨付剩余资助经费。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培养人才入选后须签订培养期协议书,资助项目立项后须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经费使用、单位扶持措施等。         第二十条 受资助对象申请资助时存在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受资助对象在资助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调往外地的,取消资助资格。         第二十一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因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目标的人才予以免责,不做负面评价。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县级市(区)在申报或管理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或配套经费落实不到位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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