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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级】关于深入实施“海鸥计划”柔性引进海外人才智力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柔性引才引智机制,以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广聚天下英才,助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时代最前列,根据省、市“人才新政”精神,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鸥计划”是指通过打破国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坚持以用为本, 充分体现个人意愿和用人单位自主权,以契约管理为基础的柔性引进海外人才智力的方式。         第三条 “海鸥计划”在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指导下,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等科技型企业,以及建有市级(含)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事业单位。鼓励引进战略科技发展类、产业技术创新类、社会与生态建设类以及农业与乡村振兴类海外人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外人才智力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外籍专家;         2.尚未取得外国国籍,但长期在海外工作或定居,以柔性方式在我市用人单位主持或参与实质性项目的海外人才。         第六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柔性引进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所引进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项目协议或工作协议,且明确每年在苏工作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2.对外籍专家引进可采用阶段性全职在苏工作方式,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 同一企业(集团)中不同子公司(事业部)之间的人才派遣, 以及已全职在苏创新创业的海外人才、已获市级(含)以上人才计划支持的海外人才不列入补贴。         第七条 “海鸥计划”采取事后补贴方式。以引智对象所作贡献为依据,按照绩效择优补贴,分为在用人单位领取工薪和不在用人单位领取工薪两大类。         (一)在用人单位领取工薪的,用人单位实际支付计税工薪应在 5 万元(含)以上。工薪在 5 万元(含)以上、10 万元以下的,按工薪的 25%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工薪在 10 万元(含) 以上、20 万元以下的,按工薪的 30%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工薪在 20 万元(含)以上的,按工薪的 35%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单个项目(人才)补贴最高 60 万元。高端外国专家按工薪的 60% 进行补贴,单个项目(人才)补贴最高 100 万元。(具体标准见附件 1)         (二)不在用人单位领取工薪的,按国际旅费、零用费、生活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综合核算补贴经费(具体标准见附件 2)。单个项目(人才)补贴最高 30 万元。        符合“海鸥计划”申报条件并入选省级以上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的外籍专家,直接列入“海鸥计划”给予同比例支持。单个项目(人才)补贴最高 60 万元。         第八条 “海鸥计划”申报评审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1.网上申报。由用人单位在网上提交,包括引进人才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研究成果,在引智项目中发挥的作用;企业对实施项目的投入、团队组成;实施项目进展、阶段性成果及绩效等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县级市、区科技局初审后统一报市科技局审核,无法归口到县级市、区的部、省属及市直属单位,直接报市科技局审核。         3.综合审议。市科技局牵头组织评审,拟补贴名单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后,视情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 发文确认。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 1∶1 分担。市级承担的补贴资金从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按规定在下一年度划拨至用人单位。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海鸥计划”实施过程中应对海外专家的知识产权、保密约定、竞业禁止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查,防范引才法律风险,保障人才安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补贴等情形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除追回补贴经费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申请各类人才政策的资格。对不符合政策享受情形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 【苏州市级】关于鼓励企业通过人才中介机构招才引智的实施办法(试行)

            人才是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资源。为推进人才强企和人才优先发展,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基础性作用,鼓励企业通过专业人才中介机构招才引智,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28号),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才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并能够从事中高端人才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力资源公司,或境外知名专业人力资源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指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国家重大人才引进工程、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入选者创办的企业;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软件和集成电路、节能与新能源、生物技术和新医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和现代金融、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民营规上企业;        4.各县级市(区)重点推荐的优秀中小微企业。每年重点推荐企业一般不超过10家。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通过人才中介机构猎头下列人才,可申报引才补贴:        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全职到岗工作满1年,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        2.企业支付的税前薪金超过30万元/年;        3.人才到岗前上一工作地在苏州大市范围以外;        4.申报企业和引进的人才均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四条  引才补贴按照企业给付人才中介机构佣金的50%确定,且不超过企业给付人才的相应薪酬比例。其中,税前薪酬在30万元~50万元的,不超过薪酬的10%;税前薪酬在50万元以上,不超过薪酬的8%。单个人才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企业申报引才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须单独列明企业支付佣金的审计记录)。领军人才企业须提交资助证明材料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交高企证书复印件;县级市(区)推荐企业需提交当地人才办的推荐材料。        2.企业与人才签订的年薪协议和劳动合同;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缴交社保记录单(至少12个月记录);个人所得税完税记录单(至少12个月记录);人才到岗上一工作单位劳动合同。        3.企业与人才中介机构签订的猎头协议和佣金支付凭证。        第六条  引才补贴的申报、受理、审核和补贴发放工作在苏州市人才办指导下,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        第七条  引才补贴全年接受申报,每年10月集中组织审核,具体要求以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企业申报引才补贴需填写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窗口,初审后集中提交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后,面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并在下一年度一季度前完成资金拨付。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社局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苏州市财政和审计部门,每年定期对申报企业进行抽样实地调查,核查相关材料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全额追回补贴外,5年内不得申报苏州各类人才项目、并列入苏州市企业诚信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九条  完善人才引进相关奖励制度,为苏州企业延揽人才作出突出贡献,单年度延揽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才满50名的人才中介机构,可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奖励资金,在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本办法所涉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分担。        本办法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苏州市级】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教战略,现对《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7〕77号)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姑苏教育人才计划主要根据苏州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大力引进、扶持一批在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具有较高实践能力、管理能力、创新水平和引领示范作用的教育人才,为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教育人才保障。 第二条 姑苏教育人才计划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会同苏州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以市和县级市、区联动方式组织实施。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姑苏教育人才计划的组织申报、评审、认定、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级市、区按权限对辖区内教育高层次人才进行审核推荐、日常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分为人才引进和分层培养两大类,目标是5年内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技工)学校、师范院校及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引进200名教育特聘人才,分层次培养10名教育名家、100名领军人才、500名青年拔尖人才。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实施教育人才引进计划,主要根据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着力面向全国,从苏州大市外引进一批具有较高教育教学理论水平或较强创新实践能力的教育特聘人才。重点引进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教学和科研能力较强,富有创新精神的中青年人才。特聘人才分A、B、C、D四个层次,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需符合以下认定标准或参评条件之一:         (一)A类特聘人才采取直接认定制,认定标准如下:         1.国家教学名师;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3.教育部最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         4.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核心成员;         5.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6.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二)B类特聘人才采取直接认定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认定标准与参评条件如下:         1.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3.省级教育系统最高层次培养对象;         4.省级名师工作室领衔者(需评审);         5.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省教学成果特等奖核心成员(不设特等奖的一等奖核心成员)(需评审);         6.全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核心成员(需评审);         7.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三)C类特聘人才采取评审制,参评条件如下:         1.省特级教师;         2.具有正高职称且急需引进的紧缺学科人才;         3.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核心成员、省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不设特等奖的二等奖核心成员);         4.全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核心成员、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核心成员;         5.45周岁以下的省级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第三层次培养对象;         6.45周岁以下的省教学名师、省职业教育领军人才,地级市名教师、名校长;         7.40周岁以下的地市级学科带头人或教学基本功大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获奖者;         8.35周岁以下的县级学科带头人或教学基本功大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获奖者;         9.35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职称,且急需引进的紧缺学科博士;         10.具有某方面特殊才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学科奥赛教练、职业技能大赛教练、业绩突出的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等;         11.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四)D类特聘人才采取评审制,参评条件如下:         1.40周岁以下的省教学成果二等奖核心成员、市教学成果一等奖核心成员(不设特等奖的二等奖核心成员);         2.40周岁以下的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核心成员、市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核心成员;         3.40周岁以下的教学基本功大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获奖者;         4.35周岁以下的教学基本功大赛市级一等奖及以上获奖者;         5.35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博士;         6.与上述对象同一层次的其他人才。 第五条 实施教育人才分层培养计划,申报培养计划的教育人才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其中申报教育名家的可以放宽到55周岁。引进的教育特聘人才全职到岗满2年后,可申报相应层次的培养计划。各层次申报对象的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教育名家         教育名家分学科类和管理类两类,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0年(或担任校长满10年),拥有崇高教育理想和抱负,具有深厚教育教学功底(管理)和卓越的教科研能力,取得十分显著的业绩,形成特色鲜明的教育教学思想和理论,在市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申报对象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被认定为江苏省特级教师、苏州市教育领军人才、苏州市名校长(特级校长)及以上。         2.教学工作量饱满,教育教学或办学业绩突出,得到学生、教师、家长、社会高度认同,满意度在90%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其中至少有1次优秀。         3.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引领和指导团队方面做出显著贡献,或主动参与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建设且实绩突出。         4.获得江苏省教学成果奖(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或主持1项省级规划、教研、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并结题。有反映其教育教学思想的改革实验项目,并出版学术(管理)专著,学术价值和推广价值得到认可,或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         申报管理类人才,须为正职校长,在符合以上1至3条件的基础上,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培养青年教师、加强科学管理、引进人才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被同类学校推崇,具有一定美誉度。         2.任校长前,被认定为所任教学科的优秀骨干教师,并为同行公认。         3.担任校长后,仍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时数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课时数的1/3,或每学年听课在40节以上。         (二)领军人才         申报对象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具有较深厚的教育教学功底或较强教科研能力,取得良好业绩,形成一定教学特色和教学风格,在学科教学、课题研究、青年教师培养或教育教学管理中发挥一定示范作用。具体条件如下:         1.具有高级教师职称,同时被认定为苏州市名教师、名校长、青年拔尖人才及以上。         2.教学工作量饱满,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得到学生、家长、社会高度认同,满意度在90%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其中至少有1次优秀。         3.发挥学科示范作用,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任务,做出显著贡献,或主动参与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建设,实绩突出。近5年,开设至少5次市级及以上公开课或讲座。         4.学术水平高,获得地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省级规划、教研、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并结题。近5年,在省级及以上刊物独立发表反映自己教育教学思想或教学(教育管理)研究成果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人员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三)青年拔尖人才         申报对象须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具有扎实教育教学功底,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学科水平,为学科发展和学校(单位)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具体条件如下:         1.被认定为苏州市学科带头人及以上。         2.教学工作量饱满,教育教学业绩较好,得到学生、同事的认同,满意度在90%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其中至少有1次优秀或获得县级及以上表彰荣誉。         3.教学功底扎实,在基本功、优质课等教学评比中获得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次。近5年,开设至少3节县级及以上(其中至少1节市级)公开课并获得好评,教育教学研究人员承担至少5次县级及以上公开课、专题讲座并获得好评(其中至少2节大市级公开课)。         4.教科研能力强,近5年,在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刊物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人员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三章 引进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市教育局每年发布当年度姑苏教育人才计划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集中组织申报、评审,择优认定扶持。引进的特聘人才一般每年申报一次,分层培养人才每两年申报一次。特聘人才仅认定一次,以认定时的类别为最终标准;分层培养人才可滚动申报更高层次。 第七条 申报人及学校(单位)向所在县级市、区相关部门申报,经初审同意报送市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单位)直接报送市教育局。 第八条 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报事项进行评审,申报教育名家、领军人才层次培养计划的,还需进行讲学答辩。对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特聘人才,由用人单位组织考察。市教育局根据单位考察、专家评审、讲学答辩等情况,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A类、B类、C类特聘人才,分别给予2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安家补贴;D类特聘人才给予20万元生活补贴。特聘人才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可按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可贷额度,A类、B类特聘人才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4倍,C类特聘人才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2倍。配偶、子女随迁居住需落户的,由用人单位协助办理。 第十条 引进特聘人才所需编制,市本级在市属中小学教师总编制内统筹解决,各县级市、区在本级事业总编制内统筹解决。经主管部门、人社、财政批准和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可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为特聘人才设立特聘岗位,并可根据相关佐证材料建立特聘人才档案,由用人单位直接考核录用。特聘人才可采用一人一议的协议工资,经主管部门审核及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协议薪酬工资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十一条 对列入教育名家、教育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相应层次培养计划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对分层培养人才实施项目资助,列入教育名家、教育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相应层次培养计划的,在5年培养周期内,可分别享受不多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项目资助额度。项目资助每两年申报一次,自认定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个人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具体评审管理按照相关实施办法执行。鼓励成果转化,立项的资助项目列入教学成果奖培育计划,相关项目获评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受资助人在申报下一轮资助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建立人才工作室,教育名家可直接认定领衔市级名师工作室;优先从教育领军人才中遴选领衔市级名师工作室;鼓励青年拔尖人才在各地各校设立工作室。 第十四条 助力人才持续发展,青年拔尖人才纳入省特级教师后备培养计划。对苏教名家培养对象、重大奖项获得者、奥赛教练、技能大赛指导(参赛)教师等人才,优先认定分层培养人才。鼓励人才积极参与校本研修支持计划、支持乡村学校建设、引领教师专业发展等工作,为其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搭建平台。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柔性引才,通过聘请顾问、购买服务等形式,柔性引进高端教育人才(团队)并给予补贴,相关评审管理办法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鼓励招聘引进青年储备人才,对国内外知名大学和在省级及以上师范生基本功大赛中获奖的优秀应届毕业生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补助标准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金安排 第十七条 特聘人才安家补贴、生活补贴,以认定时的类别为最终标准,自认定后下一年度起分两年拨付。分层培养人才一次性奖励,自认定后下一年度一次性拨付。项目资助立项后,按立项金额先期拨付70%,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按实际支出拨付剩余资助经费。同一对象入选更高层次培养对象的,一次性奖励和项目资助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人才开发资金全额承担。安家补贴、生活补贴和项目资助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经费由市、区财政按1:1分担。市直属学校(单位)的安家补贴、生活补贴由市人才开发资金统一安排,项目资助、柔性引才补贴、青年储备人才补助经费由主管部门安排。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主体,应认真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搭建发展平台,落实配套政策,对获评的各类教育人才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人才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发挥示范作用。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申报人才和项目中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或配套经费落实不到位的,减少下一年度分层培养人才推荐名额,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培养周期内,人才离职或符合其他限制性条件的,停止拨付相关奖励和资助。人才在考核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其相关待遇和资助,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的;         (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的;         (三)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行为的;         (四)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五)有师德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7〕77号)同时废止。

  • 【苏州市级】姑苏卫生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和科教强卫战略,持续优化我市卫生健康人才生态系统,加快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根据省、市人才新政精神,现对《姑苏卫生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7〕77号)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姑苏卫生人才计划以紧扣建设符合城市定位、符合群众健康期望的以人为本整合型现代医疗卫生体系和健康中国典范城市目标,坚持“补缺补短”和“创新引领”双轮驱动,大力引进、培养围绕我市卫生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的卫生高层次人才,打造我市医疗卫生核心竞争力,为苏州加快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提供坚强的卫生人才保障。 第二条 姑苏卫生人才计划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会同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以市和县级市(区)联动方式组织实施。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姑苏卫生人才计划的组织申报、评审、立项、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级市(区)按权限对辖区内卫生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人才”)及单位进行审核推荐、日常服务和管理。各县级市(区)的相关卫生人才计划扶持的人才(团队)是姑苏卫生人才计划的重点培育对象。 第三条 姑苏卫生人才计划分为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两大类。引进人才分为高层次柔性人才、特聘团队、特聘人才(分A、B、C、D类);培养人才分为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 第四条 姑苏卫生人才计划目标是5年内入选5个特聘团队、400名特聘人才、10名领军人才、100名重点人才、300名青年拔尖人才。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及单位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科研诚信,自觉践行新时代医疗卫生职业精神、科学家精神。引进人才须从苏州大市范围以外引进,其中特聘团队、特聘人才须全职全时来苏工作。 第六条 高层次柔性人才。鼓励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契约管理为基础,以临床服务、科研合作、人才培养等形式柔性引进人才。用人单位须与人才签订以提升人才与学科建设为主、目标任务可量化、易考核的协议,且人才每年在苏工作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高层次柔性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三甲医院或省级以上公共卫生单位工作的省级以上重点学(专)科带头人,或担任省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         (二)在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任相当于教授(境外可放宽到副教授级)职务,境外高层次临床医学人才应有所在国家或地区医师执照。 第七条 特聘团队。应以预防、治疗重大疾病为主攻方向,以市级以上重点专(学)科、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中心(高技术平台)为依托,能够提升我市卫生科技水平和服务能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团队由1名领军人才、2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成员间专业结构合理且具有关联互补性,至少配有1名3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成员已于2年内引进,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有5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有2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医疗机构、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临床、科研或管理等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二)团队领军人才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省部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或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人才,包括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青年项目除外),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双创人才”(含双创团队领军人才),省“333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特聘教授”“江苏特聘医学专家”,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临床医学中心负责人、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含候任)或相当级别人才;         2.苏州市临床医学专家团队带头人;         3.姑苏卫生A类特聘人才。         (三)团队应在近2年获得单位或相应的上级部门300万元以上无偿资助项目或平台(包括优势学科)的支持。领军人才应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列前15位)。 第八条 特聘人才。人才引进坚持补缺补短、统筹兼顾、服务发展原则。申报人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A类特聘人才         熟练掌握本专业前沿核心技术,在本学科有深厚的学术造诣或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具有带领本学科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以上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3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2位);         2.省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省级医学或公共卫生领域重点人才;         3.担任省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         4.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3篇以上,影响因子6分以上)。         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近五年在省部级(县级市、区放宽至地市级)以上医学类重点学科(专科)担任主要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掌握代表本专业先进水平的技术,具有高水平的本专业疑难病种诊治能力,能带头吸收、消化新技术,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得到同行专家认可。临床技术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手术类专科:近三年主持四级手术300台以上,完成大型手术或复杂疑难病症抢救年平均30例以上,开展过新技术新业务,应邀参加三级甲等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年平均5次以上;         2.非手术类专科:近三年主持治愈三级甲等医院重点专科病例600例以上,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年平均30例以上,主持开展过新技术新业务,应邀参加三级甲等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年平均5次以上。         (二)B类特聘人才         掌握本专业前沿核心技术,在本学科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对本学科有良好的带动作用。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近五年主持过地市级以上的科研项目2项以上,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地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3位),或地市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前2位);         2.地市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地市级医学或公共卫生领域重点人才;         3.担任地市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         4.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2篇以上,影响因子4分以上)。         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一般应具有副高级职称,近五年在省部级(县级市、区放宽至地市级)以上医学类重点学科(专科)担任专业技术学科骨干,掌握代表本专业较为先进水平的技术,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疑难病种诊治能力,能吸收、消化新技术,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得到同行专家认可。临床技术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手术类专科: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能逐步开展四级手术,近三年主持三级以上手术200台以上,完成大型手术或复杂疑难病症抢救年平均20例以上,应邀参加三级甲等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年平均3次以上;         2.非手术类专科:近三年主持治愈三级甲等医院重点专科病例500例以上,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年平均20例以上,应邀参加三级甲等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年平均3次以上。         (三)C类特聘人才         掌握本专业前沿技术,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问题的经验及从事一定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 参与地市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位),或获得地市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前3位),或地市级医学新技术引进奖二等奖以上(前3位);         2.地市级医学或公共卫生领域青年人才;         3.担任地市级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委员。         (四)D类特聘人才         具有博士学位,为首次到我市工作,采用直接认定制,分为一流院校类、市县机构创新类。         1.一流院校类。毕业院校为世界名校(最新THE、QS、U.S. News、上海交大世界大学排行200强)或所学专业为最新教育部学科评估中A档以上(前5%)相应学科。         2.市县机构创新类。普通高校毕业后引进到市直属、县级市(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九条 培养人才。人才培养坚持鼓励创新、激发活力、多学科发展原则。申报人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领军人才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一般不超过55周岁,从事临床、公卫、科研工作。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进展和前沿动态,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前沿领域赶超先进水平的能力,并在临床与公卫实践、基础与卫生应用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学术技术成就突出。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2项以上,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3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2位);         2.省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对某一疾病的防治研究有重大发现,开创了独特的治疗模式,具有良好的临床疗效,取得了显著效益;或在省内公共卫生领域担任领军人物,在较大范围有效地防治、控制和消除疾病,解决卫生技术重大难题,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         3.担任省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         4.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2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6篇以上,影响因子12分以上)。         (二)重点人才         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一般不超过45周岁。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最新进展,有独立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及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和经验,在临床与公卫实践、基础与卫生应用研究中有创新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近五年主持过地市级以上的科研课题2项以上,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 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地级市科学技术二等奖(前3位),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前2位);         2.市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对某一疾病的防治研究开创较为独特的治疗模式,具有良好的临床疗效,取得显著效益;或市内公共卫生领域担任领军人物、入选省级以上公共卫生领域专业委员会专家库或参与制定省级以上行业标准的专家,在较大范围有效地防治、控制和消除疾病,解决卫生技术难题,得到同行公认;         3.担任地市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         4.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1篇以上)。         (三)青年拔尖人才         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职称、一般不超过40周岁。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国内最新进展,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问题的经验及从事一定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 参与地市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位),或获得地市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前3位),或地市级医学新技术引进奖二等奖以上(前3位);         2. 担任地市级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委员;         3.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正式发表论文3篇以上。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十条 市卫生健康委每年发布当年度姑苏卫生人才计划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集中组织申报、评审,择优立项扶持。人才引进一般每年申报一次,人才培养每两年申报一次。引进人才仅认定一次,五年资助期满考核通过可申报培养人才;培养人才五年资助期满考核通过可滚动申报更高层次。 第十一条 人才科研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科技局组织,并按照苏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要求管理,同一负责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申报两项以上地市级科研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人及单位进行网上申报,经所在县级市(区)相关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省部属医院和市直属单位直接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第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报事项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网上评审、面试答辩等评审情况,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对符合公布的卫生紧缺学科目录、急需引进的特殊专业和公共卫生、中医药领域人才,申报C类以上特聘人才时可适当放宽基本资格和条件。 第十五条 对符合特聘人才基本资格、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相应层次特聘人才:         (一)苏州市临床医学专家团队核心骨干成员;         (二)姑苏卫生特聘团队成员;         (三)入选省部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或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人才。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对获得立项的高层次柔性人才,按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实际支付劳动报酬的30%对引才单位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人才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临床医学专家团队计划资助的人才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十七条 对获得立项的特聘团队,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及团队规模、项目投入、地方支持等综合情况,给予100-50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团队成员享受相应层次特聘人才的安家补贴或生活补贴。如引进顶尖人才(团队)的,按《苏州市引进顶尖人才(团队)“一人一策”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对获得立项的A类、B类、C类特聘人才,分别给予2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安家补贴;D类特聘人才给予20万元生活补贴。五年资助期内,可分别申请最高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5万元额度的科研项目。同一对象入选培养人才的,科研项目资助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特聘人才可采用一人一议的协议工资,经主管部门审核及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协议薪酬工资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可按还款能力(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可贷额度,A类、B类特聘人才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4倍,C类特聘人才贷款额度可分别放宽至最高限额的2倍。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特聘人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有关政策,办理用编、录用、调动等手续。 第十九条 对获得立项的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五年资助期内,可分别申请最高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额度的科研项目;同一对象入选更高层次培养对象的,一次性奖励和科研项目资助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对获得立项的事业单位特聘人才、培养人才,五年资助期内,因公出国(境)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等专业相关任务,在出国(境)计划上给予政策倾斜。 第二十一条 完善卫生人才工作激励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加大人才工作力度。对培养和引进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10~50万元奖励。单位用于人才培养和引进奖励个人的相关经费,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具体奖励范围、标准和流程等规定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金安排 第二十二条 安家补贴、生活补贴自认定下一年度起分两年拨付;一次性奖励自认定后下一年度拨付;科研项目立项后,按立项金额先期拨付70%,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按实际支出拨付剩余资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人才开发资金全额承担。安家补贴、生活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由市人才开发资金、区财政、用人单位按1∶1∶2分担,省部属医院和市直属单位由市人才开发资金、用人单位按1:1分担。省部属医院和市直属单位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由市卫生健康委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其他县级市、区参照执行。 第六章 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才入选后须签订不少于五年服务期的资助协议书,科研项目立项后须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经费使用、单位扶持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考核的主体,应健全人才工作协同保障机制,搭建发展平台,做好人才服务,落实配套政策和扶持措施。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细化工作目标,定期组织对获资助人才进行考核,每年对用人单位引才育才、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抽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与拨付经费挂钩。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县级市(区)在申报或管理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或配套经费落实不到位的,减少下一年度培养人才推荐名额,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才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履行诚信义务和合同约定。在考核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其相关待遇和资助,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的;         (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的;         (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五)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州市姑苏卫生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7〕77号)自行废止。

  • 【苏州市级】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优化我市人才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国际化引领产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苏委发〔2020〕17 号)文件精神,现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6〕95 号)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姑苏领军人才计划)紧扣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目标,面向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和全市产业重大发展战略需求,大力引进、扶持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来苏创新创业的科技领军人才,促进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为苏州全力打造“创业者乐园、创新者天堂”,加快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科技支撑。         第二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主要围绕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优先支持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的人才项目。优先支持留学人员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三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以市和县级市(区)联动,属地化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姑苏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立项、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级市(区)科技局负责对辖区内人才及企业进行审核推荐、日常服务和管理。各县级市(区)的相关领军人才计划引进扶持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是姑苏领军人才计划的重点培育对象。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设重大创新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青年领军人才等类别,申请人及单位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第五条 重大创新团队主要支持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眼光,能够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促进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快速抢占产业制高点的人才团队。基本条件如下:         1. 团队由领军人才和相关核心成员组成,至少 3 人以上。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有良好的工作基础、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究开发目标,引进后可稳定合作 3 年以上;         2. 团队领军人才应在国际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力,研究成果居国际一流水平,具有杰出的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核心成员一般应有博士学位,且有 2 年以上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从事研发及管理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效;         3. 团队应于近年到苏州创业或全职引进到苏州企业、在苏高校和科研院所领衔研发及管理工作。创业团队的领军人才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主要精力在苏州企业,且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 100 万元。创新团队应在引才单位担任高管或关键研发项目负责人及以上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已到岗工作。         4. 实施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有效解决产业核心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和“卡脖子”技术,项目总投入不少于 1 亿元,且能够在未来 5 年实现产业化,具有显著的发展潜力和引领作用。         第六条 创业领军人才主要支持既通科技又懂市场,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来苏创业,对我市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引领支撑作用的领军人才。基本条件如下:         1.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丰富的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从事研发、管理的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2. 创办企业属于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3. 于近年引进到苏州创业并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主要精力在苏州企业,且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100万元。         第七条 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支持到苏州科技型企业领衔研发及管理工作,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创新人才。基本条件如下:         1.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有丰富的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核心岗位的研发、管理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突出、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         2. 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且产权明晰的核心技术,于近年引进到苏州企业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引进后须全职在苏州企业工作 3 年以上,税前年薪不低于上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 倍;         3. 引才企业应具有较好的科技创新基础,且能为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提供充分保障。         第八条 青年领军人才主要支持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基础研究等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科技人才在苏创业或全职引进到苏州企业、在苏高校和科研机构领衔创新研究,培养造就一批有望进入产业链前端和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科技型企业家、青年科学家。基本条件如下:         1. 青年创业人才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 35周岁,有较好的创新能力,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主要精力在苏州,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 50 万元,创业项目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2. 青年创新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35周岁。企业引进的青年人才应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从事研发及管理的经历,工作业绩突出;在苏高校和科研机构引进的青年人才一般应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正式教学或科研职位的工作经历,具有一流研究水平和业绩,有望成为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九条 市科技局每年初发布当年度姑苏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分批集中组织申报、评审,择优立项扶持。         第十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注册地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申报人及单位进行网上申报,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网上评审、面试答辩等评审情况,择优遴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实地考察情况,提出拟立项建议人选。建议人选经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发文确认。         第十三条 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引进的国家级人才创业项目、社会资本引进落户的优秀人才创业项目、举荐专家举荐的项目、全国高水平创业大赛的优秀获奖项目,经评估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直接立项或简化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全职高薪引进的国家级人才、世界 500 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同等职位的人才,经评估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直接立项。         第十五条 设立区域重点产业人才专项,鼓励各县级市(区)根据区域特点科学规划、错位发展,加大重点产业领域人才的引进力度。对各县级市(区)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重点先导产业领域引进的人才项目,可简化评审程序。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对获得立项的重大创新团队,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及团队规模、项目投入、产业化进程、地方支持等综合情况,给予 1000—5000 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团队领军人才和核心成员分别给予 300 万和 100 万元的安家补贴;给予引才单位 50—100万元的引才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得立项的创业领军人才(含区域重点产业人才),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及实地考察情况、项目投入、产业化进程等综合情况分四个档次资助,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250万元、300 万元的安家补贴和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50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项目承担期结束通过项目验收,且技术先进、发展潜力较大,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3000 万元或入选市独角兽培育计划的,择优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项目滚动支持。立项后 5 年内入选市瞪羚计划的企业,再给予最高 100 万元项目滚动支持,并给予紧缺人才自主推荐权。         第十八条 对获得立项的创新领军人才,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人才薪酬水平、项目投入等综合情况分两个档次资助,分别给予100 万元、200 万元的安家补贴和 100 万元、200 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给予引才单位 30 万元、50 万元的引才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立项的青年领军人才,根据专家评审及项目投入、产业化进程、人才层次等综合情况分三个档次资助,分别给予 50 万、100 万、200 万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享受拔尖型人才的乐居政策。         第二十条 获得立项的人才还可按规定享受最高 5000 万元的企业无抵押信用贷款和最高 300 万元的个人信用贷款、优秀人才贡献奖励政策以及医疗、子女教育服务、出入境便利等高层次人才扶持政策和生活待遇。优先对立项人才项目给予创业保险、人才基金等支持。 第五章 资金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安家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 1:1 分担,市财政承担部分在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经市人才办核准,自人才项目立项一年后,以后补助方式分批拨付。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和申报单位注册地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姑苏区按市、区 3∶1 比例分担,其他区按市、区 1∶1 比例分担,县级市按市、县级市 1∶3 比例分担。市财政承担部分在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年度拨付。无法归口到县级市(区)申报单位的补贴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承担 50%。         第二十三条 引才奖励经费在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经市人才办核准,在人才项目承担期结束并通过验收后拨付。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原则上按照《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立项的人才及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签订《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姑苏领军人才计划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人才及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终止的项目视合同履行情况记入科研信用记录。相关人才经市人才办核定,不再保留相应的工作生活待遇。         (一)人才、团队已离职离岗的;         (二)人才创业企业股权、管理团队等发生重大变更,人才不再是创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大股东的;         (三)企业已注销、搬离,或项目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目标的人才及企业予以免责,不作负面评价。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及人才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按《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苏州市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6〕95号)同时废止。本市科技领军人才政策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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