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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级】苏州市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明确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标准和程序,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苏环规〔2019〕5号)等规定,经在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是指参加企业环保信用评价,能够模范遵守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化管理要求,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出较大贡献或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环保“领跑者”标杆作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同时具备附加事项的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报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         (一)基本条件:模范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化管理要求。         1.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2.规范设置排污口,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         3.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5.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6.一年内,没有查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举报。         7.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定期组织开展环保培训。涉及环境风险的,应当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依照规定备案。         8.落实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其他规范性管理要求。         (二)附加事项         在生产工艺技术、企业污染物源头减排、污染设施提标改造、环境管理体系优化、环保宣教活动等方面有突出的亮点,形成具有示范推广作用的典型案例。         至少选取一个方面,多多益善,择优评定。         第四条 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报。企事业单位对照本办法,将苏州市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申报表(附件1)及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         (二)材料初审。各驻地生态环境局和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以下简称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对申报企业材料根据“严格评定,择优入选”的原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上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复核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企事业单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上报的企事业单位总数不得超过所辖区域参加环保信用评价企事业单位总数量的2%。根据当前各地参评企事业单位总数计算得出的各地具体上报数量限额见附件2后。         (三)信息核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认定。经复核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过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向企事业单位反馈。         (四)公示公告。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复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通过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决定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举报经复核认为不影响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认定的,由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向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通报苏州市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名单,同时在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并由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上传信息认定加分。         第五条 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一经发现违法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后,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中暂停实施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认定加分。相关失信记录生成后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在评级系统中进行上传,同时通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取消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认定,调整环境信用等级。         第六条 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实施动态开放管理,对模范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出较大贡献或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环保“领跑者”标杆作用的企业,可不定期开展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增补。         第七条 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称号有效期为两年。         第八条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手段开展审核,能通过排污许可、行政处罚等系统进行调取的信息,在申报企事业单位提供目录清单后可不要求企事业单位附具详细证明材料,同时要合理、高效地开展必要的现场核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江苏省级】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部署要求,加快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等法律、规定,结合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相关信息的归集与分类、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其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其环保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环境行为信息,是指排污企事业单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履行环保责任的情况,并通过法律文书、行政公文、行政决定文书等予以记录的行为信息。         第四条  应当纳入环保信用评价的排污企事业单位范围: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         (二)列入污染源日常监管的单位;         (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四)产生环境行为信息的单位;         (五)其它按规定应当纳入环保信用管理的单位。         第五条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指导全省企事业环保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评价体系及评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工作通过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完成。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和设区市生态环境年度主要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第七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要求,鼓励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出环保信用承诺,签署环保信用承诺书。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重新作出环保信用承诺并签订环保信用承诺书。         第八条  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实行12分动态记分制。初次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其初始环保信用分值为9分。环境行为信息产生后,根据《江苏省企事业环境行为信用记分标准》进行记分,生成相应的环保信用等级动态评价结果。环保信用分值由所有有效记录分值累计确定。         第九条  环境行为信息实行“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由产生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记录、管理,自信息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归集至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         环境行为信用记分的有效期自信息产生后15日起计算,根据不同的环境行为信息设定不同的记分有效期。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息在其它信用平台上公开的期限设定,可依此规定执行。         第十条  环保信用等级由优到劣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标识。         绿色等级(诚信):环保信用分值12分;         蓝色等级(一般守信):环保信用分值6分—11分;         黄色等级(一般失信):环保信用分值3分—5分;         红色等级(较重失信):环保信用分值1分—2分;         黑色等级(严重失信):环保信用分值小于或等于0分。         第十一条  环境行为信息纳入环保信用评价后,由产生信用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相关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对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记录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相关企事业单位。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应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企事业单位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公众可通过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查询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职能部门,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奖惩措施由具体实行单位确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绿色的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公布机制,按规定落实信任保护原则,降低随机抽查频次,合理简化审批程序,优先安排补助资金,执行管控豁免等政策。         第十四条  对环保信用等级为黄色、红色和黑色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黄色等级         1、加大污染源环境监管随机抽查频次;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取消其参评资格;         (二)红色、黑色等级         1、执行黄色等级企业同等惩戒措施;         2、暂停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         3、建立定期公布机制;         4、执行《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印发对江苏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苏环办〔2018〕124号)、《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8〕413号)、《关于完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474号)规定的相关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对环保信用等级为黑色的企事业单位,其环境行为信息在记入企事业环保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环保信用等级长期为黑色、情节严重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以及开展联合惩戒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定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规程,强化监督管理;对信用建设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苏环办〔2018〕515号)同时废止。

  • 【国家级】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等文件要求,规范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评定和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源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是国之重器,事关综合国力和能源安全。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率先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批量取得市场业绩的能源领域关键技术装备,包括前三台(套)或前三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是指对申报的能源技术装备进行审查,确定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本办法所称评价是指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托工程投产运行一年后,对示范效果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实施,主要包括申报、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公示、公告、示范及效果评价。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原则上由用户企业牵头联合研制单位申报,尚未确定依托工程的技术装备,由研制单位根据技术装备突破情况申报。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申报工作,根据有关行业规划、依托工程建设条件、支持政策等确定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后,统一上报国家能源局。中央企业相关技术装备通过依托工程所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同步申报。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审工作,评审工作过程如下:         (一)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二)第三方机构组织能源技术装备领域资深专家,组建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组,召开评审会,对申报的技术装备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视需要可以组织企业答辩或实地考察。         (三)评审会结束后,第三方机构负责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家能源局。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文件要求,对第三方机构评审的技术装备及其依托工程可行性进行评定。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国家能源局反映,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异议提出者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决定受理的异议,由国家能源局转送原第三方机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复审,复审专家组由原评审专家和相关专业小同行专家构成,视需要可以组织企业答辩或实地考察。国家能源局根据第三方机构意见,形成最终复审意见。         第十一条 经复审认为异议不成立或不足以影响首台(套)评定结果的,维持原评定结果;认为异议成立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不予列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相关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国家能源局以公告形式,发布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并负责定期更新。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研发及售后保障能力、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情况、技术装备适用范围、国内外技术装备发展现状及应用前景、主要技术规格参数和技术水平、运行安全风险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材料、科技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等。对于尚未应用或应用时间少于半年的技术装备可不提供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材料,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技术方案评审意见或产品检测(测试)报告代替。〔具体格式见技术装备申请报告(参考)〕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应按上述要求整理,内容完整、格式清晰,能够真实、准确、充分地反映申报单位和技术装备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从以下方面评审:技术先进程度、技术复杂程度、市场推广前景、知识产权情况、社会和经济效益以及制造企业资质、研发与生产能力、质量与售后保障能力等。         第十六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审专家要求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相关领域技术工作超过10年,专家组成员要涵盖所评审项目的所有相关专业方向,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并回避前期技术方案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国家相关科技项目支持研制的能源技术装备和能源领域“短板”技术装备经评定优先纳入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         第十八条 对于能源领域亟需的重大技术装备,可根据技术装备研制进展“成熟一个,评定一个”。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将基于用户意愿,积极协调用户企业承担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任务。         第二十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其依托工程,含应用该技术装备前三台(套)或前三批(次)的其他能源项目,享受《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中明确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单位利用商业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等,加强风险保障。 第五章 监管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托工程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等。确定依托工程的技术装备,自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发布之日起,三年内依托工程未开工建设且未上报说明理由的,自动取消其首台(套)资格。如发现存在材料造假等虚假申报不良行为,国家能源局将取消其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资格,相关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三条 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托工程投产运行一年后,用户单位应联合技术装备研制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权威机构开展示范应用自评价,形成自评价报告,并通过原申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上报国家能源局。自评价内容包括:依托工程完成情况、示范效果、技术装备运行情况、安全可靠性评价等。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适时组织开展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效果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根据自评价报告,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情况进行评价,作出最终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经评价示范成功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列入“能源产业技术装备推广指导目录”,相关地方、企业可据此在后续能源项目建设中推广应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国家级】5G全连接工厂建设指南

            “5G+工业互联网”是加速中国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要支撑。自2019年我部印发《“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推进方案》以来,产业各方紧密合作、积极探索,共同推进“5G+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在十大重点行业培育形成20个典型应用场景,取得阶段性成效。为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积极开展5G全连接工厂建设,带动5G技术产业发展壮大,进一步加快“5G+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场景新模式向工业生产各领域各环节深度拓展,推进传统产业提质、降本、增效、绿色、安全发展,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5G全连接工厂是充分利用以5G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集成,打造新型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新建或改造产线级、车间级、工厂级等生产现场,形成生产单元广泛连接、信息(IT)运营(OT)深度融合、数据要素充分利用、创新应用高效赋能的先进工厂。同时,本指南也适用于采矿、港口、电力等国民经济重点生产领域。         (一)建设目标         “十四五”时期,主要面向原材料、装备、消费品、电子等制造业各行业以及采矿、港口、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推动万家企业开展5G全连接工厂建设,建成1000个分类分级、特色鲜明的工厂,打造100个标杆工厂,推动5G融合应用纵深发展。         (二)建设原则         遵循规律、需求导向。遵循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规律,根据企业战略布局和业务开展需求,基于企业网络应用基础,聚焦工业生产过程中的重点、难点,明确5G全连接工厂建设内容。         注重实效、有序推进。综合考虑5G技术演进和建设使用成本,推进企业灵活部署5G网络等基础设施,同步推进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实现5G在生产辅助环节的规模化部署和核心环节的深层次拓展,不断提升系统化集成应用水平。         融合创新、协同发展。整合工业企业、基础电信企业、5G终端和网络设备制造商、垂直行业解决方案提供商等各方资源,协同推动5G全连接工厂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落地实践,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发展。         系统谋划、分类实施。统筹考虑地区特色、行业特征、企业基础,引导企业合理规划建设路径,新建工厂一体设计、一体建设,现有工厂立足实际、急用先行,分行业、分类分级推进5G全连接工厂建设。         二、建设内容         (一)基础设施建设         1. 5G网络建设。支持企业采用虚拟专网、混合专网方式部署5G网络,加快用户平面功能(UPF)等5G核心网元建设,同步部署相应的安全机制和措施,强化生产现场5G网络能力。鼓励企业基于已获得许可的无线电频率,探索5G独立专网,创新灵活多样的5G网络建设服务模式。         2. 工业网络互通。鼓励企业综合利用5G、时间敏感网络(TSN)、软件定义网络(SDN)等新型网络技术,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动企业办公、生产管理、监控预警、工业控制、物联等网络互通,加快IT-OT网络融合。         3. 边缘计算部署。支持企业在生产现场按需部署边缘计算节点,与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互联,满足工业实时控制、就近服务、按需调度、数据安全等需求,推进5G网络与边缘计算融合部署,促进云网边端协同。         4. 业务系统建设。鼓励企业自建或租用网络服务与管理系统,为本地化网络运维和管理提供支撑。推进有条件的企业按需建设数据存储节点和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企业节点,为数据存储、加工、查询、调用等提供支撑。支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或订阅相关服务,支撑生产运营管理。         (二)厂区现场升级         5. 现场装备网络化改造。支持企业加快各类“哑设备”、单机系统等网络化改造,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提升工业数据实时采集能力;对具有移动部署、灵活作业、远程操控等需求设备,积极使用带有5G功能的芯片、模组、传感器等进行改造;加快5G与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工业控制系统融合。         6. IT-OT应用融合化部署。支持企业充分发挥5G技术优势,推动IT-OT应用统筹部署,探索生产控制、运营管理等软硬件系统的云化,加快生产、运营、管理等各类移动端应用程序(APP)研发,满足企业远程调用、资源共享、高算力性能等需求,形成集中管控、现场按需应用的融合方案。         7. 生产服务智能化升级。支持企业运用5G、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海量历史、实时、时序数据的聚类、关联、预测分析,加强数据深度分析,优化设备健康管理、工艺参数调优、能耗与排放管理、产品售后服务等,为企业精准决策提供依据。         (三)关键环节应用         8. 研发设计应用。支持企业加快5G、数字孪生、增强现实/虚拟现实(AR/VR)等技术融合应用,促进物理与虚拟生产单元之间动态实时映射及提升现场工作效率,支持生产单元模拟、协同研发设计、众包设计等应用场景,提升企业网络协同研发设计及现场作业交互能力。         9. 生产运行应用。支持企业推动5G、边缘计算、知识图谱等技术应用于工业设备、系统、生产线,支持柔性生产制造、远程设备操控、设备协同作业、精准动态作业、现场辅助装配等应用场景,提升生产运行柔性、敏捷、协同能力。         10. 检测监测应用。支持企业通过5G结合机器视觉、模式化识别等技术,进行在线检测监测,加强识别分析、远程诊断、智能预判,支持机器视觉质检、近红外线成像分析、工艺合规校验、设备故障诊断、设备预测维护、无人智能巡检、生产现场监测等应用场景,全方位保障生产质量与安全。         11. 仓储物流应用。支持企业融合5G与射频识别、图像识别、多源融合室内定位、北斗导航等技术,运用智能天车、AGV小车等设备,助力调度管理、货物码放、危险品运输等环节智能化、少人化,支持厂区智能物流、智能理货、全域物流监测等应用场景,提升配送效率,保障货物与人身安全。         12. 运营管理应用。支持企业利用5G结合工业互联网标识、平台等设施,采集整合生产单元信息数据,辅助优化生产工序,支持生产过程溯源、生产能效管控、虚拟现场服务、企业协同合作等应用场景,促进生产数字化、绿色化,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贯通。         (四)网络安全防护         13. 安全防护能力升级。推进企业利用5G、人工智能、新型加密算法等技术,结合生产安全需求,围绕设备、控制、网络、平台和数据等关键要素,构建多层级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做好安全应急预案,阶段性开展安全检测评估,提升网络安全监测水平,确保网络运行平稳,提高安全威胁发现、快速处置和应急响应能力。         14. 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推进企业全面落实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相关政策与标准,提升设备、控制、网络、平台和数据等安全防护能力;加大网络安全投入,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数据上报、应急响应、风险评估等安全机制。         三、建设路径         (一)开展分类分级建设。支持企业建设产线级、车间级、工厂级等不同类型5G全连接工厂。产线级5G全连接工厂建设,着重在单一生产环节、业务单元的设备连接、数据采集和5G融合应用创新方面能力建设。车间级5G全连接工厂建设,着重多产线多系统协同优化、数据价值充分释放、集成创新水平提升等能力建设。工厂级5G全连接工厂建设,着重跨车间跨层级互联互通、场景的深度和系统化应用、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等能力建设。         (二)加快重点行业推广。在电子设备制造、装备制造、钢铁、采矿、电力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推动发展基础较好、需求较明确的企业主体,率先建设5G全连接工厂,形成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标杆;同时,鼓励更多行业企业积极探索5G在工业生产各环节创新应用,实现提质、降本、增效、绿色、安全发展。         5G全连接工厂建设重点行业和领域         01 电子设备制造         重点针对行业产品迭代速度快、产品质量要求高、客户要求快速响应、降低劳动力成本、减少物料库存等需求,促进精准动态作业、柔性生产制造、现场辅助装配、机器视觉质检、厂区智能物流等典型应用场景普及应用。         02 装备制造         重点针对行业百万量级生产资源协同设计、泛在感知、设备预测性维护、提升生产效率、保障人员健康与安全等需求,推进航空制造、船舶制造、汽车制造与工程机械制造等重点领域,提升装配加工、质量监测、产品交付、远程服务等关键能力,促进协同研发设计、设备协同作业、现场辅助装配、机器视觉质检、厂区智能物流、虚拟现场服务等典型场景普及应用。         03 钢铁         重点针对行业生产过程透明可视、降低生产设备维护成本、节能降碳等需求,促进远程设备操控、机器视觉质检、工艺合规校验、设备故障诊断、设备预测维护、生产现场监测、全域智能物流、生产能效管控、企业协同合作等典型场景普及应用。         04 采矿         重点针对行业降低事故危险、保障作业人员健康、工作面少人化无人化需求,促进生产单元模拟、远程设备操控、设备协同作业、无人智能巡检、生产现场监测等典型场景普及应用。         05电力         重点针对行业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主要环节,促进现场辅助安装、无人智能巡检、设备故障诊断、生产现场监测、生产能效管控等典型场景普及应用。         06石化化工         重点针对行业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耗、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数字化转型、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需求,促进生产单元模拟、远程设备操控、生产现场监测、生产能效管控、设备预测维护、全域物流监测等典型场景普及应用。         07 建材         重点针对行业提高生产效率、实现无人化作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节能降碳、数字化转型等需求,促进生产单元模拟、生产现场监测、机器视觉质检、设备预测维护、生产能效管控等典型场景普及应用。         08 港口         重点针对港口安全生产、无人化作业、与物流协同联动等需求,促进生产单元模拟、远程设备操控、生产能效管控、精准动态作业、厂区智能理货等典型场景普及应用。         09 纺织         重点针对行业提高产品质量、提升数字化水平、推进产业绿色转型、快速适应个性化消费趋势等需求,促进生产单元模拟、设备协同作业、柔性生产制造、工艺合规校验、生产过程溯源、企业协同合作等典型场景普及应用。         10 家电         重点针对行业产品型号多、产品更新迭代快、降低生产成本等需求,通过5G简化工厂内部网络,利用5G MEC承载工厂生产系统和应用,促进柔性生产制造、机器视觉质检、虚拟现场服务、厂区智能物流、厂区智能理货、无人智能巡检、生产现场监测、产线数字孪生、智能安防、智能设备交互、生产过程溯源、工艺合规管理、设备预测维护、生产能效管控等典型场景普及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产业支撑         组织开展5G全连接工厂相关技术标准制定,鼓励大企业探索行业标准方案、中小企业提升标准应用水平。加快推进5G工业芯片、模组、网关等产品设备研发与应用,降低产业推广成本。推进工业数据模型化组织,进行标准化描述和信息建模。大力推动中小企业上云。开展相关人才能力培育,加强复合型人才储备。         (二)推进多方合作         推进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通信主管部门在政策发布、遴选评估、宣传推广等方面加强协同合作。推动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工业企业、设备制造企业、解决方案服务商、高校、研究机构等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工业行业协会等产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深化政产学研用多方协同,构建良好产业生态。         (三)深化产融结合         鼓励产业各方充分利用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地方产融对接平台,畅通产融信息对接渠道、提高对接效率。鼓励各地出台支持5G全连接工厂建设的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并通过专项资金、产业基金等方式支持企业。鼓励各地积极拓宽资金来源,创新企业贷款、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方式,加大精准信贷扶持力度。引导企业用好用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开展遴选评估         制定5G全连接工厂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分类分级评估,建设5G全连接工厂项目库,依托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遴选5G全连接工厂标杆。建立5G全连接工厂建设情况动态监测机制,将建设情况纳入工业互联网发展成效评估、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评价。按年度发布《5G全连接工厂名录》,打造“5G+工业互联网”中国方案和5G全连接工厂中国品牌。         (五)加强总结宣传         依托中国5G+工业互联网大会、工业互联网大会等重点产业活动,大力宣传5G全连接工厂典型成果。推动各地方召开现场会,加强5G全连接工厂建设经验交流和典型成果推广。基于已公示的5G全连接工厂标杆,分行业、多频次组织开展实地培训与经验交流,积极促进典型成果在各地区各行业的推广应用。

  • 【国家级】关于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区块链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分布式网络、加密技术、智能合约等多种技术集成的新型数据库软件,通过数据透明、不易篡改、可追溯,有望解决网络空间的信任和安全问题,推动互联网从传递信息向传递价值变革,重构信息产业体系。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发挥区块链在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区块链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战略部署,以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和企业为目标,以深化实体经济和公共服务领域融合应用为路径,加强技术攻关,夯实产业基础,壮大产业主体,培育良好生态,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推动区块链和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发展,建设先进的区块链产业体系。         (二)基本原则         应用牵引。发挥市场优势,以应用需求为导向,积极拓展应用场景,推进区块链在重点行业、领域的应用,以规模化的应用带动技术产品迭代升级和产业生态的持续完善。         创新驱动。坚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推动协同攻关,提升创新能力;坚持补短板和锻长板并重,推动产业加速向价值链中高端迈进。         生态培育。充分发挥企业在区块链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和企业,构建先进产业链,打造多方共赢的产业体系。         多方协同。推动整合产学研用金各方力量,促进资源要素快捷有效配置。加强政府、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的协同互动,探索合作共赢新模式。         安全有序。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准确把握区块链技术产业发展规律,加强政策统筹和标准引导,强化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建设,实现区块链产业科学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区块链产业综合实力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产业初具规模。区块链应用渗透到经济社会多个领域,在产品溯源、数据流通、供应链管理等领域培育一批知名产品,形成场景化示范应用。培育3~5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和一批创新引领型企业,打造3~5个区块链产业发展集聚区。区块链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形成支撑产业发展的专业人才队伍,区块链产业生态基本完善。区块链有效支撑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战略,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重要作用。         到2030年,区块链产业综合实力持续提升,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区块链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在各领域实现普遍应用,培育形成若干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企业和产业集群,产业生态体系趋于完善。区块链成为建设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发展数字经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赋能实体经济         1.深化融合应用。发挥区块链在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的作用,培育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支撑数字化转型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2.供应链管理。推动企业建设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管理平台,融合物流、信息流、资金流,提升供应链效率,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和成本。通过智能合约等技术构建新型协作生产体系和产能共享平台,提高供应链协同水平。         3.产品溯源。在食品医药、关键零部件、装备制造等领域,用区块链建立覆盖原料商、生产商、检测机构、用户等各方的产品溯源体系,加快产品数据可视化、流转过程透明化,实现全生命周期的追踪溯源,提升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         4.数据共享。利用区块链打破数据孤岛,实现数据采集、共享、分析过程的可追溯,推动数据共享和增值应用,促进数字经济模式创新。利用区块链建设涵盖多方的信用数据平台,创新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提升公共服务         1.推动应用创新。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字身份、数据存证、城市治理等公共服务领域,支撑公共服务透明化、平等化、精准化,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2.政务服务。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政务数据共享平台,促进政务数据跨部门、跨区域的共同维护和利用,在教育就业、医疗健康和公益救助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应用,促进业务协同办理,深化“一网通办”改革,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好的政务服务体验。         3.存证取证。利用区块链建立数字化可信证明,在司法存证、不动产登记、行政执法等领域建立新型存证取证机制。发挥区块链在版权保护领域的优势,完善数字版权的确权、授权和维权管理。         4.智慧城市。利用区块链促进城市间在信息、资金、人才、征信等方面的互联互通和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深化区块链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应用,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的集约部署和共建共享,支撑智慧城市建设。         (三)夯实产业基础         1.坚持标准引领。推动区块链标准化组织建设,建立区块链标准体系。加快重点和急需标准制定,鼓励制定团体标准,深入开展标准宣贯推广,推动标准落地实施。积极参加区块链全球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标准制定。         2.构建底层平台。在分布式计算与存储、密码算法、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等重点领域加强技术攻关,构建区块链底层平台。支持利用传感器、可信网络、软硬件结合等技术加强链上链下数据协同。推动区块链与其他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打造安全可控、跨链兼容的区块链基础设施。         3.培育质量品牌。鼓励区块链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广先进质量工程技术和方法,提高代码质量和开发效率。发展第三方质量评测服务,构建区块链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引导企业主动贯标,开展质量品牌建设活动。         4.强化网络安全。加强区块链基础设施和服务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常态化开展区块链技术对重点领域安全风险的评估分析。引导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和技术防范措施,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5.保护知识产权。加强区块链知识产权管理,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形成具有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体系。鼓励企业探索通过区块链专利池、知识产权联盟等模式,建立知识产权共同保护机制。         (四)打造现代产业链         1.研发区块链“名品”。整合产学研用专业力量,开展区块链产品研发,着力提升产品创新水平。面向防伪溯源、数据共享、供应链管理、存证取证等领域,建设一批行业级联盟链,加大应用推广力度,打造一批技术先进、带动效应强的区块链“名品”。         2.培育区块链“名企”。统筹政策、市场、资本等资源,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区块链“名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完善创新创业环境,培育孵化区块链初创企业;鼓励在细分领域深耕,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打造一批独角兽企业。引导大企业开放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基础设施,构建多方协作、互利共赢的产业生态。         3.创建区块链“名园”。鼓励地方结合资源禀赋,突出区域特色和优势,按照“监管沙盒”理念打造区块链发展先导区。支持基础条件好的园区建设区块链产业“名园”,优化政策、人才、应用等产业要素配置,通过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支持区块链企业集聚发展。         4.建立开源生态。加快建设区块链开源社区,围绕底层平台、应用开发框架、测试工具等,培育一批高质量开源项目。完善区块链开源推进机制,广泛汇聚开发者和用户资源,大力推广成熟的开源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打造良性互动的开源社区新生态。         5.完善产业链条。坚持补短板和锻长板并重,开展强链补链,构建现代化的产业链。针对薄弱环节,组织上下游企业协同攻关,夯实产业基础;建立先进的产业链管理体系,增强产业链韧性。         (五)促进融通发展         1.推进“区块链+工业互联网”。推动区块链与标识解析融合创新,构建基于标识解析的区块链基础设施,提升“平台+区块链”技术融合应用能力,打造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工业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         2.推进“区块链+大数据”。加快建设基于区块链的认证可溯大数据服务平台,促进数据合规有序的确权、共享和流动,充分释放数据资源价值。发展基于区块链的数据管理、分析应用等,提升大数据管理和应用水平。         3.推进“区块链+云计算”。基于云计算构建区块链应用开发、测试验证和运行维护环境,为区块链应用提供灵活、易用、可扩展的支撑,降低区块链应用开发门槛。         4.推进“区块链+人工智能”。发展基于区块链的人工智能训练、算法共享等技术和方法,推动分布式人工智能模式发展。探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升区块链运行效率和节点间协作的智能化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积极推进应用试点。         支持具有一定产业基础的地方,面向实体经济和民生服务等重点领域,选择成熟的应用场景,遴选一批推广能力强的单位开展区块链应用试点,形成一批应用效果好的区块链底层平台、产品和服务。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依托国家产业发展工程,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通过组织区块链大赛等方式,丰富行业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块链企业享受软件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利用首版次保险补偿、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区块链研发成果的规模化应用。         (三)引导地方加快探索。         鼓励地方立足实际,研究制定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从用地、投融资、人才等方面强化产业发展的要素保障,建立区块链产品库和企业库。支持区块链发展先导区创建“中国软件名园”。         (四)构建公共服务体系。         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区块链培训、测试认证、投融资等服务,完善产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加快对各类创新型区块链企业的孵化,支持中小企业成长。         (五)加强产业人才培养。         依托“新工科”和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建设,支持高校设置区块链专业课程,开展区块链专业教育。通过建设人才实训基地等方式,加强区块链职业技术教育。培育产业领军型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形成一批区块链领域的“名人”。         (六)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围绕“一带一路”战略部署,建设区块链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在技术标准、开源社区、人才培养等领域加强区块链国际合作。鼓励企业拓展国际交流合作渠道,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和层次。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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