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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级】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为做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为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六)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六、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七、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及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国家产业规划和布局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5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十、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密切配合,通过建立核查机制并有效运用核查结果,切实加强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 (一)省级税务部门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其中,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 2015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省级税务部门可在2016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提交给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两个月内将复核结果反馈省级税务部门(第一批名单复核结果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反馈)。 (三)每年10月底前,省级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及税收优惠落实情况联合汇总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如遇特殊情况汇算清缴延期的,上述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省级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41、42、43、46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仍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5月4日

  • 【苏州市级】苏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意见》精神,加快培育高价值专利,进一步提升我市专利质量,更好地发挥专利对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特设立苏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为加强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依据《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苏州市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价值专利是指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中,以企业为主体整合各类创新资源,积极开展产学研服(高端服务机构)紧密协作创新,并将创新成果形成具有较强前瞻性、能够引领产业发展、有较高市场价值的高质量、高水准专利或者专利组合。   第三条  计划实施的目的是探索构建高质量、高水准、高价值专利创造的新模式、新机制、新路径,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成为具有重要影响的专利创造高地、产业科技创新高地。   第四条  本项目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主体主要是在苏州注册、经营发展三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密集型(示范、优势)企业。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发展基础较好。规模以上的工业制造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利润近三年稳步增长,且利润每年基本保持300万元以上。   (二)项目申报主体研发创新能力较强。拥有省级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或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研发中心,近三年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中小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分别达到3%、5%以上。   (三)项目申报主体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知识产权工作扎实有效,专利战略意识较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比较完备、工作机制科学、人员配置合理,已建立比较完善的专利数据库,专利信息运用良好,拥有有效发明专利30件(含)以上,已成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绩效评价合格(含)以上等级的单位,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稳定,近三年知识产权经费占研发经费的比重5%以上,并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   (四)项目申报主体拥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在不断强化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积极利用产学研合作,已与国内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项目研发攻关等各种形式已取得良好科研成效,且专利权属清晰。   (五)项目申报主体有良好的高端专业服务合作关系。在不断增强自身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同时,发挥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作用,根据发展需求在专业技术领域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信息分析利用、专利战略布局、高质量高水准的专利申请代理等方面开展紧密协作,相互建立良好的长效合作关系。   (六)项目申报主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尊重知识产权,重视社会责任,建立了良好的知识产权和社会诚信管理机制,近三年没有出现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有关政府支持项目、污染环境、拖欠员工工资和发生生产安全严重责任事故等的不良现象,社会资信较好。   (七)项目申报主体所申报的项目符合相关要求。产业领域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支持的主导产业,技术领域属于引领产业发展的高技术、新型技术,技术特征具有较强的战略性、前瞻性、创新性,在我市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专利积累。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材料须包括:   (一) 《苏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申请表》。   (二) 项目申报主体的基本情况、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等文字材料。   (三)项目申报主体的高质量、高水准、高价值的专利或专利组合创造的基本思路、基本路径、基本构想、基本目标,产学研服(高端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协作创新、专利创造等情况。   (四)项目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年度财务报告、纳税等证明材料,知识产权工作状况的证明材料,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协同创新及高端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的协议复印件等。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及时发布《苏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当地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材料,各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集中向市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度申报情况,从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专家评审采取会议或网上评审方式。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可视情增加答辩、现场考察或可行性论证等程序。专家评审全过程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   (四)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提出项目安排初步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择优确定拟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九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设立“苏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资金”,经费从“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指导,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资金配套支持。项目承担单位须落实自筹资金的必要条件,以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实施期原则上为3年,每项项目经费安排为市本级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承担单位应根据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合同书中所明确的要求进行项目经费配套安排,定期提交项目执行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阶段工作计划等项目实施中期报告。市本级项目经费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与项目责任方签订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实施协议,市本级支持经费分三个阶段进行拨付,第一阶段在项目合同签订后按经费的40%下达,第二阶段在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按经费的30%下达,第三阶段在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按经费的30%下达,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十一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专业专利数据库、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开展专利信息分析、产业专利竞争态势分析研究,绘制专利地图、规划专利布局,高质量专利申请代理维护、高端服务机构专业服务,专利运用或产业化小试、中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事务,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的相关专利事项,与项目相关的专家咨询服务等方面。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项目经费须接受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各区(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应积极参与项目实施管理,督促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项目实施要点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的重点任务:   (一)建立完善组织管理体系。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要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体系,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加强拥有代理人资格的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快形成信息平台建设、专利布局、研发方向、发明披露审查等重大事务的决策机制,合理安排合作各方的资源投入和专利权属,努力实现合作共享、持续发展。   (二)加大专利信息数据利用。在充分利用国家、省、苏州市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数据资源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建设符合发展需求的市场动态的个性化或定制化的以专利数据为主的信息数据库,加强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和市场竞争动态情况的收集、开发与利用,为开展战略情报分析、科技创新提供支持。   (三)深化专利竞争态势分析。建立专利信息分析利用机制,运用专利技术时序分析、主要竞争对手分析、技术成长率分析、专利功效图分析、专利引证分析、专利技术生命周期预测和专利组合分析等方法,确定产业专利发展和分布情况,评价企业竞争力和竞争环境,预测产业技术的发展趋势和产品市场需求。   (四)加强专利技术前瞻性布局。围绕产业创新发展方向部署专利链,依据专利分析绘制专利地图,寻求产业发展技术空白点,确立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策略和路径,部署防御性、限制性等专利申请,制定专利池等专利组合的组建方法,根据目标市场确定海外专利布局,提出参与重要国际国内标准制定的专利培育计划。   (五)强化研发过程专利管理。按照专利布局进行针对性的研发,建立研发管理标准体系,定期对研发过程中新增的专利申请情况进行分析评判,并及时调整研发策略、优化研发路径,在事关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研发上取得突破。   (六)建立专利申请预审机制。完善研发成果披露审查机制,组织专家或相应机构,对研发成果的市场需求、商业风险、专利授权前景等进行评估,选择较好的研发成果,提交完整、充分的技术交底书,制定专利申请方案,对有市场缺陷的研发成果,提出改进意见。   (七)提升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检索全球范围内的专利信息和科技文献,提高专利文献披露度,理解发明技术内容的实质,明确技术创新点,优化权利要求配置,确定合理权利要求范围,围绕同一技术方案,从不同角度对产品和工艺申请专利,形成能够全面系统保护创新成果的专利。   (八)加强专利审查过程中的沟通。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内容、对审查意见及引用的对比文件进行分析,与研发人员深入交流,提出申请文件修改建议,撰写意见陈述书。积极利用专利审查绿色通道加强与审查员的沟通交流,配合专利审查,积极争取最大权益,保障专利保护范围合理稳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按合同要求在项目实施期后的一个月以内,及时向当地知识产权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材料,各区(市)知识产权局依据照合同要求对验收材料进行核实,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 项目实施所取得的成效与相关证明材料等。   (三) 项目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发展基本设想。   (四) 项目资金决算表(第三方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明确的考核内容为依据,视情可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验收的,市知识产权局视情中止其项目,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市本级下拨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2009年制定印发的《苏州市重大专利技术推广应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知政〔2009〕36号)停止执行。有条件的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江苏省级】中国(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实施“互联网+”战略,培育新型产业贸易服务链,创新监管方式,推进外贸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推进外贸优进优出、转型升级。借鉴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六体系两平台”的经验做法,因地制宜,突出本地特色和优势,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创新“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自主品牌国际化”商业模式,促进传统外贸和制造企业通过“互联网+”拓展发展空间,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为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和外贸转型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设立中国(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推进综试区建设各项工作。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性,激发企业参与综试区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2.坚持B2B为主、提升出口。通过综试区综合服务平台,减少传统外贸的中间分销环节,降低外贸出口交易成本,缩短运营周期,提升产品价值,为扩大外贸出口畅通便捷、高效、低成本和安全可靠的B2B贸易渠道。         3.坚持品牌建设、壮大名牌。支持、培育品牌企业在综试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引导外贸企业加强国际市场调研,确定目标市场,增强研发能力,不断向高端产业链延伸,树立品牌国际化知名度,以品牌建设推进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名牌发展战略。         4.坚持先行先试、改革创新。围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各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建立并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制度体系、管理方式和服务模式。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和试错空间,逐步推动综试区建设发展。         5.坚持规范管理、优化环境。围绕高效、便捷和低成本的核心要素,打造国际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市场环境,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和防范交易风险,为综试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建立综试区成果评估机制,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优化监管服务,完善政策法规,打造苏州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圈。         6.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针对制约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和薄弱环节,以便利化监管服务、创新型发展模式和鼓励支持政策等来激发市场内在动力和活力,通过改革创新着力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促进“互联网+外贸”持续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力争把综试区建成以“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自主品牌国际化”为主要特征,以“产业基础+品牌化提升”为核心竞争力,以“多维度物流通关+综合服务体系”为重要支撑的全国性B2B出口、B2B2C进口跨境电子商务的示范区域和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在建设“六体系两平台”的基础上,建设全国性跨境电子商务的产业聚集中心、大数据信息中心、创新创业中心、配套服务中心等“四大中心”,建立上下游供应链深度融合的B2B跨境电子商务全产业链,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良性循环的产业生态圈。“十三五”期间,争取引进和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品牌企业超过1500家,实现年出口额超300亿美元。         (四)实施范围。首期为综试区“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的苏州市内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待发展成熟后逐步拓展到在综试区“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的苏州市外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         二、建设任务         (一)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管理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制造业B2B跨境电子商务为主、B2C跨境电子商务兼顾、保税与非保税相互融合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的通关、结汇、支付、物流和退税等环节,实现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商务、公安、工商、邮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数据交换和互联互通,并链接金融、物流、电商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成事前监管、事中控制、事后可追溯的跨境电子商务创新管理模式,全面打造苏州特色的综试区“六体系两平台”。         (二)建设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四大中心”。         1.建设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聚集中心。结合苏州产业基础和特点,因地制宜培育、引进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跨境电商B2B龙头企业及平台型企业的总部或区域中心,认定和扶持一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平台,建立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高地。通过政策支持、产业引导、示范引领,争取将综合试验区打造成为业态突出、特色鲜明、高效融合、发展规范的全国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聚集中心。         2.建设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信息中心。推动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应用系统,将跨境电子商务B2B数据与分散且难以有效统计的跨境电子商务B2C数据进行汇总、交换整合及研究利用,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大数据信息服务,为跨境电子商务统计分析、监测预警、风险防控、信用服务等提供有力支撑。         3.建设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创业中心。加大综试区对人才培训、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引进和培育,通过政策引导、行业交流、校企合作等方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与人才发展联盟,推进政府、企业、个人的有效融合对接。以制度、管理、服务创新来吸引更多电子商务领域的优秀企业、个人及团队到综试区发展,把综试区建设成为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示范区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         4.建设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中心。强化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配套服务建设,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服务配套主体落地综试区,汇聚形成第三方平台、代运营、推广、培训、摄影、创意、物流、金融、信息服务、外贸服务等相关配套产业体系,为不同类型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差异化、特色化、精细化的配套服务,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配套产业的综合服务水平。         (三)打造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物流路径。充分发挥苏州港口口岸众多、特殊监管区域集聚、国际邮件枢纽辐射沿江六市等叠加优势,借助太仓港为代表的苏州港口群、SZV虚拟空港、“苏满欧”“苏满俄”“苏新亚”等中亚国际货运线路,以及肉类、水果、食品、药品等指定进境口岸,打造近连日韩台、远接中东欧、海陆空一体的多维度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物流体系。         (四)建立B2B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立足苏州产业特点,推动IT产品、交通运输设备、化工产品、钢材、光伏产品、纺织原料与制品、矿产品和主要轻工产品等多种行业和领域充分发挥B2B跨境电子商务在采购、生产、销售、支付、物流等各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以产业链为基础,推进上下游关联企业间供应链深度融合。同时,适时引导部分企业从B2C向B2B跨越,对已做大B2C业务的企业,鼓励其寻求多方合作,做大做强,链接制造和消费者,减少中间环节,打造线上外贸工厂。通过推动制造企业上线,促进外贸企业转型,从采购、生产、销售端共同发力,打造多元、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全流程跨境电子商务,推动B2B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融合发展。         (五)建立B2B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生态圈。充分运用综合配套服务与政务数据交互相结合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体系,以高效、便捷、低成本为核心,推进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跨境电子商务运营模式,为企业开展国际电子商务活动提供全方位支撑。推动传统外贸企业向高附加值的研发设计、销售服务以及自主品牌转型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引导企业以品牌联盟等形式整体对外推荐,增强订单承接能力,实现行业抱团式发展,增强B2B跨境电商国际影响力,提升中国制造对外宣传推广的品牌影响力和议价空间,打造中国制造高端形象,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国际竞争力,构建可持续发展的B2B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生态圈。         三、工作举措         (一)创新监管及服务。探索建立综试区新型监管制度、业务流程和服务模式,全面推行便利化通关。         1.创新跨境电子商务便利化通关模式。申报、商品归类、物流监控、风险防控等方案制订要因地制宜、先行先试,优化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一线入区申报手续,探索实施“先入区后报关”制度,扩大“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等模式的适用范围至B2B领域,优化跨境电子商务产品在口岸与综试区之间的转关手续,由综试区所在地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等实施监管,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区域通关一体化体系。         2.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流程。加强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国税等部门间合作,推行跨境电子商务关检“三个一”和“三互”,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试点进程,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监测服务平台功能。探索建立负面清单、风险分级和信用监管制度,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完善政务信息交换共享、企业信息交互及溯源机制。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内部安全保障机制,以技术、管理和制度等手段保障网络安全、交易安全、国家安全。         3.创新税收管理政策。对纳入“单一窗口”系统平台监管,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的货物,积极争取试行“无票免税”“免抵退”等政策。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无纸化管理,简化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手续,加快审核、审批及退库进度。         4.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对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允许其开展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加强合作,拓展电子商务跨境人民币业务产品。         5.按照便利化优先的原则,建立以动态监测、总量核查和分类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结算服务,允许在“单一窗口”登记备案的个人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的外汇收支及结售汇业务。         6.创新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在综合保税区贸易功能区、保税区内试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同一库区开展保税货物、非保税货物的混合仓储、配送业务,提高仓配效率,扩大电商企业经营范围,实现内外贸融合发展。         7.建立信用负面清单制度。依托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数据平台,综合多方信用基础数据,记录和积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及其他综合服务企业基础数据,建立监管部门的信用认证体系和信用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采取分类分级信用管理方式,建立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8.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清单。支持海关、检验检疫尽快出台跨境电子商务清单。积极争取下放进口食品、化妆品注册备案、风险评估审批权限。         9.建立对跨境电商企业的认定机制。确定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并建立交易主体与报关服务的关联体系,网上交易记录、物流记录、支付记录等都可作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认证依据。         (二)建设线上“单一窗口”。建立“单一窗口”平台,坚持“一点接入”原则,建立数据标准和认证体系。实现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商务、公安、工商、邮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并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类信息备案、发送、审核和反馈等在线服务,实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B2B、B2C、C2C业务数据无纸化、电子化和自动化申报与管理。确立综试区“单一窗口”平台的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主体。海关部门对“单一窗口”开放报关申报接口、企业备案和信用等级数据查询接口等;检验检疫部门对“单一窗口”开放报检申报接口、企业备案和信用等级数据查询接口、商品负面清单数据查询接口、认证认可系统数据查询接口等;外汇管理部门建立名录登记、分类管理信息与“单一窗口”的数据共享机制;国税部门对“单一窗口”开放退税申报接口、免税申报接口、企业备案和信用等级数据查询接口等;公安部门对“单一窗口”开放身份证信息核查接口等;经济和信息化、金融和工商部门对“单一窗口”开放信用信息、诚信查询系统接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单一窗口”开放药品许可信息等数据接口。“单一窗口”建成后,将为相关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以及企业提供备案管理、智能物流、电商信用、风险预警等服务支持。         (三)布局线下“综合园区”。采取“一区多园”的布局方式,依托苏州海关特殊监管区和产业园区集聚的线下资源,打造苏州“海关特殊监管区+产业集聚区+功能配套区”的线下平台模式,承接线上“单一窗口”平台功能,优化配套服务,加快线上平台和线下园区的联动发展,促进产业聚集,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圈。坚持以B2B出口为主,同时开展B2B进口、B2C进出口的全模式跨境电子商务。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线下园区建设。线下园区既统筹兼顾,又有所侧重,结合各区域的产业、外贸特点及区域性特征,试行差异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举措。         (四)构建“六大体系”。一是依托“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备案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数据库与政务数据库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体系。实现各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并为备案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流程的无纸化、电子化、自动化管理和服务。二是建立覆盖备案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统计监测体系,建立相关报表制度。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中心等信息技术和手段,科学设计相关指标,探索建立平台数据采集和企业自主申报相结合的统计监测体系。三是科学设计信用评价指标,制定备案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建立综试区信用认证和第三方信用服务评价相结合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四是综试区定期对每项改革创新举措进行全流程的专业风险防控分析,有效控制试点试验风险。引导行业协会建立跨境电商纠纷预警和处理机制,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管理手段,从数据、支付、网络交易安全以及质量安全等方面加以防范控制,政府、行业、企业三方共同推进建设风险防控体系。五是积极引进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商平台、供应链综合服务企业等,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担保等风险可控的一站式的金融服务体系。六是构建综试区互联互通的物流智能信息系统,推进物联网应用,建设现代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以优质高效的物流运营服务、仓储服务打造全程可验可测可控的智能物流体系。         (五)加大产业链招商力度。着眼于苏州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需求和苏州跨境电商生态圈建设需要,按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和重点企业分布的区域特点,以北京、上海、杭州、广州、深圳等境内电子商务发达城市,以及欧美、日韩、俄罗斯、澳大利亚、港澳台等国家和地区为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招商活动。着力加大对大型平台、品牌企业、供应链服务企业、物流企业、金融支付等总部或区域中心项目的引进和培育力度,每年确定一批重点招商项目并按照综试区成果评估机制进行考核激励。         (六)拓展“互联网+外贸”出口。引导苏州市传统外贸企业和制造类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上线经营,通过外贸营销模式的创新来扩大外贸增量的渠道、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企业成本。         1.积极与阿里巴巴国际站、eBay、Amazon、环球市场、敦煌网等平台对接合作,鼓励企业或个人充分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2.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在线APP平台、线上网交会、线下中国样品体验中心等,加强与行业知名机构合作,打破交易沟通壁垒。         3.引导行业组织或机构建立跨境电商运营服务生态群,促进电子商务龙头企业与通信运营商对接合作,利用移动互联网等多种通讯手段和渠道加快产品推广,推动外贸企业在海外知名媒体加强宣传。         4.支持建设跨境电商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将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等多元化元素相结合,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全方位、一站式的服务创业链,完善政府主导、政企联合、企业自主运营等融合发展的创业服务体系。         5.积极引导和鼓励龙头会展企业建设符合国际展会需求及跨境电子商务O2O发展需要的会展综合体,推动国内外高层次跨境电子商务展会、会议、论坛等移师苏州。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搭建O2O线下公共展示平台,鼓励建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6.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积极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打通加工贸易企业线上线下闭环发展,促进产业撮合交易,帮助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上游吸引相关研发机构,对下游扩大企业销售市场,更好地引导整体产业链向高端延伸,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利用好加工贸易在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溢出效应。建立加工贸易产品转内销的相关认证流程,打通内外销流通渠道,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推动外贸转型升级。         (七)增强“互联网+外贸”品牌竞争力。加快建立“市场导向、企业主体、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苏州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建设培育和激励机制,不断提升产品价值,增强“中国制造”的品牌竞争力。         1.支持科沃斯、莱克、好孩子、波司登等苏州本土品牌企业创新国际化营销模式,探索通过建立海外仓储、海外体验店等渠道拓展海外市场、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用户体验、扩大客户群体。         2.鼓励优质外贸企业立足自身特色,不断提升品质和服务,以B2B2C拓展国际化营销,通过在线化、直接化的经营模式,自主掌握海外营销渠道,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品牌。         3.鼓励制造业企业、外贸企业抱团发展,建立行业发展联盟和品牌战略联盟,加强优势互补、相互协作和资源整合,增强行业抗风险能力,扩展对外发展空间,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         4.引导企业加强自主技术研发,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出更多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推动制造领域向营销、设计等各服务环节转型升级,推动出口从传统的生产成本优势向技术、质量、服务、品牌等新的核心竞争优势转化,提升产品附加值,摆脱处于“价值链低端”的劣势,推动制造业服务化、品牌化。         5.鼓励江苏化工品交易中心、常熟服装城、盛泽东方市场等大宗交易市场或专业市场等,建立集研发设计、展示交易、品牌和时尚发布、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于一体的国际采购、销售、服务中心。发挥交易市场、物流市场、人力资源市场、技术市场等优势,发布交易价、运价、劳动力、技术等价格和供求信息,加强行业信息发布功能,编制一批大宗商品价格指数,提高品牌知名度和价格话语权。         6.通过创新驱动,把科技、文化、信用、管理等要素融入品牌,加强电商业态创新,鼓励服务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化发展。以国际化品牌引领带动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支持龙头企业积极参与、主导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探索建立国际通用的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标准体系。         (八)健全各项配套服务。         1.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记录、经营水平、财务状况等指标分析,指导并督促企业和个人做好正品保障、退换货保障,鼓励产地直销服务。建立综试区相应的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制度。         2.支持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和金融机构通过进入综试区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各种融资、贴现、结算、担保、风险管理等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设立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搭建投融资对接平台,积极引入风投公司、天使投资基金。         3.择优遴选一批国际物流、快递企业等与综试区进行业务对接,提供统一采购、仓储和配送等综合性服务。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快发展保税仓储、采购、分销、配送、中转等保税物流业务,拓展保税货物的展示、研发、检测、租赁、期货交割等新型业务。         4.支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发展实际建立海外仓、海外体验店等,有效降低企业成本,改善用户体验,拓展境内境外、线上线下O2O一体化的发展空间和渠道。         5.推动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孵化中心与人才评价机构,建立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创新“政、行、企、校”合作培养人才的新模式,加快引进和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急需的高端人才、领军人才和优秀团队,建立全国性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库。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省政府成立中国(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苏州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省、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和发展要求,加强政策和制度创新,做好对口协调,争取上级支持,研究制定“关、检、汇、税、商、物、融、信”等方面制度创新一揽子举措。加强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三级联动推进机制,形成加快推进跨境电商综试区发展的合力。         (二)成立管理机构。苏州市商务局增挂中国(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办公室牌子,负责中国(苏州)跨境电子商务试验区的建设管理工作。按照精简效能原则,统筹考虑、调整优化苏州市商务局(跨境电商综试办)内部机构设置。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省、市商务发展、服务业发展、总部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加大对综试区“六体系两平台四中心”等重大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

  • 【国家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2006年以来,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对充分发挥产业集群的聚集效应、规模效应、区域辐射效应,全面带动全国体育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2011年,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为指导,国家体育总局出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46号文件”)正式颁布,明确提出要“打造一批符合市场规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体育产业基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46号文件精神,针对近年来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现实需要,进一步明确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概念和类型   (一)明确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概念。国家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命名或认定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地区,在体育产业重点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单位或机构,以及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成绩显著、具备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活动或项目的总称。   (二)扩展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类型。将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具体类型扩展为三类:一是以地区(县或县域集群、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命名为“(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二是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知名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认定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三是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认定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三)进一步明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设置原则。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设置要按照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有利于全面带动体育产业发展的原则,注重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布局,兼顾区域分布和产业结构升级,依据资源禀赋,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切实打造一批符合市场规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国家体育产业基地。   二、理清管理权限,建立健全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命名和认定工作,并对其业务开展给予宏观指导。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承担国家体育产业基地评审、考核、指导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组织、初审、推荐和协调管理工作。   示范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建立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减少环节,进一步优化申报、评审及认定程序   (四)关于申报周期。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原则上每年申报、命名或认定一次,申请材料提交至国家体育总局装备中心的截止时间为每年4月30日。   (五)关于申报程序。示范基地、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的申请,分别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单位向其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运营机构向其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基地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除示范基地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外,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经初审合格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体育总局统一报送。具体申报条件和须提交申报材料见附件1。   (六)关于评审原则。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突出特色、兼顾均衡、优化结构布局、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严谨的程序进行。   (七)关于评审程序。装备中心负责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装备中心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拟命名示范基地、拟认定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核定批准。   (八)关于认定批准。国家体育总局对专家评审组意见进行核定后,将在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示核定结果,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国家体育总局以正式文件形式批复并命名示范基地,以正式文件形式认定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   四、加强政策引导,切实做好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与服务工作   (九)明确国家体育总局的指导与服务职责。除赋予其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名称和标识的权利外,国家体育总局对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基地间交流合作等方面给予扶持,在国际交流活动及重大项目合作中给予支持。   (十)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自身建设。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应扎实做好体育产业统计、标准化、体育产业人才培训等基础工作。   示范基地应建设体育产业发展平台,向体育企业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和优质的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政策,优化市场环境,扶持体育企业培育竞争优势,不断引导体育企业做强做精,提升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的质量和效益。   示范单位应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整合资源,逐步建成大型骨干体育产业集团,打造知名品牌,同时辐射带动相关体育产业企业和机构的发展。   示范项目运营机构应总结并发挥优势,不断扩大项目的影响力和综合效益,切实为体育产业特定领域相关活动和项目的开展发挥示范作用。   五、建立退出机制,强化对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考核监督,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十一)关于考核方式。通过总结评估、抽检巡查、全面考核等方式,国家体育总局对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定期通报考评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十二)关于总结评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含主要发展数据)、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国家体育总局装备中心及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总结和发展数据的评估结果将作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年度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常规考核依据。   (十三)关于抽检巡查。装备中心每年组织对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情况的随机抽检和巡查。如在抽检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附件2中所述情况的,将予以书面警示、限期整改;如发现存在附件3中所述情况的,将在报国家体育总局核定后,取消其国家体育产业基地资格。   (十四)关于全面考核。国家体育总局每5年组织一次对所有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全面考核,由装备中心具体实施。考核不合格的,将由国家体育总局取消其国家体育产业基地资格。   请各地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46号文件精神,认真执行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   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相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体育总局经济司和装备中心联系。   经济司产业处   联系人:叶楠、安枫   电话:(010)87182138、87182021   装备中心产业发展部   联系人:孙静、王小朋   电话:(010)67183862、87182641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条件      2.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应予警示的行为      3.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应予撤销资格的行为 体育总局                                  2016年3月28日

  • 【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的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基石,实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有利于引导企业树立“十年磨一剑”的精神,长期专注于企业擅长的领域,走“专特优精”发展道路;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突破制造业关键重点领域,促进制造业迈向中高端,为实现制造强国战略目标提供有力支撑;有利于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占据全球产业链主导地位,提升制造业国际竞争力。现就开展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围绕实现制造强国战略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加强示范引领和政策支持,引导企业长期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的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带动和培育一批企业成长为单项冠军企业,促进单项冠军企业进一步做优做强,巩固和提升其全球地位,提升我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制造业提质增效升级。         (二)主要原则         坚持企业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政府主要是加强服务和政策引导,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引导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坚持培育与提升相结合。既要重视单项冠军企业的巩固提升,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也要重视发现和培育一批有潜力的企业,引导和支持其创新发展为名副其实的单项冠军企业。         坚持示范引领与总结推广相结合。筛选并公布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与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名单,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注重总结企业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推广。         (三)目标任务         到2025年,总结提升200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巩固和提升企业全球市场地位,技术水平进一步跃升,经营业绩持续提升;发现和培育600家有潜力成长为单项冠军的企业,支持企业培育成长为单项冠军企业,总结推广一批企业创新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发展模式,引领和带动更多的企业走“专特优精”的单项冠军发展道路。         二、主要条件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申请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申请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条件为:         (一)示范企业         1.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70%以上。 细分产品可参照现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分类或行业分类惯例,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视为新产品。         2.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很高的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3位。         3.生产技术、工艺国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中国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的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技术标准。         4.企业经营业绩优秀,利润率超过同期同行业企业的总体水平。企业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市场前景好。         5.企业长期专注于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10年或以上,或从事新产品生产经营的时间达到3年或以上。         6.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以及属于《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7.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公告为我部工业品牌建设和培育示范的企业优先考虑。         8.企业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记录,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9.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二)培育企业         1.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50%以上。         2.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5位或国内前2位。         3.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高,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企业经营业绩良好,利润水平高于同期一般制造企业的水平。企业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市场前景好,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领先企业的潜力。         5.长期专注于企业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3年或以上。         6.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以及属于《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7.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公告为我部工业品牌建设和培育的企业优先考虑。         .企业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记录,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9.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制造业企业的推荐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可组织本行业领域企业推荐工作。企业根据相关条件要求自愿申请示范企业或培育企业,申请示范企业的,填写《企业申请书》(见附件1);申请培育企业的,填写《企业申请书》,并编制《培育发展方案》(参考附件2),明确今后3-5年的目标任务、具体计划和措施。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遴选并推荐企业,提出推荐意见,连同正式上报文件、申请书、培育发展方案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二)论证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推荐企业进行论证,对通过论证的企业,网上公示其企业基本情况,公示无异议的,分别公告为“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和“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         (三)培育提升         公布的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以下统称两类企业)要部署落实和组织实施培育提升工作。示范企业要围绕细分市场进一步做专、做精、做强,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培育国际品牌,全面巩固和提升全球市场地位。培育企业要按照《培育发展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实施进度,确保资金投入,每年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力争尽早达到示范企业的条件要求。组织企业开展同行业单项冠军企业对标活动,瞄准标杆企业查找出差距和薄弱环节,不断加以改进,向标杆企业看齐。组织专家开展培育提升诊断咨询活动。         (四)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两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示范企业每3年组织一次评估,培育企业在落实完成《培育发展方案》各项任务、自评达到示范企业要求后提出评估申请。申请评估的企业须填写《评估申请表》(见附件3)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填写评价意见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企业按程序撤销相关公告,对达到示范企业要求的培育企业,公告为“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对两类企业申报国家有关技术改造、工业强基工程、重大专项、节能减排等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予以优先支持。加强对企业的跟踪,分析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研究完善促进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开展总结示范。加强对两类企业的跟踪管理,认真总结企业在培育提升工作中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每年选择一批典型经验,通过编写案例集、组织培训班、召开经验交流会、企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进行示范推广。总结归纳世界其他国家单项冠军企业的成功经验,组织企业学习交流。         (三)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做好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指导、跟踪和服务,建立工作阶段性总结和监督检查制度。鼓励地方对两类企业给予政策支持。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服务,指导企业开展对标,提供培育提升诊断咨询服务,推广典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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