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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级】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5〕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推动全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电子商务发展引领互联网与其他产业的深度融合,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促进消费、引导投资、创业创新、转型发展、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形成我省电子商务发展新优势,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电子商务对相关产业的深度渗透,构建宽松有序、充满活力、良性循环的电子商务生态环境;全省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4.5万亿元,其中网络零售额超过1.4万亿元;全省大中型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实现全覆盖,规模以上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比例达80%以上;形成一批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电子商务综合性平台和龙头企业。         、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三)放宽市场准入。         1.全面清理电子商务领域现有前置审批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         2.贯彻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放宽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试点开展个人网店全程电子化登记。(各市人民政府、省工商局)         3.放开外商投资电子商务业务的外方持股比例限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4.进一步加大政府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采购的力度。探索建立能源、铁路、公共事业等行业电子商务服务的市场化机制。(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四)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1.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2.深入宣传、认真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电子商务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享受到位。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统一部署,在电子商务、生活服务行业等领域推进“营改增”工作。对电子商务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电子商务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按规定减免相关税收。(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3.鼓励各级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出台奖励措施,通过优化基础设施、加强公共服务、招引龙头企业、推动创业创新等方式,大力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统筹安排、调整优化各类省级专项资金的支出结构,加大对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服务业以及相关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传统企业加快电子商务应用。(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五)加强金融服务。         1.支持商业银行、担保存货管理机构及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无形资产、动产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鼓励商业银行、商业保理机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服务,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商务厅)         2.支持省内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设立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运用贷款、担保和股权投资等工具为电子商务平台成员提供金融服务。鼓励金融业务互联网化,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网络借贷平台规范发展,服务实体经济,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借贷平台从事非法集资行为。支持众筹规范创新发展,充实完善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跨界融合创新。鼓励发展与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的技术装备业和服务外包产业。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构建互联网金融协同监管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省金融办)         3.推动省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各地可给予一定奖励。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或到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符合条件的可列为重点上市培育企业。(各市人民政府、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         六)强化用地和设施保障。         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电子商务产业用地。鼓励利用既有建筑和闲置土地转换功能,建设符合规划的电子商务产业园,统筹电子商务产业用地空间布局,优先保障国内外龙头企业落户和重大项目实施用地。(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规范市场秩序。         1.建立电子商务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由省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全省电子商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完善部门间、区域间监管信息共享和执法衔接机制,营造宽松有序、公平合理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旅游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知识产权局、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         2.加强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管理,依法对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网络零售市场秩序。(省商务厅)         3.加快建设网络交易监测中心,逐步实现对网络经营主体在线监测、远程取证、在线存证,依法打击网络交易中的侵权假冒行为。(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版权局)         4.实行网络经营食品许可准入管理,加快建立网络经营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协作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网络经营食品的经营者主体资质、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非法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5.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依法调处和解决各类法律纠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         6.依法查处电子商务领域达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商务厅)         7.各级政府部门不得通过行政命令指定为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供应商,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电子商务的竞争。(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三、大力促进创业就业         (八)推动行业创业创新。         1.加快培育一批信誉好、实力强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支持具备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向平台化转型。推动综合性电子商务企业提升服务水平,鼓励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战略合作等方式做大做强。(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2.充分发挥相关政府性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以市场为导向,整合省内外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资源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加强对种子期、初创型电子商务企业的培育。扶持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小电子商务企业和平台加快发展。(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3.完善市场主导、政府支持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立技术转移网络交互平台,整合高校院所、中介机构等资源,为技术成果和企业需求提供对接服务。建立虚拟检测服务平台,为产业园区和专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检验检测、资源共享等服务。培育一批骨干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及创意群体提供设计、测试、生产、融资、运营等服务。探索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券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升竞争力。(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检验检疫局)         4.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对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大学生开展电子商务创业,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推荐向电子商务类项目倾斜,对创业启动资金提供优惠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给予贷款贴息。积极推行“1+X”创业培训模式,增加电子商务、网络创业等专项培训内容。对专业机构、社会力量开发的电子商务、网络创业创业培训项目,经省评估认定后可纳入政府培训补助范围。加快江苏省创业服务综合平台建设,探索政府购买社会力量开发的创业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软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九)强化行业就业保障。         1.把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就业纳入各地就业发展规划。建立电子商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统计制度。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将其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并落实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为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市人民政府)         2.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和动态监测,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企业用工需求目录,提高电子商务企业用工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电子商务人才供求信息对接机制,建立人才储备数据库和求职登记数据库。完善市场就业招聘服务机制,为电子商务企业招工服务建立“绿色通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引导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商户建立健全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依法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网络商户劳动用工行为。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应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参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民事协议。加大电子商务行业劳动争议调解和行政执法力度。积极推进电子商务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长期雇用5人及以上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可在工商注册地参加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对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其从业人员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积极推动转型升级         (十)创新服务民生方式。         1.大力推动O2O社区电商发展。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以服务民生为重点,发展面向社区的电子商务平台和移动客户端,提供线上的日常消费、家政服务、远程缴费、健康医疗、居家养生等商业和综合服务。整合居民社区、商业社区和大学社区中的商业连锁、民政设施等线下终端,承担快递收发、代购寄存、生鲜配送、生活服务等多种功能。完善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标准,推动互联网与物业管理融合,为居民提供社区综合服务。(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积极支持旅游电商和智慧旅游景区、度假区建设。推动星级饭店和旅行社开展在线营销,提供线上服务。结合等级评定和复核检查等工作,引导酒店和旅行社加强信息化建设。(省旅游局、省工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大力推动12315维权服务站进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络交易平台维权服务站推行远程维权信息系统,探索建立网络消费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提高消费投诉处理效率,优化网络购物消费环境。(省工商局)         4.加快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提升文化企业网络服务能力,支持文化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发展,规范网络文化市场。支持教育、票务、会展、咨询、广告、餐饮、住宿、娱乐等行业深化电子商务应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         (十一)推动开发园区转型。         实施电子商务进园区“双百工程”,在全省创建100个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100个江苏省电子商务创客中心,争取创建10个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推动示范基地招引优质电商企业入驻,设立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积极发挥创客中心电商孵化功能,大力培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努力打造电子商务平台经济集聚区。(省商务厅、省科技厅)         (十二)推进商贸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应用。         在全省创建20个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200个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引导有实力的商贸流通企业开办网上商城。加快中小商贸企业的电子商务普及应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互动。依托专业市场发展B2B垂直类电子商务,推动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开发线上平台,实现专业市场O2O双线发展。(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三)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1.积极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带动农村地区的农产品和加工品销售。在全省创建30个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100个农村电子商务示范乡镇(街道)、300个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居)。规范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渠道下沉,完善农村地区物流快递体系,畅通“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渠道。(省商务厅)         2.大力发展“一村一品一店”,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经纪人等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培育一批扎根农村的电子商务企业。支持省内涉农商务信息发布平台向在线交易平台转型,发展一批专业化农产品电商平台,鼓励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鼓励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人加快推进网上宣传销售,着力扶持优质农产品、民俗产品、乡村观光旅游产品等上线营销。(省农委、省工商局、省商务厅)         3.开展农民用网推广活动,引导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开展应用培训、实操培训,鼓励农村青年进行互联网创业。以大学生村官、农村创业青年、返乡大学生和农民工等为重点,积极培育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创业致富带头人。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利用闲置厂房建设互联网创业园,为农村创业群体提供低成本电商公共服务。(省农委、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加强鲜活农产品标准体系、动植物检疫体系、安全追溯体系、质量保障与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以食用农产品为重点的重要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以检验检测认证为抓手,支持网销农产品的品牌建设。加强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建设。依托港口、机场以及铁路货运枢纽,建设一批多温层现代化中转冷库。支持林业电子商务发展,重点扶持一批林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建立林产品交易诚信体系、林产品和林权交易服务体系。(省质监局、江苏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林业局)         (十四)深化制造业与电子商务融合。         深化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3D打印等技术在生产制造环节的应用;面向网络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建立网络化经营管理模式,发展“以销定产”及“个性化定制”生产方式。培育10家千亿元规模B2B电子交易平台,推动钢铁、化工、船舶、医药、造纸、有色金属、纺织、工程机械等行业重点龙头企业建设特色交易平台20个,促进行业B2B电子交易平台、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发展壮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十五)规范网络化金融服务新产品。         推动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在互联网与商贸融合创新中发挥重要作用,打造集商品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网络枢纽。加强全省交易场所监管,发挥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结算平台作用,实现投资人统一登记、保证金统一管理、交易统一结算,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推进农业保险信息化建设,推动“互联网+农业保险”发展,为参保农户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省金融办)         五、完善物流基础设施         (十六)推动物流(快递)配送终端建设。         1.支持快递企业及社会资金投入物流(快递)配送站、智能快递箱等物流设施建设。鼓励快递企业与连锁商业机构、便民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组织及专业第三方企业开展合作,为快递终端投递和揽收提供便利。以开办校园快递超市、委托校园邮政局(所)代为投递、建立共同配送站点等方式,促进快递进校园。(各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教育厅、省农委)         2.深入推进“快递下乡”工程,引导规模以上快递企业在县、乡完善网点,形成覆盖城乡的快递骨干网和末端投递网,鼓励快递企业通过村邮站叠加快递服务。(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         3.有条件的城市应将配套建设物流(快递)配送站、智能终端设施纳入城市社区发展规划。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和物流(快递)企业对网络购物商品包装物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规范快递末端投递网点备案管理。(省有关部门)         (十七)支持物流(快递)信息平台建设。         1.推进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快递企业信息系统对接,建设面向网络零售的快递配送信息开放式平台。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与快递企业共建电商快递园区,鼓励快递企业提供符合电子商务需求的代收货款、保价快件、验货签收等增值服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2.推动跨地区、跨行业的智慧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支持物流企业集约化、网络化和标准化发展。支持物流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共同开发运用物联网相关技术,加快推广无线射频识别、导航定位、商品服务追溯等应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十八)规范物流(快递)配送车辆管理。         推动城市配送车辆标准化、专业化发展;制定实施城市配送用汽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管理办法,强化城市配送运力需求管理,保障配送车辆便利通行;鼓励采用清洁能源车辆开展物流(快递)配送业务,支持充电、加气等设施建设;合理规划物流(快递)配送车辆通行路线和货物装卸搬运地点。对物流(快递)配送车辆采取通行证管理的城市,应明确管理部门、公开准入条件、引入社会监督,支持网络零售企业用于配送的小型车辆办理相关通行证和临时停靠证。(各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十九)合理布局物流(快递)仓储设施。         各地要在城乡规划中合理规划布局物流(快递)仓储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中合理安排仓储建设用地,引导社会资本进行仓储设施投资建设或再利用,严禁擅自改变物流(快递)仓储用地性质。健全仓配一体化标准体系,制定实施基础设施、技术装备、管理流程、信息网络等技术标准。引导具备条件的快递企业建设仓配一体化快件处理中心。(各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六、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二十)加强电子商务国际合作。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与境外相关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建立海外营销渠道,创立自有品牌。推动发展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电子商务合作。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参加境外专业展会,开展国际经贸交流活动,摊位费、场租等按现行政策予以补贴。省驻国(境)外经贸代表机构要加大对电子商务国际交流合作的服务力度。(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一)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1.积极争取在南京、苏州、无锡、连云港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试点。创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省内联动通关模式,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港口、机场“三互”大通关建设及“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依托省电子口岸平台等建设全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形成“一点接入、信息共享、联合监管、便捷服务”的工作机制。(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江苏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省交通运输厅)         2.修订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物流企业分类管理制度,简化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返修、退运、退换货等通关流程。构建跨境电子商务风险监控体系,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负面清单制度。创新符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依托企业信用管理平台,推动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数据库,实现企业信用等级与分类监管相结合。开发应用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系统,在苏州地区先行先试并加快在全省复制推广。(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         (二十二)加快电子商务“走出去”。         1.简化省内电子商务企业海外上市审批流程,鼓励电子商务领域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简化电子商务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拓宽其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业务办理渠道。(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2.通过整合省内外贸、物流、电商等企业现有的海外仓储资源,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新建、扩建海外仓,支持中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抱团共建海外仓等形式,建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积极争取省内增设国际邮件互换局,进一步拓宽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渠道。(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南京海关)         3.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发多语种系统、国际支付结算系统等,加大境外电子商务市场拓展力度。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产品检验检测服务,逐步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商品质量监管体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引导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省商务厅、江苏检验检疫局)         七、构筑安全保障防线         (二十三)保障电子商务网络安全。         1.进一步完善省级政务网站、省信息安全应急指挥平台等功能,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服务,提高电子交易信息系统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加强全省容灾备份体系建设,为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提供容灾服务,增强重要信息系统和数据抗毁性与灾难恢复能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指导电子商务企业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相关要求,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与专业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合作,共享网络安全预警信息,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共同防范网络攻击破坏、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         (二十四)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1.加强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信息保护,推广可靠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在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认证机构数字证书交叉互认和数字证书应用的互联互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         2.建立电子合同等电子交易凭证规范管理机制,强化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监管,确保网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建立预防网络诈骗、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等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服务机制。(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二十五)预防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犯罪。         电子商务企业要切实履行违禁品信息巡查清理、交易记录及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加强销售管制商品网络商户资格审查,强化对异常交易、非法交易的监控,防范企业和个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加大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上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规范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网络经营行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市场监测监管体系建设。(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南京海关、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         八、健全支撑服务体系         (二十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1.将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健全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建立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相关信息交换共享。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品牌经营,加大电子商务企业商标注册、培育和保护力度,打造一批电子商务知名品牌。推进人口、法人、商标和产品质量等信息资源向电子商务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开放,逐步降低查询及利用成本。(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检验检疫局)         3.开展品质苏货网上行活动,健全电商流通追溯和品质保障体系。支持省内生产企业、商贸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销产品的线上检验检测认证,推广电子报告和证书的应用。(省商务厅、省质监局、江苏检验检疫局)         (二十七)强化科技科研支撑。         1.围绕制约互联网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领域,组织实施一批重点研发项目,建设一批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着力加强智能终端、系统集成、电子认证、网络与信息安全、射频识别等核心与关键技术研发。(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加强省内高校电子商务专业建设。支持高校与企业、科研院所加大产学研合作,共同开展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建设一批电子商务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创新团队和公共服务平台。(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3.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省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重点做好国家重大专项和工程包的组织申报和建设工作,加快推进关键技术与电子商务融合创新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二十八)加强专业人才建设。         1.支持电子商务领域人才引进,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人才和团队,优先纳入各类人才计划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产生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列入成本核算。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前5年以其在我省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给予奖励,并按照国家和我省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享受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将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工程,定期举办电子商务专业技术人才省级高研班。以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主要评价依据,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和人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3.建设一批省级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企业、院校及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培训电子商务人才。鼓励电子商务校企合作,以嵌入式教学、实训基地建设等形式,推动院校和企业在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方面深度合作。(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积极实施快递人才培养项目,探索在部分高职院校开设相关专业,设立快递发展教研中心。稳步推进快递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一批快递专业技能人才。(省邮政管理局、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         九、扎实做好基础工作         (二十九)建立电子商务发展评价机制。         研究制定全省电子商务发展评价体系,对各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率、电子商务交易额、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等进行评价,引导各地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省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全省电子商务发展的统筹协调,牵头做好电子商务发展评价工作,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研究解决行业发展重要问题,促进全省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省商务厅、省统计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十)加强电子商务统计工作。         做好全省规模以上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统计工作,开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情况调查,及时将达到列统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纳入调查体系。用好全省网络交易监测中心和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立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合作制度,提高电子商务统计工作覆盖面和准确率。(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         (三十一)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         研究制定我省电子商务地方标准,鼓励省内企业参与电子商务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定。鼓励我省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处理等方面先行先试,为电子商务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提供实践依据。加快推广应用电子发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         (三十二)发挥中介组织作用。         加快筹建省电子商务协会,推动电子商务相关资源整合共享,塑造江苏电子商务品牌整体形象。开展行业交流研讨活动,支持省电子商务协会、省内电子商务企业等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主导,积极举办或参与国内外电子商务相关的行业展会、峰会论坛、创业创新活动等,对相关会展活动给予资金支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4日

  • 【苏州市级】关于下放初级职称审批工作权限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         为方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根据工作权限及分工,现将初级职称审批工作权限下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职称政策执行;         二、按照属地原则,办理对象为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社保的专技人员;         三、申报受理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报人;         四、初定表、评审表及证书由苏州市职称评价中心统一通过政府采购统一办理,你们可根据需要领取并按采购价结算;         五、按照苏州市物价局规定统一标准收取费用,不得另行收取资料费、证书制作费、代办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六、办理办法可参照苏州市职称评价中心工作流程执行,认真做好学历证书、社保等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         七、初级职称初定工作请按照上述要求实施,初级职称评审因数量较少仍由苏州市职称评价中心集中办理;         八、证书以所在地人社局(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名义发放,并按职责做好数据库管理、资料存档、咨询投诉等相关工作;         九、初定结果定期(每半年)报苏州市人社局专技处备案。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 【国家级】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艺术的繁荣发展,确保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遵循“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尊重艺术、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申报主体面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别项目。         一般项目指常规评审程序项目;特别项目指国家交办的项目。 第二章 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包括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征集收藏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具体资助范围如下:         (一) 创作生产         1、资助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木偶、皮影等优秀作品的创作生产。         2、资助美术、书法、摄影等优秀作品的创作生产。         3、资助不同艺术样式融合创新和新兴艺术门类优秀作品的创作生产。         (二) 传播交流推广         1、盘活、整合优质艺术存量资源,及本基金资助的优秀艺术作品的传播交流推广,推动社会共享。         2、资助体现导向、创意新颖、具有示范作用的全国性和区域性艺术活动项目。         3、资助艺术与生活、艺术与社会、艺术与民众相融合的公益活动。         4、重点资助艺术理论评论和学术交流;资助具有现实意义的艺术政策研究。         (三) 征集收藏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确定的方向和标准,重点征集收藏本基金资助项目和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艺术作品,积累国家艺术财富。         (四) 人才培养         1、资助特殊的、急需的、紧缺的青年艺术人才和复合型艺术管理人才,重在经验传授和实践提高的人才培训。         2、建立“国家艺术基金”的奖励机制,表彰、奖掖体现导向、追求卓越、彰显民族精神与时代品格,经得起人民和历史检验的杰出艺术家、艺术精品。 第六条  国家艺术基金的资助方式分为三类:项目资助,即根据项目申报类别及评审情况予以相应资助;优秀奖励,即对优秀作品、杰出人才进行表彰与奖励;匹配资助,即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艺术发展,对获得其他社会资助的项目进行有限陪同资助。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艺术基金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艺术发展规划及现实需求,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资助范围,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向社会发布,指导项目申报。 第八条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每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下一年度项目资助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及个人依据申报指南载明的条件与要求确定申报项目并填报项目申报表,报送管理中心。 第九条  管理中心在地方文化行政部门或本基金委托的相关机构协助下,自基金项目资助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查。符合申报指南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通知申报主体不予受理。 第十条  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管理中心应当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建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库,具体办法由《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评审分初评、复评、终审。         (一)初评。管理中心按申报项目专业分类,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本基金专家库中抽取若干名专家,分专业组成初评专家组。初评专家组对本专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         (二)复评。管理中心按申报项目专业分类,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本基金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分专业组成复评专家组。需要组织现场答辩论证的,管理中心应组织现场答辩论证。复评专家组对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的建议。         (三)终审。理事会审定复评结果和资助额度。资助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公告。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对不予立项资助有异议的,可自结果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复查请求。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查请求的理由。         管理中心对申报主体提出的复查请求,应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报主体;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组织评审、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主体。 第十二条  国家艺术基金对特别项目可采取直接委托、资格资质审查、现场答辩论证进行评审。根据申报主体的竞争力、项目方案的可行性等综合因素,择优确定项目承担主体。 第四章 拨款与支出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公告后,管理中心应与获得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项目承担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按协议约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应遵照《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主体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确保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机构和单位申报主体,资助经费核算必须纳入项目承担主体或受委托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第十七条  个人申报主体,资助经费按项目申报表中所填的经费预算和支出范围执行,用于创作相关的开支,并完整保留相关票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承担主体须提交书面申请,报管理中心审批。资助项目变更审批期间,管理中心暂停拨款。         (一)变更项目承担主体,或项目主体丧失执行能力;         (二)变更已批准的资助项目名称;         (三)资助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四)项目预算有重大调整;         (五)资助项目延期完成;         (六)终止资助项目;         (七)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除上述需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变更需报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跨年度资助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资助项目主体应根据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及下年度实施计划,填制《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年度检查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管理中心组成结项验收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和《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并出具专家组结项验收报告。结项验收合格项目报理事会批准后,由管理中心下达结项通知,不合格项目由管理中心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全额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经费结余应当退回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资助项目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有权检查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和结项审计,项目承担主体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检查及审计结论作为续拨经费、评审新报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主体违反本办法及国家艺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者,管理中心给予批评、通报,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主体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三)资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与立项的资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六)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八)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九)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家级】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对外文化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结构逐步优化,但核心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逆差仍然存在,对外文化贸易占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还较低,有待进一步加强。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对于拓展我国文化发展空间、提高对外贸易发展质量,对于继续扩大改革开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于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提升国家软实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市场环境,壮大市场主体,改善贸易结构,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文化合作和竞争,把更多具有中国特色的优秀文化产品推向世界。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发展。将发展文化产业、推动对外文化贸易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与扩大国内需求、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相结合,促进服务业发展、拉动消费和投资增长。   坚持政策引导。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监管,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的良好环境。   坚持企业主体。着力培育外向型文化企业,鼓励各类文化企业从事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到境外开拓市场,形成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积极参与的文化出口格局。   坚持市场运作。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激发社会活力,创新文化内容和文化走出去模式,努力打造我国文化出口竞争新优势。   (三)发展目标。   加快发展传统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产业,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加大文化领域对外投资,力争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产品,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品牌,搭建若干具有较强辐射力的国际文化交易平台,使核心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逆差状况得以扭转,对外文化贸易额在对外贸易总额中的比重大幅提高,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的份额进一步扩大,我国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显著提升。   二、政策措施   (一)明确支持重点。   1.鼓励和支持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并享有同等待遇。进一步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定期发布《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加大对入选企业和项目的扶持力度。   2.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加大内容创新力度,创作开发体现中华优秀文化、展示当代中国形象、面向国际市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在编创、设计、翻译、配音、市场推广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3.支持文化企业拓展文化出口平台和渠道,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开展文化领域投资合作,建设国际营销网络,扩大境外优质文化资产规模。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交易平台建设,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境内外重要国际性文化展会。鼓励文化企业借助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模式拓展国际业务。   4.支持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加对文化出口产品和服务的研发投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利用国际先进技术,提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   (二)加大财税支持。   1.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对文化服务出口、境外投资、营销渠道建设、市场开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文化贸易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中央和地方有关文化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要加大对文化出口的支持力度。   2.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3.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三)强化金融服务。   1.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适合对外文化贸易特点的信贷产品和贷款模式,开展供应链融资、海外并购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融资租赁、银团贷款、联保联贷等业务。积极探索扩大文化企业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2.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积极发挥专业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文化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项目发行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有跨境投资需求的文化企业在境内发行外币债券。支持文化出口企业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赴香港等境外人民币市场发行债券。   3.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品种和保险业务,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和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演职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新型险种和业务。对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采取灵活承保政策,优化投保手续。   4.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其他各类信用中介机构开发符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价方法,通过直接担保、再担保、联合担保、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多渠道分散风险。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予以支持。   5.推进文化贸易投资的外汇管理便利化,确保文化出口相关跨境收付与汇兑顺畅,满足文化企业跨境投资的用汇需求。支持文化企业采用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等方式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手续和审核流程,提升结算便利,降低汇率风险。鼓励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支持文化企业从事境外投资。   (四)完善服务保障。   1.尽快培育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成为海关高信用企业,享受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对图书、报纸、期刊等品种多、时效性强、出口次数频繁的文化产品,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管理。为文化产品出口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等便利措施。对文化企业出境演出、展览、进行影视节目摄制和后期加工等所需暂时进出境货物,按照规定加速验放。对暂时出境货物使用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的,免于向海关提供其他担保。   2.减少对文化出口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手续,缩短时限。对国有文化企业从事文化出口业务的编创、演职、营销人员等,不设出国(境)指标,简化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出国一次审批、全年有效。对面向境外市场生产销售外语出版物的民营文化企业,经批准可以配置专项出版权。   3.加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开展文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及时提供海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适用等方面咨询,支持文化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加强对外文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及时发布国际文化市场动态和国际文化产业政策信息。着力培养对外文化贸易复合型人才,积极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建立健全行业中介组织,发挥其在出口促进、行业自律、国际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三、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由商务、宣传文化、外交、财税、金融、海关、统计等部门组成的对外文化贸易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整合资源,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依法规范对外文化贸易工作。加强对外文化贸易统计工作,完善文化领域对外投资统计,统一发布对外文化贸易和对外投资统计数据。结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修订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统计目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外文化贸易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相关政策措施,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国务院 2014年3月3日   (此件有删减)

  • 【苏州市级】关于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各市、区人才办、财政局、人社局、工商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工业园区工商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以及《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人社发〔2011〕418号),现就实施“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人应持有有效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主证;         2.申报人受聘在本市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企业工作;         3.在上一年自然年度(1~12月)期间,在本市工作且在本市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申报材料要求         1.《苏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申报人所持《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复印件;         4.与所在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5.上年度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于在本省购买或租赁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参加专业领域培训及兴办企业等购买性支出的发票。         三、实施流程         1.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申报人据实提供相应材料;         2.各区人社局负责受理申请并初审申报人的居住证状态、在职情况、纳税额、所在企业的注册信息、年审状态等信息,汇总后上报市人社局;         3.由市人社会同财政、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并编制个税奖励划拨单;         4.6月30日前,个税奖励划拨至符合条件申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四、有关说明         1.市、区奖励经费由人才开发资金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各县级市参照本细则实施;         2.申报人在我市大市范围内所获得的历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本细则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苏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申报表                                   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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