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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2006年以来,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对充分发挥产业集群的聚集效应、规模效应、区域辐射效应,全面带动全国体育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2011年,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为指导,国家体育总局出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46号文件”)正式颁布,明确提出要“打造一批符合市场规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体育产业基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46号文件精神,针对近年来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现实需要,进一步明确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概念和类型   (一)明确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概念。国家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命名或认定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地区,在体育产业重点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单位或机构,以及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成绩显著、具备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活动或项目的总称。   (二)扩展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类型。将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具体类型扩展为三类:一是以地区(县或县域集群、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命名为“(地区名称)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二是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知名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认定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三是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认定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三)进一步明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设置原则。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设置要按照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有利于全面带动体育产业发展的原则,注重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布局,兼顾区域分布和产业结构升级,依据资源禀赋,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切实打造一批符合市场规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国家体育产业基地。   二、理清管理权限,建立健全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命名和认定工作,并对其业务开展给予宏观指导。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承担国家体育产业基地评审、考核、指导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组织、初审、推荐和协调管理工作。   示范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建立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减少环节,进一步优化申报、评审及认定程序   (四)关于申报周期。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原则上每年申报、命名或认定一次,申请材料提交至国家体育总局装备中心的截止时间为每年4月30日。   (五)关于申报程序。示范基地、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的申请,分别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单位向其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运营机构向其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基地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除示范基地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外,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经初审合格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体育总局统一报送。具体申报条件和须提交申报材料见附件1。   (六)关于评审原则。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突出特色、兼顾均衡、优化结构布局、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严谨的程序进行。   (七)关于评审程序。装备中心负责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装备中心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拟命名示范基地、拟认定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核定批准。   (八)关于认定批准。国家体育总局对专家评审组意见进行核定后,将在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示核定结果,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国家体育总局以正式文件形式批复并命名示范基地,以正式文件形式认定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   四、加强政策引导,切实做好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与服务工作   (九)明确国家体育总局的指导与服务职责。除赋予其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名称和标识的权利外,国家体育总局对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基地间交流合作等方面给予扶持,在国际交流活动及重大项目合作中给予支持。   (十)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自身建设。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应扎实做好体育产业统计、标准化、体育产业人才培训等基础工作。   示范基地应建设体育产业发展平台,向体育企业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和优质的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政策,优化市场环境,扶持体育企业培育竞争优势,不断引导体育企业做强做精,提升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的质量和效益。   示范单位应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整合资源,逐步建成大型骨干体育产业集团,打造知名品牌,同时辐射带动相关体育产业企业和机构的发展。   示范项目运营机构应总结并发挥优势,不断扩大项目的影响力和综合效益,切实为体育产业特定领域相关活动和项目的开展发挥示范作用。   五、建立退出机制,强化对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考核监督,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十一)关于考核方式。通过总结评估、抽检巡查、全面考核等方式,国家体育总局对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定期通报考评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十二)关于总结评估。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含主要发展数据)、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国家体育总局装备中心及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总结和发展数据的评估结果将作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年度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常规考核依据。   (十三)关于抽检巡查。装备中心每年组织对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情况的随机抽检和巡查。如在抽检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附件2中所述情况的,将予以书面警示、限期整改;如发现存在附件3中所述情况的,将在报国家体育总局核定后,取消其国家体育产业基地资格。   (十四)关于全面考核。国家体育总局每5年组织一次对所有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全面考核,由装备中心具体实施。考核不合格的,将由国家体育总局取消其国家体育产业基地资格。   请各地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46号文件精神,认真执行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   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相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体育总局经济司和装备中心联系。   经济司产业处   联系人:叶楠、安枫   电话:(010)87182138、87182021   装备中心产业发展部   联系人:孙静、王小朋   电话:(010)67183862、87182641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条件      2.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应予警示的行为      3.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应予撤销资格的行为 体育总局                                  2016年3月28日

  • 【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的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基石,实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有利于引导企业树立“十年磨一剑”的精神,长期专注于企业擅长的领域,走“专特优精”发展道路;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突破制造业关键重点领域,促进制造业迈向中高端,为实现制造强国战略目标提供有力支撑;有利于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占据全球产业链主导地位,提升制造业国际竞争力。现就开展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围绕实现制造强国战略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加强示范引领和政策支持,引导企业长期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的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带动和培育一批企业成长为单项冠军企业,促进单项冠军企业进一步做优做强,巩固和提升其全球地位,提升我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制造业提质增效升级。         (二)主要原则         坚持企业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政府主要是加强服务和政策引导,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引导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坚持培育与提升相结合。既要重视单项冠军企业的巩固提升,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也要重视发现和培育一批有潜力的企业,引导和支持其创新发展为名副其实的单项冠军企业。         坚持示范引领与总结推广相结合。筛选并公布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与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名单,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注重总结企业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推广。         (三)目标任务         到2025年,总结提升200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巩固和提升企业全球市场地位,技术水平进一步跃升,经营业绩持续提升;发现和培育600家有潜力成长为单项冠军的企业,支持企业培育成长为单项冠军企业,总结推广一批企业创新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发展模式,引领和带动更多的企业走“专特优精”的单项冠军发展道路。         二、主要条件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申请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申请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条件为:         (一)示范企业         1.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70%以上。 细分产品可参照现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分类或行业分类惯例,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视为新产品。         2.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很高的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3位。         3.生产技术、工艺国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中国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的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技术标准。         4.企业经营业绩优秀,利润率超过同期同行业企业的总体水平。企业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市场前景好。         5.企业长期专注于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10年或以上,或从事新产品生产经营的时间达到3年或以上。         6.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以及属于《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7.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公告为我部工业品牌建设和培育示范的企业优先考虑。         8.企业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记录,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9.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二)培育企业         1.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50%以上。         2.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5位或国内前2位。         3.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高,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企业经营业绩良好,利润水平高于同期一般制造企业的水平。企业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市场前景好,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领先企业的潜力。         5.长期专注于企业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3年或以上。         6.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以及属于《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7.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公告为我部工业品牌建设和培育的企业优先考虑。         .企业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记录,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9.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制造业企业的推荐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可组织本行业领域企业推荐工作。企业根据相关条件要求自愿申请示范企业或培育企业,申请示范企业的,填写《企业申请书》(见附件1);申请培育企业的,填写《企业申请书》,并编制《培育发展方案》(参考附件2),明确今后3-5年的目标任务、具体计划和措施。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遴选并推荐企业,提出推荐意见,连同正式上报文件、申请书、培育发展方案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二)论证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推荐企业进行论证,对通过论证的企业,网上公示其企业基本情况,公示无异议的,分别公告为“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和“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         (三)培育提升         公布的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以下统称两类企业)要部署落实和组织实施培育提升工作。示范企业要围绕细分市场进一步做专、做精、做强,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培育国际品牌,全面巩固和提升全球市场地位。培育企业要按照《培育发展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实施进度,确保资金投入,每年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力争尽早达到示范企业的条件要求。组织企业开展同行业单项冠军企业对标活动,瞄准标杆企业查找出差距和薄弱环节,不断加以改进,向标杆企业看齐。组织专家开展培育提升诊断咨询活动。         (四)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两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示范企业每3年组织一次评估,培育企业在落实完成《培育发展方案》各项任务、自评达到示范企业要求后提出评估申请。申请评估的企业须填写《评估申请表》(见附件3)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填写评价意见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企业按程序撤销相关公告,对达到示范企业要求的培育企业,公告为“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对两类企业申报国家有关技术改造、工业强基工程、重大专项、节能减排等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予以优先支持。加强对企业的跟踪,分析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研究完善促进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开展总结示范。加强对两类企业的跟踪管理,认真总结企业在培育提升工作中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每年选择一批典型经验,通过编写案例集、组织培训班、召开经验交流会、企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进行示范推广。总结归纳世界其他国家单项冠军企业的成功经验,组织企业学习交流。         (三)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做好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指导、跟踪和服务,建立工作阶段性总结和监督检查制度。鼓励地方对两类企业给予政策支持。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服务,指导企业开展对标,提供培育提升诊断咨询服务,推广典型经验。

  • 【国家级】加强信息共享促进产融合作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中国制造2025》加快实施,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产融信息对接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促进政策协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引导产业与金融协调发展、互利共赢,推动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一、建立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信息对接清单   (一)发挥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优势,及时汇总纳入政府支持、有融资需求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并结合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方向、产业规划布局等对企业融资需求进行分析、评估和筛选,形成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信息对接清单,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提供参考。   (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自主决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积极给予支持,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二、建立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   (三)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依托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建立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建立方便、快捷、高效的信息沟通交流渠道,实现企业融资需求网上申请、即时汇总、分类整理、及时推荐,提高产融信息对接效率。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发布产业政策、产业规划等信息,方便企业及时了解产业政策动向,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行业信贷政策。   三、坚持分类施策,加大精准支持   (五)明确重点领域,加大支持力度。对符合《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以及国家重点发展的智能制造装备、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船舶、新材料等领域符合信贷条件的重点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   (六)注重分业指导,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对拥有新技术、新工艺等创新产品的企业,要积极跟踪了解市场发展情况,在落实信贷条件的基础上,给予合理支持。对“互联网+”领域内“轻资产”类项目或企业,要创新信贷产品,拓宽合格抵质押品范围,做好金融服务。对冶金、有色、建材、船舶等行业有市场、有效益、有技术、资产状况良好、符合规范(准入)条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持续达标的企业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搞“一刀切”,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继续支持其合理信贷需求。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政策,支持产能过剩行业相关企业兼并重组。   (七)压缩相关贷款,促进相关企业市场出清。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或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以及产能过剩行业未依法取得合规手续的新增产能和落后产能,要在做好资产保全的同时,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四、大力创新金融支持方式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差别化信贷政策,按照市场化原则采取增贷、稳贷、压贷等针对性措施。要积极开发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服务,满足企业对银行服务的多样化融资需求,逐渐实现由主要提供信贷单一产品向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转变。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适合工业和通信业发展的信贷产品,积极发展能效信贷、绿色信贷和排污权、商标权、碳排放权及政府采购订单质押融资等信贷业务。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发展“双创”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创业创新的贷款新产品、新业务,开展应收账款、仓单、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   (十一)鼓励企业采用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多种融资手段,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五、积极完善产业链金融服务   (十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核心主业突出、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具备一定资金集中管理经验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有效提高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运作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三)探索开展集团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有效发挥财务公司对集团公司主业发展的支持作用。   (十四)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加强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缓解企业资金不足问题,拓宽重大装备、工程机械等产品市场。   六、强化企业管理,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   (十五)积极推动纳入产融信息对接平台的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指导企业完善内控制度和公司治理,强化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资金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十六)加强对相关企业的融资能力培训,对企业利用新三板、战略新兴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融资渠道要加强辅导,提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企业的投融资规划能力。   (十七)引导企业加强财务状况、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能耗水耗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减少银企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防范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虚假诈骗融资等失信行为,提高违约违法成本。   七、加强组织保障   (十八)为保证工作顺利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产融信息对接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金融机构、重点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专家参加,强化信息共享,及时沟通银企信息对接进展情况,并协调解决特殊行业出现的重大问题。   (十九)各地要建立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驻机构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开展银企信息对接活动。抓紧建立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清单,组织清单内企业与区域内金融机构开展信息对接。有条件的地方要创新支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支持银企信息对接和产融合作项目开展。   (二十)对产业转型升级和行业发展有重大支撑引领作用、且需要国家层面协调解决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后,通过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中央企业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推荐单位负责审核企业融资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二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协会和专家对各地和中央企业报送的重大融资需求清单进行筛选,并通过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发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十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对融资信息对接项目的跟踪、分析、评估。各地要加强信息报送,适时将银企对接成果及成功经验做法书面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开展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 【园区本级】苏州工业园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目标责任考核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苏州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苏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园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达成“十三五”万元GDP综合能耗、万元GDP综合碳排放考核任务的实际情况,将自2016年起对园区年耗能超过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较高用能单位开展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目标责任考核。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原则,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方法         1、考核对象:         (1)重点考核:经园区统计确认,上一年度年耗能超过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         (2)自愿考核:经园区统计确认,年耗能3000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较高用能单位。         2、考核内容为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目标完成情况、日常节能低碳工作及节能低碳措施落实情况。         3、考核方法为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相应设置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目标完成指标和日常节能低碳工作及节能低碳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参见附件《苏州工业园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低碳发展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4、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0分)、完成(80-90分)、未完成(

  •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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