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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级】江苏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把数字经济作为江苏转型发展的关键增量,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深化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和产业强链行动计划,全面推动全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以下简称“智改数转”),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网络强国重要思想和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为主线,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以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为着力点,加快推动制造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为加快建设制造强省和网络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通过三年的努力,全省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新业态、新模式、新动能显著壮大,制造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率先建成全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到2024年底,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面实施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劳动生产率年均增幅高于增加值增幅;重点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65%,经营管理数字化普及率超过80%,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接近90%。        二、重点任务        聚焦省重点先进制造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大力实施“十大工程”,加快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企业、产业链“智改数转”,夯实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软件、智能硬件和装备、网络设施及安全等基础支撑,加大优秀服务商培育和典型案例推广应用力度,推动“智改数转”各项任务加快落地落实。        (一)龙头骨干企业引领工程。对标世界智能制造领先水平,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开展集成应用创新。分行业分领域制定智能制造示范标准,每年认定一批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示范车间和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5G全连接工厂,加快形成“一行业一标杆”。到2024年底,累计建成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项目30个、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项目300个、省级智能制造示范车间2500个、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200家、5G全连接工厂10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等,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中小企业“智改数转”推进工程。依托“e企云”等平台,加快建设江苏省中小企业“智改数转”云服务平台。制定“上云用平台”产品目录,每年重点培育1000家星级上云企业。通过政府采购,省、市、县对规上中小工业企业协同开展智能制造免费诊断服务,推行智能制造顾问制度,帮助企业提供解决方案。到2024年底,全省中小企业“智改数转”云服务平台汇聚资源500家以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等)        (三)产业链“智改数转”升级工程。充分发挥南京、无锡、苏州、常州等地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装备等产业优势,培育一批生态主导型产业链“链主”企业。支持“链主”企业基于产业链协作平台开展协同采购、协同制造、协同销售和协同配送等应用,提高产业链协作效率。支持“链主”企业推行数字化交付,带动上下游企业数字化协作和精准对接,培育数字化产业生态。到2024年底,建成重点产业链协作平台10个。(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        (四)工业互联网创新工程。支持综合型、特色型和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每年新认定10个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平台汇聚工业大数据、工业APP和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等赋能资源。推动“5G+工业互联网”场景应用,每年打造20个多场景融合、多系统集成、多设备协同的应用项目。强化工业大数据产品及服务供给,每年打造20个工业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到2024年底,全省重点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普及率接近40%,累计打造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150个,工业大数据典型应用场景10个,工业大数据产品和服务标杆企业40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等)        (五)领军服务商培育工程。分类制定标准,遴选建立全省“智改数转”生态资源池。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剥离“智改数转”业务部门成立独立法人。鼓励引进优秀服务商,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建立服务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对考核优秀的服务商给予支持。到2024年底,累计培育省级领军服务商100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江苏证监局等)        (六)自主可控工业软件应用工程。支持围绕企业“智改数转”需求开展工业软件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和解决方案集成,支持工业软件开源生态建设。发布首版次工业软件应用推广指导目录,促进更多工业软件进入国家工业软件供给能力清单,鼓励制造业企业运用目录和清单内软件产品推进“智改数转”。到2024年底,全省全年工业软件产品收入超过850亿元,累计突破工业软件关键核心技术8项,支持100项以上工业软件研发应用,推广4000个以上工业APP,形成2-3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业软件知名品牌。(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        (七)智能硬件和装备攻坚工程。分行业梳理智能硬件和装备供给短板,支持企业研发智能制造设备,每年认定智能制造领域首台套重大装备20个以上。支持企业集成应用数字化技术对主要生产线进行智能化改造,提升核心装备和关键工序的数字化水平。到2024年底,推广应用首台套装备30个以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八)工业互联网支撑工程。组织制造业企业与网络运营商对接合作,加快改造企业内网。推动企业外网建设,建成覆盖重点产业集群聚集区域的“双千兆”高速网络。优化全省数据中心布局,推动智能计算、边缘计算等新型算力供给。支持企业建设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及数字运营中心。到2024年底,累计建成5G基站22.5万座,部署10G-PON端口数120万个,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服务全国企业累计超过6万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等)        (九)工业信息安全保障工程。完善工业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通报、应急处置等制度,保障数据安全和运行安全。完善工业信息安全态势感知网络,建设省级工业互联网安全信息共享与应急服务协同保障平台,培育工业信息安全防护星级企业。到2024年底,累计培育工业信息安全防护星级企业500家,实施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的重点企业200家,工业信息安全服务企业50家。(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等)        (十)优秀解决方案推广工程。总结提炼“智改数转”经验做法,每年征集和遴选100个应用场景、100个实践案例。通过国家和省应用创新体验(推广)中心、区域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各类供需对接活动,加大优秀方案和实践案例的宣传推广。到2024年底,累计推广数字化优秀解决方案典型应用场景和案例600个。(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统筹。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推进制造业“智改数转”工作,成立江苏省制造业“智改数转”战略咨询工作专家组,开展制造业数字化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研究,分类制定“智改数转”推进指南。各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本地区制造业“智改数转”工作,强化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支持制造业企业、智库单位、行业协会等牵头或参与制定制造业数字化领域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二)加大政策支持。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2亿元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有效投入补助等方式,支持工业企业“智改数转”。进一步提高效率,优化流程,加强动态评价,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试行“当年入库、优化安排、滚动调整”,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补助,形成政策叠加效应。研究制定“智改数转”费用纳入研发费用范围指引,引导企业更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三)强化人才支撑。发挥省重大人才工程引领作用,搭建“智改数转”人才智库平台,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人才创新载体,聚焦“高精尖缺”引进“智改数转”领域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制造业“智改数转”人才培养试点,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制造业“智改数转”卓越工程师及青年科技人才。实施数字化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制造业数字化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培育一批高技能人才和大国工匠。组织举办各类专题培训班,营造引才聚才用才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四)创新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设“专精特新”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推动投贷联动。鼓励金融企业运用大数据探索产融合作新模式,推进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产融协作服务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支持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开展“智改数转”,融资租赁费用可享受同等财政补助政策。(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        (五)实施跟踪监测。探索建立制造业“智改数转”成效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全省制造业“智改数转”监测工作,为政策研究、宏观决策等提供支撑。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反映各地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邀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行业“智改数转”评估诊断,帮助解决行业转型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强化数据要素支撑,探索推动工业数据的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共享,促进数据开放利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六)营造良好环境。组织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技术专家总结“智改数转”成果和经验,加强技术交流,凝聚发展共识。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精准化宣传推广对接,开展制造业“智改数转”环省行、区县行、进园区等活动,宣传制造业“智改数转”典型案例、解读相关政策,扩大示范带动效应。高质量举办世界智能制造大会、世界物联网博览会、中国(南京)国际软件产品和信息服务交易博览会、世界工业与能源互联网暨国际工业装备博览会等,打造专业化、国际化、高水平的“智改数转”交流合作平台。(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

  • 【江苏省级】江苏省数字经济加速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意见》和《江苏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聚力打造形成数字基础设施一流,技术创新能力突出,产业生态体系完善,融合应用成效显著,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加速升级行动        1、优化提升先进泛在网络基础设施。加快5G网络建设,推广5G行业虚拟专网,到2023年,建成5G基站超20万个,打造3000项5G优秀应用案例。实施千兆宽带部署工程,提升IPv6网络、用户及流量规模,优化IPv6网络性能和服务能力,加快南京国家互联网骨干直联点扩容升级,推动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试点建设。建设省级量子保密通信干线网,积极参与长三角量子保密通信网络建设,在政务、金融、电力等领域开展量子保密通信试点应用。(省工信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超前布局绿色高效的算力基础设施。优化数据中心布局,推进一批数据中心重点项目,引导数据中心集群化发展。适度超前建设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新型数据中心,开展算力调度试点,打造全省数据中心“双核三区四基地”发展体系。建设数据中心运行监测平台,开展运行监测,推动存量数据中心节能改造。到2023年,全省数据中心标准机架规模达60万架,新建大型及以上数据中心PUE低于1.3,创建不少于8个国家级绿色数据中心。(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聚力打造数智赋能融合基础设施。推进传统基础设施智慧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构建泛在互联智能感知的城市级物联网,打造城市数字孪生体。加快江苏(无锡)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以及省级车联网先导区建设,构建低时延、大带宽、高算力的车路协同环境。到2023年,南京、无锡、苏州等城市实现LTE-V2X区域覆盖,初步实现5G-V2X和自动驾驶功能商业化应用。(省工信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积极部署支撑有力的创新基础设施。围绕“算力、数据、算法”协同,建设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与赋能平台,形成一批训练资源库、标准测试数据集、工具库。加快构建区块链平台体系,建设一批自主安全可控的区块链底层平台、行业联盟链、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区块链BaaS平台部署。到2023年,形成3-4个自主安全可控的区块链底层平台。支持行业龙头、互联网平台企业联合产业上下游,构建可信数据流通环境,到2023年,探索建设1-2个工业数据空间。(省工信厅牵头负责)        (二)数字产业化加速领跑行动        5、推进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实施前沿引领技术基础研究专项,取得一批数字经济领域引领性原创成果。在集成电路、工业软件、人工智能、区块链、智能制造等领域,实施一批关键技术攻关项目。依托省软信标委,推动数字经济领域标准制定。到2023年,组织实施不少于30项数字经济领域关键技术攻关,立项不少于8项行业或地方标准。(省科技厅、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打造高能级数字创新平台。支持紫金山实验室等省级实验室建设,争创国家实验室。深化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大院大所合作,依托骨干企业打造一批产业协同创新平台,激发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活力。加快推进国家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争创高性能计算应用、集成电路设计自动化等领域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推进国家集成电路特色工艺及封装测试中心、国家数字化设计与制造创新中心江苏中心建设。(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巩固提升基础优势产业。推进核心技术攻关、产业链上下游对接配套、重大项目跟踪服务、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实现产业链现代化提升。支持南京、无锡、苏州打造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物联网、新型显示等地标性产业集群。聚焦工业软件、信创等新领域,推动制造技术软件化进程,着力实施“领军企业软实力提升行动”,培育工业软件创新中心。加强信创领域软硬件适配平台建设,推动江苏省信创实验室建设,打造一批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先导区。到2023年,全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规模达到3.5万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收入达到1.3万亿元,建成全国领先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群。(省工信厅牵头负责)        8、做大做强新兴数字产业。大力发展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兴产业。推进大数据产业“1468”发展体系,打造“大数据+”卓越产业链。实施区块链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推动“六个一”工程,形成“1+3+N”产业布局,到2023年,全省大数据、区块链核心业务收入年均增速达到15%以上。实施《江苏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行动计划》,推动南京、苏州、无锡等地积极争创和建设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和创新发展试验区,到2023年,人工智能相关产业规模力争达到1500亿元。(省工信厅牵头负责)        9、前瞻布局未来产业。谋划布局未来网络、类脑智能、量子信息、柔性电子等未来产业。推动量子通信、量子计算、量子传感等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加快试点应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6G技术和标准研制,培育自主可控的未来网络产业生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产业数字化加速转型行动        10、优化提升“江苏智造”。加速突破智能加工装配、智能检测、智能物流等重点领域卡脖子技术(装备),到2023年,组织认定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100个以上。深化“智能+”技改工程,加强重点行业诊断服务和专题对接,组织开展“智能制造进园区”活动。深入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推进智能制造单元、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到2023年,试点建设30家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省工信厅牵头负责)        11、加速工业互联网全域赋能。实施江苏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推进“5G+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工程。加快推进“1+1+40+N”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总体布局。推动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和提档升级,推进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建设,加快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协同建设长三角工业互联网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成省级工业信息安全保障总平台和国家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保障平台江苏分平台,建立工业信息安全服务资源池,提升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水平。到2023年,累计建成100家工业互联网重点平台、150家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1万家星级上云企业、60个工业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标识注册数量超300亿。(省工信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高质量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出台《江苏省数字乡村建设行动计划(2022-2023年)》,推进数字乡村建设“五大行动”。发挥南京国家农创园、南京国家农高区等载体创新引领作用,建设一批省级数字农村农业基地。加快推进“苏农云”建设,构建农业农村数字资源体系。完善江苏省农业物联网管理服务平台、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提升农业生产智能化管控水平。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培育“苏货直播”等优质农村电商品牌。推进互联网与特色农业深度融合,发展创意农业、认养农业、观光农业等新业态。(省委网信办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做大做强数字服务贸易。建设完善数字服务贸易促进体系,促进境内外数字资源、内容、产品、服务和项目的展示、交流和对接。推动数字服务出口试点示范,加快推进中国(南京)软件谷等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持续开展省级数字服务贸易基地培育,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通过服务外包融入全球价值链,打造数字贸易重要载体和数字服务出口集聚区。(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四)产业生态加速优化行动        14、提升产业载体能级。加快国家工业互联网研究院江苏分院、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江苏分中心建设,建成运营南京、苏州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创新体验中心。推动省级大数据产业园、软件产业园等数字经济领域园区能力提升,同类载体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不同载体相互承接梯度发展。支持数字经济领域各类先导区在机制创新、标准研制、场景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引领作用。培育一批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技术应用创新试验区、特色数字产业创新基地。(省工信厅牵头负责)        15、分类培育市场主体。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行动,加快培育一批数字经济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传统行业企业、互联网企业强强联合,着力培育具备生态构建能力的平台企业。大力推动数字技术与传统优势产业深度集成,培育智能家居、智能机器人、智能装备等融合型新兴数字企业。发挥“i创杯”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等平台作用,深化赛产融合,引入一批潜力大、模式新、成长快的数字经济新生力量。(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数据价值化加速探索行动        16、丰富高质量数据资源供给。提高企业数据管理能力,全面推进企业首席数据官(CDO)制度,开展工业数据分类分级试点、《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简称为DCMM)评估,遴选推广一批企业数据管理优秀案例。鼓励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跨境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及数据跨境流动、离岸数据中心建设试点。到2023年,力争100家企业通过DCMM评估。(省委网信办、省工信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探索数据价值化实现路径。探索制定政企数据共享应用有关制度规范,构建政企数据对接合作机制,推进政企数据融合应用和协同创新试点。引导企业与政府共建数据安全共享与开发服务平台、安全沙箱,鼓励基于特定场景的政企数据融合应用试点。持续举办江苏大数据开发与应用大赛(“SEED” 大赛),推动部门和企业开放数据样本,发动社会力量提出应用创意,释放数据潜在价值。(省工信厅牵头负责)        18、大力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实施数据要素市场生态培育工程,推动开展数据确权、数据质量评估、数据资产定价等研究,推动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交易标准规范。创新数据服务模式,强化数据清洗、数据标注、数据加工等数据服务供给,鼓励数据银行、数据信托、数据中介等新兴服务业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数据交易试点,积极参与国家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示范。(省工信厅牵头负责)        (六)新业态新模式加速培育行动        19、积极拓展数字消费新空间。实施信息消费“三品”行动,到2023年,建设不少于20家星级信息消费综合体验中心,培育20个重点消费级互联网平台和20个国家级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大力推进服务业数字化升级,发展平台经济、无人经济、共享经济、微经济等新业态,持续稳妥推进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及数字人民币研发试点。实施江苏省区块链应用推广行动计划,到2023年,全省开放各类应用场景不少于500个,形成区块链典型应用示范案例不少于100个。(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行南京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持续孵化制造新形态。实施服务型制造“十百千”工程,大力推动工业设计、工业文化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探索自主化设计和智能仿真、个性化定制与柔性生产、设备健康管理、产品远程运维等新服务模式。推动产业园和产业集聚区数字化转型,发展中央工厂、共享制造、众包众创、集采集销等新模式,建设开放、弹性、智能的供应链体系。到2023年,培育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500家,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500个。(省工信厅牵头负责)        三、保障措施        21、强化组织领导。在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完善省数字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构建我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监测体系。加强省市协同联动,各设区市根据自身实际,完善本地区数字经济工作组织架构,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        22、加大政策支持。各级专项资金对方案中相关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发展与融合应用项目投资力度,支持数字经济相关领域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        23、加强宣传引导。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合作交流平台,高水平举办世界智能制造大会、世界物联网博览会、中国(南京)国际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博览会。加强数字经济专栏宣传,提高全社会数字素养,凝聚发展共识。以包容审慎、鼓励创新为导向,弘扬大胆开拓,敢为人先的企业家精神。        24、强化安全保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数据安全评估审查等制度,推动企业强化法律意识,合规开展业务,提升企业数据安全防护综合能力及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水平,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 【国家级】制造业质量管理数字化实施指南(试行)

           制造业质量管理数字化是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全面质量管理融合应用,推动质量管理活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增强产品全生命周期、全价值链、全产业链质量管理能力,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为推动制造业质量管理升级,以数字化赋能企业质量管理,强化产业链质量协同,优化质量创新生态,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推进制造业质量管理数字化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以提高质量和效益、推动质量变革为目标,按照“围绕一条主线、加快三大转变、把握四项原则”进行布局。企业要发挥主体作用,强化数字化思维,持续深化数字技术在制造业质量管理中的应用,创新开展质量管理活动。专业机构要以提升服务为重点,加快质量管理数字化工具和方法研发与应用,提供软件平台等公共服务。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以完善政策保障和支撑环境为重点,做好组织实施。        (一)围绕一条主线。把数字能力建设作为推进质量管理数字化发展的主线,加快数字技术在质量管理中的创新应用,优化重构质量管理业务流程,打破不同管理层级、职能部门以及企业间的合作壁垒,赋能企业多样化产品创新、精细化生产管控、高附加值服务开发、个性化体验提升,快速有效应对不确定性变化,不断构建差异化竞争优势。        (二)加快三大转变。加快重塑数字时代质量发展理念,推动质量管理范围从企业质量管控向生态圈协作转变,加强对产品全生命周期、产业链供应链乃至生态圈协作质量的管理;推动质量管理重点环节从以制造过程为主向研发、设计、制造、服务等多环节并重转变,深化质量数据跨部门跨环节跨企业采集、集成和共享利用,促进质量协同和质量管理创新;推动质量管理关注焦点从规模化生产为主向规模化生产与个性化、差异化、精细化并重转变,积极协同生产模式和组织方式创新,主动适应动态市场变化需求。        (三)把握四项原则。注重价值牵引和数据驱动。把提升发展质量与效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化全过程全链条数据挖掘,驱动质量变革。注重深化实践和创新应用。发挥数字化系统作用,深化推广质量管理理论方法和实践活动,依托信息化平台在全产业链、价值链推动质量管理创新应用。注重分类引导和示范带动。引导企业结合自身条件制定方法路径,通过树立一批典型场景、质量标杆企业加强方向指引。注重开放合作和安全可控。完善覆盖全产业链、生态圈的质量协作机制,把握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加强企业信息安全保护。        二、明确质量管理数字化关键场景        (四)面向企业重点业务环节的质量管理数字化。处于数字化起步期的企业要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研发、设计、采购、生产、检测、仓储、物流、销售、服务中的重点业务环节,着力推进数字技术应用。充分运用数字化工具加强对业务环节质量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利用,开展数字化设计验证、质量控制、质量检验、质量分析和质量改进,提升质量过程控制的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提高企业质量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五)面向产品全生命周期和全产业链的质量协同。已较好实现数字化并实现业务集成运作的企业,要推进基于数字化产品模型的研发、设计、生产、服务一体化,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信息追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各环节质量数据共享与开发利用,推进数据模型驱动的产品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加强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质量管理联动,促进多样化、高附加值产品服务创新。        (六)面向社会化协作的质量生态建设与知识分享。具备平台化运行和社会化协作能力的企业,要推进质量管理相关资源、能力、业务的在线化、模块化和平台化,与生态圈合作伙伴共建质量管理平台,加强质量生态数据的收集整理、共享流通和开发利用,推动质量管理知识经验对外输出和迭代优化,构建客户导向、数据驱动、生态共赢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商业模式,逐步打造形成质量共生共赢新生态。 重点行业质量管理数字化关键场景        原材料行业。面向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推进生产制造数字化质量管控。基于传感器、机器视觉、自动化控制、先进测量仪器等技术在生产环节深度应用,加强企业内部管控精细化程度,推进生产环节质量数据自动采集与处理,开展全流程质量在线监测、诊断与优化,以市场、过程质量指标为牵引设置智能预警的管控限制,持续提升质量控制水平。强化供应链上下游质量管理联动,联合上下游企业共建供应链管理系统及平台,打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质量信息传递渠道,基于数据互联互通与有序流通共享,提升从采购寻源到生产销售的全过程质量协同管控、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管理等水平。         装备制造行业。面向机械、交通设备制造等行业,推进基于数字模型的产品质量设计。推进人工智能、仿真等技术在产品研发设计环节应用,搭建产品级、部件级数字仿真模型,开展失效模式分析预防、装配及物流仿真,识别最优设计方案,通过智能化质量策划提升质量设计水平,降低质量损失风险。推进生产制造数字化管控,基于传感器、机器视觉、自动化控制、先进测量仪器等技术在生产环节深度应用,提升精益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水平。推进基于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服务质量提升。基于线上平台连接实现整机及零部件状态识别与跟踪,开展产品故障预警预测,保养服务预警提示等延伸服务,促进产品高端化。        消费品行业。面向轻工、纺织行业推进生产制造环节数字化质量管控。推广传感器、机器视觉、自动化控制技术等在轻纺生产环节广泛应用,提高在线监控水平。面向医药、食品等行业,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联合上下游共建产品唯一标识规范,开展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提供信息实时追溯和查询服务,强化全生命周期质量协同管控,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三、完善企业质量管理数字化工作机制        (七)加强质量管理数字化组织领导。企业应结合两化融合的发展目标和规划部署,优化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制定质量管理数字化的提升路径。明确推进质量管理数字化工作的责任部门、职责和权限,创新质量部门与业务部门协同推进组织模式,统筹规划并选择质量管理数字化关键场景,确定资源保障,分步推动实施。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管理中应定期评估数字化能力的提升效果,并向最高管理者报告。        (八)加强质量管理数字化活动策划。企业应以用户需求为导向,梳理关键场景的质量管理要求,运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等方法,开展包括流程优化、装备升级、信息系统集成、数据资源利用、操作规程更新在内的质量管理数字化活动策划,运用数字技术打通流程断点,加强业务流程状态跟踪、在线监控和动态优化,强化质量目标和质量活动的闭环管控。        (九)推动质量管理数字化资源整合。鼓励企业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数据集成平台等,建设统一质量管理平台,实现质量管理知识、方法、经验等模型化、平台化。加强数字设计工具的开发利用,运用数字分析建模、数字孪生、可靠性设计与仿真、质量波动分析等技术提高产品用户体验和质量设计水平。鼓励龙头企业建设产业链质量协同平台,推动企业间质量信息共享与知识共创,探索产业链质量管理联动新模式,提升产业链质量协同发展水平。        四、增强企业质量管理数字化运行能力        (十)提高岗位数字化作业技能。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数字化活动的全员参与,完善评价和激励机制,将推进质量管理数字化转变为员工主动创新、有能力创新的现实行动。结合数字化转型的发展需要,对影响质量的相关岗位人员制定数字化技能提升计划,提高运用信息化系统以及在数字化条件下应用质量管理技术方法的能力。对有重要影响的岗位人员实施适当的考核评价,以确保相关人员具有在数字化条件下履行质量职责的能力。        (十一)推进装备数字化改造升级。企业应按照质量管理数字化核心能力建设需求,加强必要的生产制造装备改造,提高工艺控制自动化、智能化、精准化水平,保证工艺稳定,减少质量波动。结合装备数字化改造过程,设计开发相应的质量管理系统平台,形成以数据为驱动的在线质量控制和自主决策能力,为工艺改进和产品创新夯实基础。        (十二)实施全流程物料数字化管理。企业应建立与数字化制造相适应的仓储物流系统,在采购、生产、仓储、物流、交付及售后服务全过程提高物料数字化追溯管理水平。与重要供应商建立协同的数字化管理系统,共享采购产品质量、批次、交期等信息。有条件的企业应对关键物料实施一物一码管理,实现全流程质量追溯。        (十三)强化检验测试数字化管理。企业应根据质量管理数字化要求,完善检验测试的方法和程序。推动在线检测、计量等仪器仪表升级,促进制造装备与检验测试设备互联互通,提高质量检验效率,提升测量精密度和动态感知水平。运用机器视觉、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生产质量检测全面性、精准性和预判预警水平。        五、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数据开发利用        (十四)加强质量数据管理。企业应将质量数据纳入数据资产管理范畴,加强质量数据标准化管理,开展企业数据管理能力建设。加强质量数据采集、管理、处理、分析、应用等全过程管理,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强化跨部门及部门内数据管理机制建设。完善数据架构设计,促进质量数据在业务活动之间高效率交换共享。        (十五)深化质量数据建模分析。企业应基于质量知识库的质量管控模型,开展基于大数据的全过程、全生命周期、全价值链质量分析、控制与改进,推进数据模型驱动的产业链供应链质量协同,深入挖掘质量数据价值,及时洞察质量风险和机遇。开发部署基于数据的质量控制和质量决策模型,提高质量响应和处理的及时性,降低质量业务决策风险,实施更加有效的质量预防和改进,提升用户体验,强化对不确定性的柔性响应能力和水平。        (十六)提升质量数据安全管理水平。企业应落实《数据安全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要求,强化数据安全意识,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加强态势感知、测试评估、预警处置、灾难备份等安全能力建设,保障企业自身和用户的质量数据安全,构筑涵盖网络安全、系统安全、业务安全等的多方位质量数据安全保护屏障。        六、创新质量管理数字化公共服务        (十七)培育推广系统解决方案。鼓励装备制造商、软件服务商、企业、科研院所等围绕质量管理数字化发展需求,联合研制推广关键亟需的方法和工具,分行业、分场景开展联合攻关和测试验证,形成集架构设计、方案咨询、关键装备、核心软件、数据集成、流程优化、运营评估于一体的系统性解决方案并进行推广。鼓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质量管理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试点示范,分行业、分场景遴选和支持一批解决方案最佳应用实践,建设解决方案体验和推广中心,促进市场服务资源与企业需求精准对接。        (十八)探索平台化数据共享服务。在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船舶与海洋工程、电子制造、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等领域,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建设产品质量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质量信息在线查询、质量风险分析、质量成本分析和质量追溯等服务。鼓励专业机构基于平台提供质量管理数字化水平测评、诊断等服务,不断构建和完善诊断对标模型,加强对中小企业质量管理数字化的诊断、培训和辅导,提升质量管理整体绩效。        (十九)完善标准和检测认证服务。在现有领域已发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基础上,鼓励标准化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重点企业围绕质量管理数字化建立标准和规范,加强标准宣贯、应用服务和实施效果评估。面向产业集聚区,推动建立和完善面向质量管理数字化的标准研制、产业计量、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体系,培育提供咨询诊断、项目实施和运行维护等全流程质量管理数字化提升服务的专业机构。        七、完善政策保障和支撑环境        (二十)加强组织落实。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质量管理数字化发展中重大问题、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政府、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和专业机构的协同推进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财政资金、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制造业质量管理数字化薄弱环节和公共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        (二十一)强化宣贯引导。鼓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大质量管理数字化推进力度,加强政策宣贯解读,普及质量管理数字化知识,提高企业推进质量管理数字化的意识和实践能力,持续扩大企业质量管理数字化的影响力。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与企业共同推广质量管理数字化相关产品、技术、标准、服务,推动系统解决方案对外输出。        (二十二)创建标杆示范。鼓励产业联盟、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分行业建设质量管理数字化场景清单,持续开展质量管理数字化新模式遴选。总结提炼质量管理数字化的典型案例,培育和发现一批带动性强、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加强交流推广,以成效显著的企业标杆引领推动行业整体质量水平提升,营造良好质量管理数字化发展氛围。        (二十三)加强人才培养。推动产业联盟、行业协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深化合作,共建质量管理数字化创新联合实验室,开展数字化质量先进方法体系培训。鼓励校企联合建设一批数字技能实训基地,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质量管理人才。

  • 【苏州市级】苏州市知识产权金融奖励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与资金融通,提高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的普及度和惠益面,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苏州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苏府办〔2021〕1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适用范围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证券化以及创新服务模式的各类知识产权金融产品。适用对象为在苏州市区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服务机构、服务平台等 第二章 奖励补贴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其拥有的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出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权登记手续,从依法设立并经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苏州市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行为。         第四条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质押融资,给予不超过实际融资额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限奖励一次。         第五条 对企业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担保费、评估评价等服务费,以实际发生额为限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10万元,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累计补贴不超过2年。         第六条 结合企业需求,推动保险公司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和境外展会专利纠纷险等新业务。由各区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险投保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资助。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重点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以实际支付的保费为限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30万元,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限补贴1年。         第七条 对运用知识产权发行债券等进行支持和推广。对项目发行人或原始权益人,给予利息、税费、担保费及相关服务费 不超过50%的一次性补贴,用于降低融资成本。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度目标。对本市质押金额和项目数达到目标且排名靠前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择优给予突出贡献奖。对金融机构、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探索创新知识 产权金融服务模式,在投入、效益、创新性、影响力、推广价值综合评分中排名靠前者,择优给予创新项目奖,对通过减免费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机构予以适当倾斜。突出贡献及创新项目奖单项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对开展质押融资且符合人民银行再贷款政策要求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政策性资金支持。再贷款资金申请时效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后的次月。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经苏州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注册的企业、金融机构、服务机构、服务平台等,可申请本办法的奖励补贴。所涉及贷款、保险及其他金融产品等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至第六条所列奖励补贴项目,实行常年申报,集中受理。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成放款或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并付清相关费用后,即可申报。         领取保险补贴企业需承诺在保险期内不提前退保,否则将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补贴资格。         本办法第七、第八条所列创新类项目每年申报一次。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报单位根据每年的申报指引,对照申报条件,在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上提交所需材料。企业可自行申报,也可委托金融机构、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二)初审。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复核或评审。知识产权金融奖励补贴类项目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复核。创新类项目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联合人行苏州中支和苏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四)公示及资金下达。复核或评审合格后,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发文,下达经费指标。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所有权等有争议的;         (二)经国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或较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予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金融奖励补贴资金列入市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审定下达补贴和奖励资金,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补贴和奖励资金的审定,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负责辖区内知识产权金融项目的日常指导,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合规性严格审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单位作为申报责任主体,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作出虚假承诺的将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取消补贴资格。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苏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科字〔2009〕88号)与《苏州市知识产权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苏知政〔2013〕45号)同时废止。

  • 【苏州市级】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政企互动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增强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发展和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政策资源,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做法。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等区域、平台,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并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市复制推广。         第六条 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相关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推进沪苏同城化发展为重点,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协作,加快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合作协同。         第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机制和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机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制定、调整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         第九条 每年7月21日为苏州企业家日,共同营造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彰显和发挥企业家作用。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完善产业链供需平台建设,推进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为企业生产经营、创新提供便利。         鼓励重点行业和企业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对推动碳中和等绿色低碳技术革新和应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苏州片区联动创新区,推动与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改革、联动创新、联动发展,实现政策联动、功能互补、优势叠加。         支持联动创新发展区、苏州片区联动创新区先行先试、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措施,承接省级、市级有序下放的管理事项,构建联动合作机制,加强重点改革领域的融合协同,开展差异化、特色化改革探索。         第十三条 打造高质量数字化治理体系,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构建农业、工业、商业、交通、文化、金融、城市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应用场景,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有关部门应当发布重点领域应用场景项目清单。         推动企业数字化改造、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生产,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能力,完善智能制造融合发展中心建设。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公章刻制、银行开户、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网通办、一窗通取。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手续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结。         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和一照多址改革,推行住所(经营场所)在线核验,推进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先行确认及责任承诺制。         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推动多项准营行政许可整合为综合许可,实现一证准营。市场主体需要单项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推进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制度。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已有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共享,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省企业注销网上一体化平台,集中受理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由有关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         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         第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定期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         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涉企保证金比例、分期收缴。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鼓励推行产业定制地配置模式,实现用地前期开发标准化和周边配套定制化,中期准入要求标准化和配置方式定制化,后期供后管理标准化和配套服务定制化。         实施产业用地储备,发布产业用地供应图。在工业片区内合理布局工业邻里中心,集中配置停车场、行政办公、商务、生活服务、租赁住房、绿地等公共配套和服务设施,提升工业片区整体配套水平。         完善项目筛选机制,建立产业项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推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复合利用等供地方式,满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用地需求,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推广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相结合管理模式,将准入要求纳入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属地政府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通过土地供后全链管理平台,以企业自主申报和政府核实相结合方式,建立产业用地全链条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强化规划统筹引领和土地要素支撑,探索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城市更新机制,激发市场活力。         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和配套制度建设。规范工业用地转让管理,构建准入标准统一的产业用地一、二级市场。         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整治、功能转换、拆除重建等多种方式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节地水平和利用效益提升。         鼓励产权人利用存量土地和现有房屋通过依法自行改造、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等方式盘活利用,提升存量资源承载能力。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当不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消防安全水平。改造既有建筑并变更用途的,应当符合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投入,支持企业知识产权海内外布局。开展高价值专利、高知名度品牌、精品版权培育。         支持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运作,为创新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知识产权金融支持。支持投保知识产权保险。         引导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深度合作,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及其成果转化收益。         第二十一条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监测,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发布海外维权指引。         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发挥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职能,推行以购买服务为保障的技术调查官模式,为审理复杂重大的知识产权案件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支持重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网点和平台建设,提供知识产权受理、审查、确权、维权、预警分析的综合服务。         开展专利导航,逐步构建苏州产业专利地图。推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产业专利池建设,推动专利协同运用。         建立健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产业的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优质的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中小科技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投入,提升科技研发能力。通过给予科技金融、创业孵化、技术转移、项目资助等科技服务和政策扶持,促进中小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十四条 支持科技研发资源开放共享,完善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生物医药等专业化子平台,集聚服务机构与仪器设施,共享大装置大平台资源,降低企业研发成本。         第二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挥服务实体经济、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功能,促进企业融资畅通和绿色金融发展。         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发挥融资担保代补代偿专项资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小微企业普惠领域。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为诚信经营的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         发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效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企业和项目,助推企业快速成长。         推进小微企业数字征信实验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央行数字货币等创新试点建设,探索建立数字金融服务体系、推动数字资产登记结算平台、数字普惠金融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         第二十六条 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依法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利。         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第二十七条 协调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引导社会力量主动参与人才资源开发,加快构建具有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         实施更加开放、更加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持续拓宽招才引智渠道,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资格认定、待遇落实、创业服务、生活优享等一站式服务,配套打造高水平国际人才社区。         本市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通关、停留居留和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便利。支持设立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通过单一窗口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构建外国人才用人单位诚信机制,对列入诚信名录的,在办理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许可时享受相关便捷服务。         第二十八条 开展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落实境外职业资格持有人享受有关政策待遇。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扩大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对外开放。         推进企业用工供需对接信息平台建设,支持有需求的企业规范开展共享用工。支持和规范新业态领域多样化劳动用工,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聚发展和辐射带动作用,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稳定。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发挥苏州劳动法庭专业化审判职能作用,通过设立企业高端人才劳动纠纷、平台经济新就业形态案件等专业合议庭,加强裁审衔接,规范高效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实行交易目录清单管理,健全出让、转让规则。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管电子化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共享机制。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区域合作,构建区域市场主体信息互认、交易系统联通共享、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等联动保障机制。         第三十条 全面推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业务网上办理,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设服务专窗,优化流程、压减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         公用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服务标准化,确保服务标准公开透明,并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对收费项目明码标价,并按照规定报送成本信息。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供应链智慧分级响应和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应急用工、物流与供应链协同调度平台,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国内国际市场动态和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人力资源、设施设备、供给需求、知识产权保护和政策信息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培育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参与制定和推广实施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业发展标准、技术服务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以及人才评价等方面的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充分运用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参与和支持市场主体维权。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主体服务体系建设。建设法人服务总入口,推进一企一档一码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全规模、全所有制、全生命周期的便利化服务。梳理公布惠企政策,完善市级惠企政策综合服务平台。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         鼓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企业发展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综合政策、科技金融、人才创业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归集、共享、交换和应用机制,建设一网通用的数字政府公共平台,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利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信息,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做好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本市按照电子证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电子证照在工程建设、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公用事业服务等领域的应用。         有关部门应当对纸质证照和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更新、注销。推行档案电子化,探索电子档案单套归档工作。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集成办理。政务服务大厅应当设置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查询、咨询等服务,配备服务终端机等自助设备方便申请人自助办理。         各类政务服务和税费减免等事项,以及关联的公用事业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分级分类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         鼓励在市场主体集聚、政务服务需求量大的产业载体、商务楼宇设立一站式政务服务站,为市场主体就近办事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按照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的要求,推进县级市(区)政务服务平台与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按照省有关规定,推动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与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行一网通办,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填报、提交和审查,对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有关部门应当对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办件量较大的高频事项,逐步推出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一件事项目,在政务服务平台设置网上办事入口,实现一口申报、数据共享、协同办理、统一出件。         探索人工智能辅助审批服务,提升审批效能。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应当完成清单更新。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在本部门对外服务场所或者政务服务中心以及相关网站进行公布,方便申请人浏览、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对承诺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八条 在本市省级以上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评估,区域管理机构应当统筹组织对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评价、文物资源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区域评估费用由实施评估的区域管理机构承担。         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由区域内市场主体免费共享,不再对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风险程度等,分别制定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事项、审批时限及申报材料清单,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多图一审、联合验收。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         探索桩基工程和主体工程施工许可分阶段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总承包单位,承诺自愿承担规划变更或者设计方案调整风险并依法建设的,取得桩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后,可以申请桩基施工许可。         根据施工图审查改革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同意后,实行免审承诺制。对已经作出施工图免审承诺的项目,不需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就可以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带方案挂牌出让地块和有意向单位的产业用地,探索推动项目建设条件核实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评估评价工作并行开展,同步落实建设条件和管控要求,推进拿地即开工工作。         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行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优化办税缴费流程,精简办税资料,减轻办税缴费负担。拓展网上、移动、邮寄、自助等服务方式,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和全程网上办税。依法推进相关税费综合申报,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推动税费业务智能化服务。         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综合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和辅导力度,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海关、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化通关流程,完善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模式,深化申报容错机制和主动披露容错机制,积极推广各类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推行汇总征税、自报自缴、关税保证保险、先放后检等模式。优化监管流程,加快时效性商品通关速度。对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优化联运中转监管模式,推行监管一体化作业。         持续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运用,推动货物申报、舱单申报、运输工具申报、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国际会展等相关业务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推进进出口企业、船运公司、船务代理、货运代理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对接和信息共享,推动口岸“通关+物流”的一体化服务联动。         第四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网上登记服务,并与有关部门加强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推动交易、纳税、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理。全市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网上办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结。         鼓励在金融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场所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办理点,提供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应当统一收取房屋交易、税费申报和不动产登记所需全部材料,实现一窗受理、集成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事业单位加强协作,逐步实现公用事业业务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和信用监管,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中介服务机构超市平台,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人文环境         第四十四条 弘扬苏州城市精神,发扬张家港精神、昆山之路、园区经验的创业干事时代精神,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和亲商安商的氛围。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苏州园林、中国大运河苏州段等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掘力度,传承和弘扬昆曲、评弹、苏工苏作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深化文旅融合和开发,打造特色鲜明的江南文化城市品牌,进一步提升苏州文化软实力。         第四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创新政企沟通机制,建立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规范性程序,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协商、听证机制,畅通政商信息交流快捷渠道。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营商环境舆情收集和回应工作,对于在舆情中暴露的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完善12345政务服务热线,实行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监督、统一考核。         第四十七条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实行生态空间管控,加强水、土壤、大气污染防治,推进生态修复,持续改善水环境和土壤、空气质量,提升美丽苏州建设新形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世界级湖区和太湖生态岛,提升生态环境竞争力,建设更高水平的生态之城,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打造适宜人居和创新创业的环境。         第四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医疗、养老和托幼等机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加强与国内外高端资源的嫁接融合,引入优质教育、医疗、养老等机构,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公共服务一体化。         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考虑公共配套,改善居住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住房保障项目的建设、筹集、运营和管理。         完善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加快构建现代开放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推动绿色交通发展,提升交通运输质量、效率、安全度、便捷度。推动交通运输的市域统筹化、沪苏同城化和长三角一体化。         第四十九条 探索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用监管闭环管理体制,提高治理能力。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智能监管方式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实行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修复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用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第五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或者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废止、解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坚持全过程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征求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等方面的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反馈机制,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五十一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竞争审查建议的受理回应机制。鼓励第三方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整合精简现有执法队伍,在相关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         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和专业支撑机制。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属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探索“区块链+公证”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的应用。         第五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推行市场主体免罚轻罚清单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相关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为市场主体化解纠纷提供多元解决方式,建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         行政机关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依法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核心技术骨干等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尽可能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提升审判、执行的质量和效率。         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配合人民法院查询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交易、联系方式等信息,支持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查控和处置,切实解决执行难。         人民检察院办理涉企案件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或者有关人员,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依法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可以要求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由第三方参与督促企业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综合诉讼服务平台,提高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引、审判事务、诉讼监督等诉讼服务网上办理水平。         加强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审判机制建设,通过开展网上立案、委托代理视频见证等方式,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         第五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运用破产审判管理系统,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税务协调、信息共享、财产处置、信用修复、职工安置、融资支持和风险防范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执转破”工作机制,推进预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优化破产案件办理流程,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建立破产企业动态资产信息库,引导投资人参与破产重整和资产变现。         第五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循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氛围。         加快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服务、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金融、商事等领域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         第五十九条 支持成立由机关单位、专业院校、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联合体,整合法治资源,培育法治智库,研究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制度瓶颈和体制机制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鼓励建设法律服务产业园,集聚优质司法、法律服务资源。支持引进境内外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培育和引进涉外、知识产权、金融等法律服务人才。         第六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并探索区域协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安排代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调研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严肃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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