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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级】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进一步明确众创空间的功能定位、建设原则、基本要求和发展方向,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科学构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目的意义         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发展众创空间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力抓手,是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具有重大意义。         二、基本原则         众创空间作为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发展。在建设过程中要遵循创新创业的客观规律、尊重各类市场主体的首创精神,重点把握好以下原则。 政府支持,市场主导。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服务创新创业的职能作用,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集成相关政策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采用市场化机制发展众创空间。         科技引领,资源集聚。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有效互动,吸引社会资本等要素参与创新创业,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推动全面创新,发挥科技型创业在大众创新创业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强化服务,持续发展。积极利用“众包”、“众筹”、“众扶”等手段,重点强化众创空间的服务功能,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资本化途径、网络化支撑、集成化应用和国际化链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可持续的商业化发展模式。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根据本地产业特点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不断总结各种类型众创空间发展的新模式和新机制,制定和完善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三、主要特征         众创空间是创新创业孵化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具备创业孵化载体的一般特点,也具有鲜明的自身特征。         低成本服务。充分利用已有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便利化条件。选择交通和生活便利、便于创业者集聚的区域构建众创空间,提供一站式、高效率的商事、商务、政务和科技等相关服务。         全要素融合。具备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开放式平台。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面向大众创新创业者开放设备设施、信息资源和工作空间,提供交流、分享、互动的社交平台。         四、建设条件         各类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都可以根据各自的发展目标和资源禀赋,创办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要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二)众创空间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三)众创空间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开放式办公空间。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还应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         (四)众创空间应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         五、服务功能         发展众创空间重在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要通过便利化、全方位、高质量的创业服务,让更多人参与创新创业,让更多人能够实现成功创业。         (一)集聚创新创业者。要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群体。充分激发创业者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发现和培育优秀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针对不同类型创业人群特点,提供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服务,提升创业者能力。         (二)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全面对接,为创业者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提高技术支撑服务能力。         (三)强化创业融资服务。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拓展孵化服务模式,在提供一般性增值服务的同时,以股权投资等方式与创业企业建立股权关系,实现众创空间与创业企业的共同成长。         (四)开展创业教育培训。积极与高校合作,开展针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与培训,引导大学生科学创业。鼓励众创空间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等活动,建立创业实训体系。         (五)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六)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积极开展投资路演、宣传推介等活动,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展示平台。积极宣传倡导敢为人先、百折不挠的创新创业精神,大力弘扬创新创业文化。         (七)链接国际创新资源。有效整合利用全球创新创业资源,广泛开展与海外资本、人才、技术项目及孵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创新创业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引进国外先进创业孵化理念和模式,搭建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平台,开拓国际合作业务,促进跨国科技企业孵化,提升孵化能力。         (八)集成落实创业政策。深入研究和掌握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向创业者宣传并协助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政府采购、创新券等政策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大企业要发挥市场优势、产业优势和创新优势,构建开放式、协同式的创新平台,让创业企业能够快速实现产品和市场对接。高校、科研院所要发挥人才、项目和科研资源的优势,以众创空间为载体,支持科研人员、高校师生转化科研成果、开展科技创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孵化经验,积极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投融资机构等要充分发挥资本优势和项目甄别优势,通过众创空间培育和支持创业企业快速成长。鼓励和支持建立众创空间联盟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交流协作。         (二)加大政府引导扶持力度。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出台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构建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公共软硬件、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积极支持众创空间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等创新创业赛事。         (三)加强协同推进。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开展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加强典型案例和经验宣传。         (四)开展评估监测。研究开展对众创空间的评估,把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初创企业存活率等作为重要的评估指标。将符合条件、运行良好的众创空间经备案后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扎实开展对众创空间的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将情况汇总上报科技部,为进一步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 【苏州市级】苏州市关于实施创客天堂行动发展众创空间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9号)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实施“创客天堂”行动,大力构建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成政策支持,强化推进落实,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苏州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众创空间建设。突出产业导向,立足苏州制造业基础和优势,顺应互联网跨界融合创新创业新趋势,打造工业园区金鸡湖创业长廊、高新区苏州创客峰会、昆山两岸青年创业园、苏州自主创新广场苏创空间等一批重点突出、资源集聚、服务专业、特色鲜明的众创空间,各地要结合各自产业特点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到2020年全市拥有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超过300家,集聚各类创新创业人才超过10万人,新增创新企业超过3万家。对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市级科技计划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姑苏科技创业天使计划优先支持众创空间推荐的创业团队、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5~10万元创业补助和20~50万元项目资助。对众创空间推荐的优秀创业者,可优先申报“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鼓励现有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公共创业实训基地、大学科技园、文化创意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在苏高校和职业院校等为创业者提供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符合条件的可参照市级众创空间给予经费奖补。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         二、突出市场运营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依托技术、产业、规模优势兴办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引导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市场化机制创办众创空间,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众创空间按绩效给予后补助,每年最高50万元。支持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创办孵化器,建设一批混合所有制孵化器;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孵化器加快机制创新,吸引民营孵化器、企业、风险资本等积极参股和管理,完善“创投+孵化+服务”发展模式,为创业者提供创新创业全流程服务。探索完善在孵企业退出机制,以市场为导向实现孵化企业的优胜劣汰、良性循环。         三、集聚创新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青年及大学生、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等各类创业者在苏州创新创业。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新增市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8000万元,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至1.27亿元,为创业者提供最高30万元贷款额度。扩大市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额度至15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准利率,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实施二次贷款奖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为期2年、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按期还款的由财政按银行基准利率全额贴息。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可按每人10万元标准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最高200万元。对入驻众创空间的初创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租金补贴。         四、健全创业激励机制。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加快落实国家、省市释放科教资源、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等相关政策,人才(单位)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其所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不受限制。         五、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建立市场主导、政府支持的公共服务体系,市级每年安排1亿元左右的科技创新券支持中小科技企业购买研发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科技保险等服务。鼓励创业人员、企业使用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开展研发活动,根据使用费用给予最高20%的使用补贴,每年最高30万元。支持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科技金融、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机构为众创空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凭实际发生的服务记录给予补贴,每年每家最高20万元。大力发展创业服务人才队伍,聘请创业成功的领军人才、本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知名专家等担任创业导师,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创投对接等服务,到2020年全市创业导师队伍达1000人。大力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支持苏州大学、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苏州技师学院等在苏高校和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创办“创客学院”。         六、强化科技金融支撑。加强对创新创业项目和企业的金融支持,到2020年为众创空间提供服务的银行、创投、担保、保险、小额贷款等金融机构超过500家,创业投资机构管理资金规模超过2000亿元。搭建众创空间企业信息平台,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加大对初创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给予最高15%的奖励补贴,单个项目奖励补贴最高50万元;对投资项目发生损失的项目,按天使投资机构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20%给予补偿,单个项目风险补偿额度最高200万元;天使投资机构发起人设立新的天使投资基金,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对单个天使投资基金给予最高30%比例的阶段参股。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大力推广“科贷通”等科技金融产品,对众创空间推荐企业优先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和50万元的贴息资助。鼓励初创企业运用科技保险分散化解科技创新风险,为初创企业提供30万元的科技保险费补贴。鼓励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拓展市场和创新发展搭建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模式。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支持创业企业在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创业板等挂牌和融资。         七、落实税收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好中关村向全国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广的政策,以及国家、省针对小微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重点科技政策的落实力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季度申报增值税。         八、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工商注册流程,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全面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工作,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实行“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文化创意产业园用地政策。大力盘活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支持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租赁使用高标准厂房(四层及四层以上配工业电梯的标准厂房)。对符合单独供地条件且确需单独供地的,优先安排供应。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投入产出等条件的前提下,新型孵化机构使用的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         九、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创客天堂”品牌知名度和对外影响力。支持众创空间开展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创业活动,对各类国际创客大赛、创客沙龙、创业训练营、院校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中的优秀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加大对成功创业者、青年创业者、创业服务机构的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加大创业企业、小微企业核心专利、技术标准、自主品牌、知名商标等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力度。大力培育苏州创客文化,在全社会弘扬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氛围。         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建立由人才办、宣传部、编办、发改、经信、财政、科技、教育、人社、国土、农委、商务、文广新、知识产权、工商、质监、国资委、金融办、国税、地税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发展众创空间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各地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政策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明确工作部署,加大资金投入,有效落实、推进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工作和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和上级部门对苏州发展众创空间的改革和创新政策的先行先试。         本政策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落实措施,市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政策意见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加强对相关政策的绩效评估。

  • 【江苏省级】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加快重点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推动江苏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积极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推进转型升级工程,进一步科学规划布局,放宽市场准入,完善行业标准,营造良好环境,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实现生产制造与信息技术服务的深度融合,促进农业生产和工业制造现代化,推动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构建以服务经济为主的现代产业体系,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强化改革引领。以服务业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深化服务业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营造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实施创新驱动。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专业化服务业体系,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云计算、物联网服务、电子商务、互联网平台经济等新兴服务业态发展。         ——突出发展重点。以优化整合全产业链、促进企业向价值链高端发展为方向,结合我省实际,着力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加快发展,培育壮大优势行业和薄弱环节,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推进集聚发展。适应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把握“一带一路”、依托长江建设中国经济新支撑带、苏南现代化示范区、沿海开发等区域发展重大战略,因地制宜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在中心城市、工业开发区、现代农业产业基地以及有条件的城镇等区域集聚,实现特色发展和差别发展。         (三)发展目标。         以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着力实施生产性服务业“双百工程”,鼓励企业向价值链高端发展,推动园区提高集聚区发展水平,推进农业生产和工业制造现代化,加快生产制造与信息技术融合,促进我省产业逐步由生产制造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         1.促进生产性服务业规模扩张和质态提升并重。年度生产性服务业增速高于服务业增速,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全省服务业增加值比重逐年提高,到2020年提高到58%。         2.加大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培育力度。大力实施“生产性服务业百企升级引领工程”,引导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技术,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模式创新,全面提升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核心竞争力。         3.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提档升级。重点实施“生产性服务业百区提升示范工程”,进一步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增强其要素吸附能力、产业支撑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培育形成100家在全国有较强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到2020年,营业收入超1000亿元的服务业集聚区5-6家,超500亿元的10-12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         4.引导制造业企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围绕产品功能升级,创新商业模式,由单一提供产品向提供产品加服务转变,培育一批制造业服务化示范企业,实施一批制造业服务化示范项目。(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主要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促进重点产业提档升级,突出抓好规模实力优、带动作用强的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等六大重点服务产业。同时,立足江苏实际,培育壮大成长潜力大、市场前景广的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和标准化等6个服务业细分领域和行业。         (四)科技服务。         围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拓展科技创新工程的总体要求,实施“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积极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积极开展研发设计服务,加强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步伐。开展面向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训、专利运营、分析评议、专利代理和专利预警等服务,深化科技和金融结合,积极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和科技咨询服务。鼓励整合资源,创新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发展全链条的科技服务。建立主要由市场评价创新成果的机制,加快科技创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         以服务制造业、设计产业化为基本导向,积极发展工业设计服务,促进企业培育品牌、提升产品、提高价值。充分发挥制造企业在推动工业设计发展中的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设计中心,在市场调研、技术转化、产品设计、工艺设计、包装设计等重点环节提高设计创新和系统集成能力。大力发展专业化设计及相关定制、加工服务,鼓励建立专业化、开放型的工业设计企业,促进工业企业与工业设计企业合作。到2020年,建成10家左右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和100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以及5家辐射力强、服务体系完善、带动作用明显的省区共建工业设计示范园。积极推动南京紫东国际创意园加快中国工业设计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工业设计产学研用合作,面向全省制造业提供更好的工业设计服务整合、转化和推广,加快设计创新成果产业化步伐。(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信息技术服务。         加快发展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为代表的信息服务业,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制造业的智能化、柔性化和服务化,促进大规模定制生产等模式创新发展。加快面向工业重点行业的知识库建设,创新面向专业领域的信息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加强相关软件研发,提高信息技术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测试评估和信息安全服务水平,面向工业行业应用提供系统解决方案,促进工业生产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推动工业企业与软件提供商、信息服务提供商联合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的数字化水平。支持工业企业所属信息服务机构面向行业和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加快农村互联网宽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网络信息进村入户。力争到2020年,全省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达到80家左右,其中,超100亿元10家、超500亿元1家。(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         重点突破虚拟化、并行计算、海量信息处理、大数据存储、数据挖掘、建模融合等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打造包括芯片、硬件、终端、网络、云中心建设运营、云应用在内的完整产业链。加快建设云计算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平台、公共服务体系和云计算中心,以服务需求引导云计算和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鼓励在政府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电信等领域开展示范应用,加快拓展云服务市场,打造全国领先的云计算、云存储、云安全、云应用服务中心。大力发展商业智能服务,构建基于互联网的大数据采集、分析、挖掘和决策服务系统,加快发展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精益生产、精准营销、精确物流和市场决策等商业化服务。支持国家四大运营商在江苏建设全国或区域性数据中心。推进国家超级计算(无锡)中心建设和无锡国家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引导互联网企业加快向移动互联网领域渗透,在车联网、智能家居、互联网金融、教育、健康、媒体等领域实现新突破。抢抓产业互联网机遇,推进智能制造发展,形成产业互联网先发优势。突破物联网关键技术,开展物联网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处理等相关软件技术和产品研发,拓展物联网运营服务和增值服务,加快培育物联网信息服务新模式。建立行业和应用标准,大力推进公共交通、环境监测、医疗卫生等领域的物联网应用服务,重点实施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加快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南京物联网软件产业基地、苏州物联网产品制造基地等重点产业基地建设,培育一批物联网软件、系统集成和运营服务重点企业,将我省建成物联网应用示范先行区。(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金融服务。         壮大地方金融实力,完善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骨干金融企业强强联合,探索以相互参股等方式整合资源、共赢发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和网络借贷、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支付、众筹等新型业态,健全金融市场体系。支持紫金投资、无锡国联、苏州国发等地方金融控股平台创新发展,增强对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市场主体、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综合性投资能力,提升控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水平和运行质量。支持“开鑫贷”P2P网上借贷平台发展。(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         着力推进融资租赁发展,建立完善融资租赁业运营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丰富租赁方式,提升专业水平,形成融资渠道多样、集约发展、监管有效、法律体系健全的融资租赁服务体系。紧密联系产业需求,积极开展租赁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大力推广大型制造设备、施工设备、运输工具、生产线等融资租赁服务,支持中小微融资租赁企业发展。鼓励融资租赁服务企业加强与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多渠道拓展融资空间,实现规模化经营。引导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建设程序标准化、管理规范化、运转高效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建立和完善租赁物公示、查询系统和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加快研究制定融资租赁行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系统性行业风险防范机制。(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商务厅)         (七)现代物流。         抓住机场、轨道交通、深水航道等重点工程建设机遇,加快形成南京、徐州、连云港三大国家级区域性物流枢纽城市,打造苏锡常、南通省级区域性物流枢纽城市(群)。完善物流建设和服务标准,引导物流设施资源集聚集约发展,培育一批综合物流中心、专业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加快快递业发展。引导企业剥离物流业务,培育壮大本土现代物流企业,进一步优化供应链管理服务,促进向第三方、第四方物流服务转型。推动快递业与制造业、电子商务、跨境网购、交通运输业协同发展,规范快递市场监管,促进快递企业转型升级。完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加强产销衔接,扩大农超对接规模。在关系民生的农产品、药品、快速消费品等重点领域开展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示范试点。推进电子口岸和大通关建设,拓展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功能,努力形成接轨国际、服务全国、辐射周边的现代物流产业高地。         完善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对接平台,促进建立新型的产业联动战略合作关系,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鼓励有条件的生产制造型企业积极引入物流供应链管理理念,加快向制造服务型企业转型。大力培育重点物流基地(园区)和重点物流企业,充分发挥物流基地(园区)整体效能和集聚带动作用,鼓励和吸引更多的骨干物流企业入驻基地(园区),促进供应链相关环节在物流基地(园区)内实现集聚、衔接和联动。引导扶持一批综合能力较强、行业影响较大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着力打造江苏物流知名品牌。         加强核心技术开发,重点推进云计算、物联网、北斗导航及地理信息等技术在物流智能化管理方面的应用。加强综合性、专业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货物配载中心建设,衔接货物信息,匹配运载工具,提高物流企业运输工具利用效率,降低运输车辆空驶率。依托一批重点物流基地(园区),推进物流过程可视化智能管理调度中心、智能化物流配送中心、智能化口岸物流等物联网物流应用示范基地建设。在汽车、钢铁、医药等重点行业,推进智能物流数据中心和分析应用中心建设,打造一批区域和行业智能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优化物流配送网络,鼓励统一配送和共同配送,实现交通物流、产地物流和城市配送物流无缝衔接,形成成本最低、时间最短、效率最高的物流运作网络。推广甩挂运输和多式联运,推进新能源汽车、仓库太阳能发电、托盘共用系统应用,实现物流产业低碳绿色发展。充分利用重大技术装备“首购首用”政策,推动物流新技术在港口物流、冷链物流、产品溯源管理等重点领域的应用,实现物流全过程监控和管理。(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公安厅)         (八)商务服务。         大力发展法律服务、评估检测、会计审计、广告咨询等商务服务业,推动商务服务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引导商务咨询企业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重点,加快发展战略规划、营销策划、市场调查、管理咨询等提升产业发展素质的咨询服务,积极发展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税务、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加快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扩大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共享范围,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创新积极性。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和中介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发展检索、分析、数据加工等基础服务,培育知识产权转化、投融资等市场化服务。加快南京河西CBD、昆山花桥国际商务城、连云港大陆桥国际商务中心等重点载体建设,努力把江苏建设成为商务服务最好、商务成本最低、商务环境最优的省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         (九)服务外包。         把握全球服务外包发展新趋势,积极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大力培育在岸服务外包市场。适应生产性服务业社会化、专业化发展要求,鼓励服务外包,促进企业突出核心业务、优化生产流程、创新组织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率。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发展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和知识流程外包业务,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撑。鼓励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专业化服务,加强管理创新。支持企业购买专业化服务,构建数字化服务平台,实现包括产品设计、工艺流程、生产规划、生产制造和售后服务在内的全过程管理。加快南京、苏州、无锡3个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省级示范城市、示范区建设,培育一批服务外包领军企业和集聚区,打造全国服务外包高地和国际知名的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十)电子商务。         积极推动电商拓市,深化大中型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促进大宗原材料网上交易、工业产品网上定制、上下游关联企业业务协同发展,创新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引导小微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业务。引导和支持生产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强化供应链管理,提高专业化生产制造能力,发展网络定制产品。推动关键技术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引导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数据分析和价值挖掘。支持省内有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和金融机构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加强个人理财、小微企业融资、保险等领域的产品创新,构建移动支付、在线支付、跨境支付等多元化电子支付体系,打造集网络销售、网络支付、融资服务等多业务于一体的综合平台。支持苏宁集团以互联网零售为主体,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的O2O全渠道、全开放运营模式。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统计监测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和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积极培育农产品电子商务和有利于农民就地就业的特色电子商务,鼓励网上购销对接等多种交易方式。积极争取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试点,探索政策突破和业务模式创新,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先行先试。到2020年,电子商务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显著提高,全省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位于全国前列。(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         依托电子信息产业基础,大力发展以内外交易和服务经济为目的的互联网平台,重点打造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壮大特色电子商务流通平台、培育生活需求细分服务平台、提升信息化资讯服务平台、构建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面向重点行业领域发展专业特色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向平台化转型,加快电子商务支付类、应用及平台建设类、营销服务类、物流服务类等平台型、功能型企业发展,着力培育一批信誉好、实力强的平台龙头企业。推动电子商务平台不断丰富商品和服务种类,逐步形成不同类型平台企业配套发展、协同联动、服务共赢的“平台集聚经济”。支持面向跨境贸易的多语种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服务创新和应用推广。优化配套环境,推动信息技术、信用、物流、检测、认证等服务体系发展,促进贸易、服务、金融和物流效率不断提升,使平台经济成为全省实施转型升级战略的重要推动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         (十一)节能环保服务。         健全节能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增强节能环保指标的刚性约束,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大力发展节能减排投融资、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工程咨询、节能评估等第三方节能环保服务体系。规范引导建材、冶金、化工、能源企业协同开展城市及产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建立交易市场。鼓励结合改善环境质量和治理污染的需要,开展环保服务活动。发展系统设计、成套设备、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管理等环保服务总承包。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依托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开展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探索节能量市场化交易。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废弃物逆向物流交易平台。积极发展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建立再制造旧件回收、产品营销、溯源等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继续开展省级以上开发区生态园区创建工作,积极引导生产性企业实现资源、能源综合利用。大力推进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盐城环保科技城、泰兴环保科技产业园发展环保服务业。(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十二)检验检测。         加强计量、检测技术、检测装备研发等基础能力建设,发展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观测、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服务,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产品质检中心和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加快发展药品、医疗器械、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等检验检测以及进出口检验检疫服务,加强先进重大装备、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积极发展在线检测。开拓电子商务等服务认证领域,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体系。引导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集聚发展,加快推进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鼓励不同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江苏检验检疫局)         (十三)售后服务。         鼓励企业将售后服务作为开拓市场、提高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增强服务功能,健全服务网络,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体系。完善产品“三包”制度,推动发展产品配送、安装调试、以旧换新等售后服务,积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发展远程检测诊断、运营维护、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新业态。大力发展专业维护维修服务,加快技术研发与应用,促进维护维修服务业务和服务模式创新,鼓励开展设备监理、维护、修理和运行等全生命周期服务。积极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第三方维护维修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内设机构向专业维护维修公司转变。完善售后服务标准,加强售后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健全售后服务认证制度和质量监测体系,不断提高用户满意度。(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十四)人力资源服务。         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大力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群体需求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水平,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供求对接,引导各类企业通过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提升人力资源管理开发和使用水平,提升劳动者素质和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型、专业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持中国苏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重点园区建设,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统筹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等各种培训资源,强化生产性服务业所需的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开发培训。加快推广中关村科技园区股权激励试点经验,调动科研人员创新进取的积极性。营造尊重人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充分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围绕我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发展目标,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门类齐全、技艺精湛、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队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五)品牌和标准化。         积极推动服务业企业自主品牌创建,重点培育金融、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品牌,创建电子商务、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服务业品牌,形成一批在全国乃至国际范围内有影响力的江苏服务业品牌企业和江苏服务业区域品牌。重点支持技术先进型生产服务业企业和省级服务外包基地完善商标战略规划、创建知名品牌。大力开展“标准提升服务质量行动”,突出抓好信息、物流、金融、科技、商务服务、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和新型业态服务标准的制(修)订、实施与推广,积极推进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一批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加大生产性服务业标准的推广应用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项目。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积极创建知名品牌,增强独特文化特质,以品牌引领消费,带动生产制造,推动形成具有江苏特色的品牌价值评价机制。(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         (十六)扩大改革开放。         进一步放开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不得对社会资本设置歧视性障碍,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进一步减少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项目,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和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引导外资企业来苏设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各类功能性总部和分支机构、研发中心、营运基地等。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快落实服务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政策措施,对已经明确的扩大开放要求,要抓紧制定配套措施。积极对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研究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加强苏港、苏澳、苏台、苏新服务业合作,加快推进昆山与台湾地区的服务业合作试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托现有产品贸易优势,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大力拓展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空间。推进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企业备案单一窗口模式试点,进一步提高生产性服务业境外投资的便利化程度。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国际营销渠道,积极争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试点。鼓励设立境外投资贸易服务机构,做好境外投资需求的规模、领域和国别研究,提供对外投资准确信息,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咨询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七)完善土地和价格政策。         合理安排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强化生产性服务业土地保障,对列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符合点供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给予优先保障;对列入现代服务业“十百千”行动计划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其用地指标由各地给予优先保障。鼓励工业企业以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或提高容积率等方式,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经依法批准,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企业,可按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鼓励通过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生产性服务业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服务价格。建立科学合理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加大对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工业企业分离出的非核心业务,在水、气方面实行与原企业相同的价格政策。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可申请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违规收费项目的清理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十八)创新金融服务。         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发适合生产性服务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探索金融机构针对平台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产业链融资、企业圈融资、商圈融资等创新实践。支持节能环保、检验检测等服务业项目以预期收益质押获得贷款。积极探索利用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股权质押、商业保理等多种方式融资的可行措施。建立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省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优先支持其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对于规模较小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支持其通过项目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完善动产抵(质)押登记公示体系,建立健全动产押品管理公司监管制度。根据研发、设计、应用的阶段特征和需求,建立完善相应的融资支持体系和产品,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金融债券,服务小微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免征营业税政策。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担保业务规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九)完善财税政策。         积极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围工作。根据生产性服务业产业融合度高的特点,完善促进生产性服务业的税收政策。支持集团型物流企业总分机构实行增值税合并纳税,以适应物流业网络化经营要求,平衡物流企业集团税负。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科技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加大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进口设备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按规定减免相关税收。地方财政在各自事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内,重点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市场诚信体系、标准体系建设以及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探索完善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建立统一开放、规范竞争的服务业市场体系。鼓励开发区、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基地、服务业集聚区和发展示范区积极建设重大服务平台。积极研究自主创新产品首次应用政策,增加对研发设计成果应用的支持。完善政府采购办法,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充分发挥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作用,重点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双百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创新引导资金扶持方式,探索以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融资增信等方式,吸引各类社会投资和金融机构加大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项目的支持力度,更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改革鼓励服务业企业创新的支持方式,加大力度奖励创新成果,营造企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营造服务业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与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新任务、新要求相适应的工作体系和推进机制,省服务业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全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生产性服务业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任务分解和政策研究,相关部门按行业领域和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推进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市级层面相应工作机构和推进机制,共同推动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一)强化人才支撑。发挥中高级专业人才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创新的关键作用,研究制定吸引和留住中高级专业人才的政策措施。鼓励创新型人才发展,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为服务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经费支持。建设大型专业人才服务平台,增强人才供需衔接。各地可结合实际对面广量大的生产性服务业紧缺人才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建立人才国际化政策体系,在海外人才落户、住房安排、社会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安置、重大科技项目承担、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二)建立健全统计制度。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江苏生产性服务业及重点领域统计分类,完善相关统计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明确各有关部门相关统计任务。建立健全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形成年度、季度生产性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责任单位:省统计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各项工作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和跟踪分析,每半年向省政府报告1次落实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1日

  • 【江苏省级】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平台经济,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应用和创新发展,通过平台打造、产业集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更好地发挥电子商务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电子商务及相关行业企业为主集聚发展,集约程度较高、产业规模较大、从业人员较多、服务体系较全,且配套设施完善、管理规范有序的园区、专业楼宇或特定区域。         第三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省商务厅确定并公布“示范基地”名单。         第四条 “示范基地”创建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择优选取与统筹兼顾相结合。 二、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示范基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已出台的电子商务政策规定,符合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         (二)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面积应大于1万平方米,电商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0家。         (三)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电子商务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基地(园区)内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2家。         (四)战略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养、企业孵化、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功能完善。         (五)所在地政府已建立电子商务工作协调管理机制,出台了对基地(园区)的促进扶持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         (六)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融合、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创新,以及现代市场流通体系建设,起到明显的推动和示范作用。 三、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示范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推荐文件。         (二)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申报表。         (三)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创建工作方案。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材料应实事求是,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要严格把关,出具书面推荐文件。 四、工作程序         第八条 “示范基地”由县(市、区)商务部门组织申报,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向省商务厅书面推荐。         第九条 省商务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申报对象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省商务厅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对象进行评估审核。         第十一条 依据专家组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在省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省商务厅公布名单。 五、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商务部门根据工作部署定期向省商务厅报送“示范基地”创建情况。基地(园区)应积极配合当地商务部门做好数据统计、情况报送等工作。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有效期2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示范资格:         (一)申请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除特殊原因外,未能按照创建方案推进和落实相应工作和项目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统计数据、创建情况的;         (四)具有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他情况的。         基地(园区)被取消示范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基地”。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指导“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并给予政策支持。组织开展“示范基地”间的交流合作,推广成功经验,扩大示范效应。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2年《江苏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 【国家级】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是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一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为增强国家科技实力、提高综合竞争力、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分类资助方式不够完善,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存在着重复、分散、封闭、低效等现象,多头申报项目、资源配置“碎片化”等问题突出,不能完全适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当前,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日益兴起,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在调整完善科技创新战略和政策,我们必须立足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通过深化改革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尽快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强化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改革管理体制,统筹科技资源,加强部门功能性分工,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构建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建立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管理制度,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更加聚焦国家目标,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充分发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和保障国家安全中的战略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         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政府各部门要简政放权,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监管,对中央财政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评估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政府各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具体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科学布局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完善项目形成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需求导向,分类指导,超前部署,瞄准突破口和主攻方向,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围绕重大任务推动科技创新的新机制。         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加强科技与经济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相互衔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工作,更加主动有效地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和提质增效升级,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经济。         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积极营造激励创新的环境,解决好“越位”和“缺位”问题。发挥好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突出成果导向,以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普惠性政策和引导性为主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坚持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除涉密项目外,所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营造遵循科学规律、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氛围。         二、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         (一)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科技部牵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议事规则,负责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业机构的遴选择优等事项。在此基础上,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配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预算。各相关部门做好产业和行业政策、规划、标准与科研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在提出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需求,以及任务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的积极作用。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和重点专项设置等重大事项,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程序报国务院,特别重大事项报党中央。         (二)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         将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等改造成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由专业机构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加快制定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规定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科技领域的项目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任务,接受委托,开展工作。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确保其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和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工作。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取。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三)发挥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作用。         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和任务分解等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对制定统一的项目评审规则、建设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规范专业机构的项目评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受联席会议委托,对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组织开展评审。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要与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开展有效合作,不断提高咨询意见的质量。         (四)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         科技部、财政部要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绩效、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结果作为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科研成果评价监督制度,强化责任;加强对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科技部、财政部要根据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相关部门的建议,提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动态调整意见。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当自动终止;确有必要延续实施的,或新设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及重点专项的,由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建议。上述意见和建议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报批。         (六)完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要通过统一的信息系统,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并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分散在各相关部门、尚未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信息要尽快纳入,已结题的项目要及时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报告系统。未按规定提交并纳入的,不得申请中央财政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三、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         根据国家战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律,将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整合形成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         (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按照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四)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         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五)基地和人才专项。          优化布局,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研工作,提高我国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         上述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要全部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管理,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和重复资助。中央财政要加大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中央级科研机构和高校自主开展科研活动的稳定支持。         四、整合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本次优化整合工作针对所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不包括对中央级科研机构和高校实行稳定支持的专项资金。通过撤、并、转等方式按照新的五个类别对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整合,大幅减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数量。         (一)整合形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遵循研发和创新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将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有关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进行整合归并,形成一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该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及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凝练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二)分类整合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         按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求,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管理的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科技部管理的政策引导类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共同管理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科技创新的部分,以及其他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基金),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并进行分类整合,避免交叉重复,并切实发挥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形成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等政府引导的支持方式。政府要通过间接措施加大支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支持科技创新的普惠性政策,激励企业加大自身的科技投入,真正发展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三)调整优化基地和人才专项。         对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合理归并,进一步优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完善评价机制,加强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相互衔接。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设施开放共享程度,盘活存量资源,鼓励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和提供技术服务,促进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现跨机构、跨地区的开放运行和共享。相关人才计划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相互之间的衔接。在此基础上调整相关财政专项资金。         (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加大聚焦调整力度,准确把握技术路线和方向,更加聚焦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进一步改进和强化组织推进机制,控制专项数量,集中力量办大事。更加注重与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分工与衔接,避免重复部署、重复投入。         (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要聚焦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注重交叉学科,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加大资助力度,向国家重点研究领域输送创新知识和人才团队。         (六)支持某一产业或领域发展的专项资金。         要进一步聚焦产业和领域发展,其中有关支持技术研发的内容,要纳入优化整合后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根据产业和领域发展需求,由中央财政科技预算统筹支持。         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的资金,要逐步纳入中央公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支持科技创新。         五、方案实施进度和工作要求         (一)明确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推进实施。         优化整合工作按照整体设计、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         2014年,启动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初步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基本建成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在完善跨部门查重机制的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按照新的五个类别进行优化整合,并在关系国计民生和未来发展的重点领域先行组织5-10个重点专项进行试点,在2015年财政预算中体现。         2015-2016年,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顶层设计的要求和“十三五”科技发展的重点任务,推进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优化整合,对原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基本完成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按照新的五个类别进行优化整合的工作,改革形成新的管理机制和组织实施方式;基本建成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实现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建成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开放。         2017年,经过三年的改革过渡期,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运行,不再保留优化整合之前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渠道,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改革,修订或制定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资金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各项目承担单位和专业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和管理业务。         (二)统一思想,狠抓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工作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任务重,难度大。科技部、财政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率先改革,作出表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配合,主动改革,以“钉钉子”的精神共同做好本方案的落实工作。         (三)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加快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推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加强科技政策与财税、金融、经济、政府采购、考核等政策的相互衔接,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激励创新的普惠性税收政策;加快推进科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员评价制度,创造鼓励潜心科研的环境条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推动符合科技创新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将技术标准纳入产业和经济政策中,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形成创新的倒逼机制;将科技创新活动政府采购纳入科技计划,积极利用首购、订购等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科技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动军工和民口科技资源的互动共享,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         各省(区、市)要按照本方案精神,统筹考虑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本地实际,深化地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优化整合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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