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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级】江苏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管理办法

    苏科技(2001)1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设立是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力度,推进我省科技进步和创新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本计划旨在通过紧密配合和集成实施我省各类科技计划,充分利用海外科技资源和市场,最大限度地学习、引进国际上最新知识、领先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加强我省的科技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技术产业化,以实现我省科技和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三条 本计划是我省科技发展计划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促进和支持各类科技计划在实施中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并逐步拓展国际合作渠道的一项专项性计划。 第四条 本计划重点资助与我省各类科技计划紧密衔接所开展的合作研究与开发,引进技术和人才,推动技术出口的合作活动。 第五条 本计划由省科技厅归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省科技厅定期编制和发布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指南和项目征集通知,指导申报。凡省内符合本计划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1、必须通过国际合作,实现科研水平或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且符合项目指南规定的选题领域和合作项目类型。 2、必须有海外合作伙伴,有较强的技术或经济实力。 3、经费预算合理,来源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配套资金投入,或其它渠道经费支持。 第八条 所有申报项目必须按照要求填写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请表。部属高校申报的项目,由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汇总申报;省属高校和研究机构申请的项目,由省各主管部门汇总申报;部属科研机构、其它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申报项目,由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汇总申报。申报项目经由各主管部门初审和签署推荐意见后,连同项目汇总表一式六份报省科技厅。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所有项目立项前必须经过专家咨询并征求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的意见。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咨询活动并形成书面咨询意见。本计划项目主要采用会议咨询或通讯咨询方式。 第十条 在专家咨询的基础上,根据年度计划重点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立项方案。立项方案经规定程序审定后,编制下达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计划下达前,由各项目主管部门通过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项目合同》,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各主管部门务必对《合同》各项条款做好审查工作,并作为保证方加盖公章。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了解合作项目进展,配套经费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督,提交本部门合作项目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反映合作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中确定的预期目标、合作内容、经费等进行调整时,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第十五条 本计划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经费一次核拨。凡不能履行合同的项目,应予撤消,收回下达的全部经费。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滚动实施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项目执行情况和滚动实施的原因,报省科技厅。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对本计划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好,组织跟踪、管理有力的项目主管部门,将在下年度对其组织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八条 本计划项目结题一般采取验收的方式。申请结题验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提交《江苏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验收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或委托各省辖市科委或省有关厅局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需要申请鉴定的项目按照《江苏省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执行。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计划结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总结报告,提出总结申请并说明情况,由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本计划经费重点用于资助参与合作项目的海外合作伙伴来访所需的旅费和生活费用,部分中方主要研究人员参加与项目有关合作活动的出访旅费。但不提供项目研究经费和购置设备等直接研究费用。不资助与合作项目无关的长期访问研究、进修、一般性考察和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只对立项的国际合作项目提供部分资助,非全额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积极落实配套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应按合作约定的开支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项目验收前,承担单位必须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和经费支出明细表,承担单位帐上应保存经费支出原始报销单据备查。 第七章 知识产权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作项目如产生知识产权或导致商业化价值的结果,合作双方应当签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或其它知识产权保护计划。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规定承担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对有关技术秘密要规定保密范围和期限,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计划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凡以论文、著作、书刊等形式发表时,须注明“江苏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资助项目”。 第二十六条 在本计划实施期内,本管理办法将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通过制定有关补充规定予以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 【苏州市级】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苏府办〔2009〕194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保险作用,促进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创新风险,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及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09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在苏州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市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   第四条 科技保险险种是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专利保险等。   第五条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采取后补贴、分类补助和总额限制方式。企业和研发机构投保本办法第四条中规定的科技保险后,凭保险合同和发票等资料向市科技局提出资助申请,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根据申请的险种给予不超过50%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每个企业或研发机构当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为了鼓励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的积极性,对参加科技保险的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推荐和立项。   第七条 申请科技保险补贴资金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苏州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同相关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3.支付科技保险费的原始发票(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5.企业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其它相关的材料。   第八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共同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市科技局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企业和研发机构科技保险费补贴申请,市财政下达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计划,资金拨款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获得科技保险费补贴的单位应按要求填报科技保险统计表格,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科技保险产品的宣传和推广,积极为企业服务,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苏州各市(县)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苏州市级】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苏府〔2011〕101 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一个中心、五个集聚区”金融工作总体要求,为加大资本市场对我市转型升级和“三区三城”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快建设上市公司集聚区的步伐,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强做大,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就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规划为导向,坚持以转型升级为主线,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坚持以政策扶持为保障,着力推动企业上市与提升核心竞争力相结合,着力推动企业上市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相结合,着力推动企业上市与做强做大龙头骨干企业相结合,着力推动企业上市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着力推动企业上市与打造高素质企业家队伍相结合,全面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不断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努力把苏州打造成为企业上市公司的集聚区、发展资本市场的新高地。     (二)工作目标。按照“挂牌一批、申报一批、辅导一批、重点培育一批、组建储备一批”的工作思路,对照转变发展方式、强化资本市场发展机遇的要求,科学制定上市规划。力争每年实现境内外上市企业 10 家,到 2015 年,累计上市企业超过 100 家,努力形成多层次、宽领域、有特色、活力强的资本市场上的苏州板块。     二、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工作     (三)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照境内外不同证券市场的上市条件和规则,综合考察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发展潜力和上市意愿等因素,由各县市(区)和市相关部门推荐入库企业,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实行拟上市企业认定制度。凡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意愿,可列为拟上市企业。对认定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培育和政策扶持。其基本条件为:1.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在 2000 万以上;2.最近一年盈利;3.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4.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5.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开展了实质性工作。     (五)拟上市企业的申报程序。由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向注册所在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基础资料。企业注册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拟上市企业的基本条件审核同意后,报市金融办备案。经认定的拟上市企业享受本《意见》及本市企业上市的其它相关政策。    (六)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业务指导。市金融办与各县市(区)上市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交流、调研、咨询服务,帮助上市后备企业做好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与境内外中介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协调推进机制。定期举办各类资本市场的讲座、培训班、研讨会、推介会,为企业提供与交易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沟通交流的平台,提高培育企业资本运营意识和能力,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三、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政策支持     (七)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审计调帐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八)拟上市企业自认定后次年起 5 年内,因利润增长而增加的税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九)拟上市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 40%缴纳,60%是企业自有土地资产的价值显化。市区拟上市企业租赁主发起人原划拨土地的,主发起人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 40%缴纳。拟上市企业可选择继续租赁该土地,或按土地评估价购买土地使用权。     (十)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和上市企业再融资投资本市的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项目所需建设用地,除国家规定属于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用地之外,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及时报批。     (十一)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报经政府同意,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外直接上市的,奖励 50 万元;对于以红筹、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上市的,奖励 30 万元。     (十二)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等方式进行资产优化重组,促进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鼓励上市公司以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引导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十三)上市公司以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实现再融资,其融资额的 80%投资在本市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实际募集资金额的 1‰奖励给企业,最高限额为 50 万元。 四、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四)健全工作机制。调整和充实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的企业上市工作。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全市企业上市的日常指导、推进、协调、服务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上市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机构职能,落实工作责任。     (十五)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由市金融办制定全市企业上市的目标任务,把新增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辅导企业、IPO 申报企业、成功上市企业及上市公司再融资数量等指标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各地根据市金融办下达的考核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企业上市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组织实施。市金融办按《企业上市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十六)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具体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联络人员,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对本市企业上市过程中需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和上报文件等材料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内部流程,建立绿色通道,落实专门人员,限时结办。对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市有关部门及各地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协调解决。     (十七)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县市(区)上市办要及时了解企业改制上市进度,并定期向市金融办反馈。通过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市、县(区)之间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建立中介机构数据库、投资机构数据库,对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供部门和企业参考。对企业满意度高、执业质量好的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优先向企业宣传和推荐。通过《苏州金融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国内外资本市场发展动态、企业上市进展情况、企业上市工作经验。     五、完善企业上市服务平台     (十八)加强各类投资机构与上市后备企业的资本对接,积极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企业改制重组,壮大上市企业后备资源队伍。继续大力发展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对在本地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参照市政府《关于加快苏州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享受相关政策。     (十九)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对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提供创新型金融服务,为企业制定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服务。     (二十)积极吸引国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利用其专业优势开展多种方式的咨询、培训、辅导等上市服务工作,积极支持其参与我市企业改制上市。     (二十一)大力培养和引进证券高级人才,建立证券高级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将培养证券高级人才列入我市紧缺人才培养计划,加快培养一支熟悉证券市场、精通证券业务的高素质人才队伍。鼓励和支持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及上市工作主管部门引进专业人才。各部门要为引进的人才提供方便和服务。具体扶持政策按市委、市政府人才引进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它     (二十二)企业借壳上市,由异地注册调整为本市注册,成功实现上市融资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我市经济发展的,比照拟上市企业享受奖励政策。      (二十三) 对本市拟上市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在改制、辅导、受理等不同阶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十四)对五年内未能获准上市的企业,经政府同意,由同级财政收回补贴。     (二十五)本《意见》补贴、奖励的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鼓励企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45 号)同时废止。  

  • 【苏州市级】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苏人保外〔201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苏府规字[2010]16号)的要求,大力吸引海外人才来本市工作和创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是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是用于办理享有市民同等待遇个人事务的身份凭证;是持有人背景信息等人口管理所需相关信息的记录。     第三条 海外人才主要指: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并担任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具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的人员;     (二)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     (三)其他非苏州户籍的留学人员。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组织实施《居住证》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操作与协调, 其所属海外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居住证》申请材料的受理和证件的发放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制发工作。     市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知识产权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能落实《居住证》持有人相关权益的保障和配套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居住证》标有持证人“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国籍或地区”、“工作单位”、“证件类型”、“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中英文名称及“照片”。《居住证》分三类,第一类:外国人(“W”字头);第二类: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H”字头);第三类:其他非苏州户籍的留学人员(“Q”字头)。     第六条 《居住证》分主卡和副卡两种。副卡的式样和卡上所载明信息与主卡相同。符合《居住证》主卡申领条件的海外人才其偕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副卡。     第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创办企业、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资格评定考试和登记、专利申请、子女就读、居留和出入境、驾驶执照、购房等方面可以享受与本市市民同等权益。 第三章 申请受理、补办、信息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申请《居住证》由用人单位进行,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材料:      1、《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3、申请人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留学人员还须同时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县级市以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5、申请人苏州市有效住所证明:自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与业主签订的超过《居住证》有效期并经区、县房管部门备案的租房合同;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      6、留学人员还须提供:我国驻外领事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7、一寸近照2张。     (二)来本市工作的还须提供:      1、用人单位公函;      2、申请人与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来本市创业的须提供:所创办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证明。     (四)偕行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办副卡须提供:      1、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或护照;      2、偕行配偶应提供合法的婚姻证明;      3、偕行未成年子女应提供合法的亲属关系证明;      4、一寸近期证件照一张。    (五)其它能反映个人业绩和能力的证书等。     第九条 《居住证》受理程序      1、各级海外人才服务机构为《居住证》的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居住证》的办理。      2、用人单位通过相关网站填写申请表格并上传进行网上预审。在网上预审通过后,由海外人才服务机构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确认;      3、用人单位接到确认通知书后,携带本细则第八条所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海外人才服务机构审核,领取“办理居住证收件单”;      4、海外人才服务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制证工作,并通知用人单位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凭“办理居住证收件单”到海外人才服务机构领取《居住证》;审核未通过的,海外人才服务机构将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第十条 《居住证》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续办《居住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原申请部门申请续办新证。申请时,用人单位应携带单位申请、申请人《居住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逾期未续办新证的,原《居住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持《居住证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变更材料到海外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在30日内到市级以上报刊刊登《居住证》挂失声明,用人单位凭刊登的《居住证》挂失声明,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到海外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应真实准确地提供有关个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并对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负有法律责任。     《居住证》持有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确认后,将注销其《居住证》并不再享受相关权益,已经享受的将视情况恢复至办理前的状态。     1、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2、持有人离开本市工作或居住的;     3、持有人在《居住证》有效期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四章 享有权益     第十四条 经主管部门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事业单位聘用。     第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注册;《居住证》持有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科技项目资助,由用人单位向相关部门申报,按我市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定,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和登记时,免试外语和计算机。     第十七条 凭海外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居住证》持有人住所证明,持《居住证》副卡的海外人才子女可以到居住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子女在本市入(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 持有中国护照和非苏州户籍《居住证》持有人,可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离开本市时,个人帐户部分按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持有中国护照和非苏州户籍《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可以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在本市工作满一年的外国国籍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一套自用商品住房。    第二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为外国国籍的,可凭《居住证》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许可。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报苏州市技术发明奖或苏州市专利奖。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凭《居住证》和身份证明,到驾驶培训学校报名,经公安机关审核并考试合格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居住证》持有人,可凭办理过居留许可的入境身份证明,经考试合格,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海外人才可以凭《居住证》和入境时的身份证明,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省和我市的法规。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具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的,持中国护照并取得国外长期(多次)居留权身份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居住证》仅限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 【江苏省级】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办法

    苏人才〔200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高层次人才的竞争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06〕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江苏省“十一五”期间“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旨在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中青年拔尖人才,通过重点培养,使他们成为能担负新世纪历史重任的科技领军人才,为实现我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奠定高层次人才基础。     第三条 从2006年起,选拔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30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和30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通过培养,到2010年,第一层次的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具有世界领先水平并能带领一个国际水准的学术团队,其中10名左右成长为“两院”院士;第二层次的30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在国内科学技术界具有一流水平,在相关领域做出重大贡献,其中150名左右成长为杰出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科技企业家;第三层次的30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在省内科学技术界具有一流水平,取得显著成果和突出业绩并能推动地区和行业发展,其中1500名左右成长为各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    第二章 对 象     第四条 选拔对象为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苏单位、部队)、集体经济单位、民营高科技企业中直接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三章 条 件     第五条 培养对象人选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第六条 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人选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以下;30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人选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30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人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贡献特别突出者,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六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中青年首席科学家人选:     1. 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取得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近三年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者。     2. 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近三年来,获得国家发明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者。     3. 近三年来,在完成国家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或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近三年来,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富有创见性的研究成果,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对该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产生较大推动作用,在学术界有重大影响,学术水平居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地位,或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解决重大难题,取得显著社会效益,获得省(部)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者。     第八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六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人选:     1. 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发展潜力大,有创造性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近三年来,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重要贡献人员。     2. 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近三年来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3. 近三年来,在完成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大中型企业技术设计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中,创造性地解决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应用自己的高新技术成果,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创造性运用和发展现代经济管理理论与方法并取得重要成果,其领办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同行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处于领先地位,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     5. 近三年来,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对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部)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者。     6. 在宣传文化领域成就突出,对我省宣传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获得国家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在本专业为同行所公认,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第九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六条相应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人选:     1. 在自然科学研究中,近三年来,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重要贡献人员、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或市(厅)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2. 近三年来,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 在省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4. 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在省级以上重要学术刊物发表十篇以上论文或出版二部以上专著,并在省内外引起较大反响,近三年来,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5. 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显著,对我省宣传文化事业作出一定贡献,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发展潜力,在本专业和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人才。     6. 近五年来,在应用技术领域,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在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近三年来,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担任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列入省“六大人才高峰”行动计划资助的对象优先提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第一、二层次由省人才办组织实施,第三层次由各市人才办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成立“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培养对象推荐人选的选拔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国内知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培养对象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程序与办法     第十二条 “十一五”期间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集中2次进行,人选一般由单位推荐,个人也可以自荐。推荐材料需经本单位学术组织审核。     第十三条 培养对象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应为每位推荐人选聘请两名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技术水平、业绩等提出推荐意见。其中,第一层次的人选一般由“两院”院士推荐,第二、三层次人选一般由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     第十四条 省属单位和驻江苏的国家部委所属单位、部队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经有关牵头部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初评,并报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批准后,报送省人才办。 市属单位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初评,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送省人才办。     第十五条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科技厅组织专业评审组对推荐的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人选进行评审。被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应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参评人员的赞成方能通过。 在专业评审组评审的基础上,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科技厅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培养对象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评定培养对象,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人选,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科技厅审核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培养对象确定后,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由省委、省政府颁发证书,30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和3000名科学技术带头人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省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选拔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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