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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级】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府〔2006〕144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要求,综合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加大对自主创新的税收扶持力度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五年内结转抵扣。   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加计扣除时,须报送经县(市)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技术项目开发立项书。   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三年。   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属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企业科技人员的劳务和智力支出可以占企业技术开发费的60%。对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5%以上的企业,企业科技人员的劳务和智力支出可以占企业技术开发费的40%。   5.对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环保设备的企业,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目录》,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年度净收入3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6.经批准在企业建立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权部门的批复,中心科技人员的名单、职称、学历及担任该中心职务等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二)支持外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   1.外资研发机构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向国外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向有权税务机关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扶持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发展。   1.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省政府批准的江苏软件园规划范围内的在孵企业,并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   1.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2.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成本列支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调整。   3.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五)鼓励社会资金捐赠资助科技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可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二、加大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   (一)将有权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纳入我市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必须优先采购列入自主创新政府采购目录中的产品。   (二)经有权部门认定,对我市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开发试制的及首次投向市场的,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自主创新产品,报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由采购单位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采购项目,在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并将采购合同优先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三)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评标方法中,其分值设定要考虑自主创新因素。运用综合评分法的,可给予自主创新的产品不少于8%的分值;运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自主创新的产品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的报价5%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非招标项目的评审,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可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5%的价格扣除。   (四)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国产设备。对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进口设备的采购,需经过有关方面论证,对国产设备可以替代进口的,予以优先采购。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以及其它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50万元以上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各级采购人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五)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其它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标志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招标文件应载明对产品的环保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三、加大对自主创新的金融扶持力度   (一)创新信贷管理体制。   1.鼓励各银行创新信贷方式,重点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的资产评估、信贷管理等方面的研究,由银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牵头,制定《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2.鼓励各银行优化信贷业务操作流程,针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简化操作流程,下放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   3.鼓励各银行探索符合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信用评级办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突出企业的信誉度,合理提高定性的比重。   4.各银行成立专门的高新技术项目评审小组,实现客户经理的专业化管理,提高银行信贷决策的科学性。   5.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支持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各银行针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办初期报表不健全的状况,充分利用纳税记录、报关信息、电费缴纳等非财务信息,弥补财务信息的不足。   2.各银行针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办初期不动产不足的状况,探索多样化的担保方式。除了适时开展仓单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外,对提供单项担保存在不足的企业,还可以依据其所提供的符合担保规定的企业有效资产、个人财产以及保证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相组合的担保方式。   四、加大对创业风险投资的扶持力度   (一)放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条件。   1.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作等多种组织形式。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首期出资控制在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其余部分可以由出资者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五年内缴付。   2.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进行风险投资不受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净资产的限制。具体对外投资的额度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根据所投资的项目自行决定。   (二)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   1.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通过创业投资备案的企业,享受其相关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2.建立创业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3.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余额超过净资产的50%,且其他投资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30%的,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1.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的资产重组和改制设立股份制公司的工作,扶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尽快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成功后,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加快开发区内股份制公司的设立工作,为开发区申报列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提供良好的资源基础。做好开发区内股份制公司的筛选摸底工作,为非上市高新技术股份制公司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打好基础。   3.拓展债券融资,扩大融资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建设资金和改善财务结构。   4.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完善壮大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发挥苏州产权交易所的作用,加入区域性、全国性产权交易网络,实现资源共享、信息联网。建立完善公司股权托管、产权交易经纪人、企业产权进场交易等制度,探索建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交易平台,推进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   五、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1.对高新区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经科技局和财政局核准后,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在预算内安排一定资金,奖励其科技创新。   2.鼓励我市企业扩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按照海关认定的出口金额,由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每万美元补贴50元人民币。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是指我市出口企业、出口供货企业所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属于本企业自有的专利或专有技术而形成的该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或高新技术产品使用了自有品牌;高新技术产品在海关税则分类中属于由国家科技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等多部委制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认定的产品。   (二)鼓励软件企业的发展。   1.对通过省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由市科技局根据《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苏州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核定后,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资助。   省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是指按照国家软件产业认定标准和软件产品登记要求,经省信息产业厅审核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   2.对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或CMMI等国际资质认证的,由市科技局按照《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苏州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核定后,给予认证费用50%的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   3.对具有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的,并经海关认定的出口金额累计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含10万美元),由软件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软件外包按照海关认定的金额,每万美元给予1000元人民币的资助,资助资金由软件企业所在地财政承担。   (三)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1.对经科技部门申报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上级部门立项建设时,按照申报渠道,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在地财政以配套方式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100万元;以企业为主、科研机构联办、独立注册的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可享受相应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企业申请建立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市科技局对符合条件的择优立项给予一次性资助。   对经发改委申报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按申报渠道,由工程中心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100万元;企业申请建立市级工程中心,根据《苏州市工程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发改委对符合条件的择优立项给予一次性资助。   对经经贸委申报新建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申报渠道,由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100万元;企业申请建立市级技术中心,由市经贸委对符合条件的择优立项给予一次性资助。   2.鼓励企业在国(境)外创办独立的研发机构。对我市科技型企业到国外科技资源集中的国家和地区创办独立研发机构,经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研发机构用于研究与试验的装备或设备的投资额(以下简称投资额)在10万美元至50万美元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对我市科技型企业与境外研发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新办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方按比例承担的用于研究与试验的装备或设备投资额(以下简称中方投资额)在10万美元至50万美元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中方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四)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1.对承担国家“863”、“973”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科技局审核确认后,以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经费的1:1比例,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安排配套资金进行支持;对承担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的企业,分别经企业所在地科技局、发改委审核确定后,按照申报渠道,以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经费的1:0.5比例,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安排配套资金按各自计划渠道进行支持。   2.对承担省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项目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科技局审核确认后,以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经费的1:0.5比例,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安排配套资金进行支持。   3.对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市级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按照申报渠道,分别由市科技局和市经贸委择优纳入各自相应计划渠道给予立项支持。   (五)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围绕产业发展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服务。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的产学研联合体,依据《苏州市产学研联合体确认条件》的要求报所在市(区)科技局确认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一次性科研补助。   六、加大对自主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的扶持力度   (一)支持自主创新载体和平台的建设。对本市重点科技创新载体以及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建设用地,国土部门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   (二)支持科技创业园建设。对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创业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管理单位,按项目申报渠道,由所在市(区)科技局、人事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相应计划中优先立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同一创业园通过不同渠道申报同一等级的不重复补助。对列入市级的科技创业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市科技局、人事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计划渠道择优给予支持,同一创业园不重复支持。   (三)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1.对科技部门审批确认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上级部门立项建设时,由服务平台建设单位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补助。   2.对科技部门认定的已建立的省级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市级综合性大型科学仪器协作网络、信息数据资料库、种质资源库、行业共性技术开发设计和大型综合检测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扩充服务功能,在新购入5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时,可向所在市、区科技局申请市科技条件计划立项,给予不超过购置金额5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按照技术先进性和在本地区内不重复购置的原则择优安排。所购仪器设备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服务。上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扩充有示范意义的新技术服务功能时,可以申请科技计划立项支持。   (四)促进重点实验室建设。经科技部门申报新建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在上级部门立项建设时,由实验室建设单位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补助。   (五)发展特色产业基地。   1.经科技部门申报的新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省级高科技特色产业基地管理单位由所在地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共性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平台建设。   2.对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的市级特色产业基地,由市经贸委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若干意见及认定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择优给予支持。   (六)引进国内外研发机构。   1.鼓励国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本市建立研发机构,研发机构所在地的国土部门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建设用地。涉及占用集体农用地的,各市(区)在当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解落实时,优先安排其用地计划,对因计划指标紧缺无法安排的,积极向省争取增加计划。并及时做好农用地转用、征收和供地工作。   2.对在苏州新建的纳入中编办编制和中央财政预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重点支持。   3.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苏州新建立的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由市科技局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和《苏州市引进国(境)内外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认后,给予200万元以内的资助。   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苏州建立的独立研发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完整的组织机构,明确的研发方向,必要的研发经费,一定比例固定的研发人员,固定的工作场所的研发机构。   4.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设立研发机构,经省科技厅认定在我市设立的国(境)外独立研发机构由市科技局按照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和《苏州市引进国(境)内外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以内的资助;非独立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择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以内的资助。   国(境)外独立研发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方向属于高新技术重点发展领域的,有完整的组织机构,投资规模超过200万美元,有必要的研发经费,有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和固定的场所的外资研发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国(境)外研发机构虽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但其它条件与独立研发机构相同。   (七)支持在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在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含以其为主承担的上述计划子项目)和江苏省高技术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根据获得国家、省项目资金情况,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从市级科技计划配套经费中给予不超过30%的配套支持。   七、加大对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的扶持力度   (一)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1.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经所在地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审核确认后,除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2.设立苏州市优秀专利奖,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拥有的优秀专利给予2万元以上的奖励;对专利工作人员、企业专利管理人员、专利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给予一定资助。   3.鼓励专利成果转化,设立专利技术转化和产业化资金,支持重大专利技术成果的产业化项目。企业在专利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多次摊入成本。   (二)推动企业争创品牌。   1.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经贸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对新获得国家质量免检产品或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经贸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若干意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以上各项奖励在当年度内不重复奖励,以最高一级计奖。   (三)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标准制定。   1.企业参与WTO/TBT(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通报评议主导意见和建议,被评议方采纳的,经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科技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对被新批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经起草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科技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起草单位所在地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标准化组织发布的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江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   (四)实施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援助。对困难企业及个人专利维权诉讼,可向所在地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申请诉讼或行政处理费用补助。   (五)加强对企业兼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企业或品牌(含老字号)被外商收购时,被收购企业需事先向企业所在地经贸委、科技局报告,其中涉及所属国有企业的,须同时报告所在地国资监管部门。   2.凡被外商收购企业商标为省级以上著名、驰名商标或企业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并曾获政府奖励的,收购方须向市经贸委出具奖金回收上缴承诺书,其奖金由市经贸委负责收回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收奖金利息,回收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3.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被外商收购企业历年承担的由市级以上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其中涉及市属国有企业的,市国资委参与审核确认。凡企业历年承担的由市级以上财政全额资助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其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收购方按评估价全额返还项目下达单位并由市科技部门收回后全额上缴市财政。由市级以上财政部分资助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其无形资产,由收购方按评估价乘以财政资助比例返还项目下达单位并由市科技部门回收后全额上缴市财政。   4.凡被外商收购企业为苏州市老字号企业的,被收购企业需向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贸易局)报告,并经市政府批准后进行。涉及老字号企业的无形资产转让的,收购方须与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贸易局)签订无形资产转让协议,其无形资产经指定的具有一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贸易局)按评估价值的1.5倍向收购方收取无形资产转让费,并全额上缴市财政。   八、加大对创新人才的扶持力度   (一)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   1.全市每年资助50名具有创新思想、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企业家在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或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2.根据苏州市人才需求状况,每年确定年度紧缺人才培养项目。建立以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主的党政领导干部、软件人才、新农村实用人才、现代服务业人才等紧缺人才海外培训基地。支持卫生、教育等部门及各类企业选派优秀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参加学历教育、学术交流和短期培训。   3.根据《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类紧缺高层次人才来苏工作的,由引进单位所在地人才办或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并报市紧缺人才开发办公室审定后,可按以下标准申请资助: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位给予100万元的安家补贴;   (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获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每位分别给予50万元的安家补贴;   (3)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引进后承担市重大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苏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每位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   (4)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且为我市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每位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   (5)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年龄35周岁以下,且为我市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每位给予5万元的安家补贴;   (6)聘请参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建设,且在苏实际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的专家学者,可根据聘请社会同类人员平均薪资水平及聘期等具体情况确定。   4.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经人事部门根据国家教育部、人事部以及市政府《关于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的若干规定》确认后,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机关公务员除外)、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   外籍专家来华工作由市外专局审核后报省外专局办理《外国专家证》或者通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凭办理的有效证件,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许可,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可多次入境。   5.对引进的海外优秀人才和国家级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相应的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其配偶安置,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负责,确属引进单位解决有困难的,同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按政策性安置的办法,给予协调推荐到对口的工作岗位;其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由市教育局和相关市、区政府在其户口所在地,根据合法固定住所和实际居住地,优先安排入学就读;其子女在本市参加中考的,可参照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子女加分规定执行。   6.各市、区优惠提供土地、减免各类费用、建造人才公寓,为各类创新人才提供高品质低租金的公寓。   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建造的人才公寓,专门出租给各类创新人才,创新人才范围由各级人事部门严格把关。   本市企业经批准可在企业用地内按相关比例要求建造专家公寓。本市企业经批准可在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不超过总用地5%比例建造专家公寓,原土地的用途不变。   (二)奖励自主创新杰出典型。   1.市财政设立科技贡献奖励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我市科技工作者,给予1:0.5 的配套奖励;对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奖金不抵扣。   2.对在全市自主创新、科技进步、经济建设中做出杰出贡献、具有重大影响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授予苏州市自主创新市长特别奖(简称市长特别奖)。市长特别奖授予先进集体不超过2个、个人不超过3名。   九、加大对科普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科普投入。科普专项经费从2006年开始,每年以城区人口计,在2005年人均1元的基础上,以人均0.8元的额度逐年递增,到2010年财政对科普经费投入达到人均5元以上,并明显高于国家、省的要求。   (二)鼓励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对由市科技局、科协、教育局推荐,并分别经国家科技部、中国科协和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新审批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普示范基地的,按申报渠道,由科普示范教育基地所在地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基地通过不同渠道申报同一等级的不重复奖励。   (三)鼓励农民科技培训星火学校的建设。对由市科技局推荐,经国家科技部新批准确定的国家星火计划农民科技培训星火学校,由星火学校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青少年科技创新。设立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奖励中小学生在创新活动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奖每年10万元,由市财政在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教育局按相关规定组织评选。 本细则如与国家、省新出台的政策和实施细则不一致时,按国家、省的政策和实施细则执行。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1日 (地方法规) 

  • 【苏州市级】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苏府〔2006〕7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认真实施《苏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苏州市加强自主创新能力行动计划》,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努力建设国际新兴科技城市和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科技投入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全社会研究和开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到2010年达到2.5%,使科技投入水平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相适应。   (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2006年市本级财政安排1亿元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后逐年增长,重点支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研发机构及高层次人才培育和引进、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和重要发明专利的转化、科技合作、风险投资引导、软件产业发展、国家和省自主创新项目配套、重大科技奖励等。   (三)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加强面向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改革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政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四)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五)推动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优先奖励企业投入的自主创新项目。   (六)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七)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经税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八)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外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的科技创新补贴。   (九)政府利用专项资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的苏州分支机构对我市获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发放贷款。对“十一五”期间科技项目贷款年递增20%以上的银行,申请省财政按每年新增科技贷款余额1%的风险补贴。   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与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加快建设完善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   (十)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偿债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推进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十一)鼓励我市企业扩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按照海关认定的出口金额,每万美元财政补贴50元人民币。支持企业申报省出口产品技术改造贴息以及出口产品研发贴息等配套资金。   (十二)引导企业建立创新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以期股、期权等形式进行分配和奖励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自主创新科技成果可作为非货币财产参与入股和增资扩股,其在注册资本所占比例可达到70%。   (十三)对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企业科技人员的劳务和智力支出可以占企业技术开发费的60%;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5%以上的企业科技人员的劳务和智力支出可以占企业技术开发费的40%。   (十四)鼓励企业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对承担国家863、973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按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经费以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对承担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等项目和省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项目的企业,按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经费以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对发展前景好、符合我市“十一五”及中长期产业发展方向的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对本市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确认后给予一定金额的科研补助。   支持在苏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对在苏州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在苏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苏州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   (十五)促进企业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研发岗位;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产业发展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服务。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产学研联合体,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科研补助。企业以产学研联合方式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的,按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经费进行配套。   (十六)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十七)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重大装备引进以及属于市级以上重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在市重大科技专项中给予重点支持。   限制盲目、重复引进国家和省颁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项目。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消耗、高污染和已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   三、支持创新创业载体与平台建设   (十八)依法设立的高新园区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符合规划的高新技术产业建设项目用地,应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高新园区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可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方式、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高新园区,优先用于土地开发和整理。耕地占补可在高新园区所在区域范围内平衡,所在区域不能平衡的,通过易地开垦或有偿调剂解决。   对本市重点科技创新载体以及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中科技创新载体项目用地实行工业项目用地供地方式。   (十九)支持各类科技创业园的发展,经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对认定为国家、省科技创业园(高新技术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科技创业园的建设管理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不重复补助;对列入市级科技创业园(高新技术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择优给予支持,主要用于服务能力的建设。   国家大学科技园内在孵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对已建立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投入大型设备、扩充服务功能的,按新投入大型设备的投资额给予5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公益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市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可投资参股。   (二十一)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100万元;以企业为主、科研机构联办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享受相应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对发展前景好、创新能力强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十二)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对面向苏州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科引领性和带动性强等的科学实验室进行支持,新建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   省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设施,以及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可申请省财政给予运行经费补贴或奖励。   (二十三)鼓励高科技特色产业基地的发展,各市、区要大力推进各具特色的国家火炬计划高科技产业基地的建设,对新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省级高科技特色产业基地并进行公共服务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等方面建设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不重复补助。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的市级特色产业基地,根据市政府(苏府〔2005〕127号文件)相关规定,择优给予支持。   四、引进国内外研发机构   (二十四)鼓励国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苏州建立研发机构,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建设用地,其中科技创新载体项目用地实行工业项目用地供地方式。对新建的国家级独立型科研院所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重点支持;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苏州建立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200万元以内的资助。   (二十五)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凡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经省有关部门确认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属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级认定在我市新设立的国(境)外独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以内的资助,非独立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择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以内的资助。   支持和鼓励在苏州的国(境)外研发机构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本地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以合作方式共同承担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   五、发展科技服务业   (二十六)鼓励科技服务业的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咨询业、信息业(含统计、科技、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含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以及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可免征营业税;上述机构向国外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证使用费可向有权国税部门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七)鼓励软件企业的发展,对通过省认定的软件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资助,通过省认定的软件产品给予1万元资助;对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或CMM/CMMI等国际资质认证的认证费用给予50%的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对经认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软件产品,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软件外包按照海关认定的金额,每万美元给予1000元人民币的资助。   六、积极发展各类创业投资   (二十八)支持保险公司在我市设立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二十九)鼓励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各市、区均应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做大科技创业投资公司规模,发挥政府创业风险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创业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按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按国家规定运用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余额超过净资产的50%,且其他投资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30%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支持具备条件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发展全市统一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七、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三十一)优先发展新兴科技产业,编制新兴科技产业促进目录,对企业投资列入促进目录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优先保障相关生产要素;所在地政府对企业投入自主创新项目的初期发展阶段给予一定方式的扶持奖励。   (三十二)鼓励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我市科技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实施资产购并重组,免缴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规费;所在地政府对企业投入自主创新项目的进行扶持奖励。鼓励我市科技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列入上市辅导计划的企业,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实施市科技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上市成功后政府一次性资助50万元。   (三十三)支持我市科技企业到国外科技资源集中的国家和地区创办独立研发机构,对具有一定规模和成效的企业给予适当资助。鼓励我市科技企业与境外研发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办项目,对具有一定规模和成效的我市投资企业给予适当资助。   (三十四)鼓励环保节能,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行排污权交易,交易所得经费用于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环保技术。对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环保设备的企业,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目录》,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年度净收入3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   (三十五)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   政府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三十六)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本市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单位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本市企业研发和生产的一类新药和二类中药,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社会确定研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三十七)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政府定价的自主创新产品价格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确定。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价,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价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采购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九、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   (三十八)设立专利专项资助资金,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除省财政承担50%补助外,其余由所在地市区财政给予支持。   设立优秀专利奖,对优秀发明专利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专利工作人员、企业专利管理人员、专利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给予一定资助。企业在专利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多次摊入成本。   (三十九)加强社会化知识产权服务,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实施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援助,对涉外诉讼、困难企业诉讼以及个人专利诉讼,由财政给予诉讼或行政处理费用补助。   企业或品牌被外商收购时,其所承担的由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其无形资产,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收购方按评估价全额返还项目下达单位。   (四十)鼓励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申请并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免检产品或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资助,不重复资助。   (四十一)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制定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支持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引导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促使标准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企业参与WTO/TPT通报评议主导意见和建议,被评议方采纳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被批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十、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人才   (四十二)加快培养和引进我市前沿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急需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及优秀企业家,鼓励科技人员和企业家到我市创新创业。对引进的国家级学术带头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研发人员,酌情给予5至100万元的资助。各市、区优惠提供土地、减免各类费用,建造人才公寓,为各类创新人才提供高品质低租金的公寓。本市企业经批准可在企业用地内按相关比例要求建造专家公寓。   (四十三)实施苏州市紧缺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建立高层次创新人才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服务平台,每年资助500名我市紧缺专业高层次创新人才出国(境)培训,每年资助50名具有创新思想、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企业家在国内外著名高校或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四十四)积极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市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企业和研发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在成本中列支,其工作许可、在华永久居留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办理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对引进的海外优秀人才和国家级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在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资助,并提供一定的科研条件。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四十五)科技贡献奖励。重奖有重大贡献的科技创新单位和个人。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我市科技工作者,给予配套奖励;对在科技创新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市有关部门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并可优先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列入市人才重点培养对象。设立杰出科技人才市长特别奖(奖励100万元)。   对在引进创新载体、创新企业、创新人才和创新项目等方面作出巨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四十六)支持科学普及与学术交流活动。鼓励学术团体开展学术研究,组织承办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大科普投入力度,到2010年财政对科普经费投入达到人均5元以上,并明显高于国家、省的要求。对国家级、省级科普示范基地和星火学校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   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升学生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中小学生积极开展小发明、小创造、小制作等创新活动,对中小学生在创新活动中取得的成果给予奖励。   (四十七)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措施。以上各项涉及财政支出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   (四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九日

  • 【苏州市级】关于实施“海鸥计划”加快柔性引进海外智力的实施细则(试行)

    苏办发〔2011〕97号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人才集聚能力,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和“三区三城”建设,根据《关于实施“海鸥计划”加快柔性引进海外智力的实施意见》,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柔性引进海外智力”是指打破国籍、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契约管理为基础的海外人才引进方式。     第二条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各类社会组织以项目合作、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多种形式柔性引进海外人才。重点支持重点和新兴产业领域的柔性引才。     第三条 申报海鸥计划资助必须符合《关于实施“海鸥计划”加快柔性引进海外智力的实施意见》规定的要求,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中明确的每年在苏工作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四条 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计缴所得税的劳动报酬高于30000元的,方可资助。具体资助标准为:     劳动报酬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15%资助;     劳动报酬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20%资助;     劳动报酬20万元以上的,按劳动报酬的25%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单个引智项目及单个引进人才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海鸥计划由用人单位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初审通过后,提交相关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全年受理。     第六条 申报海鸥计划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柔性引进海外智力项目论证报告。相关表格可登录姑苏人才计划服务网(),进入申报页面后填写、打印,独立装印成册一式三份。     (2)证明材料。引智对象护照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用人单位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相关行业认证材料、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的相关证明材料(解款单、所得税完税证明等)。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独立装印成册,一式3份。     第七条 海鸥计划审核与评审工作每年3月、9月集中进行。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后,统一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处。部、省属及市直属单位直接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处。     第八条 海鸥计划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苏州市科技局、经信委等部门组织实施。经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审,提出资助建议并报市人才办审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资助名单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资助;公示有异议的,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海鸥计划资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范围内的资助对象,资助资金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按30%拨付。省、市直属单位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拨付30%,用人单位支付70%。     第十一条 海鸥计划资助资金,经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在下一财政年度划拨至用人单位,用于海外人才引智补贴。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终止引智计划,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用人单位有欺诈行为,或截留、挪用资助资金等情况的,经查实,取消企业申领政府各类人才资助的资格,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海鸥计划资助资金由县级市、区财政承担的部分,到位率列入县级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并作为人才工作先进地区评选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国家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 【江苏省级】江苏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管理办法

    苏科技(2001)1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设立是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力度,推进我省科技进步和创新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本计划旨在通过紧密配合和集成实施我省各类科技计划,充分利用海外科技资源和市场,最大限度地学习、引进国际上最新知识、领先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加强我省的科技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技术产业化,以实现我省科技和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三条 本计划是我省科技发展计划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促进和支持各类科技计划在实施中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并逐步拓展国际合作渠道的一项专项性计划。 第四条 本计划重点资助与我省各类科技计划紧密衔接所开展的合作研究与开发,引进技术和人才,推动技术出口的合作活动。 第五条 本计划由省科技厅归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省科技厅定期编制和发布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指南和项目征集通知,指导申报。凡省内符合本计划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1、必须通过国际合作,实现科研水平或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且符合项目指南规定的选题领域和合作项目类型。 2、必须有海外合作伙伴,有较强的技术或经济实力。 3、经费预算合理,来源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配套资金投入,或其它渠道经费支持。 第八条 所有申报项目必须按照要求填写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请表。部属高校申报的项目,由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汇总申报;省属高校和研究机构申请的项目,由省各主管部门汇总申报;部属科研机构、其它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申报项目,由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汇总申报。申报项目经由各主管部门初审和签署推荐意见后,连同项目汇总表一式六份报省科技厅。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所有项目立项前必须经过专家咨询并征求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的意见。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咨询活动并形成书面咨询意见。本计划项目主要采用会议咨询或通讯咨询方式。 第十条 在专家咨询的基础上,根据年度计划重点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立项方案。立项方案经规定程序审定后,编制下达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计划下达前,由各项目主管部门通过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项目合同》,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各主管部门务必对《合同》各项条款做好审查工作,并作为保证方加盖公章。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了解合作项目进展,配套经费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督,提交本部门合作项目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反映合作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中确定的预期目标、合作内容、经费等进行调整时,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第十五条 本计划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经费一次核拨。凡不能履行合同的项目,应予撤消,收回下达的全部经费。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滚动实施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项目执行情况和滚动实施的原因,报省科技厅。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对本计划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好,组织跟踪、管理有力的项目主管部门,将在下年度对其组织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八条 本计划项目结题一般采取验收的方式。申请结题验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提交《江苏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验收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或委托各省辖市科委或省有关厅局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需要申请鉴定的项目按照《江苏省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执行。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计划结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总结报告,提出总结申请并说明情况,由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本计划经费重点用于资助参与合作项目的海外合作伙伴来访所需的旅费和生活费用,部分中方主要研究人员参加与项目有关合作活动的出访旅费。但不提供项目研究经费和购置设备等直接研究费用。不资助与合作项目无关的长期访问研究、进修、一般性考察和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只对立项的国际合作项目提供部分资助,非全额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积极落实配套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应按合作约定的开支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项目验收前,承担单位必须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和经费支出明细表,承担单位帐上应保存经费支出原始报销单据备查。 第七章 知识产权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作项目如产生知识产权或导致商业化价值的结果,合作双方应当签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或其它知识产权保护计划。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规定承担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对有关技术秘密要规定保密范围和期限,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计划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凡以论文、著作、书刊等形式发表时,须注明“江苏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资助项目”。 第二十六条 在本计划实施期内,本管理办法将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通过制定有关补充规定予以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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