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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级】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根据省委《关于聚力创新深化改革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发展环境的意见》(苏发〔2017〕 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28 号)精神,决定实施人才乐居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乐居方能乐业。加强人才乐居保障既是提升人才竞争力的现实迫切需求,也是提升城市品质的长远战略举措。实施人才乐居工程要紧紧围绕苏州勇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出”、建设“四个名城”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引导、市县联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实现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多元化投入,分层分类解决各类人才的居住需求,力争首购住房保障率、过渡居住保障率“两个 100%”,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在苏创新创业,为苏州推动高质量发展、争做“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先行军排头兵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统筹推动、因地施策。根据人才规模、结构、分布、需求等情况,综合考虑产业特征、房价水平和工作基础等因素,强化宏观调控,科学合理规划,保证供需平衡,努力实现既满足人才需求,又防止盲目建设,打造乐居乐业、近悦远来的人才环境。        2.分层保障、适度普惠。针对人才的居住需求,坚持分层次保障,为各类人才提供更为适切的乐居选择。坚持统筹兼顾、以用为本,提高政策的普惠性,提升首购满足度、租赁便捷度,增强人才乐居的获得感和可预期性。        3.市场导向、多措并举。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通过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撬动社会资本投入。采取租购并举、以租为主、租售补相结合的方式,构建系统完备、形式多样的人才乐居保障体系。        三、适用对象        人才乐居工程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和列入支持目录的公益类事业单位,首次从苏州大市以外全职引进,且个人及家庭在苏无自有住房和购房记录的相关人才,主要包括五类:        1.顶尖型人才(A 类)。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权威学术机构会员(或称“院士”);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2.领军型人才(B 类)。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人才(青年项目除外),“万人计划”人才(青年拔尖除外),“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省“双创人才”(含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省“333工程”一、二层次培养对象;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或相当于领军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3.拔尖型人才(C 类)。“四青”人才: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 人才(青年项目)、“万人计划”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新引进的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达 10 万元及以上的高管和技术骨干;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4.骨干型人才(D 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聘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或相当职务者;留苏创新创业的博士后;省“333 工程”三层次培养对象;新引进的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5~10 万元的高管和技术骨干;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5.储备型人才(E 类)。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符合各地紧缺专业目录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各地紧缺工种目录和相关条件的高技能人才;中级职称及以上专技人才;自主创业并带动 3 人及以上就业的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苏州本地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苏就业创业的,视同为引进。        四、乐居方式        1.乐居购房贴。支持 A 类、B 类人才自购商品房,A 类人才可按“一事一议”给予最高 500 万元购房贴;B 类人才给予最高 250 万元购房贴。获得购房贴所购商品房,应当满一定年限后方可上市交易。        2.乐居优购房。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建设一定数量的人才优购房,重点面向C 类及以上人才优惠出售,并应设臵一定的限制转让期。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受惠面。        3.乐居优租房。各地、各单位筹建的人才优租房,重点向 D类及以上人才配租,有条件的也可向 E 类人才提供。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租金应低于同类区域市场平均租金,A 类、B 类人才可免租金入住。        4.乐居租房贴。A~D 类人才可分别给予不低于 8000 元/月、5000 元/月、3000 元/月、1500 元/月的租房贴;E 类人才,按博士(正高级职称)不低于 800 元/月、硕士(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不低于 600 元/月、本科(中级职称、技师)不低于 400 元/月给予租房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补贴期间,入选相关人才计划享受待遇或获得购房贴的,停止发放租房贴,并作相应扣除。获得优购房或优租房的,停止发放租房贴。退出优租房继续申请租房贴的,享受时限作相应扣除。        5.乐居直通车。A~E 类人才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不受户籍、个税和社保缴纳时限等限制。        6.乐居助力贷。A 类、B 类人才首次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可放宽至贷款限额的 4 倍。C 类人才首次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可放宽至贷款限额的 2 倍。符合专项人才计划和政策的人才,按照相应文件执行。按照 引进地区或单位的政策,已享受安家费、住房等类似待遇的,一般不重复享受购房贴、租房贴。        同一人才同时符合货币补贴和实物配臵的,只可选择一种方式,不得同时享受。同一人才涉及不同人才类别档次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夫妻双方都符合条件的,货币补贴可叠加享受, 实物配臵仅可按一套配租(配售)。        五、保障措施        1.加大人才乐居投入。市县两级每年应足额保障人才乐居工程投入。按照属地化原则,各类人才的乐居保障由单位所在地统一负责落实。对县级市和市辖区分别按人才住房建设新增总投入的 10%、20%给予奖励,由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市辖区所涉货币补贴按人才所在企事业单位税收征收级次分担,在市本级的由市级财政承担 50%,由所在区审核后先行发放,市级财政按实拨付。涉及姑苏区奖补比例另行确定。符合市级以上专项人才计划和政策的人才,仍按原有文件规定的资金渠道分级承担。        2.加强人才住房规划。各地应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规划、人口变化趋势、人才引进需求、区域住房存量等情况,合理确定人才住房建设规模和布局,项目选址应综合考虑教育、医疗、交通、产业等公共配套。每年新增居住用地中,应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指标用于人才住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用于人才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3.加大人才住房供给。人才住房由各地负责建设,可采用建设、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重点筹集人才优租房。鼓励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整合社会房源,纳入优租房保障体系。各地新增招拍挂出让的商品住宅项目,可视地块情况择优配建一定比例的人才优租房或优购房。新建或扩建的各类产业园区、创新载体, 应就地配建或就近建设人才优租房。符合条件的人才优租房适用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政策。        4.鼓励用人单位自建。鼓励人才聚集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开发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可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公共租赁房)。        5.加强人才优租房管理。建立人才优租房准入、分配、退出、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优租房事业长远发展的管理规划。用科学理念和先进技术进行规范管理,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让各类人才租得放心、住得安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工作机制        1.领导机制。由各地政府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人社、科技、住建、规划、国土、财政、物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协商研究涉及的重大事项,推进人才乐居工程的组织实施。        2.分工机制。对人才的资格认定,A 类、B 类由市级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目录,各地负责政策落实;C 类及以下人才由各地制定目录,报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再进行资格认定和政策落实。对人才住房的保障,由市级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住房制度和调控政策,加强统筹指导,各地年度建设计划报市级住建部门备案。各地应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及时解决人才乐居的合理诉求。        3.考核机制。将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党建述职和人才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纳入机关部门绩效管理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4.监督机制。建立人才乐居工程信息共享机制,杜绝重复享受、骗租骗购、转租转卖、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违规违法现象。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除追回相应补贴或住房外,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本人及所在单位申请各类人才政策的资格。对不符合政策享受情形的,及时进行调整。        以往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

  • 【江苏省级】“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改革实施办法

            “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省“双创计划”)自2007年实施以来,吸引集聚了一大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苏创新创业,打造了江苏引进人才的品牌工程。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新思想,结合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省“双创计划”提档升级,为我省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省“双创计划”改革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管人才、政治引领,坚持统分结合、集成支持,坚持市场导向、激发主体,坚持分类评价、提升质效。         第二条 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分类建立健全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         (一)突出品德评价。坚持德才兼备,把品德作为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省有关主管部门要就推荐对象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等进行考察,德的方面有问题的,一律不得推荐,已入选的及时予以惩戒、退出。         (二)强化市场评价。对创业类和企业创新类人才,注重将其本人出资金额、企业所付薪酬,以及获得政府和社会资本支持等客观情况作为重要评价指标,权重提高至50%。         (三)重视地方评价。各地根据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等,对申报的双创人才项目分别提出重点推荐、优先推荐、一般推荐意见。将推荐单位评级情况及人才获市县人才计划资助情况作为重要评价指标,更好地对接地方需求。         (四)开辟绿色通道。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顶尖人才和团队,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顶级支持。探索优秀青年人才举荐制,组建人才举荐委员会,聘请科研、产业等领域的顶尖专家、企业家担任举荐委员,每人每年可举荐不超过两名优秀青年人才,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直接列入资助范围。         第三条 省“双创计划”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省委组织部履行牵头抓总职能,统筹做好政策设计、过程监督和协调服务。在省有关部门设立平台,承接项目受理、资格审查和评审具体实施工作。专家评委由省委组织部委托第三方负责邀请。有关项目及平台部门如下。         (一)“双创人才”项目由6个平台承接。创业类和企业创新类由省科技厅和省人社厅轮流承担,高校创新类由省教育厅承担,科研院所创新类由省科技厅承担,卫生创新类由省卫计委承担,文化创新类由省委宣传部承担,高技能创新类由省人社厅承担。         (二)“双创团队”项目由7个平台承接。科技类由省科技厅承接,战略性新兴产业类由省发改委承接,软件和互联网类由省经信委承接,教育类由省教育厅承接,现代农业类由省农委承接,服务外包类由省商务厅承接,卫生类由省卫计委承接。原诺贝尔奖获得者类、外国院士类和“千人计划”研究院类不再单独设置,归口到其他相应类别。         (三)“双创博士”项目由4个平台承接。创业类、企业博士后类由省人社厅承接,企业创新类、世界名校类(科研院所创新)由省科技厅承接,县级医院创新类、世界名校类(医院创新)由省卫计委承接,世界名校类(高校创新)由省教育厅承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可对项目类别及平台部门进行调整。         第四条 坚持谁推荐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切实完善遴选工作程序。遴选工作流程为:省委组织部部署年度遴选工作,各地各部门组织申报,平台部门开展资格审查,省委组织部委托第三方邀请评委、协调评审工作,平台部门组织集中评审,评审结果先后经省人才办主任会议、省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下发通知。         (一)压实推荐责任。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要就所推荐人才和项目信息承担把关责任。对创业类人才项目,由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地考察并出具书面报告。基本条件评价,由各设区市委组织部负责,省委组织部组织各设区市委组织部交叉复核确定。         (二)从严资格审查。各平台部门对照相关资格条件要求,就申报对象及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按时向省委组织部提交审查报告。省委组织部根据情况,对平台部门提交的审查结果进行抽查。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后,由省委组织部扎口反馈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         (三)规范评审组织。评审工作由平台部门负责。省委组织部协调统一时间集中进行,过程实行全封闭。评委全部来自省外,包括技术专家、管理专家、企业家、风投专家等,具体由省委组织部根据平台部门提出的需求,委托第三方采取临时指定、专人负责、单线联系的方式邀请。         (四)加强全程监督。省委组织部牵头,成员单位、纪检监察机关、人才代表参与,成立评审巡查工作队伍,对评审工作全过程严格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弄虚作假、说情打招呼、泄露评委名单等违规违纪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关地方(单位)通报批评、扣减当年入选名额、取消来年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五条 优化资助结构和方式, 突出加大对“高精尖缺”人才的支持力度。根据评审结果排序,对“双创人才”分别按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对“双创团队”分别按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对“双创博士”按15万元标准给予资助。对50万元及以下项目资助,一次性拨付到各地,由各地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或一次性资助到位,确保用当其时。         第六条 加强与各地各部门人才工程、 产业项目、科技政策等配套衔接,整合资源优势,形成支持合力。探索“拨+投+贷”联动的资助模式,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入选人才创新创业。对省“双创计划”项目类别和评价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扣减直至取消“双创博士”中除世界名校类博士以外的类别,推动相关部门出台博士集聚计划来承接。         第七条 建立跟奖跟补机制, 对创新创业取得重大成就、为地方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以及引才用才投入力度大、成效突出的地方和单位给予重点奖励。推进落实引才奖励制度,对成功引进急需紧缺双创人才的专业社会组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引才奖励。         第八条 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 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克服评价考核过于频繁的倾向。省委组织部联合财政等相关部门,以3年为一个周期,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评价考核周期,鼓励持续研究和长期积累。         第九条 加强政治引领、 政治吸纳,注意将入选人才纳入各级党委联系范围,加强常态化联系服务。深入开展“爱国•奋斗•贡献”精神教育活动,广泛组织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宣讲,组织红色教育和国情考察,引导入选人才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引领创新,担当道义。         第十条 建立人才评价标准动态更新调整机制,遵循不同类型人才成长规律,科学设置人才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省“双创计划”是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专有名称,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以省“双创计划”名义组织相关活动,严禁以商业目的或者潜在商业目的使用省“双创计划”名称及标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未尽事宜,参照以往做法执行。

  • 【国家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和办理,审批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 R 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 Z 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 号)。 四、受理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委托的机构。 五、决定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 六、数量限制         外国高端人才(A 类)无数量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 类)根据市场需求限制;其他外国人员(C 类)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数量限制可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查询。 七、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外国高端人才(A 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四)外国专业人才(B 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 2 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外国人员(C 类)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六)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属于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符合上述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3.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七)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申请材料虚假的;         4.申请人不符合来华工作条件的;         5.不适宜发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其他情况。 八、申请材料目录         具体详见附件

  • 【国家级】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外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公安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5 年12月31日 , 国务院审 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冢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国冢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由国家外专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山东、广东、四川、云南、宁夏等地开展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为实现工作许可、签证与居留的有机衔接,建立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引进外国人才和智力工作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践行“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战略思想,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坚持“鼓励高端,控制一般,限制低端”原则, 健全外国人才来华工作管理制度,实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签证、居留有机衔接,逐步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和平衡保护国内就业市场的制度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整合外国人才来华工作管理服务资源,理顺管理体制,优化机构和职能,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外国人才管理体制。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标准化要求,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科学实施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运用大数据提升监管效能,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外国人来华工作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科学管理、互联共享、协同监管、公众参与、便捷高效的外国人工作管理体系和规范管理、严格审批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制度,实现对国内就业市场的有益补充,提升服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国际化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实行来华工作外国人统一管理,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规范申请标准, 完善高效合理、科学反映市场需求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见附件),为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创新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二)完善外国人来华工作法规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制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和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建立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外国人才市场测试、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信用管理等制度,完善分类标准和许可服务指南。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 号)要求,及时清理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不适应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实施的政策性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出台与这项改革相违背的政策措施。         (三)创新互联网+政务服务运用。构建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形成“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模式。外专、人社、外交、公安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后台认证和业务协同,整合共享公共服务资源,实现政务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平台化、协同化。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外国人来华工作领域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在华工作外国人、受委托专门机构信用记录形成、归集、公示、使用机制,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监管,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具体实施         2017年4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外专局联合印制),来华工作外国人凭《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理相关签证和居留手续。现行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及相关证件继续有效。 五、保障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加强工作协调和制度落实,不断提升政务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 主动发布权威信息 , 回应社会关切 , 引导社会预期,让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新政策、知晓新制度, 形成推动实施外国人工作许可制度的良好舆论氛围 。         附 件: 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2017年3月28日

  • 【苏州市级】关于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各市、区人才办、财政局、人社局、工商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工业园区工商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以及《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人社发〔2011〕418号),现就实施“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人应持有有效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主证;         2.申报人受聘在本市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企业工作;         3.在上一年自然年度(1~12月)期间,在本市工作且在本市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申报材料要求         1.《苏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申报人所持《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复印件;         4.与所在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5.上年度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于在本省购买或租赁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参加专业领域培训及兴办企业等购买性支出的发票。         三、实施流程         1.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申报人据实提供相应材料;         2.各区人社局负责受理申请并初审申报人的居住证状态、在职情况、纳税额、所在企业的注册信息、年审状态等信息,汇总后上报市人社局;         3.由市人社会同财政、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并编制个税奖励划拨单;         4.6月30日前,个税奖励划拨至符合条件申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四、有关说明         1.市、区奖励经费由人才开发资金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各县级市参照本细则实施;         2.申报人在我市大市范围内所获得的历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本细则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苏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申报表                                   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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