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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级】江苏省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在江苏高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中的作用,加速推进江苏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江苏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人才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江苏知识产权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影响力的人才,包括但不限于在江苏省内工作的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成员、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等人才。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服务大局,突出实务导向,激励和引导高层次人才为建设知识产权强省作出贡献。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的发展促进应当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举措。   第五条  促进高层次人才优先发展,进一步拓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空间,营造重视人才、尊重人才、优待人才、服务人才的浓厚氛围。 第二章 激励措施   第六条  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时应充分征求和听取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交流沟通,畅通高层次人才献言献策渠道。   第七条  创造条件促进高层次人才跨地区、跨部门合理有序流动,助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八条  推荐高层次人才到企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等交流挂职,通过实践锻炼全面提高能力水平。   第九条搭建高层次人才助企强链平台,推动高层次人才与产业、企业精准对接,积极参与企业创新创造活动。   第十条 推荐高层次人才加入江苏省知识产权智库联盟,促进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人才合作与交流,实现人才优化配置和协同发展。   第十一条组织高层次人才参与知识产权交流互鉴活动,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知识产权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设置高层次人才专项研究课题,鼓励高层次人才加强知识产权研究,形成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举办高级研修班,为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提供便利。优先推荐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他部门举办的培训班。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向高层次人才开放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助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专利布局、专利导航等。   第十五条 向高层次人才赠阅知识产权报等相关期刊和推送知识产权咨询信息,及时跟踪和掌握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国际形势和知识产权发展动态。   第十六条 发挥“尚贤”热线和知识产权服务站作用,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咨询、转化运用、维权保护等公益服务。   第十七条 已取得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的高级知识产权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评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十八条 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尊重和实现人才价值,鼓励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合理提高人才的相关待遇。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知识产权部门成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政策制定、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做好促进人才发展的政策设计,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   第二十条  加强经费保障。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优化经费投入使用结构,完善奖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促进产才对接。建立高层次人才数据库,按专业优势、学术特长、擅长领域等进行科学分类,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大众提供精准化知识产权人才需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拓宽高层次人才使用渠道。   第二十二条  注重宣传引导。大力宣讲人才政策,引导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加大高层次人才的使用、引进和培养力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遴选,负责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四条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的省知识产权骨干人才遴选,并将结果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 【江苏省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

    苏办发〔2006〕26号     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是省委、省政府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从1997年开始,我省组织实施“333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和“333新世纪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一大批中青年人才成为各领域的高级专家,7人当选为“两院”院士,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特等奖18人,一等奖99人,二等奖156人,获得发明专利606项,一大批科研成果实现了产业化,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333工程”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了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业创优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江苏省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工作“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纲要》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现就“十一五”期间实施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题,以提升国际化素质为核心,以培养造就一批处于世界前沿水平的高级专家和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科技领军人才为重点,推进全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顺利实现我省“十一五”发展目标和“两个率先”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二、总体目标     从2006年起,选拔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300名中青年领军人才和30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通过培养,到2010年,第一层次的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在国际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具有世界领先水平并能带领一个国际水准的学术团队,其中10名左右成长为“两院”院士;第二层次的300名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在国内科学技术界具有一流水平,在相关领域做出重大贡献,其中150名左右成长为杰出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科技企业家;第三层次的3000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在省内科学技术界具有一流水平,取得显著成果和突出业绩并能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地区和行业发展,其中1500名左右成长为各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     三、选拔要求     (一)选拔原则   ——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原则。重点选拔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特别要注重选拔有突出贡献的具有良好发展潜质的青年人才。   ——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创新并重的原则。注重选拔有重大理论突破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特别要注重选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   ——区域、行业、产业、学科均衡发展的原则。选拔的培养对象结构要与我省区域发展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经济增长方式相一致、与世界科技发展同频共振。   ——统分结合的原则。注重“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与各地、各部门实施的人才工程的有机结合,已实施人才工程的地方和部门所推荐的“333工程”培养对象人选,一般应从本地本部门实施的人才工程对象中遴选产生。     (二)选拔对象     全省各类组织中从事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或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重点选拔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效农业等产业和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     (三)选拔方法     成立“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培养对象推荐人选的评选工作。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由省人才办组织实施,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由各市人才办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培养对象确定后,30名中青年首席科学家由省委、省政府颁发证书,300名中青年领军人才和3000名科学技术带头人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证书。     四、培养措施     (一)加强政治理论培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组织培养对象学习政治、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进行国情、省情考察,帮助他们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他们的科学精神、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     (二)利用国际人才培养资源,提高国际化素质。选派一、二层次的培养对象到世界知名大学、研究机构、跨国公司本部轮训一遍,安排培养对象到国外担任高级访问学者或普通访问学者,组织培养对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国际和地区科技交流与合作。     (三)拓展培养渠道,提高业务水平。选送培养对象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学习进修,到高新技术区、科技创业园区的企业工作。充分发挥现有培养基地的作用,在省内外或境外增设一批培养基地,为各类培养对象的培训进修、合作研究、科技攻关等创造条件。建立导师制,积极为培养对象聘请相应领域的院士作为学术导师,提高培养起点,促进他们快速成长。     (四)以项目带动培养,提高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等,以项目实施带动培养对象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为培养工程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资助培养对象承担的重大科研和开发项目、出版有重大理论突破的学术专著、参加国际权威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及国际论坛等交流活动,发放图书资料补贴等。培养对象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经专家评审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受资助。各地、省有关主管部门也要配套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为培养对象的成长提供良好的条件。     五、管理方式     “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层级管理。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管理,由省人才办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按所在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由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培养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目标管理。培养对象要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所在单位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每年要填写《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年度工作考核表》,报送培养工作主管部门,作为考核的依据。     (三)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5年。纳入管理后的第三年,省、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分别对培养对象进行期中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培养对象进行适当调整。管理期满后,主管部门依据双向目标责任书,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滚动培养。     六、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重要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省有关部门和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取得实效。     (二)充分发挥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的主体作用。所在单位要主动安排培养对象承担科研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他们配备得力的工作助手,鼓励他们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并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保证。     (三)加大宣传表彰力度。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实施“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重要意义,宣传培养工作开展好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经验做法,宣传培养对象的先进事迹和重大成果。管理期满后,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奖励一批取得重大学术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培养对象,为顺利实施“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营造良好的氛围。     《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办法》、《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与管理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 【苏州市级】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海外人才来我市工作和创业,更好地服务苏州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委〔201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发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在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或高级技术职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一)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员;     (二)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     (三)其他非苏州户籍的留学人员。     第四条 《居住证》由市公安局制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工作。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海外人才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或地区、工作单位、证件类型、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 《居住证》主要有以下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享有市民同等待遇个人事务的身份凭证;     (三)记录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有下列权益:     (一)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事业单位聘用。     (二)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创新创业项目资助。     (三)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     (四)到居住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与本地户籍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五)凡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本市创业的,参加本市职工养老、医疗和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有住房,离开本市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六)在本市实施其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的,可以申报苏州市技术发明奖或苏州市专利奖。     (七)按照规定办理与居住证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签证。     (八)外籍人员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一套自用商品住房。     (九)凭《居住证》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法律、法规对引进人才的其他有关待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申领《居住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三)学历和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四)已婚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六)单位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七)在本市创业的,还应提交投资等相关证明;     (八)已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     (九)其它能反映个人业绩和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办理《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居住证》有效期限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续办新证的,原《居住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居住证》期满未续办的,中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收回《居住证》并上缴发证机关。     第十四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副卡,副卡应载明持有人的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苏州市级】姑苏卫生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和科教强卫战略,持续优化我市卫生健康人才生态系统,加快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根据省、市人才新政精神,现对《姑苏卫生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7〕77号)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姑苏卫生人才计划以紧扣建设符合城市定位、符合群众健康期望的以人为本整合型现代医疗卫生体系和健康中国典范城市目标,坚持“补缺补短”和“创新引领”双轮驱动,大力引进、培养围绕我市卫生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的卫生高层次人才,打造我市医疗卫生核心竞争力,为苏州加快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提供坚强的卫生人才保障。 第二条 姑苏卫生人才计划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会同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以市和县级市(区)联动方式组织实施。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姑苏卫生人才计划的组织申报、评审、立项、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级市(区)按权限对辖区内卫生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人才”)及单位进行审核推荐、日常服务和管理。各县级市(区)的相关卫生人才计划扶持的人才(团队)是姑苏卫生人才计划的重点培育对象。 第三条 姑苏卫生人才计划分为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两大类。引进人才分为高层次柔性人才、特聘团队、特聘人才(分A、B、C、D类);培养人才分为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 第四条 姑苏卫生人才计划目标是5年内入选5个特聘团队、400名特聘人才、10名领军人才、100名重点人才、300名青年拔尖人才。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及单位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科研诚信,自觉践行新时代医疗卫生职业精神、科学家精神。引进人才须从苏州大市范围以外引进,其中特聘团队、特聘人才须全职全时来苏工作。 第六条 高层次柔性人才。鼓励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契约管理为基础,以临床服务、科研合作、人才培养等形式柔性引进人才。用人单位须与人才签订以提升人才与学科建设为主、目标任务可量化、易考核的协议,且人才每年在苏工作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高层次柔性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三甲医院或省级以上公共卫生单位工作的省级以上重点学(专)科带头人,或担任省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         (二)在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任相当于教授(境外可放宽到副教授级)职务,境外高层次临床医学人才应有所在国家或地区医师执照。 第七条 特聘团队。应以预防、治疗重大疾病为主攻方向,以市级以上重点专(学)科、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中心(高技术平台)为依托,能够提升我市卫生科技水平和服务能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团队由1名领军人才、2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成员间专业结构合理且具有关联互补性,至少配有1名3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成员已于2年内引进,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有5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有2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医疗机构、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临床、科研或管理等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二)团队领军人才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省部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或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人才,包括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青年项目除外),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双创人才”(含双创团队领军人才),省“333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特聘教授”“江苏特聘医学专家”,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临床医学中心负责人、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含候任)或相当级别人才;         2.苏州市临床医学专家团队带头人;         3.姑苏卫生A类特聘人才。         (三)团队应在近2年获得单位或相应的上级部门300万元以上无偿资助项目或平台(包括优势学科)的支持。领军人才应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列前15位)。 第八条 特聘人才。人才引进坚持补缺补短、统筹兼顾、服务发展原则。申报人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A类特聘人才         熟练掌握本专业前沿核心技术,在本学科有深厚的学术造诣或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具有带领本学科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以上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3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2位);         2.省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省级医学或公共卫生领域重点人才;         3.担任省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         4.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3篇以上,影响因子6分以上)。         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近五年在省部级(县级市、区放宽至地市级)以上医学类重点学科(专科)担任主要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掌握代表本专业先进水平的技术,具有高水平的本专业疑难病种诊治能力,能带头吸收、消化新技术,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得到同行专家认可。临床技术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手术类专科:近三年主持四级手术300台以上,完成大型手术或复杂疑难病症抢救年平均30例以上,开展过新技术新业务,应邀参加三级甲等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年平均5次以上;         2.非手术类专科:近三年主持治愈三级甲等医院重点专科病例600例以上,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年平均30例以上,主持开展过新技术新业务,应邀参加三级甲等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年平均5次以上。         (二)B类特聘人才         掌握本专业前沿核心技术,在本学科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对本学科有良好的带动作用。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近五年主持过地市级以上的科研项目2项以上,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地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3位),或地市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前2位);         2.地市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地市级医学或公共卫生领域重点人才;         3.担任地市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         4.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2篇以上,影响因子4分以上)。         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一般应具有副高级职称,近五年在省部级(县级市、区放宽至地市级)以上医学类重点学科(专科)担任专业技术学科骨干,掌握代表本专业较为先进水平的技术,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疑难病种诊治能力,能吸收、消化新技术,专业技术和业务能力得到同行专家认可。临床技术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手术类专科: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能逐步开展四级手术,近三年主持三级以上手术200台以上,完成大型手术或复杂疑难病症抢救年平均20例以上,应邀参加三级甲等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年平均3次以上;         2.非手术类专科:近三年主持治愈三级甲等医院重点专科病例500例以上,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年平均20例以上,应邀参加三级甲等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年平均3次以上。         (三)C类特聘人才         掌握本专业前沿技术,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问题的经验及从事一定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 参与地市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位),或获得地市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前3位),或地市级医学新技术引进奖二等奖以上(前3位);         2.地市级医学或公共卫生领域青年人才;         3.担任地市级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委员。         (四)D类特聘人才         具有博士学位,为首次到我市工作,采用直接认定制,分为一流院校类、市县机构创新类。         1.一流院校类。毕业院校为世界名校(最新THE、QS、U.S. News、上海交大世界大学排行200强)或所学专业为最新教育部学科评估中A档以上(前5%)相应学科。         2.市县机构创新类。普通高校毕业后引进到市直属、县级市(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九条 培养人才。人才培养坚持鼓励创新、激发活力、多学科发展原则。申报人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领军人才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一般不超过55周岁,从事临床、公卫、科研工作。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进展和前沿动态,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前沿领域赶超先进水平的能力,并在临床与公卫实践、基础与卫生应用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学术技术成就突出。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2项以上,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3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2位);         2.省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对某一疾病的防治研究有重大发现,开创了独特的治疗模式,具有良好的临床疗效,取得了显著效益;或在省内公共卫生领域担任领军人物,在较大范围有效地防治、控制和消除疾病,解决卫生技术重大难题,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         3.担任省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         4.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2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6篇以上,影响因子12分以上)。         (二)重点人才         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一般不超过45周岁。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最新进展,有独立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及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和经验,在临床与公卫实践、基础与卫生应用研究中有创新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近五年主持过地市级以上的科研课题2项以上,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 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地级市科学技术二等奖(前3位),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前2位);         2.市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对某一疾病的防治研究开创较为独特的治疗模式,具有良好的临床疗效,取得显著效益;或市内公共卫生领域担任领军人物、入选省级以上公共卫生领域专业委员会专家库或参与制定省级以上行业标准的专家,在较大范围有效地防治、控制和消除疾病,解决卫生技术难题,得到同行公认;         3.担任地市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         4.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1篇以上)。         (三)青年拔尖人才         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职称、一般不超过40周岁。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国内最新进展,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问题的经验及从事一定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 参与地市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位),或获得地市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前3位),或地市级医学新技术引进奖二等奖以上(前3位);         2. 担任地市级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委员;         3.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正式发表论文3篇以上。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十条 市卫生健康委每年发布当年度姑苏卫生人才计划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集中组织申报、评审,择优立项扶持。人才引进一般每年申报一次,人才培养每两年申报一次。引进人才仅认定一次,五年资助期满考核通过可申报培养人才;培养人才五年资助期满考核通过可滚动申报更高层次。 第十一条 人才科研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科技局组织,并按照苏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要求管理,同一负责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申报两项以上地市级科研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人及单位进行网上申报,经所在县级市(区)相关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省部属医院和市直属单位直接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第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报事项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网上评审、面试答辩等评审情况,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对符合公布的卫生紧缺学科目录、急需引进的特殊专业和公共卫生、中医药领域人才,申报C类以上特聘人才时可适当放宽基本资格和条件。 第十五条 对符合特聘人才基本资格、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相应层次特聘人才:         (一)苏州市临床医学专家团队核心骨干成员;         (二)姑苏卫生特聘团队成员;         (三)入选省部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或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人才。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对获得立项的高层次柔性人才,按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实际支付劳动报酬的30%对引才单位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人才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临床医学专家团队计划资助的人才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十七条 对获得立项的特聘团队,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及团队规模、项目投入、地方支持等综合情况,给予100-50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团队成员享受相应层次特聘人才的安家补贴或生活补贴。如引进顶尖人才(团队)的,按《苏州市引进顶尖人才(团队)“一人一策”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对获得立项的A类、B类、C类特聘人才,分别给予2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安家补贴;D类特聘人才给予20万元生活补贴。五年资助期内,可分别申请最高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5万元额度的科研项目。同一对象入选培养人才的,科研项目资助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特聘人才可采用一人一议的协议工资,经主管部门审核及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协议薪酬工资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可按还款能力(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可贷额度,A类、B类特聘人才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4倍,C类特聘人才贷款额度可分别放宽至最高限额的2倍。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特聘人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有关政策,办理用编、录用、调动等手续。 第十九条 对获得立项的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五年资助期内,可分别申请最高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额度的科研项目;同一对象入选更高层次培养对象的,一次性奖励和科研项目资助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对获得立项的事业单位特聘人才、培养人才,五年资助期内,因公出国(境)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等专业相关任务,在出国(境)计划上给予政策倾斜。 第二十一条 完善卫生人才工作激励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加大人才工作力度。对培养和引进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10~50万元奖励。单位用于人才培养和引进奖励个人的相关经费,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具体奖励范围、标准和流程等规定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金安排 第二十二条 安家补贴、生活补贴自认定下一年度起分两年拨付;一次性奖励自认定后下一年度拨付;科研项目立项后,按立项金额先期拨付70%,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按实际支出拨付剩余资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人才开发资金全额承担。安家补贴、生活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由市人才开发资金、区财政、用人单位按1∶1∶2分担,省部属医院和市直属单位由市人才开发资金、用人单位按1:1分担。省部属医院和市直属单位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由市卫生健康委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其他县级市、区参照执行。 第六章 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才入选后须签订不少于五年服务期的资助协议书,科研项目立项后须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经费使用、单位扶持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考核的主体,应健全人才工作协同保障机制,搭建发展平台,做好人才服务,落实配套政策和扶持措施。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细化工作目标,定期组织对获资助人才进行考核,每年对用人单位引才育才、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抽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与拨付经费挂钩。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县级市(区)在申报或管理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或配套经费落实不到位的,减少下一年度培养人才推荐名额,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才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履行诚信义务和合同约定。在考核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其相关待遇和资助,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的;         (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的;         (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五)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州市姑苏卫生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7〕77号)自行废止。

  • 【江苏省级】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促进江苏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和产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聘用)和管理。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改革完善制度,着力提高质量,促进产学研结合,造就创新人才。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按照国家、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运行,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机构内,经人社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         本办法所称创新基地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机构内,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批准可以委托流动站代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和聘用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兼职开展技术创新工作的组织。设有创新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设基地单位。在区域性创新基地辖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经省人社厅批准开展博士后工作的机构称为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基地分站(以下简称基地分站), 设有基地分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基地分站单位。         在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流动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兼职在创新基地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人员称兼职产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产业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省人社厅是本省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省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二)督促和指导各地区和设站(基地)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         (三)承办流动站、工作站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国家博士后资助经费申报和博士后公寓管理等事宜;         (四)负责创新基地和基地分站的审批或撤销等事宜;         (五)负责省级博士后资助经费申报、评审和审批等事宜;         (六)组织开展博士后工作检查、考核、评估、表彰等活动;         (七)指导江苏省博士后协会开展工作;         (八)协调处理本省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他事务,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六条 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受省人社厅委托,负责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基地。承担如下职责: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负责对有关地区和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筹措博士后工作经费、匹配国家和省博士后资助经费、培训管理人员等事宜;负责审核工作站、创新基地(基地分站)设立资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其他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博士后工作配套政策,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作站、创新基地(基地分站)的申报、考核、评估等相关工作,指导和协助工作站、创新基地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设站、设基地(基地分站)单位应当专门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制定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和产业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基地分站)的设立         第九条 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应符合《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省人社厅根据人社部的统一部署,受理在苏单位设立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在组织考察和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报人社部审批。         流动站、工作站增设工作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         工作站一般从开展博士后工作成绩优异的创新基地中推荐申报。         第十条 企业、研发型事业单位和市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区域性单位未设立工作站的,可申请设立创新基地,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中,研发型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800万元,产业型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2000万元。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研发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实验设备,且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已取得2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的博士后科研项目。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应在10人以上。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创新基地。         区域性单位申报创新基地,必须能组织辖区内3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事业单位同时申请设立基地分站,申请设立基地分站单位的条件可以略低于本条第一款前三项的要求。         创新基地增设工作一般每年审批一次;申请增设基地分站的材料常年受理,一般每半年审批一次。         第十一条 审批创新基地和基地分站的程序是:由拟设基地(基地分站)单位提出申请,市人社局组织考察和初评审核后上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组织专家评议后审定批准。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和产业博士后人员的聘用         第十二条 流动站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其他工作站应与相关学科的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创新基地应委托流动站代招收博士后人员;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十三条 创新基地可以根据研究项目的实际需要,聘用产业博士后人员从事技术创新工作。         第十四条 各市和流动站设站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根据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拟定的博士后研究项目,按要求向省人社厅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人员和聘用产业博士后人员的计划。         第十五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其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除特殊情况并经省人社厅并报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外,申请者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申请做产业博士后的人员需征得所在设站单位的同意,在职人员还需征得工作单位或其所在部队的同意。         第十六条 申请到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和技术创新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基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设站(基地)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聘用产业博士后人员应当进行公开招聘,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接收进站或聘用意见。         第十八条 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招收博士后人员,经设站单位审核后需报省人社厅复审。由省人社厅复审同意后将结果书面通知设站单位,并报人社部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按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有关要求办理进站手续。设站单位按季度将进站人员的有关材料报省人社厅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创新基地招聘产业博士后人员、委托非本省或军队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后,须及时将有关人员聘用或进站材料报市人社局备案,由市人社局汇总后每半年报省人社厅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创新基地应当与博士后人员、产业博士后人员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基地)工作(聘用)期限、研究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工作站、创新基地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创新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创新基地确定好博士后研究项目及招收人员等工作。工作站、创新基地应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工作站、创新基地应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目标,就博士后研究人员引进、培养和使用,以及科研项目的转化等问题与流动站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流动站应加强对联合招收工作的服务,降低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的成本,通过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联合,建立合作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条 申请招收外籍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除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外,还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涉外工作的规定,报外事部门审批。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和产业博士后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由设站单位具体负责。创新基地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由联合培养的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管理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由流动站委托设基地和基地分站单位具体负责。         流动站设站单位和各市人社局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向省人社厅提交上年度博士后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博士后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省人社厅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落户等有关手续,创新基地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由联合培养的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办理进站和落户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创新基地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应由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由工作站或创新基地(基地分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人员的研究工作。流动站或工作站单独招收的博士后人员进站后,也要选派相关专家作为博士后人员的学术(项目研究)指导人。         第二十四条 工作站、创新基地(基地分站)应根据博士后人员的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备专业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二十五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建立博士后人员的考核评估体系,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         设站(基地)单位应当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博士后人员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等。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准予出站;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或解约。博士后人员期满准予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根据需要,可送交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委员会评审。         工作站、创新基地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以工作站、创新基地为主,由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共同负责考核。         第二十六条 产业博士后人员在创新基地的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由聘用单位具体负责。备案手续由设基地单位按市人社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产业博士后人员由设基地单位按聘用协议的有关要求负责考核。         第二十八条 流动站设站单位、市人社局应分别对流动站和工作站、创新基地的博士后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省人社厅将不定期对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的博士后考核工作等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 各设站(基地或基地分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和本省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执行,或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基地或基地分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基地或基地分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或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因项目和课题研究确需延长的,应当经设站单位批准,并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聘用)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的归属和成果经转让或开发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分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相关单位的协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省人社厅的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省人社厅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规定格式编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涉密除外)。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社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创新基地委托非本省或军队流动站招收的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设基地单位应及时将其有关出站材料报市人社局备案,由市人社局汇总后每半年报省人社厅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产业博士后人员聘用期满,设基地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评定意见须送市人社局和产业博士后人员在站单位备案。市人社局每半年将本地区聘用期满产业博士后人员的评定意见报省人社厅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设站(基地)单位应充分利用本单位优势,吸引优秀博士后人员留苏工作。         第三十八条 设站(基地)单位负责在站博士后人员的思想教育。引导博士后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对弄虚作假的应予通报批评或清退,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根据《管理规定》,应予退站的人员,由设站单位作出退站处理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退站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四十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留本省工作的,凭省人社厅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落户手续;到外省(市、区)工作的,由省人社厅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外省(市、区)、军队流动站和工作站博士后出站到本省工作的,凭人社部或有关省(市、区)、军队博士后工作部门介绍信,由省人社厅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及退站的人员,应当通过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向设站单位提交个人申请,并按要求递交书面材料,由设站单位统一到省人社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设站单位或创新基地(基地分站)须按规定为博士后人员提供日常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分中央财政专项经费、省财政专项经费、设站(基地)单位自筹经费等。日常经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中央财政博士后专项经费,按国家规定管理使用。设站(基地)单位自筹的博士后经费由设站(基地)单位管理使用。省财政博士后专项经费由省人社厅管理,用于招收省资助博士后人员,重点资助流动站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并向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人员较多、博士后科研成果突出的流动站设站单位倾斜,具体申请资助办法按照《江苏省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资助形式分为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可以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具体申请办法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省设立“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主要用于择优资助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科研工作任务。其经费源于省财政划拨的省博士后科研经费专款,由省人社厅管理。列入本计划的博士后项目除省财政拨专款资助外,各地人社局和设站单位应按一定比例匹配经费支持。具体申请资助办法按照《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省设立“江苏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在站企业博士后人员为资助对象之一,择优资助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领域从事重大项目研发的企业博士后人员。对列入本计划的企业博士后人员给予每人不低于20万元的资助(免交个人所得税),其中省级财政给予每人15万元,地方财政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配套资助。具体申请资助办法按照江苏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设站和设基地(基地分站)单位对国家、省和地方划拔的博士后资助经费须设立专项会计项目,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手续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评估         第四十八条 省人社厅按照人社部制定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省实际,定期组织对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人社部。根据评估结果,省人社厅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给予指导;对已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工作站,报请人社部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 省人社厅负责制定创新基地的评估办法,各市按照省人社厅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创新基地的博士后工作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省人社厅。根据评估结果,省人社厅对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创新基地进行表彰,并优先向人社部推荐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对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省人社厅通过组织开展全省优秀博士后评选活动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各地人社局应加强日常管理,并根据本地实际开展考核、表彰等工作,对优秀的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设站(基地)单位应根据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对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22日施行的《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2008年11月17日施行的《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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