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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级】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和知识产权强市战略,持续优化我市知识产权人才生态,加快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以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助力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人才国际化引领产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苏委发〔2020〕17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紧扣打造国内领先的知识产权要素集聚高地和保护高地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核心,坚持“补短板”与“促创新”相结合,大力引进、培养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人才在激励创新、引领创新、保护创新和服务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苏州加快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提供坚强的知识产权人才保障。         第二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由中共苏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会同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以市和县级市(区)联动方式组织实施。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的组织申报、评审、立项、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级市(区)按权限对辖区内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人才)及单位进行审核推荐、日常服务和管理。各县级市(区)的相关知识产权人才计划扶持的人才是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的重点培育对象。         第三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分为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两大类。引进人才分为特聘人才A、B、C类;培养人才分为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         第四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目标是5年内全市引进和培养200名知识产权人才,其中,引进特聘人才50名,培养姑苏知识产权领军人才10名左右、姑苏知识产权重点人才40名左右、姑苏知识产权青年拔尖人才100名左右。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及单位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人才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基础。特聘人才须从苏州大市范围以外引进,重点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知识产权高级管理人才、代理人才、运营人才、专利信息分析人才、维权服务人才、技术转移人才等急需紧缺人才。         第六条 特聘人才分为A、B、C三类。申报人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A类特聘人才         具有国际化视野和战略眼光,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和社会影响力。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正高级职称或3年以上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国内外知名企业、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相关工作经历;从事知识产权工作15年以上;年工资薪金一般不低于60万元;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主持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战略规划、课题研究2项以上;         2.带领团队获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家级奖项或荣誉;         3.起草知识产权领域国家标准(前三位)或入选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库;         4.在知识产权维权、运营、涉外等业务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         (二)B类特聘人才         精通知识产权领域业务,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实践经历。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3年以上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国内外知名企业、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相关工作经历;从事知识产权工作10年以上;年工资薪金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主持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战略规划、课题研究2项以上;         2.带领团队获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省级以上奖项或荣誉;         3.起草知识产权领域省级地方标准(前三位)或入选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库;         4.在知识产权维权、运营、涉外等业务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效。         (三)C类特聘人才         精通知识产权领域业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国内外知名企业、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相关工作经历;从事知识产权工作5年以上;年工资薪金一般不低于40万元;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主持地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战略规划、课题研究2项以上;         2.带领团队获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市级奖项或荣誉;         3.起草知识产权领域市级地方标准(前三位)或入选地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库;         4.在知识产权维权、运营、涉外等业务工作中取得一定成效。         同等条件下,具有专利、商标、版权、法律、金融等相关执业资质证书或者被评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相应层次人才的优先。         第七条 对符合特聘人才基本资格、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A类特聘人才:         (一)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二)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三)世界500强企业总部知识产权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申报培养计划的知识产权人才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其中申报青年拔尖人才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人才培养周期均为五年,从入选人才计划的当年度起算,至第五个年度年底为止。特聘人才全职到岗满两年后,可申报相应层次的培养计划。         各层次申报对象的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领军人才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与知识产权相关工作15年以上,具有高水平的工作能力和统领素质,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挥行业引领和示范作用,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在企业担任较大规模知识产权团队主要负责人,主持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2项以上,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实践案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2.在较大规模且年营收不低于10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带领团队服务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10项以上,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案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3.具有正高职称,在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担任知识产权团队主要负责人,主持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或课题5项以上,在知识产权转化运营、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         (二)重点人才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与知识产权相关工作10年以上,专业能力突出,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挥带动引领作用,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在企业担任一定规模知识产权团队主要负责人,主持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3项以上,其中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不少于1项,在省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实践案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2.在中等以上规模且年营收不低于5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担任合伙人或业务负责人,带领团队服务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10项以上,在省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案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3.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在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担任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团队核心成员,主持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或课题3项以上,在知识产权转化运营、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领域取得重大成效。         (三)青年拔尖人才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与知识产权相关工作5年以上,业务能力较强,具有较高的业内认可度,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在企业担任知识产权团队主要负责人,主持过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在市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企业知识产权实践中发挥过积极作用。         2.在一定规模以上且年营收不低于3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担任合伙人或业务负责人,服务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3项以上,在市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案例中发挥过积极作用。         3.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在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担任知识产权团队核心成员,主持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或课题3项以上,在知识产权转化运营、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领域取得一定成效。         同等条件下,具有专利、商标、版权、法律、金融等相关执业资质证书或者被评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相应层次人才的优先。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发布当年度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集中组织申报、评审,择优立项扶持。人才引进一般每年申报一次,人才培养每两年申报一次。人才引进由用人单位在人员录用到岗两年内进行申报。特聘人才仅认定一次,以认定时的类别为最终标准;分层培养人才可滚动申报更高层次。         第十条 姑苏知识产权人才和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原则,原则上只接受单位申报。申报材料经申报人所在单位报属地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初审同意后,集中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省部属、市直属单位直接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报事项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面试答辩等评审情况,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报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A类、B类、C类特聘人才,分别给予2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安家补贴。(特聘人才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可按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贷款额度,A类、B类特聘人才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4倍,C类特聘人才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2倍。)特聘人才A类,姑苏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参照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第十三条 对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五年培养期内,可分别申请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项目资助;重点资助项目包括:重大活动、承担课题、标准制定、出版专著、专业培训等项目。同一对象入选更高层次培养对象的,项目资助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项目资助每年申报一次,人才凭项目计划书和详细预算申报资助。5年内,单个人才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项目资助采取个人申请和审核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培训。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单位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知识产权工程师、总监、总裁、服务人才以及知识产权专题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支持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第十六条 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工作激励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加大人才工作力度。对引进和培养人才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次奖励。具体奖励范围、标准和流程等规定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金安排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安家补贴、项目资助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分担,市属单位的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市级承担的安家补贴从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市级承担的项目资助经费从市市场监管局相应的专项资金中列支。奖励资金、培训基地建设经费由市从市市场监管局相应的专项资金承担。         第十八条 安家补贴自认定并完成购房手续后下一年度起分两年拨付;资助项目立项后,按项目预算先期拨付50%的启动经费,项目结束并经考察达成预期目标的,在额度内按实际支出拨付剩余资助经费。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培养人才入选后须签订培养期协议书,资助项目立项后须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经费使用、单位扶持措施等。         第二十条 受资助对象申请资助时存在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受资助对象在资助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调往外地的,取消资助资格。         第二十一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因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目标的人才予以免责,不做负面评价。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县级市(区)在申报或管理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或配套经费落实不到位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 【江苏省级】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苏组通[200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又好又快地推进“两个率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2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一五”期间,实施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引进计划),重点围绕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引进500名左右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若干人才团队,促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带动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在核心技术及重大产品的自主创新方面进入国内一流或国际先进行列,打造一批快速发展、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和企业群。    第三条 引进计划按照突出重点、企业为主、项目带动、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构建创业创新平台,大力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审定年度引才工作计划和引才指南;     2.审定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的年度经费预(决)算;     3.协调解决引进计划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由省委组织部分管部长任组长,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以上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 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综合和协调工作;省发改委、省经贸委主要负责提供江苏重点产业发展目录,审查引进人才的投资方向;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省内重点骨干企业或其他创业创新载体自主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工作;负责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对引进人才的配套支持,优先推荐引进人才承担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省人事厅主要负责组团赴海外宣传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受理其申报材料;对引进人才的学历、资质等进行审查,为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相关手续,落实引进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的落实和跟踪管理。   第六条 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引进计划的具体实施细则;    2、编制并发布年度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指南,受理引进计划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年度资助对象及经费方案;    3、建立资助人员档案,对其创业创新情况进行跟踪;    4、负责向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汇报计划执行情况;    5、协调落实人才引进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省科技厅、人事部门按照分工长年受理申报材料。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专家评审。 第三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面向省外,特别是海外重点引进以下人才:    1.我省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工程及新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所急需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究开发专家;    2.落户我省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创办科技型企业,其产品符合我省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企业领军人才。    第九条 引进的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取得了较突出的业绩;    3、拥有高级职称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4、年度驻我省工作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条 征集引才需求。根据本省重点产业发展目录,由相关部门向省内重点企业和创业创新载体(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征求引才需求,编制引才目录。    第十一条 发布与对接。向省外发布江苏年度重点引才目录,符合引才目录的海内外人才与省内相关企业和创业创新载体对接。省内重点企业和创业创新载体应根据发展需要,多渠道与省外人才开展引才对接,大力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第十二条 申报与推荐。经成功对接并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由相关企业、创业创新载体负责申报引进人才资助计划,其中省(部)属企业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其它相关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向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经省辖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并报市人才工作小组研究同意后,统一报送省科技厅。暂未落实合作企业或创业地点的海外、省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由个人向地方人数部门申报资助计划,经省辖市人事部门组织评审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统一报送省人事厅。该类人才也可以直接向省人事厅申报资助计划。 申报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申请书; 2.引进人才的企业或引进人才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进人才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4.引进人才的企业与引进人才的合作协议或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计划书; 5.可以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6. 暂未落实合作企业或创业地点的引进人才提供以上1、3、5款材料和经过论证的项目实施计划书。    第十三条 评审与审定。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由科技、企业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资深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研发专家的管理能力、研发水平进行评价;对引进人才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所实施项目的技术先进性与可行性、市场潜力、实施风险、预期经济效益进行评审,形成推荐理由和推荐意见。所评定的引进人才资助名单,由协调小组审定,审定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引进人才资金资助计划。 第五章 资助及其待遇    第十四条 设立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列入省级预算。对新引进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团队)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创新资金资助,对已获市、县(市、区)资助的创业创新人才,其创业创新成效显著的,可择优给予持续资助。人才引进资金资助计划一经下达,即向申报单位拨付相应经费,由单位直接拨付给引进人才个人。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的依托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以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引进人才依托单位已经为其项目实施提供仪器设备、工作场所、资金支持、风险投资等配套支持的,引进计划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引进计划所引进的人才除享受本省各地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享受以下优先: (1)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的国家科技计划; (2)省及省以下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高层次创业创新引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优先向国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引进人才的项目; (4)优先享受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5)优先进入省实施的“创业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和“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6)引进人才所在地党委、政府根据引进人才个人意愿负责解决其子女入学等实际困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苏州市级】姑苏体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和人才强体战略,进一步加强体育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我市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部署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姑苏体育人才计划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苏州市体育局组织实施,分为人才引进、分层培养两大类。 第三条 姑苏体育人才计划目标是5年内在全市各级各类体育单位,引进10名特聘人才,分层次培养10名体育领军人才、20名体育重点人才、30名体育青年拔尖人才。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四条 根据我市体育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着力面向全国,从苏州大市以外全职引进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体育教练员作为特聘人才。 第五条 特聘人才分A、B、C三类,采取审核认定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A类特聘人才。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正高级职称,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且了解国内外竞技体育发展状况,掌握国际上体育训练最新技术。所带运动员在国际一类比赛中获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六名。         (二)B类特聘人才。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副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且了解国内外竞技体育发展状况,掌握国际上本项目训练最新技术。所带运动员入选奥运会参赛,或在全运会竞技类比赛中取得前六名。         (三)C类特聘人才。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且通晓体育训练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了解国内外竞技体育发展状况,掌握国际上本项目训练最新技术,所带运动员入选全运会竞技类比赛,或在省运会上取得过前三名。 第六条 符合《关于创新编制岗位管理鼓励事业单位引进高端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苏编办通〔2017〕32号)的特聘人才可使用编制“绿灯”政策,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为特聘体育教练员设立特聘岗位。 第七条 特聘体育教练员可采用“一人一议”的协议工资,经主管部门审核及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协议薪酬工资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八条 特聘体育教练员按A、B、C三类分别给予最高2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安家补贴,自认定并完成购房手续后下一年度起分两年拨付。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可按还款能力(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可贷额度,其中A类、B类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4倍,C类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2倍;配偶、子女随迁需落户的,由用人单位协助办理。 第九条 特聘人才引进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用人单位考察。         由用人单位组织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其专业技术水平、学术研究方向等。经考察拟引进的,形成综合材料报当地体育部门。市属或无法归口到县级市(区)的体育单位直接报苏州市体育局。         (二)主管单位审核。         体育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同意引进的,经当地人才办审核后,报苏州市体育局。         (三)市级复核认定。         市体育局对符合引进标准的特聘人才进行复核,报人社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经市人才办同意后,将复核结果反馈属地体育部门。         (四)用人单位办理。         高层次人才或取得相应成绩的特殊人才,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可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办理录用或调动手续。 第三章 分层培养 第十条 实施体育人才分层培养计划,分为体育领军人才、体育重点人才和体育青年拔尖人才三个层次,每两年组织一次。体育特聘人才在苏全职到岗满两年后,可申报相应层次的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本着鼓励创新、激发活力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体育人才分层培养计划的体育人才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各层次申报对象的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领军人才。         1.教练员。申报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一般不超过55周岁。精通体育训练专业基础理论,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流的带队能力,了解和掌握国内、国际最新的科学训练方法和手段,是相关体育运动项目带头人,在专业领域发表过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一定数量专业论文,所带运动员或输送运动员(7年之内)取得国际一类比赛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优异成绩。         2.运动员。近三年获得奥运会前三名、国际大赛取得杰出成绩的现役运动员,符合服役年龄要求,且具有较大发展前途。         (二)重点人才。         1.教练员。申报重点人才培养计划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一般不超过45周岁。通晓体育训练专业基础理论,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带队能力,了解和掌握国内、国际上先进的科学训练方法和手段,在相关专业领域发表过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一定数量专业论文,所带运动员或输送运动员(7年之内)取得国内一类比赛个人项目第一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优异成绩。         2.运动员。近三年参加奥运会取得成绩、国际大赛、洲际大赛取得优异成绩的现役运动员,符合服役年龄要求,且具有较大发展前途。         (三)青年拔尖人才。         1.教练员。申报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一般不超过40周岁。有较好的体育训练专业基础理论,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带队能力,了解和掌握本项目国内先进训练方法和手段,在相关专业领域发表过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专业论文,所带运动员或输送运动员(7年之内)取得优异成绩(入选参加国际一类比赛取得前八名或国内一类比赛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六名或近两届省运会取得金牌4枚以上)。         2.运动员。近三年入选奥运会,或获得全运会冠军且多次取得全国比赛冠军的现役运动员,符合服役年龄要求,且具有较大发展前途。 第十三条 对列入体育领军人才、重点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相应层次培养计划的人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自认定后下一年度一次性拨付。特聘A类人才、体育领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子女教育、医疗保健等高层次人才相应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列入体育领军人才、重点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相应层次培养计划的人才,在5年培养周期内(自认定后下一年度起计),按照项目化方式,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3万元、2万元培养资助额度。重点资助团队建设、平台建设、国际合作、学术交流等项目。培养资助侧重于目前体育事业急需解决的难题和重点问题,且不得与已获得各级各类资助的项目重复,禁止同一项目多头申报。资助项目与苏州市体育局年度局管课题项目同步申报、同批评审。 第十五条 培养资助每年申报一次,人才凭项目计划书和详细预算申报资助,经体育主管部门评审立项后,按预算先期拨付50%的启动经费。项目结束并经考察达成预期目标的,在额度内按实际支出拨付资助。5年内,单个人才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培养资助经费按规定拨付至人才所在单位,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培养资助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由苏州市体育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体育人才和培养资助申报按属地化原则,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各县级市(区)体育单位通过当地体育部门向苏州市体育局申报,市属或无法归口到县级市(区)的体育单位直接向苏州市体育局申报。申报须经单位推荐、资格审查、遴选上报、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社会公示等程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认后拨付奖励和资助。公示有异议的,由苏州市体育局负责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考核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主体,应认真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搭建发展平台,落实配套政策,对获评的各类体育人才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八年的服务协议,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业绩和经费使用等情况。用人单位在申报人才和培养资助中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或配套经费落实不到位的,取消该单位设置特聘人才引进岗位和推荐分层培养对象的资格。 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部门应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细化工作目标,定期组织对获资助人才进行考核,并每年对用人单位引才育才、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抽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与拨付经费挂钩。人才在考核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任合同,取消其相关待遇和资助,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的;         (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的;         (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         (五)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全额承担。安家补贴、培养资助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由市、区财政按1:1分担,市属单位的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市级承担的安家补贴从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市级承担的培养资助从体育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引进的特聘人才仅认定一次,安家补贴以认定时的类别为最终标准。分层培养的体育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滚动培养,同一对象入选更高层次培养对象的,一次性奖励和培养资助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级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江苏省级】“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改革实施办法

            “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省“双创计划”)自2007年实施以来,吸引集聚了一大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苏创新创业,打造了江苏引进人才的品牌工程。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新思想,结合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省“双创计划”提档升级,为我省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省“双创计划”改革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管人才、政治引领,坚持统分结合、集成支持,坚持市场导向、激发主体,坚持分类评价、提升质效。         第二条 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分类建立健全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         (一)突出品德评价。坚持德才兼备,把品德作为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省有关主管部门要就推荐对象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等进行考察,德的方面有问题的,一律不得推荐,已入选的及时予以惩戒、退出。         (二)强化市场评价。对创业类和企业创新类人才,注重将其本人出资金额、企业所付薪酬,以及获得政府和社会资本支持等客观情况作为重要评价指标,权重提高至50%。         (三)重视地方评价。各地根据本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等,对申报的双创人才项目分别提出重点推荐、优先推荐、一般推荐意见。将推荐单位评级情况及人才获市县人才计划资助情况作为重要评价指标,更好地对接地方需求。         (四)开辟绿色通道。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顶尖人才和团队,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顶级支持。探索优秀青年人才举荐制,组建人才举荐委员会,聘请科研、产业等领域的顶尖专家、企业家担任举荐委员,每人每年可举荐不超过两名优秀青年人才,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直接列入资助范围。         第三条 省“双创计划”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省委组织部履行牵头抓总职能,统筹做好政策设计、过程监督和协调服务。在省有关部门设立平台,承接项目受理、资格审查和评审具体实施工作。专家评委由省委组织部委托第三方负责邀请。有关项目及平台部门如下。         (一)“双创人才”项目由6个平台承接。创业类和企业创新类由省科技厅和省人社厅轮流承担,高校创新类由省教育厅承担,科研院所创新类由省科技厅承担,卫生创新类由省卫计委承担,文化创新类由省委宣传部承担,高技能创新类由省人社厅承担。         (二)“双创团队”项目由7个平台承接。科技类由省科技厅承接,战略性新兴产业类由省发改委承接,软件和互联网类由省经信委承接,教育类由省教育厅承接,现代农业类由省农委承接,服务外包类由省商务厅承接,卫生类由省卫计委承接。原诺贝尔奖获得者类、外国院士类和“千人计划”研究院类不再单独设置,归口到其他相应类别。         (三)“双创博士”项目由4个平台承接。创业类、企业博士后类由省人社厅承接,企业创新类、世界名校类(科研院所创新)由省科技厅承接,县级医院创新类、世界名校类(医院创新)由省卫计委承接,世界名校类(高校创新)由省教育厅承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可对项目类别及平台部门进行调整。         第四条 坚持谁推荐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切实完善遴选工作程序。遴选工作流程为:省委组织部部署年度遴选工作,各地各部门组织申报,平台部门开展资格审查,省委组织部委托第三方邀请评委、协调评审工作,平台部门组织集中评审,评审结果先后经省人才办主任会议、省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下发通知。         (一)压实推荐责任。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要就所推荐人才和项目信息承担把关责任。对创业类人才项目,由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地考察并出具书面报告。基本条件评价,由各设区市委组织部负责,省委组织部组织各设区市委组织部交叉复核确定。         (二)从严资格审查。各平台部门对照相关资格条件要求,就申报对象及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按时向省委组织部提交审查报告。省委组织部根据情况,对平台部门提交的审查结果进行抽查。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后,由省委组织部扎口反馈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         (三)规范评审组织。评审工作由平台部门负责。省委组织部协调统一时间集中进行,过程实行全封闭。评委全部来自省外,包括技术专家、管理专家、企业家、风投专家等,具体由省委组织部根据平台部门提出的需求,委托第三方采取临时指定、专人负责、单线联系的方式邀请。         (四)加强全程监督。省委组织部牵头,成员单位、纪检监察机关、人才代表参与,成立评审巡查工作队伍,对评审工作全过程严格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弄虚作假、说情打招呼、泄露评委名单等违规违纪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关地方(单位)通报批评、扣减当年入选名额、取消来年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五条 优化资助结构和方式, 突出加大对“高精尖缺”人才的支持力度。根据评审结果排序,对“双创人才”分别按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对“双创团队”分别按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对“双创博士”按15万元标准给予资助。对50万元及以下项目资助,一次性拨付到各地,由各地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或一次性资助到位,确保用当其时。         第六条 加强与各地各部门人才工程、 产业项目、科技政策等配套衔接,整合资源优势,形成支持合力。探索“拨+投+贷”联动的资助模式,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入选人才创新创业。对省“双创计划”项目类别和评价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扣减直至取消“双创博士”中除世界名校类博士以外的类别,推动相关部门出台博士集聚计划来承接。         第七条 建立跟奖跟补机制, 对创新创业取得重大成就、为地方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以及引才用才投入力度大、成效突出的地方和单位给予重点奖励。推进落实引才奖励制度,对成功引进急需紧缺双创人才的专业社会组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引才奖励。         第八条 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 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克服评价考核过于频繁的倾向。省委组织部联合财政等相关部门,以3年为一个周期,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评价考核周期,鼓励持续研究和长期积累。         第九条 加强政治引领、 政治吸纳,注意将入选人才纳入各级党委联系范围,加强常态化联系服务。深入开展“爱国•奋斗•贡献”精神教育活动,广泛组织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宣讲,组织红色教育和国情考察,引导入选人才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引领创新,担当道义。         第十条 建立人才评价标准动态更新调整机制,遵循不同类型人才成长规律,科学设置人才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省“双创计划”是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专有名称,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以省“双创计划”名义组织相关活动,严禁以商业目的或者潜在商业目的使用省“双创计划”名称及标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未尽事宜,参照以往做法执行。

  • 【江苏省级】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改革实施办法

            江苏省“333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以下简称省“333 工程”)自1997 年实施以来,培养造就了一大批中青年优秀人才,打造了具有江苏特色的人才培养品牌工程。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新思想,结合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省“333 工程”创新发展,为我省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省“333 工程”改革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管人才、政治引领,坚持统分结合、多元培养,坚持分类评价、发挥作用,坚持相互贯通、上下联动。   第二条 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分类建立健全涵盖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有关领域和评价标准进一步突出如下条件。   (一)突出品德评价,坚持德才兼备,把品德作为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省有关牵头部门要对推荐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等进行考察,有学术造假、职业道德失范等方面问题的,一律不得推荐,已入选的及时予以惩戒、退出。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进一步突出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良好应用前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市级科技进步奖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重要贡献人员。   (三)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一步突出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得到国内外同行的公认,并以市场为导向,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在医药卫生领域,进一步突出医德高尚、医疗技术精湛,疑难、危重病症诊治水平高,或在较大范围有效地预防、控制公共卫生问题,为全省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居民健康保障以及医疗新技术引进推广作出重大贡献,在行业内有较高认可度,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新技术引进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五)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进一步突出取得富有创见性的研究成果,创新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对该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产生很大推动作用,在学术界有重大影响,学术水平居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地位,或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解决重大难题,取得显著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奖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六)在宣传文化、基础教育领域,进一步突出对我省宣传文化和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为省内外同行所公认,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第三条 省“333 工程”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省委组织部履行牵头抓总职能,统筹做好政策设计、过程监督和协调服务。在省有关部门设立平台,承接具体实施工作。省人社厅设立人才选拔组织平台,承接省“333 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的具体遴选组织工作;省科技厅设立人才项目资助管理平台,承接科研项目遴选和项目结题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专家评委由省委组织部委托第三方负责邀请。省“333 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选拔仍由各设区市和省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可对平台部门进行调整。   第四条 坚持谁推荐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切实完善培养对象遴选工作程序。遴选工作流程为:省委组织部部署遴选工作,各地各部门组织申报,省人社厅开展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面上资格审查、评审组织,省委组织部汇总评审结果,提交省“333 工程”专家委员会审议,先后经省人才办主任会议、省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委组织部下发通知。其中,第一层次培养对象人选需报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人选评审结果报省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结果由省委组织部负责公示。   (一)压实推荐责任。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省有关牵头部门要就所推荐人才和项目信息承担把关责任。完成申报对象资格初审后,以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省有关牵头部门名义出具组织推荐报告,报省委组织部。   (二)严格资格审查。受理的申报对象及其材料,由省人社厅对照相关条件要求严格进行审查,按时向省委组织部提交资格审查报告。省委组织部根据情况,对资格审查结果进行抽查。资格审查结果由省委组织部扎口反馈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省有关牵头部门。   (三)改进评审程序。按照评审组织和评审专家邀请互不交叉要求,省人社厅提出评审组织工作方案,报省委组织部审定后实施。省委组织部根据省人社厅提出的评审专家需求,协调第三方通过国家权威部门或机构独立邀请省外专家担任评委,并安排在省外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一般由院士或行业知名专家担任组长。   (四)加强巡视监督。省委组织部牵头,成员单位、纪检监察机关、人才代表参与,成立评审巡查工作队伍,对评审工作全过程严格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关地方(单位)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五条 项目遴选的组织流程,具体参照培养对象遴选程序执行。   第六条 加强青年人才培养,进一步扩大第三层次青年人才规模,从目前每期5000人增加至6000人。第三层次选拔对象中35 周岁以下的,原则上入选比例不低于20%。   第七条 提高本土人才培养质效,探索成立省“333 工程”第一层次中青年首席科学家工作室,落实人才培养导师制。加强对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管理,突出动态考核,建立退出机制,确保培养对象能进能出,激发向上动力。   第八条 加强政治引领、政治吸纳,注意将入选人才纳入各级党委联系范围,加强常态化联系服务。深入开展“爱国·奋斗·贡献”精神教育活动,广泛组织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宣讲,组织红色教育和国情考察,引导入选人才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引领创新,担当道义。   第九条 省“333 工程”是江苏省本土高层次优秀人才培养工程的专有名称,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以省“333 工程”名义组织相关活动,严禁以商业目的或者潜在商业目的使用省“333 工程”名称及标志。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未涉及修改部分,仍参照《江苏省第五期“333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苏人才办〔2016〕7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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