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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数字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园管〔2022〕40号
级别:园区本级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政策,园区本级,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贯彻落实《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苏州工业园区数字金融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聚焦金融产业数字化转型,完善数字金融创新生态,打造长三角特色、全国领先的数字金融创新示范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对象

面向数字金融创新要素,重点引进持牌金融机构的数字金融项目,培育数字金融创新型生态企业,推动数字金融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金融和科技融合发展,建立数字金融示范应用体系。

(一) 持牌金融机构设立的数字金融项目:银行、证券、保险、征信、支付、基金、互联网金融等持牌金融机构在园区设立的数字金融项目,包括独立法人公司、业务总部、总部级研究中心和创新实验室等。

(二) 数字金融创新企业: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金融业务进行革新的园区科技企业。上述企业与持牌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或搭建公共数字金融服务平台,提供数字金融应用解决方案。

二、重点支持政策

(一)支持金融机构数字金融项目引进。对持牌金融机构新设数字金融平台或子公司,人员规模超50人,经认定后给予人才引进经费,本科人员3万元/年,硕士及以上5万元/年,三年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员以属地缴纳社保或税收为准。

(二)推动数字金融创新企业落户。数字金融企业落户园区,满足营业收入中30%(含)以上来自于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不低于50%,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月租金的50%,补贴金额不超过40元/平米/月,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人员规模超30人的数字金融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开办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给予人才引进经费,本科人员3万元/年,硕士及以上5万元/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员以属地缴纳社保或税收为准。

(三)提升数字金融创新平台运营能力。鼓励设立金融数据服务、金融征信、金融信创、供应链金融、联合创新中心等数字金融公共服务平台,评定后根据等级给予每年50万元、100万元或200万元运营补贴,平台获得国家级资质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做大数字金融创新孵化载体。引导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机构设立数字金融众创空间或开放实验室,经认定后根据等级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的启动资金。

(五)促进数字金融创新应用示范。以应用场景为导向,鼓励金融机构或企业开发数字金融创新应用,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个示范项目,经评定后分三等次并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市级数字金融创新项目评选;鼓励申报央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应用,获评国家级资质新增20万元奖励。

(六)丰富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引导数字人民币产业生态机构开发应用,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个试点场景,对于首创的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评定后给予30万元奖励;针对普惠性、具有示范意义的数字人民币场景,评定后给予10万元奖励;获奖项目优先推荐市级数字人民币试点应用场景评选。

(七)鼓励数字金融企业规模化发展。支持数字金融企业做大金融专项业务,金融专项业务年收入首次实现超1000万元、且增长率超30%,给予50万元成长性奖励;金融专项业务年收入首次超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突破奖励。

(八)支持数字金融人才申报园区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工程。设立数字金融领军人才专项,参照《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深入实施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的实施办法》实施;获批项目推荐申报园区数字金融相关产业基金,予以投资支持。

(九)支持举办数字金融博览会。通过举办数字金融展会,展示最新数字金融应用和区域创新发展环境,打造园区数字金融品牌,为建设长三角数字金融服务基地提供支撑。

(十)增强数字金融行业服务能力。支持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等完善数字金融生态圈,促进国际间、区域间和企业间的交流合作,加强行业分析研究,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加大园区数字金融品牌宣传,举办数字金融论坛活动等。

(十一)表彰数字金融突出贡献。针对推进园区数字金融创新发展的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并推荐相关人才申报园区高端和急需人才奖励计划。

(十二)有效防控数字金融创新风险。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加强对数字金融风险的识别,基于央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营造苏州自贸片区安全稳定的金融生态环境。

三、附则

(一) 本意见实施前的金融科技项目按《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9〕7号)政策执行完毕。

(二) 由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牵头,建立数字金融项目审议联席会议制度,经会议初审后形成政策兑现方案,报园区管委会审核。如有本意见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上级政策配套和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 对于超过本意见支持范围的重大数字金融项目,经园区管委会专题会议审核认定,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兑现。

(四) 本意见自2022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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