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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瞪羚企业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

苏园管〔2018〕67号
级别:园区本级状态: 有效
分类:科技创新政策,园区本级,瞪羚企业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为高质量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集聚资源、提升效能,构建分层分类的企业扶持体系,着力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速度快、市场潜力大的创新型高科技企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依据瞪羚企业已跨过创业艰难期,进入高成长期的独特发展规律,结合其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需求,集聚各类资源,提供服务,激发企业高速成长潜力。重点聚焦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培育一批具有技术含量高、成长速度快、盈利能力强、产业模式新、高端要素集聚的瞪羚标杆企业集群,为园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注入新动能。到2020年,培育瞪羚企业150家、瞪羚培育企业200家。

        二、培育对象

        瞪羚企业:企业总部注册在园区,成立10年内,未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5亿元;近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

        瞪羚培育企业:企业总部注册在园区,成立8年内,未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江苏省高企培育库,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近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

        三、支持措施

        1、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新通过认定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2、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或瞪羚培育企业,根据其销售、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人才引进、税收贡献等进行综合评定,给予一定支持。

        3、经认定的瞪羚企业及瞪羚培育企业,优先享受园区各类科技政策支持,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

        4、经认定的瞪羚企业及瞪羚培育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可优先享受园区高层次和紧缺人才优惠政策及园区人才安居工程相关政策支持。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人才优先推荐申报上级人才项目。

        5、经认定的瞪羚企业及瞪羚培育企业,经评估,可优先享受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基金、扎根贷等科技金融政策支持。

        6、经认定的瞪羚企业及瞪羚培育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优先提供土地或可分割载体转让保障。

        7、经认定的瞪羚企业及瞪羚培育企业,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购政策,优先采购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

        四、组织保障

        (一)瞪羚企业培育工作由科信局组织实施。园区瞪羚培育企业,由企业自主申报、各载体和功能区推荐,经专家评审后择优入库培育。科信局负责瞪羚培育企业的认定入库及政策兑现,各功能区负责企业服务与跟踪管理。

        (二)园区瞪羚培育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评审,入库企业可享受当年度政策支持。单个企业培育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五、其他说明

        (一)对成立时间超过10年但其他条件达到瞪羚企业标准的企业,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同类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三年。本意见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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