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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苏科技规〔2018〕359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江苏省级,科技计划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保证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围绕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有效集聚和利用全球科技资源,重点支持国际产学研合作,提升我省开放创新水平和产业国际竞争力;服务全省开放创新大局,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新时期对外开放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设立重点国别产业技术研发合作、政府间双边创新合作、“一带一路”创新合作、创新国际化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类别;优先支持与我省签署双边合作联合资助机制协议的政府间双边创新合作项目。

        第四条  凡列入本计划,并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资金下达、经费使用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省评审(咨询)专家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参与项目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项目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评估、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四)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研究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实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七)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项目实施的各类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评价。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项目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

        (二)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及时协调划拨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四)协助或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五)协调项目的实施推进,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

        (六)实施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统计工作;

        (七)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申报、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二)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具备必要科研基础、如实提交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

        (三)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

        (四)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五)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六)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七)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等中介机构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九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根据受委托权限,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受理、项目评审、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工作。受委托的评审(咨询)专家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根据受委托事项,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全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需求,每年编制发布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申报通知编制工作采取需求征集、调研座谈等形式,广泛听取企业、高校院所、地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各方意见及建议,经会省财政厅后,向社会正式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实施期一般二至四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部省属本科高校项目由高校直接审核推荐。

        第十三条  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组织,可根据项目申报要求申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明确一家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其余作为国内合作单位。

        第十四条  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于政府间双边创新合作项目采取择优推荐双边协商确定;对于国家或我省政府推动的探索性、示范性国际创新合作项目,可在我省合作优势独特的单位或地区定向委托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间双边创新合作类项目的申报依据省科技厅与外方主管部门具体商定的征集方式实施项目申报。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直接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采取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等形式进行咨询(论证)。专家一般应从省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遴选,并实行回避、随机遴选、保密和轮换制度。项目评审中要注意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励等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并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向全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科技厅正式立项。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后,由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省科技项目合同;项目合同中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关键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报书中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项目申报书经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在申报、评审、立项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会同外方合作单位,根据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中外合作方应按照项目组织进度要求,加强项目合作期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承担项目实施和管理责任,履行合同义务,制定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方案,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并为项目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通过全程跟进、集中汇报等方式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判断项目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人员的履约能力等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有关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中方合作单位、一般研发人员、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等进行变更,但不降低研究目标和任务完成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提出调整建议,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后实施,相关手续作为项目结题验收、评估评价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约定的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外方合作单位、项目主要研究目标或关键考核指标调整等发生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因客观原因不能在合同期内完成研发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实施结束期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复。一般允许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监管工作,在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同时提出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终止、撤销等相关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周期三年以下(含三年)的项目一般不进行过程检查,由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对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重点项目、分年度拨款项目,由省科技厅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中期检查,原则上在项目实施期内只实施一次现场检查,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年度在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执行情况信息表,项目执行情况信息表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八条  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在省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相关调剂手续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并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查程序。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科研项目资金拨付,应简化拨付程序,加快拨付进度,非省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省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可一次性申请全部用款计划,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支付方式并随时支付。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科研项目的结题财务验收审计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完善结题财务验收审计管理工作指引,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省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将省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省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结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可以直接使用。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根据国家、省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省科技厅、财政厅将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强制终止或撤销项目,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验收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满应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开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主动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和项目验收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项目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一般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必要时由省科技厅直接实施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主要依据,验收专家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进行逐项评判,对主要考核指标和研发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判断,严禁成果冲抵等弄虚作假行为;验收工作应突出对代表性成果和实施效果的评价,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励等倾向;由承担单位筛选提交不超过3项代表性成果,经验收专家组评议,属合同约定的关键性指标,且成果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的,其数量考核指标完成率可仅作参考。除特别规定外,经济指标一般不作为验收考核内容。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一般不少于1人。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八条  验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的基础上,可采取听取汇报、提问质询、实地考察、评议等方式,形成明确验收结论(通过或不通过)。经验收专家组综合评议,达到以下条件的项目为通过验收。

        (一)提供的验收材料真实完整;

        (二)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考核目标,或完成合同约定的大多数考核目标且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代表性成果;

        (三)经费使用合规。

        第三十九条  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总结结题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科技厅同意后,予以总结结题处理,不记入信用记录。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终止项目的报告,并附已做工作的书面总结,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科技厅。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申请终止的,不记入信用记录。

        (一)因外方合作单位在合作过程中退出或不履行合作协议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

        (二)经实践证明,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

        (三)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四)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

        (五)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省科技厅审核后,视情给予强制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并记入信用记录。

        (一)项目实施期间未开展实质性研发工作,且经督促后仍未改进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

        (三)项目经费使用存在故意违规行为,不按要求或无法进行整改,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专业机构或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五)其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停产倒闭破产等客观原因,无法配合主管部门正常履行项目验收程序的,由地方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终止项目的报告,不记入信用记录。

        第四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总结、申请终止、强制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结余经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经费使用严重违规、强制终止或撤销项目、验收不通过等失信行为的,相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不定期进行复核和抽查。项目验收核查结果纳入对项目主管部门信用评估范围;对项目验收组织不规范、存在问题较多的项目主管部门,省科技厅将其记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省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负主体责任,应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对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非涉密的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前,应在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纳入省科技报告系统,向社会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职责,将科技报告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督促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认真做好本单位科技报告的审查和呈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将撰写科技报告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项目合同书要求,按时完成科技报告。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牵头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建立健全以研发质量为导向的绩效评价制度,完善绩效考核细则,注重中长期创新绩效,主要考核评价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以及经济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原则上在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的3至5年内开展绩效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十八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职、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合作外方退出、合作外方不履行合作协议、或其他不可预见且目前不能克服的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项目预定目标的,经专家审议、双边联委会认可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报省科技厅批准后可对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不作负面评价;对项目进行立项支持或经费资助,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支持或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等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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