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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级】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2023—2025年)

            中小企业联系千家万户,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有关任务要求,破解当前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能力薄弱等难题,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赋智”中小企业,持续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更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特开展本行动。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供需两端发力,深挖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需求,强化科技成果有效供给,畅通技术供需对接渠道,持续提升中小企业技术实力,建立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发展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助力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建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基本原则         目标导向。围绕中小企业核心技术能力提升,聚焦科技成果有效推广应用,充分发挥新型体制机制优势,创新工作方法,加速科技成果向中小企业集聚。整合政产学研用资源优势,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精准性、有效性,满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求。         协同联动。推动政产学研用金各方主体精准发力,加强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统筹和协同,促进产学研、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形成科技成果有效赋智中小企业的工作合力。         系统推进。坚持把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作为一项长期战略和系统性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个性化需求,有步骤、成体系地推进各项赋智举措,确保有成果、转得好、持续转。         赋智提升。把握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变革方向,推动中小企业理念、组织、管理、技术、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先进适用技术供给和赋能应用,提升中小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健全成果项目库和企业需求库,完善赋智对接平台体系,遴选一批优质的科技成果评价和转移转化机构,推动一批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到中小企业落地转化;开展不少于30场赋智“深度行”活动,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实现产学研用深度合作;围绕培育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健全成果转化服务格局,促进中小企业产出更多高质量科技成果,形成闭环激励机制,构建成果“常态化”汇聚、供需“精准化”对接、服务“体系化”布局的创新生态,实现成果价值和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成果“常态化”汇聚         1.丰富科技成果来源。针对中小企业的创新需求,分层次、分领域建设科技成果项目库,推动成果项目库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用得起、用得上、用得好”的科技成果。加强对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统筹指导,依托科技成果多方评价体系,建立行业和地方常态化筛选报送机制。做好国家财政资金、政策支持的项目评价,推动相关项目成果入库。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和转移转化机构作用,探索利用科技成果“自我声明”的承诺制新模式,开展赛展会等活动,扩大优秀科技成果来源。         2.强化产业需求牵引。依托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和第三方机构,组织园区、基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等,常态化征集中小企业创新需求,以需求牵引高质量成果产出,提升技术创新精准性,高效驱动成果转化。支持地方依托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深度挖掘中小企业多样化技术需求,分级分类梳理形成科技成果需求库,做好与成果项目库的对接。         3.加大先进适用技术供给。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各类重点实验室、科技型骨干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加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供给并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增强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机器人、工业互联网等为代表的智能技术的供给及推广,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智能制造与建造,通过智能化技术改造和“上云上平台”,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科研仪器、数字基础设施、中试基地、数据库等基础创新资源,支持各类先导区、示范区、产业基地、集群等共享测试验证能力,优化壮大开源社区,降低中小企业的创新成本。         (二)实施供需“精准化”对接         4.加大科技成果数据开放共享。完善赋智对接平台体系,推动现有成果库、需求库等资源整合,提升成果展示、需求梳理、技术交易、能力培育、场景示范等“一站式”服务能力。依托科技成果评价和转移转化机构,加强细分领域的成果梳理和精准对接。选择若干地区,探索构建面向当地产业需求的赋智对接服务节点。通过线上线下结合、公益性服务和增值性服务互补发展,持续提升平台服务广度深度和质量水平。         5.持续开展赋智“深度行”活动。强化部省联动,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专业机构等在地方每年开展不少于10场“深度行”活动,通过大会论坛、成果路演、供需对接、展览展示、产融对接等多种形式,加强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拓宽中小企业技术获取渠道,加速成果转移转化。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经济圈等优势产业集聚区率先开展“深度行”活动,支持在东北老工业基地、中西部地区围绕地方产业发展需求举办“深度行”活动,形成“月月有活动、季季出亮点、年年有成效”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为中小企业培优扶强营造良好环境。         6.促进大中小企业合作。落实大中小企业“携手行动”,持续开展“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发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服务平台作用,助力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为大企业的最佳“合伙人”。推动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仪器设备、实验室等,引导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合作,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大企业通过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向中小企业转移转化,引导大企业通过生态构建、基地培育、内部孵化、赋智带动、数据联通等方式打造一批大中小企业融通典型模式,有效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7.加强产学研协同。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中小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结对子”,支持中小企业围绕技术瓶颈和特殊技术难题“发榜”,高校、科研院所“揭榜”,建立联合式、订单式技术研发新模式,实现科技成果与中小企业需求精准对接。举办产教融合论坛和校企、校地对接会等活动,加速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到中小企业落地转化。         (三)加速服务“体系化”布局         8.推动成果中试熟化。建立周期短、效益好的制造业创新成果服务体系,加强成果中试熟化能力建设,为中小企业输送更多高成熟度成果。支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国家质检中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新材料重点平台等发挥技术支撑作用,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共建试验检测环境,建立协同合作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前期成果试验验证、中期中试熟化、后期批量化生产检测认证等全流程服务。制定并运用技术成熟度、制造成熟度等评价标准,不断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与成效。         9.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导航服务,优化企业技术路径选择与知识产权布局,加强高价值专利储备。优化升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中心,推动开展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发挥专利、商标审查绿色通道作用,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专利优先审查,高效获取知识产权保护。深入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探索高校、科研院所专利“一对多”许可,加速向中小企业许可专利技术的进程。提升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加强“制造业知识产权大课堂”培训,鼓励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增强中小企业竞争优势。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共同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国际化工作。         10.加速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支持中小企业         加强科技创新,推动更多中小企业由成果需求方变为成果产出方。鼓励大企业先试、首用中小企业创新产品,支持中小企业配套产品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依托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围绕重点产业链,梳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业链图谱,支持中小企业在产业优势领域精耕细作,使其成为掌握独门绝技的“单项冠军”,产出更多高质量成果。引导和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快前沿领域和未来产业布局,抢占发展先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政府部门、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和中小企业共同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完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加大对创新成果产业化工作及平台建设的扶持力度。建立动态跟踪管理和定期评估机制,监测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的成效。         (二)强化产融合作。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获取、转化、应用等方面的融资需求。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推动社会资本扩大优质中小企业直接投资规模,促进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分层分类培育优质中小企业,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金融和上市规范培育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赴新三板、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依托各项产业、金融配套政策,引导资本投早投小投科技。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质效。         (三)开展试点示范。遴选一批具有较高技术创新水平、实现规模化应用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案例,推出一批面向中小企业的质量优、保障好、有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产品。推动中小企业集群与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开展合作试点,支持技术经理人按规定在园区、基地任职,参与需求发布、技术匹配、对接谈判、项目落地等全链条服务。         (四)完善激励机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强对公益性服务机构的扶持,鼓励地方政府对其委托和指导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予以支持。适时组织企业开展中介服务机构活动评价,对评价良好的优质中介服务机构,向社会广泛宣传推广。

  • 【江苏省级】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苏财教[2008]1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使用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需求拉动与学科推动、衔接国家目标、实行人才优先的原则,面向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区域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应用需求,加强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原始创新和前沿性科学问题研究,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基础性科技问题研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为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为高新技术产业的跨越发展提供创新源。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省基础研究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并实行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任期管理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和经费管理由省基金委负责。基金委的日常工作由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省基金办设在省科技厅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   第四条 基金的立项实行“面向全省、发布指南、自由申请、专家咨询、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省基金委每年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布基金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请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请必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符合基金指南范围;   (二)第一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且为单位在职人员并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三)第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无在研基金项目(指南特别说明的项目除外)。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优先鼓励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以学科团队的方式申请;支持已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流动站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县科技局及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县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报送省基金办;省有关部门对申请项目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报省基金办。   第九条 省基金办根据申请项目的专业领域,以学科组专家为基础,聘请省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省科技计划管理规定的程序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省基金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年度基金资助项目,并于每年7月底前下达立项项目和资助经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来源主要为省财政预算安排拨款,同时接受社会捐赠。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年度计划一次性或分批拨付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科研业务费:指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二)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指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四)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六)劳务费:指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无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及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劳务费用。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七)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    第十四条 基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基金资助项目预算、核定的用途及开支标准使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基金资助项目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基金资助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省基金委批准。   第十七条 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应退回省基金办,按省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拨款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基金项目,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将资助经费拨至项目承担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九条 因故终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省基金办, 由省基金办按省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不退回的,将缓拨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资助经费。 第五章 经费决算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在申请项目验收时提交省基金办。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   (四)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六)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 经省基金委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四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科技管理部门(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省基金委对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或《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将按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按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园区本级】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科技型企业,扩大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规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的创新型企业集群,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的科创扶持办法》(苏园管〔2018〕1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完善奖励机制,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引进         1、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的政策力度。首次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自动纳入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纳入省级、市级和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20万元入库奖励;对首次申请并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20万元认定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申请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认定奖励。         2、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到园区落户。对整体搬迁至园区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确认给予一定的招商优惠政策。 第三条  集成扶持政策,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         1、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优先在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中建设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可累加享受研发机构政策支持。         2、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和产业化专项资金和计划,将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资质作为企业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重点项目的重要条件,在推荐时给予优先支持。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及省级重大项目,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         3、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成本。全面执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按75%比例加计扣除,助力企业减负降税。 第四条  集聚资源,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         1、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金融服务支持。优化完善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金融服务,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商业银行为高新技术企业及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提供主动授信,结合风险补偿、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式提高授信审批效率,着力提供企业流动性支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开辟上市绿色通道。         2、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利用国内外高端专利信息资源,有效提升企业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夯实基础。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的专利申请,符合优先审查条件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请求推荐,加快专利授权速度;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能力。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聚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需求,鼓励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引进,支持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加强人才培养与交流,为企业创新提供人力支撑。各类人才政策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在引才投入、薪资、购房、公租房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向高新技术企业集聚。         4、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环境。对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科技公共资源支出的成本,给予适当补贴;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用地,按照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房租优惠,工业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建议提高园区工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体系的评级,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支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产品;针对园区重点领域的需求,通过合作推广等模式,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六条 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迁址、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省市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一个月内经所在功能板块科技部门报告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七条 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1.入库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八条 企业对培育入库和认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机构或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科技信用档案。 第十条 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办法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苏园科〔2018〕31号)同时废止。

  • 【苏州市级】加快全市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科技创新载体是全市科技创新的策源地,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力军,更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实现我市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有质量、有层次、有效果、有品牌"的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载体服务企业创新、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发展的引领、示范和支撑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制定更具竞争性的科技创新载体支持政策         (一)  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领工程"。瞄准世界科技前沿领域,立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吸引包括诺贝尔奖获奖科学家在内的全球顶尖人才,布局建设“姑苏实验室",打造国家实验室“预备队",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重点支持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开展原创性、系统性科学研究,建立战略科技力量,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对新建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支持、对省级立项建设的重大创新平台给予联动支持。支持在苏高校院所发起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或大科学工程,并按国际资助经费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二)  实施新型研发机构“集群工程"。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纳米技术、人工智能等四大先导产业发展需求,以投入主体多元化、集聚资源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为导向,加速一批平台高、团队强、机制活的新型研发机构集聚发展,突破一批“卡脖子"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紧扣产业实际需求的研发模式和市场化弹性用人机制,对建设期的新型研发机构分期分档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已建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最高20%的补助,每年单个机构补助最高500万元。         (三)  实施国际研发机构“突破工程"。紧扣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私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建立固定合作渠道,用好全球资源要素,加快推动国际研发机构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打造一批高水平的国际研发机构。鼓励引进海外知名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来苏建设独立研发机构;鼓励我市高校院所和企业与海外创新资源联合共建独立研发机构;鼓励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支持雇佣外籍专家和研究人员。给予国际研发机构最高1000万元支持,并提供人员出入境、居留手续、知识产权保护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的配套支撑。         (四)  实施企业研发机构“倍增工程"。引导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在全市工业企业中的占比,确保企业研发机构在大中型工业企业和规上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建有率和有效建有率持续保持在90%、80%以上。以提升企业研发能力和创新管理能力为目标,按照“达标即准"的原则,重点支持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并按研发绩效给予最高50万元滚动支持。         (五)  实施市级重点实验室“提升工程"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鼓励科教单位建设一批科研条件优、开放程度高、研发能力强的学科市级重点实验室,助推在苏高校院所优势学科发展。面向产业行业发展需求,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一批企业市级重点实验室。采取绩效后补助方式支持重点实验室自主创新,每家最高100万元。支持市级重点实验室私极申报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对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         二、打造更具广泛性的科技创新载体引育机制         (六)  探索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预研机制。以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为导向,统筹协调全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提升我市原始创新和产业创新能力。建立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探索市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预研制度和工作机制,明确定位方向,在项目、资金、政策等方面先行扶持、先行启动、私极推进。         (七)  坚持服务产业需求的招引导向。进一步聚焦苏州耒来 产业布局、新兴产业集群以及优势产业提升,围绕应用领域的核心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的研发,以及交叉学科的集成创新,整合资源、统筹布局、错位发展,建立健全科技创新载体招引“一盘棋"新格局。         (八)  实施市场化的科技创新载体引育机制。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探索创投入股、基金直投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集聚,凝聚多方力量共同致力于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科技创新载体积极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有效激发内生动力,同时鼓励科技创新载体围绕产业和企业需求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将研发成果与市场服务、企业孵化衍生、成果转化等密切相连,不断提升自我造血功能。         (九)  深化大院名校合作。拓展产学研合作范围,深化产学研合作内涵,聚焦前沿发展引入更多原创技术,启动苏州和中科院新一轮院市合作,创新苏州一清华创新引领行动专项计划,有针对性地引进契合苏州产业发展需求的优势学科专业人才和科研资源,着力打造一批高校系、中科系科技创新载体。创新产学研合作机制,推动我市龙头骨干企业和大院名校交叉建设联合实验室,实现“需求牵引"与“技术推动"的良性互动。         (十)  强化市产研院能力建设。引导市产研院以产业核心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的研发为重点,加大创新资源的引进力度,主动布局一批技术研究所,填补上游高校院所基础研究和下游企业产品生产之间创新链的空白。支持市产研院通过多 种方式布局海内外信息渠道和招引平台,加快提升独立自主的科研资源招引和市场运行能力。            三、构建更具系统性的科技创新载体发展平台         (十一)  引导科技创新载体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加快完善创新激励政策,引导科技创新载体私极发挥作用。建立科技创新载体发展联盟,建立健全协同创新与联合攻关机制,引导科技创新载体共同提升科研能力水平。鼓励科技创新载体创新科研组织模式,支持其承担或联合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增强科技创新载体原始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十二)   加快高端人才向科技创新载体集聚。坚持引进和培养并举,面向全球吸引一批引领性、前瞻性、颠覆性的“高精尖缺"人才团队向科技创新载体集聚,汇集一批业界领先水平的产业化应用型管理人才队伍。用好用足顶尖人才(团队)“一才一策"、重大创新团队等高端人才支持政策,加速集聚全球高端人才资源。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安家补贴、薪酬补贴、医疗保健、乐居保障等人才优惠政策。         (十三)  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力。重视科研人员在创新活动中的核心地位,引导科技创新载体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和利益分配权。鼓励科技创新载体采取灵活的薪酬制度、奖励措施、以及股权分配等多种方式,持续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的私极性和主动性。         (十四)  持续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做大做强。针对科技创新载 体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经济产出慢的特点,探索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载体发展规律的多方位支持政策和机制体制,持续关注和助推科技创新载体落地生根和发展壮大。建立健全科技创新载体评估指标体系和定期评估办法,完善科技创新载体跟踪管理和第三方评估机制。         四、优化更具专业性的科技创新载体服务体系         (十五)  深入推进研发资源共享。鼓励新建科技创新载体用好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引导其减少普适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买,而将资金更多投向个性化仪器设备采购,进而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对使用或租赁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研发资源的科技创新载体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经费补助。鼓励科技创新载体将自有仪器设备主动纳入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根据年度服务绩效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经费补助。         (十六)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支持鼓励科技创新载体主动将研发成果输出并转化为应用技术,推动技术产业化。探索“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订单式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对输出科技成果的科技创新载体,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经费补助。鼓励科技创新载体整合骨干企业、投融资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各类资源,联合组建细分行业领域的技术创新网络,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七)  探索灵活的用地政策。优化科技创新载体空间布局,保障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落地和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可参照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鼓励上述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专项采取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对海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苏州设立科技创新载体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研发机构的,简化审批流程,减免相关规费。         五、健全更具实效性的科技创新载体组织保障         (十八)   建立多方联动的组织推进。协调各方资源,加大科技创新载体支持力度,推动科技创新载体的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市、区(市)两级联动,积极为科技创新载体提供办公和研发用房、科研仪器设备等配套支持。发挥科技创新载体主体作用,激发高校院所、人才、企业等开展科技创新的内生动力,增强其促进产业转型和创新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十九)  优化保障资金投入。建立财政资金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根据不同创新主体、功能定位和使命要求,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重点支持科技创新载体重大研发平台建设、集聚全球创新要素、重大研发项目前期扶持等。撬动社会资本投入的积极性,引导社会资本向科技创新载体集聚。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开展并购重组,引导其做大做强。         (二十)  强化绩效考核评估。坚持应用技术研发导向,分门别类开展科技创新载体绩效评估,作为资金支持、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对不合格的机构及时整改甚至摘牌。完善科技创新载体统计监测体系,开展技术成果产出、成果转化效益、服务企业能 力、企业衍生、市场经营效果等经济社会贡献综合评价,并将相关建设情况纳入全市高质量发展重要内容。         (二十一)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宣传引导,选树一批研发能力强、创新机制活、产业带动明显的科技创新载体典型,凝聚各方共识,构建良好创新生态,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载体落地建设和发展壮大的浓厚氛围。

  • 【江苏省级】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目标要求,遵循创新规律,强化创新引领,着力破解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和政策性问题,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更好地将我省科教人才优势转化为创新优势、发展优势,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江苏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改革科研管理机制         (一)改革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方式。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精简管理流程,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优化省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缩减归并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将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调整为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类。编制上述科目预算只需测算总额。         (二)扩大预算调剂权、经费使用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在省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查程序;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三)拓宽项目直接费用列支范围。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省级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的省级科研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四)提高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对于省级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500万元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20%,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中,给予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五)加大对承担重大科研任务领衔人员的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或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算,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相应增加。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省有关部门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六)创新政府采购机制。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使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或科研服务,按有关规定采购;购买通用货物与服务,可不受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限制,采购结束后报省财政部门备案。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对首购首用重大创新产品与服务,可按实际需要组织采购,采购结束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完善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试点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给予适当的保费补助。         (七)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八)改进项目资金拨付和留用处理方式。加快省级科研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简化拨付程序,非省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省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可一次性申请全部用款计划,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支付方式并随时支付。省级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九)优化项目财务审计规程。发布省级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指引,制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省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将省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纳入执业质量检查范围。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省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结论,省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使用。         (十)完善项目过程管理和评价验收。推动从过程管理向效果管理转变,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只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省有关部门备案。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对提交评价或验收的论文、专利等作数量限制规定。         (十一)建立以研发质量为导向的科研投入综合评价制度。研究制定考核评价细则,采取同行评议为主的评价方法,注重中长期创新绩效,主要评价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以及经济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原则上在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的3至5年内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十二)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在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创新载体平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相关承担单位以及参与实施的科技人员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依规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         二、扩大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自主权         (十三)自主规范管理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不纳入单位预算,自主确定使用范围和标准以及分配方式,并作为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开展横向委托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不纳入单位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横向委托项目合同双方可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等事项,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成果可归委托方或科技人员所有。横向委托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净收入,如合同约定分配事项,则按合同约定提取报酬;如无合同约定,允许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缴纳所得税。科技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中同等对待。         (十四)扩大科研项目基本建设自主权。省有关主管部门指导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科研及其辅助用房等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加快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省和设区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高校院所基建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或委托代办中心,实施“一门受理、分送相关、限时办结、一窗发证”的并联审批机制。         (十五)改进科技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单位和个人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对省级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十六)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省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引进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可采用直接考核方式公开招聘。建立省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优化流程。建立事业编制统筹使用机制,省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需要由省里调剂事业编制供其周转使用。建立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省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不低于同类型在苏部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增量部分向我省重点发展学科和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倾斜。省属高等学校新聘工程类教师时,应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必要条件。         三、推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         (十七)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企业自主研发并实施转化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由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同等力度资助。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后,一定期限内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博士后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对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服务或整体解决方案的研发型企业开展认定。各地可根据研发型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给予一定奖补;对研发型企业年收入超过50万元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可同时给予奖补。         (十八)加强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聚焦未来可能产生变革性技术的基础科学领域,对重大科学前沿或重大产业前瞻问题进行超前部署,遴选顶尖的领衔科学家,每年组织若干重大原创性研究项目,并给予稳定的专项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目标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方向,自主设置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经费使用。大幅增加省属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更多青年科技人员持续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允许省属高等学校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鼓励科技人员围绕我省产业技术需求开展原始创新,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十九)推进重大科研设施建设。聚焦国家目标和战略需求,对符合未来国家规划布局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技术(产业或制造业)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创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省市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资助,支持开展预研建设;国家批准立项后,省市再按一定比例给予必要配套支持。对通过国家认定或评估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期内省财政给予专项支持。统筹建设重点创新平台,鼓励建设符合我省科技创新布局的重点实验室、行业技术创新平台、技术创新联盟等,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坚持开放合作创新,扩大科技领域对外开放。         (二十)强化成果转化激励。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在省内转化获得的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70%,在省外转化获得的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50%,对按规定给予科研负责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范畴。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两年内未转化的,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转让收益80%用于奖励研发团队。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扩大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规模,主要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到我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企业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各地可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左右给予奖补。省财政依据技术合同数量、实际成交额及技术转移工作情况等,按因素法对各地予以补助。省理工农医类高校的科研评价,在省内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或承担省内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的权重原则上不低于30%,并与省高水平大学建设综合奖补资金分配以及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特聘教授计划、协同创新计划、品牌专业建设挂钩。         (二十一)推进大型科学仪器等科技公共资源开放共享。建设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按照遵循规律、聚焦重点、目标导向原则,完善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体系。事业单位性质的资源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获取的服务收入可作为实施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单位申报绩效工资总量时,可根据服务收入和服务质量予以增核,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向从事资源服务的人员倾斜。省有关部门定期对资源管理单位服务绩效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奖励,同一资源管理单位每年获得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中小企业使用科技公共资源支出的成本,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二十二)发挥院士创新引领作用。围绕我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创新需求,支持企业院士在我省高等学校设立工作站,联合开展前瞻技术研发、研究生培养等,由相关专项资金给予经费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院士在企业或园区设立工作站,其业绩突出的,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由省财政给予奖励。         (二十三)支持引进培养顶尖人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院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等顶尖人才,以及“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支付的薪酬,实行单独分配管理,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核定范围。         (二十四)激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上年度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定额补贴。对发明专利维持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国(境)外专利按上年度各市、县(市、区)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给予补贴,由各地统筹用于奖励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公布阶段或获得授权的专利。对在省内注册、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代理省内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定额代理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纳入省“苏科贷”风险补偿体系。探索建立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发展考核体系,并按因素法给予奖补。         (二十五)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2019-2021年省本级财政科技拨款保持年均10%以上增幅,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设区市财政科技拨款保持年均12%以上增幅,2020年省市县三级财政科技总投入达500亿元。         四、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         (二十六)建立重大原创成果奖励机制。对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成果,经专家认定,可直接提名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成果完成团队可享有该成果转让100%收益,主要完成人可直接推荐进入“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评审。在省科学技术奖中增设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专门表彰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优秀科技人员。         (二十七)建立重大创新补偿机制。对因技术路线选择有误、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省级重大产业技术研发项目,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的,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         (二十八)建立创新创业援助机制。对受市场风险影响、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可采取财政补助、风险补偿、社会资本引入等多种途径,继续支持其开展产业化开发。对创业失败但主要负责人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且有继续创业意愿和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由地方政府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发放创业补助,鼓励其持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十九)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通过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科技成果,或协议定价成交并在本单位和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对已勤勉尽责、但发生投资损失的,经审计确认后,主管部门不将其纳入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省级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三十)建立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审计等信息共享平台,省有关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在平台上共享。对同一科研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互认,省有关部门可直接运用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结果。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频次,出现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的,应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并调查澄清。   省有关部门应在本规定出台后三个月内制定实施细则,对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深层次体制机制性问题,可采取试点的方式进一步探索。省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应在本规定出台后六个月内制定本单位的操作办法,并参照有关条款建立完善单位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中央在苏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18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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