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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级】苏州市体育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影响进一步助力体育服务业纾困减负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面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纾困和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苏府〔2022〕19号)(以下简称“纾困”20条),支持我市体育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定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全市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体育服务业企业。         二、加大对体育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针对本次疫情对体育服务业造成的较大损失,根据“纾困”20条精神,市体育局进一步加大对体育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1.进一步加大对体育服务业的贷款支持。利用好苏州市“体融通”担保贷款、“小微贷”和省体育局“阳光体育贷”等金融服务平台,建立融资“绿色通道”,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延续下降2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         2.凡2022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体育服务业企业申请贷款的项目,符合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的,给予70%贷款贴息支持。         3.对承租我市体育系统权属物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2022年3至8月共6个月租金。各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纾困’20条”要求,做好减免房租工作。         4.强化体育产业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尽快下达1160万元的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启动开展2022年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对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体育健身行业、体育培训行业以及对疫情防控有突出贡献的体育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5.加大体育彩票销售网点支持。尽快落实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对体育彩票销售网点给予纾困帮扶补贴和防疫帮扶补贴,切实缓解销售网点因疫情导致的经营困难。         6.加大体育惠民经费投入。面向苏州城区健身人群发放800万元体育消费补贴,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进一步刺激疫情后体育消费需求,提振体育消费市场。鼓励有条件县级市,采取发放体育消费补贴等多种方式,进一步释放疫情后居民体育消费潜力。         7.对纳入本年度国际国内重大赛事计划、受疫情影响的赛事活动,根据赛事活动收支缺口情况,争取列入省、市体育局的赛事活动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8.加快开展政府采购事项。抓紧实施已纳入2022年度预算且年内确定开展的体育赛事、体育活动、体育培训等购买服务及器材采购事项,符合条件的加快通过公开方式交由市场主体承办,市体育局系统本年度上述采购项目首付款支付比例提高至60%。         9.协助体育服务业企业主动加强疫情后体育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研判,提前筹划布局、加强产品创新、提升服务品质、创新市场发展、强化员工培训,保障体育消费者权益,激发体育市场活力。         10.鼓励各市、区体育主管部门主动挖掘资源,对接区域内相关部门,并根据本区域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体育服务业纾困和复工复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落实举措         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和苏州市体育局官网、官微等渠道,向体育企业全方位宣传支持服务业领域共渡难关“纾困”20条,切实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做到体育企业的应知尽知。         2.排摸企业现状。开展体育企业大走访,了解全市体育服务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当前最突出的问题,重点了解企业的迫切需求。各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体育服务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摸,对照“纾困”20条内容,分门别类登记企业具体需求,确保符合扶持条件的体育企业全覆盖、无遗漏。         3.指导企业申报。各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体育企业,帮助提供申报信息和申报途径,认真做好申报指导和服务。市体育局相关职能处室要及时收集和反馈体育企业申报中的困难和问题,与金融、税务、人社等部门积极协调沟通,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 【苏州市级】关于应对疫情促进养老服务业恢复发展的通知

            一、支持对象         全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二、支持政策         鼓励减免养老服务机构房租。对承租全市范围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民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2022年3月至8月共6个月租金。         适当增加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而导致日常运营成本较大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市(区)可结合实际采取预发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或阶段性适当上浮运营补贴标准的方式,对属地民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对疫情影响给予支持。         提前预拨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各市(区)民政部门对向养老援助对象和补助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按照上一合同期内约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标准,向仍在合同履行期内且后期能完成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预拨部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费用。对合同期即将届满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各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仍在合同履行期内的民营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只开放部分或全部服务功能的,各地按相关规定年度考核兑现运营补贴时,可以结合疫情影响程度,比照正当运营标准进行适当补助。         保障防控核酸检测相关费用。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为排查筛查新冠肺炎病毒应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或住养老人按规定所做的核酸检测相关费用,民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由各地民政部门协调财政保障。

  • 【苏州市级】苏州市文旅行业贯彻落实纾困和恢复发展政策意见的细则

            一、加大文旅重点行业纾困帮扶力度         1、旅行社         落实文旅部质保金暂退政策,暂退额调整为应交纳数额的100%,延长补足质保金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对积极参与“苏式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改革试点,采用“保单+担保函”形式交纳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给予保费补贴。鼓励保险企业对旅行社恢复正常经营前的旅行社责任险给予优惠。对旅行社企业按照企业规模、上一年度运营情况分档给予一次性纾困补贴。对苏州市导游服务中心注册导游2022年度服务费给予减免。         2、旅游景区         对A级景区、省级及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和工业旅游区管理运营主体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3、旅游星级饭店         对星级饭店数字电视终端费用给予减免。对星级饭店疫情防控相关的客房消杀、技术设备改造等费用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给予一次性补贴。         4、备案民宿         对备案民宿按照备案证登记的客房数给予一次性补贴。         5、演出经纪公司和剧院(剧场)         对受疫情影响暂停、取消演出的演出经纪公司、剧院(剧场)按取消场次数、退票金额等分档给予一次性补贴。         6、娱乐场所         对经营状况良好且合法经营,按疫情防控要求暂停营业的歌舞娱乐场所、游戏游艺场所按照上年度纳税情况和场所规模给予一次性纾困补贴。         7、上网服务场所         对经营状况良好且合法经营,按疫情防控要求暂停营业的上网服务场所,给予减免网络服务费用或延长同等时段的服务期限等优惠。         8、影院         对经营状况良好且按时复业的影院,以上年度票房收入为依据,并结合今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情况,经认定,给予一次性纾困补贴。         二、开展文旅企业金融扶持         9、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         依托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设金融支持企业专版,推广使用“疫贷码”,企业扫码登记融资需求。         10、推出专项金融服务方案         制定专门针对文旅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予以贴息支持。进一步拓宽文旅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切实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支持文旅行业转型升级         11、支持民办博物馆、民办美术馆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民办美术馆的场馆租金、免费开放、陈列布展等方面给予补贴。         12、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         13、加强与工会部门的合作,将符合条件的民宿、乡村旅游重点村、红色旅游景点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         14、加大导游人员培训力度。开发并上线免费的全市导游人员“云课堂”,对参与“云课堂”培训的导游优先参与苏州市品牌导游培育、选拔等系列活动。         15、鼓励星级饭店、备案民宿加强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开展饭店职业技能竞赛,以赛代训,鼓励员工提升技能水平。         四、激发文旅消费         16、鼓励和支持酒店、景区、民宿、旅行社、文娱企业等开展各种促销活动,在“君到苏州”文旅总入口和相关新媒体渠道进行免费推广。         17、适时开展文旅消费季活动。深化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建设,鼓励和支持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酒店民宿、景区景点、影院等开展各种惠民促销活动。择时举办苏州美学生活体验周等文旅消费促进活动,推出一批文旅消费新空间、新产品、新品牌,持续释放文旅消费潜力。         18、优化文旅市场环境。深化“证照分离”“一业一证”改革,落实一次性告知、“两个免于提交”、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制定《苏州市文广旅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3.0版),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细则与国家、省级已出台的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就宽不就窄”的原则执行。纾困帮扶政策时间段为2022年1月至6月,金融扶持、支持行业转型升级、激发文旅消费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底。细则具体申报指南将另行公布,鼓励各县级市文旅部门参照本细则研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细则将于申报指南公布之日起实施。

  • 【园区本级】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纾困和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纾困和恢复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22〕19号)文件精神,结合《园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稳经济促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园管〔2022〕5号),聚焦服务业相关领域困难行业,帮助服务业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实现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制定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助力减税降费         (一)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审计局)         (二)免征、减征部分增值税。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审计局)         (三)暂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审计局)         (四)落实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税务局,财政审计局)         二、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         (五)落实国资载体租金减免。对承租园区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2022年3月-8月全部租金。国有企业因租金减免影响经营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企业集团公司对因落实租金减免政策严重影响经营的子企业,应视实际情况予以扶持。(责任单位:投控公司,党政办、财政审计局、各功能区)         (六)鼓励非国资载体租金减免。鼓励非国资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统筹市、区两级专项资金及各类政策,支持非国资服务业集聚区、商业综合体、餐饮街区、商务楼宇、物流园区等服务业载体为承租人减免租金。(责任单位:经发委,自贸区综合协调局、财政审计局)         (七)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降至5%)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期限自审批完成次月起至2022年12月。(责任单位:人社局,公积金中心)         (八)缓缴水、电、气费。园区全域所有用电客户,自2月19日起至6月末执行延长电费交费期政策,期间不收取违约金,未交清的电费在政策期内不新增计算违约金。4月1日至7月末,对受疫情影响且缴纳水费、管道天然气费困难、申请办理延期缴费的非居民用户,不停止供水、供气,且免收违约金。(责任单位:经发委、规建委、生态环境局)         (九)降低用电成本。对园区用电设备容量在20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至计量表箱。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加强对重点服务业场所用电保障。(责任单位:经发委,园区供电公司)         (十)提供便捷服务。在现有24小时核酸检测点和便民核酸检测点基础上,根据实际在企业密集区域增设核酸检测点,为企业员工“愿检尽检”提供便利快捷服务。加大上门采样机构的服务力量,方便企业重点人员“应检尽检”。(责任单位:社会事业局,各功能区)         (十一)实施防疫支出补贴。对经认定的零售、餐饮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服务业企业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消杀等疫情防控工作形成的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审计局)         三、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         (十二)保障融资持续稳定。加强与园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对接,建立专项沟通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鼓励银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的中小微服务业企业,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纾困解难,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充分发挥园区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推出“专项服务贷”金融创新产品,提升风险分担比例,保障相关服务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主体稳定;在“园易融”平台开设金融战疫专版,积极对接各功能板块、相关主管部门收集的服务业企业融资需求,引导金融机构主动服务、精准对接。(责任单位:金融发展局,企服中心)         (十三)降低融资成本。推动金融机构出台专项抗疫金融服务方案,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授信流程、缩短放款时间,并给予服务业企业信贷利率优惠等支持;鼓励推动区内保险公司扩大营业中断险等风险保障覆盖面,对受疫情影响的餐饮类等服务业企业购买营业中断险,符合相关投保要求的,给予保费30%的补贴支持;推动园区国有融资租赁、保理、担保、小贷等地方金融机构将融资费率降低20%,优化审批流程,缩短放款周期,加大对园区服务业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金融发展局,企服中心)         四、进一步优化稳岗就业服务         (十四)实施社会保险综合帮扶。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工伤保险费,累计缓缴时段不得超过6个月;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向税务部门提交所属期为次月开始的三项社保费的缓缴申请。就高执行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按规定提取4%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用于职业技能培训。阶段性延长失业补助金扩围政策,受理范围不变。(责任单位:税务局、人社局,公积金中心)         (十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22年继续放宽受疫情影响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照规定程序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人社局)         (十六)加大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力度。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失业人员优先安置公益性岗位(含防疫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支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协会(商会)通过行业自律互助方式,引导行业企业调剂、共享用工。(责任单位:人社局)         五、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十七)加强企业信用服务。开展包容审慎监管,符合“免罚轻罚”清单的行政处罚和首次轻微违法且整改的行政处罚,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行政处罚机关认定并报园区信用办备案后,可以不予推送信用公示平台。鼓励信用修复“全流程”网办,企业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园区“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提交信用修复申请;缩短企业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工作时限,在线受理企业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加强信用修复培训和辅导,企业可通过园区一网通办公布的信用修复咨询电话了解修复条件及要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在线办件在受理查实之日3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一般服务业企业,如通过园区企业联络员平台可以取得联系,法定代表人、股东实名认证通过的,并无相关投诉举报的,可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责任单位:经发委、市场监管局)         (十八)规范各类收费、罚款行为。加强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收费监管,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领域中工程安装、维护维修以及转供电环节中的不合理收费。加强对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监管,让惠企政策及时、准确传导执行到位。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收费监管,严查涉企违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经发委、规建委、生态环境局)         (十九)精准实施疫情防控。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数据库,支撑相关部门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应检尽检,提高相关服务业从业人员疫苗接种率。完善流调“黄金24小时”工作机制,科学划分重点、高危人群,精准管控隔离,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责任单位:党政办(大数据局)、社会事业局,各相关部门)         六、进一步细化落实帮扶细则         (二十)加快宣传贯彻落实。园区安排专项配套资金用于服务业纾困;各相关部门根据分工要求,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尽快发布政策解读,按“就高不就低、就宽不就窄”原则,尽快落实服务业纾困各项条款;需依申报兑现的条款,尽快公布申报指南,启动申报工作。(责任单位:宣传和统战部、财政审计局、各相关部门)         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出台相关新的政策意见,园区全面贯彻落实。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

  • 【国家级】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

            消费是最终需求,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引擎,对经济具有持久拉动力,事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消费特别是接触型消费恢复较慢,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服务业领域面临较多困难。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协同发力、远近兼顾,综合施策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有序恢复发展         (一)围绕保市场主体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深入落实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退税降费政策。推动金融系统通过降低利率、减少收费等多种措施,向实体经济让利。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管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零售、餐饮等行业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落实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纾困扶持措施。鼓励地方加大帮扶力度,支持各地区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费减免等措施,对特困行业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政策,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稳住更多消费服务市场主体。         (二)做好基本消费品保供稳价。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需要,加快建立健全生活物资保障体系,畅通重要生活物资物流通道。在各大中城市科学规划建设一批集仓储、分拣、加工、包装等功能于一体的城郊大仓基地,确保应急状况下及时就近调运生活物资,切实保障消费品流通不断不乱。建立完善重要商品收储和吞吐调节机制,持续做好日常监测和动态调控,落实好粮油肉蛋奶果蔬和大宗商品等保供稳价措施。         (三)创新消费业态和模式。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促进新型消费,加快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扩大升级信息消费,培育壮大智慧产品和智慧零售、智慧旅游、智慧广电、智慧养老、智慧家政、数字文化、智能体育、“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托育”、“互联网+家装”等消费新业态。加强商业、文化、旅游、体育、健康、交通等消费跨界融合,积极拓展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新场景。有序引导网络直播等规范发展。深入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深化服务领域东西协作,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助力中西部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提升发展能力和消费水平。         二、全面创新提质,着力稳住消费基本盘         (四)积极推进实物消费提质升级。加强农业和制造业商品质量、品牌和标准建设,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支持研发生产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领科技和消费潮流、应用前景广阔的新产品新设备。畅通制造企业与互联网平台、商贸流通企业产销对接,鼓励发展反向定制(C2M)和个性化设计、柔性化生产。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加强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和保护,培育更多本土特色品牌。         (五)加力促进健康养老托育等服务消费。深入发展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健康服务,积极发展中医医疗和养生保健等服务,促进医疗健康消费和防护用品消费提质升级。实施智慧助老行动,加快推进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产品开发,发展适合老年人消费的旅游、养生、健康咨询、生活照护、慢性病管理等产品和服务,支持开展省际旅居养老合作。加快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元化、规范化托育服务,引导市场主体开发更多安全健康的国产婴幼儿用品。         (六)持续拓展文化和旅游消费。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全域旅游,推动红色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工业旅游、旅游演艺等创新发展,促进非遗主题旅游发展。组织实施冰雪旅游发展行动计划。优化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引导公园、景区、体育场馆、文博场馆等改善设施和服务条件、结合实际延长开放时间。鼓励城市群、都市圈等开发跨区域的文化和旅游年票、联票等。深入推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积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促进带薪休假与法定节假日、周休日合理分布、均衡配置。         (七)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反对奢侈浪费和过度消费,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广绿色有机食品、农产品。倡导绿色出行,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行占比,推动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加快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大力发展绿色家装,鼓励消费者更换或新购绿色节能家电、环保家具等家居产品。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推动汽车、家电、家具、电池、电子产品等回收利用,适当放宽废旧物资回收车辆进城、进小区限制。推进商品包装和流通环节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循环化。开展促进绿色消费试点。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创建活动。         (八)充分挖掘县乡消费潜力。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快递进村”和“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等工程,进一步盘活供销合作社系统资源,引导社会资源广泛参与,促进渠道和服务下沉。鼓励和引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电商平台和现代服务企业向农村延伸,推动品牌消费、品质消费进农村。以汽车、家电为重点,引导企业面向农村开展促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和绿色智能家电下乡,推进充电桩(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提升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文化体验、健康养老、民宿经济、户外运动等服务环境和品质。         三、完善支撑体系,不断增强消费发展综合能力         (九)推进消费平台健康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积极建设一批区域消费中心,改善基础设施和服务环境,提升流通循环效率和消费承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与国(境)外机构合作建设涉外消费专区。鼓励各地区围绕商业、文化、旅游、体育等主题有序建设一批设施完善、业态丰富、健康绿色的消费集聚区,稳妥有序推进现有步行街设施改造和业态升级,积极发展智慧商圈。推动建设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优化配置社区生活消费服务综合体。高水平办好“中国品牌日”、全国消费促进月等活动。支持各地区建立促消费常态化机制,培育一批特色活动品牌。持续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规划建设一批中国特色市内免税店。         (十)加快健全消费品流通体系。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体系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加强疫情防控措施跨区域相互衔接,畅通物流大通道,加快构建覆盖全球、安全可靠、高效畅通的流通网络。支持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快递服务站进社区,加强末端环节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冷链物流,完善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设施条件,培育一批专业化生鲜冷链物流龙头企业。大力推广标准化冷藏车,鼓励企业研发应用适合果蔬等农产品的单元化包装,推动实现全程“不倒托”、“不倒箱”。健全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加快区块链技术在冷链物流智慧监测追溯系统建设中的应用,推动全链条闭环追溯管理,提高食品药品流通效率和安全水平。针对进口物品等可能引发的输入性疫情,严格排查入境、仓储、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建立健全进口冻品集中监管制度,筑牢疫情外防输入防线。         (十一)增加就业收入提高消费能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各类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建设,支持个体经营发展,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灵活就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政策。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开展大规模、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加大普惠性人力资本投入力度。解决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问题。健全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稳步提高劳动者工资性收入特别是城市工薪阶层、农民工收入水平,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接续推进乡村富民产业发展,落实和完善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拓宽乡村特别是脱贫地区农民稳定就业和持续增收渠道。         (十二)合理增加公共消费。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紧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多元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提高教育、医疗、养老、育幼等公共服务支出效率。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和专项救助制度,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多样化综合救助方式。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四、持续深化改革,全力营造安全放心诚信消费环境         (十三)破除限制消费障碍壁垒。有序破除一些重点服务消费领域的体制机制障碍和隐性壁垒,促进不同地区和行业标准、规则、政策协调统一,简化优化相关证照或证明办理流程手续。稳定增加汽车等大宗消费,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放宽购车人员资格限制,鼓励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限购地区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更多通过法律、经济和科技手段调节汽车使用,因地制宜逐步取消汽车限购,推动汽车等消费品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建立健全汽车改装行业管理机制,加快发展汽车后市场。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落实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措施。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         (十四)健全消费标准体系。健全消费品质量标准体系,大力推动产品质量分级。完善节能和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以及平台经济、跨境电商、旅游度假、餐饮、养老、冷链物流等领域服务标准。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5G)、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领域标准研制,加快超高清视频、互动视频、沉浸式视频、云游戏、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可穿戴等技术标准预研,加强与相关应用标准的衔接配套。         (十五)加强消费领域执法监管。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快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加大对虚假宣传、仿冒混淆、制假售假、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全面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全流程协同监管,压实生产、流通、销售等各环节监管责任。加快消费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组织开展诚信计量示范活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加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平台经营者自主定价。继续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消费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加大缺陷产品召回监管力度。加强重点服务领域质量监测评价。         (十六)全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大力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完善平台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持续优化完善全国12315平台,充分发挥地方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进一步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完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进一步优化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不断提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效能。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全面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广泛引导线下实体店积极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         五、强化保障措施,进一步夯实消费高质量发展基础         (十七)加强财税支持。统筹利用现有财政资金渠道,支持消费相关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更好以投资带消费。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标准,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节能产品等消费予以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研究进一步降低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需求旺盛的优质消费品进口关税。         (十八)优化金融服务。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发展普惠金融,探索将真实银行流水、第三方平台收款数据、预订派单数据等作为无抵押贷款授信审批参考依据,提高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消费者贷款可得性。推动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强化县域银行机构服务“三农”的激励约束机制,丰富农村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农村商贸流通和居民消费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丰富大宗消费金融产品。鼓励保险公司针对消费领域提供保险服务。规范互联网平台等涉及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收费行为。         (十九)强化用地用房保障。加大土地、房屋节约集约和复合利用力度,鼓励经营困难的百货店、老旧厂区等改造为新型消费载体。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为快递物流企业提供土地。适应乡村旅游、民宿、户外运动营地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小规模用地需要,积极探索适宜供地方式,鼓励相关设施融合集聚建设。优化国有物业资源出租管理,适当延长租赁期限,更好满足超市、便利店等消费场所用地用房需求。支持利用社区存量房产、闲置房屋等建设便民网点。允许有条件的社区利用周边空闲土地或划定的特定空间有序发展旧货市场。         (二十)压实各方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协同联动,加强督办落实。国家统计局要完善服务消费统计监测,建立健全网络消费等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统计体系。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方案,切实推动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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