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本级】支持企业抗疫情稳发展政策措施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要求,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的工作意见》(苏委办发〔2022〕1号)文件精神,帮助企业降成本、抗疫情,促进工业经济稳定运行,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补贴对象 符合重点企业防疫综合补贴申请条件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苏州工业园区登记注册并纳入统计部门2022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名录库的独立法人工业企业。 (二)疫情期间严格遵守苏州工业园区新冠肺炎联防联控指挥部关于企业疫情防控各项规定。 (三)近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记录,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四)上年度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为B级及以上。 二、补贴内容 对2022年全年入库纳统产值5亿元及以上且不低于上年度产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产值5亿元-10亿元(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下同)、10亿元-20亿元、20亿元-5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00亿元以上5个档次,并视年度产值同比增长情况,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防疫补贴,单个企业各档次最高补贴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对于抗疫情、稳增长贡献特别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特别补贴。 三、附则 (一)产值数据以上级统计部门反馈为准。 (二)本政策与国家、省、苏州以及苏州工业园区已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同类型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于符合《园区党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苏园办〔2022〕13号)而发放的重点企业稳增促产奖励资金,应在全年兑现金额中予以扣除。 (三)享受招商引资减免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奖励,视综合贡献情况另行商议。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本政策由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园区本级】园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减免2022年承租国有物业租金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市政府《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府〔2022〕4号)和园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稳经济促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园管〔2022〕5号)要求,根据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减免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资〔2022〕26号)和苏州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减免2022年承租国有物业租金的通知》(苏财资〔2022〕3号)部署,为进一步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现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具体情况,就2022年承租园区国有物业租金减免有关操作细则明确如下: 一、减免对象 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予以确定;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进行认定。 本通知“服务业”是指苏州市统计局《苏州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所列的14个行业门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F-S)。 原则上应以租赁物业最终实际经营承租方为租金减免政策最终受益对象。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国有出租方应对合同承租方做好政策宣传和发动,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将相关减免租金政策惠及到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 (一)合同承租方属于上述减免对象,同时也是最终实际经营承租方的,可直接享受合同租金减免;存在间接承租情形且间接承租方中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同承租方应将享受的减免租金相应落实到符合上述条件的最终实际经营承租方。 (二)合同承租方不属于上述减免对象,但存在间接承租情形且间接承租方中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同承租方应将减免租金政策落实到符合上述条件的最终实际经营承租方。合同承租方落实到符合减免条件的最终实际经营承租方部分的相应租金予以减免。 二、减免标准 (一)对承租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2022年3月~8月全部租金。 (二)我区在区外的国有物业租金减免按照属地政策执行。 三、减免方式 (一)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返还。 (二)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四、审批流程 (一)通过国企委托出租的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由承租方向相关国企提出申请,由出租单位、主管部门、相关国企共同审核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经批准自行出租的,由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申请,由出租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承租国有企业物业的,由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按内部决策(审批)程序批准。 (二)承租方提交申请资料应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小微企业证明文件(报表、社保等)等。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承租方申请租金减免时应提交对最终承租方的减免方案,应确保租金减免惠及最终承租方。 (三)租金减免申请批准后,出租单位应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内容应包括租金减免的金额和减免方式等。 五、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国有物业租金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要求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积极推动实施租金减免政策。 (二)各国有物业出租单位要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做好租金减免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将政策落到实处。有条件的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房租减免专栏,公布房租减免政策、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建立租金减免问题来信来访处理机制。 (三)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因租金减免形成的收支缺口,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压缩一般公用支出、统筹现有资金等渠道弥补。国有企业因租金减免影响经营业绩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作为特殊事项视同完成利润。企业集团公司对因落实租金减免政策严重影响经营的子企业,应视实际情况予以扶持。 (四)此次租金减免执行情况建立月报制度。通过国企委托出租的园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减免情况由相关国企汇总后报送出租单位,出租单位报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园区财政审计局;自行出租的园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以及园区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出租的物业,减免情况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园区财政审计局;园区国有企业出租的物业,减免情况报送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投控公司”),由园区投控公司汇总后报送园区财政审计局。 上述租金减免月报制度应于每月1日(节假日顺延至第1个工作日)前上报截至上月末数据(附件2和3)。 (五)本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如承租园区国有物业载体已享受免租期、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或国家、省政府、市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后续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园区财政审计局会同园区党政办公室、园区投控公司将适时对租金减免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六)请各主管部门、区属国有企业集团于2022年4月6日前将具体经办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分别报送园区财政审计局、园区投控公司。 联系人:园区财政审计局:吴昌赟 66681155 园区投控公司:丁玮 67991938 附件: 1.2022年国有物业租金减免工作联系人报名表 2.2022年国有物业租金减免情况企事业单位内部统计表 3.2022年国有物业租金减免情况汇总报送统计表 苏州工业园区党政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
【苏州市级】苏州市体育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影响进一步助力体育服务业纾困减负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面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纾困和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苏府〔2022〕19号)(以下简称“纾困”20条),支持我市体育服务业复工复产、稳定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全市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体育服务业企业。 二、加大对体育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针对本次疫情对体育服务业造成的较大损失,根据“纾困”20条精神,市体育局进一步加大对体育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1.进一步加大对体育服务业的贷款支持。利用好苏州市“体融通”担保贷款、“小微贷”和省体育局“阳光体育贷”等金融服务平台,建立融资“绿色通道”,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延续下降2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 2.凡2022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体育服务业企业申请贷款的项目,符合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的,给予70%贷款贴息支持。 3.对承租我市体育系统权属物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2022年3至8月共6个月租金。各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纾困’20条”要求,做好减免房租工作。 4.强化体育产业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尽快下达1160万元的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启动开展2022年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对受疫情严重影响的体育健身行业、体育培训行业以及对疫情防控有突出贡献的体育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5.加大体育彩票销售网点支持。尽快落实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对体育彩票销售网点给予纾困帮扶补贴和防疫帮扶补贴,切实缓解销售网点因疫情导致的经营困难。 6.加大体育惠民经费投入。面向苏州城区健身人群发放800万元体育消费补贴,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进一步刺激疫情后体育消费需求,提振体育消费市场。鼓励有条件县级市,采取发放体育消费补贴等多种方式,进一步释放疫情后居民体育消费潜力。 7.对纳入本年度国际国内重大赛事计划、受疫情影响的赛事活动,根据赛事活动收支缺口情况,争取列入省、市体育局的赛事活动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8.加快开展政府采购事项。抓紧实施已纳入2022年度预算且年内确定开展的体育赛事、体育活动、体育培训等购买服务及器材采购事项,符合条件的加快通过公开方式交由市场主体承办,市体育局系统本年度上述采购项目首付款支付比例提高至60%。 9.协助体育服务业企业主动加强疫情后体育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研判,提前筹划布局、加强产品创新、提升服务品质、创新市场发展、强化员工培训,保障体育消费者权益,激发体育市场活力。 10.鼓励各市、区体育主管部门主动挖掘资源,对接区域内相关部门,并根据本区域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体育服务业纾困和复工复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落实举措 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和苏州市体育局官网、官微等渠道,向体育企业全方位宣传支持服务业领域共渡难关“纾困”20条,切实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做到体育企业的应知尽知。 2.排摸企业现状。开展体育企业大走访,了解全市体育服务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当前最突出的问题,重点了解企业的迫切需求。各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体育服务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摸,对照“纾困”20条内容,分门别类登记企业具体需求,确保符合扶持条件的体育企业全覆盖、无遗漏。 3.指导企业申报。各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体育企业,帮助提供申报信息和申报途径,认真做好申报指导和服务。市体育局相关职能处室要及时收集和反馈体育企业申报中的困难和问题,与金融、税务、人社等部门积极协调沟通,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苏州市级】关于应对疫情促进养老服务业恢复发展的通知
一、支持对象 全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二、支持政策 鼓励减免养老服务机构房租。对承租全市范围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民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2022年3月至8月共6个月租金。 适当增加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而导致日常运营成本较大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市(区)可结合实际采取预发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或阶段性适当上浮运营补贴标准的方式,对属地民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对疫情影响给予支持。 提前预拨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各市(区)民政部门对向养老援助对象和补助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按照上一合同期内约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标准,向仍在合同履行期内且后期能完成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预拨部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费用。对合同期即将届满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各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仍在合同履行期内的民营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只开放部分或全部服务功能的,各地按相关规定年度考核兑现运营补贴时,可以结合疫情影响程度,比照正当运营标准进行适当补助。 保障防控核酸检测相关费用。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为排查筛查新冠肺炎病毒应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或住养老人按规定所做的核酸检测相关费用,民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由各地民政部门协调财政保障。
【苏州市级】苏州市文旅行业贯彻落实纾困和恢复发展政策意见的细则
一、加大文旅重点行业纾困帮扶力度 1、旅行社 落实文旅部质保金暂退政策,暂退额调整为应交纳数额的100%,延长补足质保金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对积极参与“苏式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改革试点,采用“保单+担保函”形式交纳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给予保费补贴。鼓励保险企业对旅行社恢复正常经营前的旅行社责任险给予优惠。对旅行社企业按照企业规模、上一年度运营情况分档给予一次性纾困补贴。对苏州市导游服务中心注册导游2022年度服务费给予减免。 2、旅游景区 对A级景区、省级及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和工业旅游区管理运营主体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3、旅游星级饭店 对星级饭店数字电视终端费用给予减免。对星级饭店疫情防控相关的客房消杀、技术设备改造等费用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给予一次性补贴。 4、备案民宿 对备案民宿按照备案证登记的客房数给予一次性补贴。 5、演出经纪公司和剧院(剧场) 对受疫情影响暂停、取消演出的演出经纪公司、剧院(剧场)按取消场次数、退票金额等分档给予一次性补贴。 6、娱乐场所 对经营状况良好且合法经营,按疫情防控要求暂停营业的歌舞娱乐场所、游戏游艺场所按照上年度纳税情况和场所规模给予一次性纾困补贴。 7、上网服务场所 对经营状况良好且合法经营,按疫情防控要求暂停营业的上网服务场所,给予减免网络服务费用或延长同等时段的服务期限等优惠。 8、影院 对经营状况良好且按时复业的影院,以上年度票房收入为依据,并结合今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情况,经认定,给予一次性纾困补贴。 二、开展文旅企业金融扶持 9、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 依托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设金融支持企业专版,推广使用“疫贷码”,企业扫码登记融资需求。 10、推出专项金融服务方案 制定专门针对文旅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予以贴息支持。进一步拓宽文旅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切实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支持文旅行业转型升级 11、支持民办博物馆、民办美术馆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民办美术馆的场馆租金、免费开放、陈列布展等方面给予补贴。 12、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 13、加强与工会部门的合作,将符合条件的民宿、乡村旅游重点村、红色旅游景点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 14、加大导游人员培训力度。开发并上线免费的全市导游人员“云课堂”,对参与“云课堂”培训的导游优先参与苏州市品牌导游培育、选拔等系列活动。 15、鼓励星级饭店、备案民宿加强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开展饭店职业技能竞赛,以赛代训,鼓励员工提升技能水平。 四、激发文旅消费 16、鼓励和支持酒店、景区、民宿、旅行社、文娱企业等开展各种促销活动,在“君到苏州”文旅总入口和相关新媒体渠道进行免费推广。 17、适时开展文旅消费季活动。深化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建设,鼓励和支持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酒店民宿、景区景点、影院等开展各种惠民促销活动。择时举办苏州美学生活体验周等文旅消费促进活动,推出一批文旅消费新空间、新产品、新品牌,持续释放文旅消费潜力。 18、优化文旅市场环境。深化“证照分离”“一业一证”改革,落实一次性告知、“两个免于提交”、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制定《苏州市文广旅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3.0版),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细则与国家、省级已出台的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就宽不就窄”的原则执行。纾困帮扶政策时间段为2022年1月至6月,金融扶持、支持行业转型升级、激发文旅消费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底。细则具体申报指南将另行公布,鼓励各县级市文旅部门参照本细则研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细则将于申报指南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