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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级】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苏府办〔2021〕81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是指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培育,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后的持续培育。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是指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的培育库入库条件和入库程序,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建立培育库。培育入库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培育库入库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苏州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按百分制评价,综合得分不低于60分;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培育库入库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年度培育库入库申报通知(详见市科技局官网)。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入库条件向所在县级市(区)科技部门提出入库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和信用承诺书;         2.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入库评审及公示。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入库申报企业的材料受理和专家评审工作,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入库推荐名单,并在所在地科技部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主要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培育标准出具评估结果。         (三)培育库入库。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各地推荐入库企业纳入市培育库。         第七条  培育库入库企业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县级市(区)科技部门报告。县级市(区)科技部门对企业变化后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报请市科技局予以出库,并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培育期内入库企业如果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搬迁,应在搬迁后一个月内向迁入迁出所在地科技部门报备;如果搬迁出苏州大市,应在拟变更注册地前至少一个月向迁出地科技部门报备。         第八条  培育库入库培育有效期为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已出库企业和被取消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九条  全面挖掘优质中小企业资源,开展跟踪辅导和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培育一批前景好、成长性强的优质中小企业。优先支持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申报培育库入库,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转型,加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  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推动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着力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发展水平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能力;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发挥各类人才计划支撑作用,推动企业引进集聚研发创新人才;强化高新技术产品导向,支持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第十一条  对培育库新入库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补;对在苏州市申报,且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补;对曾经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苏州市重新申报并再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补。各区企业的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县级市企业的奖补资金由各县级市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直接给予奖补,企业无需申请。在资金下达前,市科技局根据《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拟资助企业进行信用审查,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培育奖补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重点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及有关人才奖励。         第十四条  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台账,引导企业对标找差,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态势。鼓励各县级市(区)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政策,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共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  着力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责任意识,市科技局牵头细化培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定期通报各县级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情况,建立考核通报机制。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建立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管理服务系统,负责服务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进一步健全以地方为主的培育工作体系,完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联动落实力度,激励企业强化研发创新和增加研发投入,营造高新技术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十八条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指导培训。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各县级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加强工作指导,对具体工作人员开展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对入库企业开展专业培训,重点包括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自主知识产权的挖掘与保护、高企相关政策解读等内容,提升企业创新意识,使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鼓励各地提供公益性专家咨询服务,邀请财务和技术专家坐堂问诊,给予个性化诊断建议,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质量。         第十九条  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要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对入库企业、出库企业的合规性严格审查,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企业作为申报的责任主体,须对入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作出虚假承诺的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培育库入库企业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参与培育库入库评审和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机构或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县级市(区)科技部门加强对在库企业的动态管理,对已纳入培育库的企业,发现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请市科技局取消其培育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奖补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19年2月25日发布的《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9〕5号)同时废止。

  • 【苏州市级】苏州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 号)有关要求,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库,对入库企业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给予奖励。为规范该项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 2000 万元、成长性好、研发投入大的企业。自贸区苏州片区内新设立从事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纳米技术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库。鼓励自贸区苏州片区开展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工作,由苏州工业园区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所属技术领域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 版)》要求。         第四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遴选工作遵照以下原则:         (一)注重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成果产出,实现快速成长,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二)高效管理。充分吸收各市(区)推荐意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会商,建立高效科学的管理机制。         (三)客观公平。根据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按照客观条件遴选,无需企业申报,减轻企业负担。         第五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备选企业应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年销售收入超过 2000 万元,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培育的企业;         (二)曾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已失效的企业;         (三)各市、区科技部门重点推荐的非高新技术企业。 自贸区苏州片区重点推荐的新设立从事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纳米技术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企业可以直接列为备选企业。         第六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遴选工作根据备选企业名单,按照如下指标进行:         (一)年度销售收入;         (二)年度销售收入增长率;         (三)年度利润总额;         (四)年度毛利率;         (五)年度研发经费投入;         (六)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七)年度科技活动人员数量;         (八)年度科技活动人员数量占从业人员比重;         (九)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量;         (十)拥有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数量。         第七条 根据第六条所列十项遴选指标,按每项遴选指标确定企业排名,将企业的十项遴选指标的排名累加,确定企业的综合排名。根据企业综合排名顺序择优遴选。对于各市(区)、自贸区苏州片区重点推荐的企业可适当放宽遴选范围。         第八条 每年滚动遴选 1000 家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库。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九条 对于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给予奖励,奖励参照标准为企业实纳企业所得税额超过按照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部分。对自贸区苏州片区重点推荐、发展态势良好的入库企业,经批准,奖励期可延长三年。         第十条 企业同时享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和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         第十一条 市、市(区)联动支持。市奖励资金对县级市的奖励承担 10%,对市辖区的奖励承担 30%。         第十二条 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商机制,各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市科技局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具体管理工作,联合各相关部门和市(区)确定备选企业名单,遴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布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负责测算奖励资金。         (二)各市(区)科技局负责推荐曾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已失效的企业名单、重点支持的非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三)自贸区苏州片区负责推荐重点支持的新设立从事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纳米技术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企业名单。         (四)市税务局负责提供备选企业经营情况、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超过按照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情况。         (五)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提供备选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数量。         (六)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科技局下达奖励资金,并将奖励名单抄送市税务部门。         (七)各市(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应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并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加强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 【江苏省级】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制定以下政策。         一、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投入力度。将现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省级财政奖励资金整合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规模扩大至20亿元并保持逐年增长、据实列支。支持市、县(市、区)设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普惠性财政奖励。推动各市、县(市、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根据地方培育资金兑现情况,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库培育企业)给予培育奖励;省与各市、县(市、区)按照联动的原则,给予入库培育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不低于30万元的培育奖励,其中省级奖励额度不低于15万元,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等领域创新活动。         (二)建立入库培育企业贡献奖励机制。对处于培育期的入库企业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省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按一定比例奖励企业,用于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         (三)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成本。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175%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有条件的高新区、其他各类开发区、市(县、区)可再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         (四)降低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门槛。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对江苏省“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予以支持,进一步扩大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资金规模,提升科技创业载体服务能力,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持续涌现。对创业失败但主要负责人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且有继续创业意愿和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由地方政府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发放创业补助,鼓励其持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五)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发展。充分发挥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功能,将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规上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比作为省级高新区申报的重要前提条件,作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高新区奖励补助资金和全省高新区奖励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作为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指标并提高分值比重。市、县(市、区)可按高新区上缴的财政收入,对高新区给予5%-10%的奖励。         二、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         (六)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的,由省级相关部门予以配套支持。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要标准,省及设区市予以积极支持;省级重大工程建设、产业技术和技术标准研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应用示范项目由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比例不低于70%。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各地可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0%给予奖补。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省按有关规定奖补。         (八)引导高新技术企业集聚高层次人才。对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省“双创计划”予以优先支持。各地要为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人才申报职称提供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落户手续。省和各地优先通过配套奖励和补助等方式,在引才投入、租房补贴、项目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         (九)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建立科技企业“白名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白名单”内科技企业,要主动对接、加强服务,通过合理下放审批权限、提供绿色审查审批通道等方式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对“白名单”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试点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基础上,省和有条件的设区市可设立纾困基金,对债券兑付压力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比例股权质押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评估风险、制定方案,帮助化解流动性风险。         (十)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融资。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开辟绿色通道,辅导备案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不低于80%。对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财政给予30万元资助。省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参股的子基金重点投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在实现预期投资绩效和政策目标的基础上,经考核评价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出资在收回投资本金和门槛收益的基础上,可以给予其他出资方适当让利。         (十一)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聚焦“科创板”,大力实施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专业服务,助推优质科创企业到“科创板”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对拟在“科创板”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在企业取得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企业完成辅导备案、企业递交申报材料进程中,分阶段逐渐加大比例给予总额300万元以内的资金补助。         四、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环境         (十二)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应用推广。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产品,推动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及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金采购时,应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和权重,不得设置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条款。         (十三)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政策。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等多种方式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且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30%。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可依法享受分期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十四)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优先审查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利优先审查请求推荐,加快专利授权速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重点维权援助。         (十五)建立容错机制。强化激励干事创业和创新的导向,对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和管理过程中以及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程序合规、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充分调动科技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及企业家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 【江苏省级】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苏高企〔2017〕6号,以下简称《更名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现就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及整体迁移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对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同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也发生变化的企业,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发生《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拟提请“简单更名”的,企业在按照《更名操作规程》有关要求提交“简单更名”材料的基础上,新增未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说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地方在更名上报文件中对上述企业未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予以明确。对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的企业,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发生《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拟提请“简单更名”的,企业提交材料按《更名操作规程》中“简单更名”要求办理。         2、对于发生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等变化的企业,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属于《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拟提请“复杂更名(重大事项变化)”的,若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与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未发生变化,企业应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表》-《企业基本情况表》-“技术领域”栏中按系统要求勾选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相同的技术领域,并按照《更名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提交复杂更名(重大事项变化)材料;若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发生变化,企业应对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在《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表》相应栏目中按系统要求重新勾选技术领域,按照《更名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提交复杂更名(重大事项变化)材料;若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发生变化后,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支持范围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及时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请自变化发生年份起取消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3、对于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属于《工作指引》中规定的“整体迁移”情况,拟提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企业须提供“整体迁移”的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工商变更证明复印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同时迁入地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须出具书面提请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企业属于《工作指引》中“整体迁移”的情况(加盖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公章)。迁入地科技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办理相关整体迁移手续。         4、对于经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核属于省内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参照本通知第3点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企业名称同时发生变化,按照《更名操作规程》和本通知要求一并办理更名手续,并重新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整体迁移工作按照《更名操作规程》以及本通知补充规定办理。各地科技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认真做好发生更名和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工作,指导企业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切实做好更名和整体迁移企业提交材料的审核工作,如有需要,可实地核实企业情况,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

  • 【江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过程中企业更名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更名的分类         1、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以下称“简单更名”;         2、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名称变更,以下称“复杂更名”。         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按“复杂更名”要求办理。         二、材料要求         简单更名的企业需提供更名申请材料,复杂更名的企业除需提供更名申请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复杂更名申请补充材料:         (一)更名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附件1,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或其他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复杂更名申请补充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表(见附件2);         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1)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复印件,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         (2)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3)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        (4)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         (5)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4、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1)企业近三年(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2)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5、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6、变更当年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7、变更当年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明细和变更当年年末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         8、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0、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变更当年及变更前两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11、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的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声明(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参与企业财务报表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1、企业填报。更名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填报打印《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且按第二条第(一)款要求提供更名申请材料。企业发生更名后,应在变更发生3个月内提交更名申请材料至所在地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若企业在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后发生更名,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3个月内提交更名申请材料。         2、地方汇总与审核。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及本《操作规程》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更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判断企业更名的分类以及变更后是否符合高企认定条件。如属于“复杂更名”,地方科技部门通知企业于发生变更后下一个会计年度按第二条第(二)款要求提交复杂更名申请补充材料。地方科技部门应按照《操作规程》有关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报材料审查表》(附件3)并签字、盖章。         3、材料报送。各市、县、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须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正式行文上报材料,填报《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汇总表》(附件4),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上报文件、《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报材料审查表》、《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情况汇总表》,连同企业更名申请材料和复杂更名申请补充材料各一式两份,统一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4、审核流程。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更名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若属于名称变更,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若属于发生重大变化但名称未发生变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四、工作要求         1、各地科技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认真做好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更名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在发生更名的3个月内,提交更名申请材料至地方科技部门。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对更名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对照《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报材料审查表》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更名材料进行逐项审查,确保材料符合要求。         3、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该企业更名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认真把关,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如有需要,可实地核实企业情况; 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中介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附则         1、本规程由省高企认定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苏高企协办〔2016〕4号)同时废止。         3、本规程未尽事项,按《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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