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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级】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布局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服字〔2019〕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是指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以及相关市场化服务机构等,是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成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或通过省级知识产权局认定成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负责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备案,并与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科学院和国防知识产权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机构以及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工作。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和管理,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第二章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         第五条  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5名及以上业务素质较强、经验较丰富的专职人员和若干兼职人员。         (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面向全国开展线上和线下服务的能力,能够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有成功案例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开展商标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具有自建、购买或租用的商标数据库和信息检索工具等,能够提供商标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专利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具有自建、购买或租用的国内外专利文献资源、相关数据库和信息分析工具等,能够提供专利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分析、培训等服务;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多个知识产权类别上开展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等开展信息查询、检索、咨询等服务的能力。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材料包括:         (一)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相关工作制度。         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采用网上备案形式,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已成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提交备案材料,由省级知识产权局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服务机构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全国性行业组织等其他服务机构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备案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服务机构予以备案,并网上公示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事项清单。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原则上每年一次,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可申请续期三年。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名录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为准。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机构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和主要服务事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备并变更。         第三章  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         第十条  申报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一定经验的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         (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面向本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能力,能够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三)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开展商标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运用商标基础信息资源、商标数据库和商标信息检索工具等开展商标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专利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运用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国内外文献资源、专利数据库和专利信息分析工具等开展专利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多个知识产权类别上开展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等开展信息查询、检索、咨询等服务。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在服务能力提升方面,提供人才培训、业务规范制定等指导;在数据资源方面,提供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基础数据资源支持;在分享交流方面,组织开展论坛、研讨交流活动等;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内服务机构提供资源支持。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规模化、层次化、规范化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宣传推广,引导服务网点结合区域优势、地方需求和自身特点科学有序发展。         第十三条  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所属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作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主干网络节点,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辐射、支撑辖区内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提供基础数据支持,开发信息分析和检索工具,开展信息利用公益培训,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赋能。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在开展信息查询、信息检索、事务咨询、公益培训、政策宣传等基本信息公共服务中,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依据区域特色和资源优势,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提供特色化、个性化、差异化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开发或者利用现有特色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和信息分析工具,在特定产业或特定区域内积极探索开展信息分析、信息预警和产业发展咨询等高端服务或增值服务,按需开发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具以及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和专题数据库,助力创新创业,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培育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填写工作总结表(见附件2),经推荐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公共服务工作的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当及时整改,整改期为半年。到期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在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义开展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一经发现将终止或撤销备案。被撤销备案的服务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提交备案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重要网点。TISC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展议程框架下的项目,旨在帮助中国知识产权和创新用户提升技术信息检索能力,更快地掌握行业动态和新技术信息,促进其增强创新能力;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旨在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为高校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全流程服务。TISC和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不再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对服务能力突出、服务效果显著的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可申请认定为TISC和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  2018年机构改革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级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基地、全国专利文献服务网点等可依据本办法自愿参加认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可依据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明确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程序、申报材料、保障和管理方式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国家级】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

      一、制定修订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 推进专利法修订审议工作,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延长专利有效期,加强药品专利保护等。做好专利审查指南配套修改工作。   2. 推进著作权法修订审议工作,增加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3. 视情推进商标法修改,加强商标保护和执法。   4. 推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制定中体现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持续推进)   5. 推进刑法修改,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条款,强化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执法、细化刑事程序及处罚、销毁侵权假冒商品、规范政府披露行为等的规定。   6. 视情推进行政许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加强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   7. 视情推进电子商务法修改,强化电商平台责任,确保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条款与其一致,加强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8. 建立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9. 研究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加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持续推进)   10. 调研论证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持续推进)   11. 推进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研究,开展立法项目评估论证。(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2. 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持续推进)   13. 推动出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持续推进)   14. 修订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持续推进)   15. 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相关程序和要求。(2020年7月底前完成)   16. 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8月底前完成)   17. 加快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8月底前完成)   18. 出台打击网络侵权假冒的司法解释。(2020年8月底前完成)   19. 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8月底前完成)   20. 修改完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有关规定。(2020年8月底前完成)   21. 制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公诉工作证据审查指引。(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22. 研究出台著作权和邻接权执法保护指南。(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23. 研究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24. 研究出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文书认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规则。(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25. 制定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若干问题的意见。(持续推进)   26. 开展体育赛事转播版权保护调查研究。(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27. 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件证据规则。(持续推进)   28. 研究制定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工作指导意见、全国公证电子存证业务服务规范、第三方存证数据公证检认工作规范、关于推广应用公证电子存证技术的意见。(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29. 修订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30. 出台政策文件,强化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31. 修订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持续推进)   32. 研究制定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加强数字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持续推进)   33. 研究编制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标准。制定出台治理电子商务平台盗版、侵权与假冒现象的政策文件。(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34. 制定出台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的政策文件。(2020年7月底前完成)   二、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   35. 制定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2020年6月底前完成)   36. 推进修订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37. 发布年度专利、商标、版权、农业植物新品种等种类以及海关、文化市场等领域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38. 开展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指导监督各地提高执法效能。(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39. 开展海关“龙腾”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增加办案频次,建立按季度公开发布海关知识产权执法行动信息的制度。(2020年4月底前完成)   40. 加大对实体市场执法力度,增加办案频次,建立按季度公开发布实体市场知识产权相关执法行动信息的制度。(2020年5月底前完成)   41. 建立按年度公开发布假冒药品执法相关数据的制度。(2020年7月底前完成)   42. 打击存在健康和安全风险的假冒商品,增加办案频次,建立按季度公开发布上述执法行动数据和信息的制度。(2020年5月底前完成)   43. 研究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技术调查官工作机制。(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44. 推进专利、商标侵权纠纷检验鉴定试点,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体系,研究建立侵权损害评估制度。(持续推进)   45.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组织销毁侵权假冒商品,从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持续推进)   46. 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推动先进地区开展版权新业态、新领域案件查处工作。(持续推进)   47. 加大文化市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网络表演、网络音乐、网络动漫市场规范整治行动,严查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持续推进)   48. 开展打击套牌侵权现场销毁活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持续推进)   49. 组织开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持续推进)   50. 开展打击假冒药品执法行动,从重打击假冒药品和生物制品等相关产品。加强执法国际合作,与相关国家交换相应执法信息。(持续推进)   51. 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仿冒混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推进)   52. 深入开展打击刑事犯罪“昆仑”行动,从重打击侵权假冒犯罪。(持续推进)   53. 完善规范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制度,探索建立情报导侦机制。(持续推进)   54.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批捕、起诉工作集中管辖制度。(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55.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力度,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和审判违法行为、执行违法行为。(持续推进)   56. 制定实施相关司法政策,强化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从高适用法定赔偿、从重处罚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以阻遏未来窃取或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2020年8月底前完成)   三、完善知识产权大保护机制建设   57.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与公安部门协作配合,及时作出行政解释,完善重大案件移送机制,健全涉嫌犯罪案件查办工作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持续推进)   58. 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试点,支持设立知识产权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工作室。(持续推进)   59. 开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试点,开发并推广应用统一的公证悬赏取证平台。(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60. 推动建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最高人民法院数据信息交换网络专线,明确信息交换范围。(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61. 研究建立专利、商标行政确权与重大侵权行政执法案件的衔接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开展试点。(持续推进)   62. 强化知识产权跨部门执法保护协作和长三角、泛珠三角等地区跨区域联合打假。(持续推进)   63. 加强人大监督,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适时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检查。(持续推进)   64. 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确定重点政协提案,邀请提案委员、相关部门等开展专题调研。(持续推进)   65. 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开展非正常专利申请排查监控。(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66. 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加强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共享公示。(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67. 公布全国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名单。对软件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核查并向社会公布。(2020年8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68. 深入推进专利代理行业监管“蓝天”专项行动,精准打击违法代理行为。(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69. 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优先推荐试点。加大知识产权仲裁、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培育力度,研究扩展仲裁、调解、公证工作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业务类型。(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0. 鼓励仲裁委员会之间加强行业合作,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仲裁工作平台,制定行业仲裁规范。支持建立公证电子存证服务联盟,探索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在公证电子存证技术推广方面的应用。(持续推进)   71. 设立中国国际知识产权仲裁委员会。(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72. 制定发布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3. 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鼓励支持志愿者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4. 发布对外经贸合作合同知识产权条款团体标准。(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四、优化知识产权快保护关键环节   75. 持续提升专利、商标审查能力,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到16个月,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到20个月以内,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缩短至4个月以内。(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6. 探索建立商标注册、变更、续展等申请的快速审查机制。(持续推进)   77. 建立林草植物新品种审查员制度,将植物新品种权初审周期压缩到4个月。(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8. 完善植物新品种申请及管理系统,加强植物新品种测试能力建设。(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79. 加大商标评审案件巡回审理力度,建立重大案件公开审理机制。(持续推进)   80. 建立知识产权司法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进审理程序和文书样式,实现不同性质、不同复杂程度的案件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持续推进)   81. 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管理标准,在相关领域和环节引导构建仲裁、调解等快速处理机制。(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82. 探索开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共享试点工作,指导电商平台有效运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置专利侵权投诉。(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83.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研判定性意见,要求网站平台删除具体侵权链接,关闭侵权账号,依法关闭侵权假冒网站,停止侵权信息传播,打击利用版权诉讼进行投机性牟利等行为。(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84.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区域布局和产业布局。(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85. 制定形成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培训、质量控制相关规范,拓展商标、地理标志等业务领域,提升快速协同保护能力。(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五、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   86. 完善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预警等平台,加强对重点贸易国家(地区)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修改变化、重大纠纷案件的动态跟踪研究机制建设,建设海外商标和专利纠纷案件数据库。(持续推进)   87. 制定发布一批重点国家(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国别指南。研究海外版权纠纷国别政策。(持续推进)   88.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设计满足企业需求的专利保险产品并提升服务能力,指导保险公司加大对知识产权相关保险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持续推进)   89. 在条件成熟地区建设一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分中心,在重点贸易国家(地区)建设海外分中心。(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90. 强化境外重点展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为中国参展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培训和法律咨询服务。(持续推进)   91. 建立海外知识产权专家库,完善专家顾问机制,推动专家顾问在海外维权援助中发挥作用。(持续推进)   92. 定期召开与驻华使领馆、各类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等的信息沟通会、座谈会。(持续推进)   93. 完善知识产权要情通报发布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充分利用例行记者会等平台通报重大事项和进展情况。(持续推进)   94. 组织开展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持续推进)   95. 根据警企协作和对外执法合作需求,做好知识产权沟通会见和信息交流工作。建立知识产权关企联络员制度,畅通与国内外权利人的沟通渠道。(持续推进)   96. 依托驻外经商机构,遴选海外知识产权观察企业和社会组织,了解相关各界对当地知识产权保护诉求。(持续推进)   97. 构建完善多边、双边知识产权合作与协调机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对话与工作组机制,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与磋商谈判。(持续推进)   98. 充分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合作,通过二十国集团等国际会议机制及交流平台,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修订工作,积极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成就。(持续推进)   99. 研究在重要国际展会上增设宣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展台,在有关国家(地区)试点设立专题展区。(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00. 召开“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持续开展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合作,推动共享审查结果。(持续推进)   101. 鼓励全国学会充分利用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借助国际技术服务与交易网络,深化与国际知名技术服务机构合作。(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资源保障   102. 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建设。(持续推进)   103. 加强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持续推进)   104. 推动建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信息系统平台。(持续推进)   105. 鼓励电商平台开展侵权假冒线索智能检测系统建设和应用,提升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效率及精准度。(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06. 支持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知识产权保护高级研修项目,鼓励引导各地区各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学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人才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更多岗位锻炼机会。(持续推进)   107. 加大知识产权领域法律顾问人才培养力度。拓宽知识产权仲裁员聘任渠道,建立适应业务发展的仲裁员报酬制度。吸引熟悉知识产权领域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加入公证员队伍,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公证服务人才体系。(持续推进)   108. 推动解决食药侦警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队伍建设和人员配备等问题。指导相关公安院校增设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课程,加大执法培训力度。(持续推进)   109. 继续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持续推进)   110. 健全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执法人员配备,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开展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加大专业人才培育力度。(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111. 继续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检察专业化办案组、专业检察官人才库、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库工作机制,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12. 加强对海关执法和相关人员的培训,有计划、分层次培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专家,提高队伍执法能力。(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113. 鼓励地方科协面向企业开展专利信息推广应用、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14. 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群的知识产权培训。(持续推进)   115. 编制发布重点领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16. 调研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培训。(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117.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资金供给。(持续推进)   118. 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经费保障,按标准配备执法装备,对优秀典型单位按规定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办案经费补助。(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119. 推动解决各地公安机关食药侦警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经费保障、装备建设等问题。(持续推进)   120. 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择优遴选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建设。(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121. 开展全国版权示范创建工作,建成若干版权示范城市、单位和园区。(持续推进)   七、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文化建设   122. 统筹用好各类宣传载体,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指导各地加强舆论引导。(持续推进)   123. 继续办好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知识产权年会、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等大型宣传活动。(持续推进)   124. 发布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和数据报告、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持续推进)   125. 发布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持续推进)   126. 深化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工作,持续推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发挥好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基地作用。(持续推进)   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保障   127. 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把推动高质量发展相关绩效评价作为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推进)   128.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报约谈机制,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约谈。(持续推进)   129. 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绩效考核。(持续推进)   130. 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考核评价和保护水平评估指标体系。(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131.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调整优化相关评价指标体系。(持续推进)   132. 充分利用现有奖励制度,对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持续推进)   133. 健全侵权盗版举报奖励机制。(持续推进)

  • 【国家级】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制度、优化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         二、强化制度约束,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         (一)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快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修改完善。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立法。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等措施,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及恶意诉讼等行为。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强化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制度建设,探索完善数据化打假情报导侦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专项打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二)严格规范证据标准。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统一审判标准。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规范司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不同渠道的证据标准。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制定证据指引,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着力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探索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         (三)强化案件执行措施。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逐步建立全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指导机制和重大案件公开审理机制。加强对案件异地执行的督促检查,推动形成统一公平的法治环境。         (四)完善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制度。针对新业态新领域发展现状,研究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保护。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研究加强体育赛事转播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公证电子存证技术推广应用。研究建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电商平台保护管理标准。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制定合同范本、维权流程等操作指引,鼓励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持续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护环境。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三、加强社会监督共治,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五)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人大监督,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检查。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定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调研。建立健全奖优惩劣制度,提高执法监管效能。加强监督问责,推动落实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更大范围更大力度公开执法办案信息,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六)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工作机制,培育和发展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和信息沟通机制。引导代理行业加强自律自治,全面提升代理机构监管水平。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依法公示。建立健全志愿者制度,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         (七)加强专业技术支撑。加强科技研发,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技术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设侵权假冒线索智能检测系统,提升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效率及精准度。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和司法活动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探索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鉴定能力建设,研究建立侵权损害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专业化、程序规范化建设。         四、优化协作衔接机制,突破知识产权快保护关键环节         (八)优化授权确权维权衔接程序。加强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审查能力建设,进一步压缩审查周期。重点提高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质量,强化源头保护。进一步发挥专利商标行政确权远程审理、异地审理制度在重大侵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中的作用。健全行政确权、公证存证、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形成各渠道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切实提高维权效率。         (九)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办案协作。制定跨部门案件处理规程,健全部门间重大案件联合查办和移交机制。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知识产权案件查办工作衔接机制。在案件多发地区探索建立仲裁、调解优先推荐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分流制度,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推动建立省级行政区内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审理机制,充分发挥法院案件指定管辖机制作用,有效打破地方保护。         (十)推动简易案件和纠纷快速处理。建立重点关注市场名录,针对电商平台、展会、专业市场、进出口等关键领域和环节构建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快速处理渠道。推动电商平台建立有效运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投诉制度。指导各类网站规范管理,删除侵权内容,屏蔽或断开盗版网站链接,停止侵权信息传播,打击利用版权诉讼进行投机性牟利等行为。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建设。在优势产业集聚区布局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案件快速受理和科学分流机制,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纠纷解决方案。加快重点技术领域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审查授权、确权和维权程序。推广利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高效对接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等保护渠道和环节。         五、健全涉外沟通机制,塑造知识产权同保护优越环境         (十二)更大力度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开展海外巡讲活动,举办圆桌会,与相关国家和组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交流。探索在重要国际展会设立专题展区,开展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海外巡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促进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作用,支持共建国家加强能力建设,推动其共享专利、植物新品种审查结果。充分利用各类多双边对话合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合作与磋商谈判。综合利用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成就。         (十三)健全与国内外权利人沟通渠道。通过召开驻华使领馆信息沟通会、企业座谈会等方式,加强与国内外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等信息交流。组织召开知识产权保护要情通报会,及时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重大事项和进展,增信释疑,积极回应国内外权利人关切。         (十四)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机制,加强重大案件跟踪研究,建立国外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变化动态跟踪机制,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报告。加强海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构建海外纠纷协调解决机制。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建立海外维权专家顾问机制,有效推动我国权利人合法权益在海外依法得到同等保护。         (十五)健全协调和信息获取机制。完善涉外执法协作机制,加大工作协调力度,进一步加强我国驻外使领馆知识产权对外工作。选设海外知识产权观察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健全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通报和应急机制。组织开展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研究建立国别保护状况评估机制,推动改善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六、加强基础条件建设,有力支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六)加强基础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保护监测信息网络,加强对注册登记、审批公告、纠纷处理、大案要案等信息的统计监测。建立知识产权执法信息报送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集成力度,提高综合研判和宏观决策水平。强化维权援助、举报投诉等公共服务平台软硬件建设,丰富平台功能,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         (十七)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引导地方、部门、教育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培训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队伍人员配备和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建立有效激励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积极性的机制,确保队伍稳定和有序交流。推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专业化建设,提高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在有关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顾问制度,促进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法治化。充分发挥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作用,做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件代理、普法宣传等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社会监督等人才的选聘、管理、激励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岗位锻炼,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维权实践中的作用。         (十八)加大资源投入和支持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率先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形成若干保护高地。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装备现代化、智能化建设。鼓励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并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提升自我维权能力和水平。         七、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各有关方面要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具体政策措施,协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有效落实,重大问题要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十)狠抓贯彻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定期召开党委或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人员经费。要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开展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一)强化考核评价。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保护绩效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制度和保护水平评估制度。完善通报约谈机制,督促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         (二十二)加强奖励激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鼓励各级政府充分利用现有奖励制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社会参与者加强表彰。完善侵权假冒举报奖励机制,加大对举报人员奖励力度,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定期公开发布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让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加强公益宣传,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创新创业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局面。

  • 【江苏省级】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企业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1〕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江苏省地方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贯彻执行,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以下简称示范创建)活动,提升我省企业知识产权综合管理能力,省财政设立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企业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示范创建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创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企业建立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知识产权活动,防范和排除各类知识产权风险与隐患。 第三条  示范创建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按年度示范创建专项资金预算,于年初发布年度示范创建申报指南,指导企业示范创建申报工作。 第五条  申报示范创建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导层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专(兼)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有较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拥有较多的专利、商标等自主知识产权; (三)能够为示范创建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应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申报表》(见年度申报通知),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所属县(市、区)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签署意见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研究确定年度示范创建企业名单。 第九条  示范创建期为两年,自公布年度示范创建企业名单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示范创建期满,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省辖市对示范创建企业进行绩效评价。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当年示范创建先进单位,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予以奖励性补助。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创建奖励性补助标准为5-20万元,主要用于补助贯标手册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专家咨询、评估,以及全员贯标培训等。 第十二条  示范创建单位需对资金收支进行单独会计核算,并保留支出凭证,以备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创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资金有效使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或在绩效评价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撤销其奖励,收回所发的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将示范创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工作总结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江苏省级】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企业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1〕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体作用,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等有关精神,省财政设立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企业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的企业给予资助。为规范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企业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理念,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及保护能力,积极主动地将知识产权战略贯穿于企业总体经营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 第三条  省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各市、县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立本地区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按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于年初发布年度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工作。 第五条  申报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企业,应为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达标单位; (二)经过市级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培育的单位; (三)领导层具有较强的主动运用知识产权战略谋求企业经营发展的意识; (四)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多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 (五)自主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能力较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占主导地位,经济效益显著; (六)主动实施战略推进计划,并为此提供经费、人员和物质保障。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任务书》(见年度申报通知),于每年2月底前,提交所属县(市、区)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填报《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申报汇总表》(见年度申报通知),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予以正式立项。 第九条  战略推进计划项目期为二年,从立项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主导产品及关键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二)关键技术领域及主要竞争对手的中外专利状况的研究和分析; (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方案制定及实施; (四)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教育培训; (五)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专家咨询服务; (六)举办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用示范现场会。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基础、项目总体目标任务以及总体预算等情况,研究确定省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30—50万元,并采取分期下达的方式,立项当年下达资助额度的60%-80%,项目期满,经验收合格后下达剩余资金,验收不合格的,不再下达剩余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对省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收支进行单独会计核算,并保留支出凭证,以备检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省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江苏省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第十四条 承担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资助资金使用范围,认真抓好项目和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应协助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对战略推进计划项目进行过程管理,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指导。 第十六条  项目期满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及相关数据统计表; (三)项目资金决算表及相应的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或委托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和财政局对期满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合同,导致项目失败的,或者项目到期后拒绝验收的,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追回已下达的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合同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向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上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对省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范围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如有骗取、挪用等情况,一经发现,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将终止合同,并追回经费。 第二十二条  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将省战略推进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工作总结(包括所属县、区实施资金投入情况)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教[2007]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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