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您找到48条结果
  • 【国家级】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申请人”,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本办法所称“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撑我国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领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资助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应是委托国内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国外专利申请,并有助于国内申请人构建专利池、获取核心专利技术、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事后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给予资助。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两个阶段的资助总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 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已经完成国家(地区)公布的,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已经正式获得授权的,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法律状态。 第七条  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和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省(区、市)向国外申请专利数量和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九条  财政部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每年初下达各省(区、市)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商本级知识产权部门,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业务要求组织开展本省(区、市)的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属地化管理。申报专项资金的国内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省(区、市)知识产权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专项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单位资格证明材料、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等。省(区、市)知识产权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知识产权部门审核确定资助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拨付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知识产权部门于每年底将本年度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安排及资助金额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四条  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内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材料和相关凭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56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表: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

  • 【苏州市级】苏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5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第一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7〕33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关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8月3日)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苏府〔2017〕13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拨款专项用于苏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用以支持市本级、各市(县)区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相关的工作。地方财政资金对苏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共同支持。苏州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按《苏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用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实施项目、购买服务、补贴奖励等方式。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四条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方面,主要包括:         (一)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         (二)专利导航计划项目;         (三)优秀知识产权奖;         (四)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         (五)首件发明专利授权、PCT专利申请奖励;         (六)符合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的其他资金使用方向。         第五条 提升创新主体运营水平方面,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计划项目;         (二)登峰企业培育计划项目;         (三)版权工作示范单位项目;         (四)国家示范、优势企业奖励;企事业单位发明大户奖励;         (五)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奖励;         (六)企业知识产权服务补贴和托管;         (七)知识产权运营重点单位培育计划项目;         (八)符合提升创新主体运营水平的其他资金使用方向。         第六条 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方面,重点支持:         (一)促进知识产权运营补贴奖励;         (二)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         (三)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四)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公共平台;         (五)完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         (六)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支持知识产权投融资和保险等金融服务;         (七)引进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八)符合促进知识产权运营的其他资金使用方向。         第七条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重点支持:         (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二)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和维权援助;         (三)正版化推进计划项目;         (四)符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八条 鼓励高校院所建立独立运行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对高校院所建立独立运行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拥有5人以上具备一定专业能力和经验的知识产权运营团队的,经审核,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贴。         高校院所推动创新成果形成知识产权,且在苏州实现转化运营的,经审核,每年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按上一年度实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额的5%予以奖励,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苏州重点产业建立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经评审立项的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给予500万元支持,主要用于培育知识产权骨干企业、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引导产业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探索构建建立产业专利池、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建立高端知识产权服务链、培育知识产权人才、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机制等工作。经费分三年下达。         第十条 支持苏州企业提升创新、竞争能力,对企业以并购、受让、被许可等方式引进苏州以外的知识产权并转化实施的,经审核,每年按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知识产权费用的5%给予资助补贴,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补贴同一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培育壮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年度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持有可运营专利1000件(其中发明专利比例不低于70%)以上的,经审核,择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家机构只享受一次。         第十二条 支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发挥作用,按上一年度经平台提供专业服务形成的知识产权运营交易额,给予不超过5%的奖励,对仅经平台备案的知识产权运营交易额给予2%的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除上述支持标准以外,其他支持政策按现有的相关管理办法实施,相关支持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苏州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审查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         (二)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         (三)组织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和绩效目标;         (二)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和公示,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跟踪监督资金的使用;         (四)制定绩效管理流程,按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         (五)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六)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七)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八)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承担。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内容、范围、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及评审,经公示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下达项目计划,并按规定下达经费指标,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依据职责分工,及时跟踪项目实际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按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违规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和挪用等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财政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所获得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的项目和资金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使用及管理相关条款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项目或工作的实施管理相关条款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 【江苏省级】江苏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增强全民创新意识,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奖励、管理、宣传等活动。         第三条 江苏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设江苏专利金奖、江苏专利银奖、江苏专利优秀奖和江苏专利发明人奖。         江苏专利金奖、江苏专利银奖以及江苏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专利项目中评选产生,江苏专利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第四条 江苏专利奖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江苏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江苏专利奖的评选工作,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人选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4年。         评审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评奖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江苏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授予金奖不超过10项、银奖不超过20项、优秀奖不超过50项,发明人奖不超过10项。         第七条 参评江苏专利奖的专利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二)专利权人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为本省常住居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申报;        (四)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五)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以及环保政策;        (六)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第八条 参评江苏专利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省常住居民,主要发明创造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专利质量高,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具有实质性贡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项目或者个人,不得参评江苏专利奖:        (一)专利项目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江苏专利奖,个人已获得江苏专利发明人奖;        (二)专利项目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三)个人职务在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干部,不包含事业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评的情形。         第十条 申报参评江苏专利奖采取推荐方式。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推荐:        (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省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残联、省工商联等省级群团组织;        (五)省级相关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专利类型、技术领域、人员类型等进行汇总分类。根据汇总分类情况,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初评情况,提出拟获奖项目和人员建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拟获奖项目和人员建议名单进行集体审定,确定拟获奖名单。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拟获奖名单在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单位或者个人对拟获奖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提出处理建议报送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根据异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5日内将处理决定和理由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评审委员会将江苏专利奖拟获奖名单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江苏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对获得江苏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苏专利银奖的专利权人,给予每项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苏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苏专利发明人奖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每人2万元的奖励。获奖个人不享受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江苏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获得江苏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应当将部分获奖奖金用于奖励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按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其余奖励资金用于专利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获得江苏专利发明人奖的奖金奖励给获奖个人,其所在单位应将获奖情况记入其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相关宣传和交流,发挥专利奖励工作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江苏专利奖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或者协助他人谋取江苏专利奖,是评审委员会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的取消其审议或者评审资格;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院士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是获奖者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因奖励获得的职称(岗位、职务)和考核结果等;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苏政发〔2016〕95号)同时废止。

  • 【苏州市级】苏州市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汇编

    附件:苏州市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汇编

  • 【江苏省级】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更名中知识产权现状填报及审核工作的通知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结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国网”)中更名申请表填报的新要求,现就高新技术企业更名中知识产权现状填报及审核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科技部门要指导更名企业在“国网”中认真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中“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的自主知识产权现状”(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现状”)。企业须填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的所有知识产权的“授权项目名称”“授权号”及“权属发生变化情况”,并对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主体责任。         二、企业在《申请书》中“权属发生变化情况”栏须按照以下表述规范填写:         (一)企业最后一次名称变更年度(截至年底,下同),知识产权权属人为本企业(企业最后一次变更后名称),且在有效期内的应填写“更名年度知识产权权属人为本企业(企业最后一次变更后名称),且在有效期内”;         (二)企业最后一次名称变更年度,知识产权权属人为本企业(企业原名称),且在有效期内的应填写“更名年度知识产权权属人为本企业(企业原名称),且在有效期内”;         (三)企业最后一次名称变更年度或之前,知识产权已失效的应填写“更名年度知识产权已失效”;         (四)企业最后一次名称变更年度或之前,知识产权已转让至其他单位(个人)的应填写“更名年度知识产权已转让至其他单位(个人)”。         三、地方科技部门要结合企业填写的“知识产权现状”、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登录国家知识产权网等相关网站查询企业知识产权信息,逐项审核企业“知识产权现状”,无相关查询路径或查询不到结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须确保企业填写完整、真实、规范。 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

上一页 下一页 123 45 >> 末页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