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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市级】苏州市国际专利、国际商标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 号)有关要求,对企业通过 PCT(专利合作条约)和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国际专利,并获得美国、欧盟成员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授权专利以及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注册国际商标的给予一定奖励。为规范该项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利或商标第一申请人注册地在苏州市区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条 国际专利、国际商标奖励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每年定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企业通过 PCT 和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国际专利,并获得美国、欧盟成员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或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授权的专利分别给予每件最高 2 万元奖励(同族专利授权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对企业按 PCT 和巴黎公约途径提交以上国家国际专利申请的专利,取得国际检索并具有授权前景的每件最高奖励1万元。         对企业当年度通过马德里体系新注册的国际商标,给予每件5000 元奖励,每延伸 1 个国家或地区给予 1000 元奖励,每件总奖励不超过 2 万元。国际专利、商标同一申请人年度奖励经费最高 100 万元。         第五条 市级国际专利、国际商标奖励项目的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方案。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当年度国际专利、国际商标奖励项目实施方案,发布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申报,并对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         (三)市级审核。市市场监管局对各地提交的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申报材料不完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不予奖励。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报情形时,可暂停奖励审批,展开调查程序。         申报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信用审查,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5.经人民法院公告,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资金下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市场监管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资金。         (五)资金拨付。各区财政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规定拨付企业市级国际专利、国际商标奖励资金。         第六条 企业获得市级知识产权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研发创新活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实力。         第七条 根据《苏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奖励资金严格专款专用,执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制度。配合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工作。对市级知识产权奖励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 【江苏省级】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企业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1〕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创新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实施转化,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精神,省财政设立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企业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为规范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支持优秀专利技术通过产业化形成产品。 第三条  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各市、县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立本地区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按年度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预算,于年初发布年度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工作。 第五条  申请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的企业,应为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达标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 第六条  省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商品化开发价值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二)上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且被评为“江苏省百件优质发明专利”的,或者是上年度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进行产业化并且有关专利权仍在质押期内的专利; (三)无专利权属争议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纠纷。对省、市、县行政部门已资助过的转化项目,不再立项资助。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属县(市、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申报书》(见年度申报通知); (二)专利权有效性证明(专利登记薄副本复印件或最近一次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专利实施计划或方案; (四)申报项目涉及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和银行拨款凭证的复印件。 第八条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填报《江苏省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申报汇总表》(见年度申报通知),于每年5月底前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项目予以正式立项。 第十条  专利实施计划项目期为两年,从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专利技术商品化前期的开发费用补贴,包括购置开发项目所需的设备和材料费、实验费、外部协作费、专家咨询费等; (二)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专利评估费用以及贷款利息补贴; (三)专利实施期间的专利权维持费及市场监管和维权费; (四)其它经批准用于专利实施的费用补贴。 第十二条  资助额度,原则上每个项目不低于20万元,其中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专利实施计划项目,补贴专利权评估费用及质押贷款利息的70%,最多不超过30万元,立项当年一次性下达。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资金收支进行会计核算,并保留支出凭证,以备检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省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江苏省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第十五条  承担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的重点目标任务、实施计划进度和资助资金使用范围,认真抓好项目和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各市、县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应协助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对专利实施计划项目进行过程管理,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指导。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及相关数据统计表; (三)项目资金决算表及相应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或委托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和财政局对期满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合同书”的内容为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合同,导致项目实施失败的,或者项目到期后拒绝验收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追回已下达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向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上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对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范围使用专项经费。如有骗取挪用等情况,一经发现,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将终止合同,并追回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将省专利实施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工作总结(包括所属县、区实施资金投入情况)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江苏省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教[2007]175号)同时废止。

  • 【国家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评奖宗旨        引导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鼓励和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        第二条 评奖周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开展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每年举办一届。        第三条 奖项设置        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及中国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评出中国专利金奖20项、中国专利银奖60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评出中国外观设计金奖5项、中国外观设计银奖15项。        第四条 评审组织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会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展中国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等有关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一)专利质量(25%)。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        (二)技术先进性(25%)。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        二、外观设计专利        (一)专利质量(25%)。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2.文本质量。        (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2.发展前景。        第六条 推荐及评审程序        一、中国专利奖参评项目采用推荐方式,由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等根据当年评选通知要求择优推荐。        二、评审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开展有关初评工作。        三、评审办公室根据初评情况,提出预获奖项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委员会对预获奖项目名单进行审定,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五、评审办公室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公示评选结果。        第七条 异议处理        一、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        二、评审办公室接收异议材料,成立异议处理小组,对异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异议分析材料及处理意见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项目申报人、推荐单位。        三、参与异议处理的有关人员对异议者的身份及有关异议信息予以保密。        第八条 授 奖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根据评选结果公示情况,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予以授奖,联合向获得金奖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颁发奖牌和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牌;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获得银奖、优秀奖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颁发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牌。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会议,共同表彰有关获奖的发明人(设计人)及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布获奖结果;对于获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以在其产品上标注奖项名称及获奖时间。        第九条 撤 奖        对于获奖项目,若发现报送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评审委员会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奖牌和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江苏省级】江苏省知识产权人才库与江苏省知识产权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提出的“建立知识产权人才信息库,发布知识产权人才供需信息,推动知识产权人才优化配置”的重要措施,为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建设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现制定江苏省知识产权人才库与江苏省知识产权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方针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坚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战略思想,以建设知识产权决策咨询专家库、领军人才库和骨干人才库为重点,加强与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库的衔接,统筹规划各类人才的使用和管理,形成有效的江苏省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和人才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建立政府部门和社会共同推动、良性发展的知识产权人才管理和使用工作格局,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一)按照构筑知识产权人才高地的总体目标,分两个阶段建设江苏省知识产权人才库与江苏省知识产权人才信息网络平台。         第一阶段:建设包括江苏省知识产权决策咨询专家库、领军人才库、骨干人才库在内的江苏省知识产权人才库。         第二阶段:通过对江苏省知识产权人才库中相关信息的采集,建设江苏省知识产权人才信息网络平台。         (二)知识产权人才库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分级分类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库,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1.在省知识产权局现有专家库基础上,立足全国,放眼全球,继续选聘一批学识渊博、学术造诣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知识产权专家组成江苏省知识产权决策咨询专家库。到2020年,计划选聘决策咨询专家100人。         2.每年组织开展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和骨干人才的评选工作。到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评选出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200名、骨干人才2000名。         (三)知识产权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江苏省知识产权人才库各类人才相关信息的采集,应用信息化手段对各类知识产权人才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搭建江苏省知识产权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以江苏省知识产权人才库为数据中心,衔接国家知识产权人才信息网络平台的分级分类管理的网络平台。         三、实施办法         成立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的江苏省知识产权人才评选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江苏省知识产权决策咨询专家库专家的选聘工作,以及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骨干人才的评选工作。评选工作委员会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各职能处室负责人,知识产权司法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事业单位、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领域的知识产权知名专家组成。江苏省知识产权人才评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宣传教育处。         (一)江苏省知识产权人才库         江苏省知识产权人才库内设江苏省知识产权决策咨询专家库、领军人才库和骨干人才库。         从2016年4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骨干人才评选工作,并在现有江苏省知识产权专家库基础上,建设江苏省知识产权决策咨询专家库。根据选聘和评选结果对入库人才开展数据采集、加工和分类,形成数据库,并按各行业和领域进行分类管理和使用,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建设工作。         1.江苏省知识产权决策咨询专家库         在省知识产权局现有专家库基础上,按照评选工作委员会委员提名、初核、集中评选、社会公布等程序,再选聘一批精通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熟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在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及战略研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司法、企事业知识产权管理、中介服务、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及维权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学术带头人加入江苏省知识产权决策咨询专家库。         江苏省知识产权决策咨询专家库专家实行选聘管理使用制,原则上每3年选聘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补充。         2.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库         入库人才评选条件:         (1)有求真务实、严谨负责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坚韧不拔的进取精神,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分析和研究问题,自愿投身江苏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事业。         (2)具有扎实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在所属业务领域有高水平的执业能力和统领素质。         (3)组织协调能力突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业界公认的突出业绩,原则上应为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学术带头人,或单位负责知识产权工作3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4)同等条件下,已获得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相关资质证书或江苏省知识产权高级工程师资格者优先入库。         3.江苏省知识产权骨干人才库         入库人才评选条件:         (1)有精诚务实的事业心和勇于探索的进取精神,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分析和研究问题,自愿投身江苏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事业。         (2)具有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精通某一专属领域业务,是所在单位本业务领域重要工作的具体承担者。         (3)综合业务能力出众,可以独立、成功、熟练地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具有业内或单位公认的工作业绩,原则上应为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学术研究人员,或单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3年及以上的业务骨干。         (4)同等条件下,已获得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相关资质证书或江苏省知识产权高、中级工程师资格者优先入库。         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骨干人才实行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方式,按照初核、函评、集中评选、人选公示和社会公布等程序进行评选,经审核后,进入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库、骨干人才库,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二)江苏省知识产权人才信息网络平台         整合江苏省知识产权人才库中的各类人才信息资源,建立江苏省知识产权人才库信息网站页面,利用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宣传平台进行链接,建立包括知识产权决策咨询专家库专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知识产权骨干人才的人才库分类信息。同时设置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动态、知识产权人才政策专栏,形成统筹协调的江苏省知识产权人才信息网络平台。         从2016年4月开始,搭建江苏省知识产权人才信息网络平台,2016年6月试运行,2016年年底前正式发布江苏省知识产权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人才信息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广泛共享。           四、组织保障         (一)组织方式         江苏省知识产权人才库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统筹协调组织建设,全省知识产权系统共同实施。江苏省知识产权人才信息网络平台由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配合省知识产权局建设并负责日常维护更新。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人才工程的规划,人才培养和推荐。         (二)制度建设         1.实行培训登记制度。省知识产权局、各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和各知识产权培训基地要将各类人才参加人才工程培训学习的情况记入人才培训信息档案,颁发相应的“人才培训证书”,并将人才培训情况作为人才培养、使用的重要内容。         2.建立人才库和人才信息网络平台信息使用与维护制度。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和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要根据相应任务开展工作,并选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照“标准统一、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各类人才库的不同特点,建立人才库和人才信息网络平台信息使用与维护制度,制定相关规范和操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人才库和人才信息网络平台维护及时、信息准确、管理规范、使用科学。         (三)保障落实         全省知识产权系统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人才库和知识产权人才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工作,统一认识,形成合力。要加大实施方案的落实力度,建立目标责任制,立项分解任务,加强政策保障,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情况。要加大人才培养的宣传工作力度,对实施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表彰,营造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氛围。要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实施方案顺利落实。

  • 【苏州市级】苏州市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扶持实施细则

            苏州市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扶持实施细则是为加快培育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有效支撑和服务全市经济转型升级由江苏省所发布的一则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有效支撑和服务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9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规字〔2012〕110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13〕111号)和《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知办〔2009〕3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知识产权服务业,主要是指促进专利、版权等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的新型服务业。         第三条 本细则制定的各项扶持政策主要支持苏州市区内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引进与发展、知识产权高端服务人才的引进与培养、知识产权服务业能力的提升等。相关扶持资金在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本细则重点支持:         (一)知识产权服务业总部经济的培育。鼓励并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苏州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经专家评审认定符合培育计划的企业,对其在苏州首次购买办公用房给予房价款不超过10%的一次性购房补助或连续三年的不超过50%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均不超过100万元)。知识产权总部服务机构(或区域总部)培育计划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状况另行制定。         (二)知识产权服务业领军人才的培养。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一次性20万元配套奖励;对引进的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不同时享受)。         (三)对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培育和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参照《苏州市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苏办发〔2011〕10号)给予政策扶持,经专家评审,每年支持不超过20人。         (四)国家级品牌服务机构的培育。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品牌建设。对总部设在苏州市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对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最高给予80万元支持,对省、市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载体给予最高40万元支持,资金自获批之日起分两年下达,每年各下达50%,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环境营造等配套服务的建设。         第五条 本细则对下列机构进行一般性支持:         (一)鼓励发展和引进优秀知识产权机构。经专家评审,给予主营知识产权服务业务营业收入超过60%的新设立的优秀服务机构,于第一次纳税后的第二年给予一次性扶持:固定在职职工达到10人以上(专利代理机构需拥有专利代理人3人以上)的最高扶持10万元;固定在职职工达到30人(专利代理机构需拥有专利代理人8人以上)的最高扶持20万元。此项与第四条第一项不同时享受。         (二)对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13〕111号 )中相应政策给予扶持。         (三)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计划。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产品的,可以申报计划项目。         (四)根据市政府规定,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发布知识产权购买服务需求,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以参加竞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研发的服务新产品,受到服务对象广泛好评的,优先纳入知识产权服务采购需求目录。         第六条 申请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扶持资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扶持资金申请表;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纳税登记副本、行政许可批文等设立文件复印件;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简介及经营情况;         4.其他相关材料,如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批文复印件、获得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或其他知识产权服务国家级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租房购房相关材料、纳税证明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七条 申请知识产权服务人才扶持资金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1.知识产权服务业人才扶持资金申请表;         2.聘用合同,缴纳社保的凭证;         3.相关资质、荣誉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八条 申请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扶持资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扶持资金申请表;         2.获批市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文件;         3.集聚区运营主体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         5.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案;         6.其他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九条 申请单位于每年3月份向所在区知识产权(版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知识产权(版权)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初审后于4月份报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条 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市财政局按国库支付办法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必须依法经营。有违法行为的,自违法后果消除后一年内,不得申请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扶持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不得利用更名等手段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市(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办法或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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