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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级】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

            2022年2月,经省委同意,省政府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40条”),对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稳定经济增长产生了积极成效。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精神,在全面落实“苏政40条”基础上,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着力稳住全省经济基本盘,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1﹒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对参与疫情防控为生产生活物资提供保障的物流企业、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定额补助。支持市县建立10-15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油储备,省财政对按计划落实的市县给予定额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         3﹒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和新闻出版)、交通运输及物流、建筑、物业服务等行业企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各地各部门按照企业实际运营规模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影局、省新闻出版局)         4﹒将供销社、工会、人防等对外出租的房屋全部纳入国有房屋租金减免范围,参照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管理局关于减免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操作实施细则(苏财资〔2022〕26号),对承租单位进行租金减免。(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供销社、省人防办)         5﹒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6﹒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减按80%收取,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下调20%,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人防办、省药监局、省税务局)         7﹒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实施阶段性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实施。继续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范围扩大至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8﹒符合条件的地区,2022年底前继续向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4%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并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9﹒对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10﹒为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线电气工程,无需用户投资外线。全省用户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可采用低压接入,降低用户内部电气投入。(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         11﹒各银行机构应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实现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2022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上年有所下降。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和贷款期限管理,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鼓励银行推出抗疫贷、复工贷等线上化、纯信用金融产品,开设因疫情受困企业融资绿色通道,支持金融机构将企业信用作为信贷投放重要参考因素。(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2﹒支持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利率下调和LPR下调传导至贷款利率,优化内部FTP定价,合理降低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支持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推出特色减费让利举措,健全支付服务减费让利专项工作机制,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纾困解难,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鼓励金融机构与交通物流、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会展等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发放更多信用贷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电影局)         13﹒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更多优惠利率贷款。支持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等行业企业,加大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优化贴现手续,降低贴现利率。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对暂遇困难无还款能力的企业,适当予以延期或减免相关费用。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较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给予激励资金。(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4﹒扩大小微贷、苏服贷、苏农贷、苏科贷、苏信贷等融资规模,降低融资利率,重点投放信用贷、首贷,符合条件的最高可给予不良贷款金额80%的风险补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5﹒制定落实轻微违法免罚、首次违法免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等事项清单,对初创型企业加强行政指导和服务,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慎认定,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记入失信记录。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协助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机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16﹒中央财政下达的2020年度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中涨价补贴的60%,由各市县统筹用于出租车行业疫情防控和稳定发展。各地可将2015-2020年出租车油补退坡资金结余部分用于支持出租车行业疫情防控(含防疫物资配备、驾驶员核酸检测、车辆消杀等)、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出租车行业设备更新等方面。鼓励保险公司延长对受疫情影响的交通物流企业车辆保险期限。对交通物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车辆按揭贷款,受疫情影响偿还有困难的,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延期偿还贷款本息。(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         1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放餐饮消费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中高风险地区、封控区、管控区等因疫情防控暂停营业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具备条件时恢复营业的,给予一次性复市复业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18﹒减半收取广告业、娱乐业企业2022年文化事业建设费。鼓励各级宣传文化发展资金、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对电影重大项目建设给予帮扶。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安排1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电影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围绕电影全产业链开发特色化金融产品,省级层面推出“苏影保2.0”电影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电影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地区对因疫情管控暂停营业的电影院,在具备条件时恢复营业的,给予一次性复工复业补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9﹒制定实施消费者在中标企业线下商场购买绿色节能家电等商品享受补贴等促消费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0﹒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由80%提高至100%。鼓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加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对小微文旅企业支持力度,2022年投放的新项目不低于30%。(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妇联、团省委、省财政厅)         21﹒对2022年度已筹备完成却因受疫情影响而在15日内终止的商业性展会,展览面积在5000-20000平方米和20000平方米以上,经所在设区市商务(展会)主管部门确认,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2﹒依托长三角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协作机制,全面梳理重点企业需求清单,保障核心零部件和主要原材料供应,保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着力做好疫情期间江苏支援上海运输保障工作,在通行证“统一格式、全国互认、办理便捷”的基础上,落实点对点运输和全过程闭环管理要求,通过提前申报、货到放行、抵点直装等措施简化申报单证,最大限度减少货车滞留时间,全力支持上海抗疫,全力保障上海供给,助力上海打赢疫情防控战。(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         全面贯彻国家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支持市场主体。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政策适用范围、享受条件和申报流程,明确办事指南、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积极推行网申捷享、免申即享、代办直达等便利化措施,切实提升政策措施的知晓度、获取政策的便利度和企业的获得感。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就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苏州市级】关于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纾困和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近期出台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结合我市《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苏府〔2022〕4号),聚焦服务业相关领域困难行业,全力帮助各类服务业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进一步助力减税降费         (一)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县级市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免征、减征部分增值税。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暂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         (五)降低市场主体房屋租金成本。全市范围内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减免3月~8月共6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支持民营服务业集聚区、商业综合体、餐饮街区、商务楼宇、物流园区等服务业载体为承租人减免租金,各地优先予以政策资金扶持,市级安排不低于2亿元服务业纾困资金对各区进行补助。(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市发改委、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降至5%,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七)缓缴水、电、气费。苏州全域所有用电客户,自2月19日起至6月末执行延长电费交费期政策,期间不收取违约金,未交清的电费在政策期内不新增计算违约金。4月1日至7月末,对申请办理自来水、管道天然气延期缴费的困难非居民用户不停止供水、供气,免收滞纳金。(市水务局、市住建局、苏州供电公司、苏州水务集团、苏州燃气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降低用电成本。对全市用电设备容量在20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至计量表箱。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加强对重点服务业场所用电保障。(市发改委、苏州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防疫支出补贴。各地应对零售、餐饮等行业员工开展定期常态化核酸检测,统筹安排资金给予补贴。鼓励各地对零售、餐饮等行业员工免费开展定期核酸检测,对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         (十)保障融资持续稳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的中小微企业,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纾困解难,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多渠道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在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设金融支持企业专版,推广使用“疫贷码”,企业扫码登记融资需求;向金融机构推送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收集的重点企业融资需求,引导金融机构主动服务、精准对接。(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降低融资成本。优化金融机构监管、考核、激励机制,推动金融机构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积极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引导和督查考核,促进融资成本明显下行。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延续下降20%的政策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民生领域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对耐用消费品消费、受疫情影响还贷困难的消费者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主动服务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相关从业人员,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还款安排,减轻相关人员生活压力。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相关人员和企业,可按规定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保险公司要扩大营业中断险等风险保障覆盖面,最大限度降低费率、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期限,提高理赔效率、应赔尽赔。(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优化稳岗就业服务         (十三)实施社会保险综合帮扶。及时贯彻落实省级失业保险政策,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将阶段性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政策行业范围扩大到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就高执行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延续执行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按规定提取4%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22年继续放宽受疫情影响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照规定程序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市人社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力度。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失业人员优先安置公益性岗位(含防疫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支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协会(商会)通过行业自律互助方式,引导行业企业调剂、共享用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十六)加强企业信用服务。开展包容审慎监管,符合“免罚轻罚”清单的行政处罚和首次轻微违法且整改的行政处罚,不涉及安全生产的,可以不予推送信用公示平台。为相关服务业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开通电话咨询和辅导服务,推行“邮寄办、不见面”修复,压缩办理时间。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服务业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规范各类收费、罚款行为。研究实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抵消。(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精准实施疫情防控。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提高相关服务业从业人员疫苗接种率。完善流调“黄金24小时”工作机制,科学划分重点、高危人群,精准管控隔离,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防控办、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细化落实帮扶细则         (十九)制定专项帮扶补助细则。要进一步加大对消费密切关联行业的纾困力度,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零售、餐饮、旅游、会展、交通运输、文体娱乐、养老、教育等中小微企业,以及相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具体帮扶补助细则,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参与。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不低于3亿元纾困资金。(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快宣传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应对照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苏发改财金发〔2022〕318号)及省相关分工要求,逐条梳理国家、省已出台的政策条款,积极向上争取,按“就高不就低、就宽不就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靠前发力、适时加力,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市级统筹安排5亿元,对重点地区及重要抗疫支出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参照市级做法,安排配套资金,一体执行到位。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尽快发布政策解读,确保政策的精准性、时效性、直达性,助力市场主体增强信心,恢复发展。对各地各部门纾困政策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         国家、江苏省出台相关新的支持措施,苏州市全面贯彻落实。以上政策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

  • 【苏州市级】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         (一)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市税务局负责)         (二)对承租苏州市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房产的苏州市范围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8月份房租。对承租苏州市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房产的省内其他地区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属地政策给予房租减免。各地可参照执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三)进一步发挥央行再贷款、再贴现资金作用,用足用好新增专项再贷款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纾困帮扶力度,合理降低贷款利率,促进融资成本下行。(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各银行机构对普惠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稳步增长,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30%。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基准运用,力争2021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市县各转贷基金使用,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转贷服务,鼓励转贷基金扩大应用范围、缩短审批时间、降低转贷费率,缓解中小微企业转贷困难。(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的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对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准入标准的三农、小微、双创等主体在疫情期间的担保项目,支持担保机构在原有基础上适当下调担保费。(市金融监管局、苏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对接省级“小微贷”产品,整合小微贷、苏微贷,持续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和融资门槛,引导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高效率的贷款。发挥农发通等农村金融产品功能,为农业农村相关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小额贷款等融资支持。(市财政局负责)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九)延续实施失业保险费率降低至1%政策。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保障基金运行安全的基础上,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范围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和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基准费率为基础分别下调20%和50%。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加强涉企收费监管,推动各项降费政策有效落实。(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为低压小微企业新装、增容用电实施“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压缩办电时间、简化收资要求、精简办电环节。提升低压供电容量标准至200千瓦,进一步降低客户接电成本。(苏州供电公司负责)         (十二)在发生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医保基金先预付、后结算。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需要对集中隔离场所设施改造、运营费用、医废处置等给予适当支持。(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帮助企业稳定用工         (十三)继续实施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具体按照省人社厅等6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69号)有关规定执行。进一步畅通经办渠道,提高服务效率,可延用“免申即享、部门联审、比对发放”模式提高发放精度,加快发放速度,增加企业获得感。(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可按照缴纳社会保险并参加以工代训的人员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可结合本地实际延长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底。鼓励以企业为主体,面向企业职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市人社局负责)         五、加大企业信用服务力度         (十六)积极推进“信易贷”工作,重点引导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开展首贷、加大信用贷力度。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慎认定,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计入失信记录。在收到企业信用修复、异议申请1个工作日内完成苏州本级审核,助力企业重塑信用。(市发改委、市金融监管局、苏州银保监分局、人行苏州中支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疫情期间对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材料齐全的,可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复产转产防疫物资的企业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如具备生产条件但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保障企业物流通道畅通         (十八)全力保障物流通道畅通,严格落实应急运输专用通道政策。对持有应急物资专用通行证,承担特殊运输任务及空载返程车辆,提供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免费停车服务。(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扩大消费和投资需求         (十九)打造享誉全国的夜经济品牌,推动“姑苏八点半”再续新篇,进一步发展夜间特色消费业态。办好第二届“双12苏州购物节”活动,举办超千场各具特色的促消费系列活动。(市商务局负责)         (二十)开展文旅消费月活动;制定实施支持旅行社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旅游消费,开展“来苏州旅游都挺好”住宿产品让利活动;鼓励“苏州人游苏州”、演艺消费等周边文旅深度游新产品;支持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二十一)继续紧盯高危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加强线上巡查力度和调度频次,落实“不见面”审批。深入推进危化品、矿山、钢铁、粉尘涉爆、深井铸造、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认真分析研究企业在疫情防控条件下可能遇到的问题,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方面,为企业提供精准安全技术指导,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市应急局负责)         九、持续提升便利服务水平         (二十二)进一步提升企业通关效率,支持企业综合运用汇总征税、关税保证保险等作业模式快速通关。大力推进“网上核查”“企业自查认可模式”等非介入式核查,对于时效性较强的风险类核查作业,优先采用互联网远程核查和企业材料报送等不见面核查方式。对于受疫情影响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办理保税监管场所延期、变更手续的,在企业提交说明材料后受理相关申请并依法办理。(苏州市各海关负责)         (二十三)及时组织专家团队为企业在线答疑解惑,帮助受疫情影响而难以按时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引导企业合法合规运用国际商法规则,助力企业保障合法权益,帮助企业降低疫情影响,展示企业诚信形象。(市贸促会负责)         (二十四)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设工作,围绕企业群众全生命周期的“一件事”进行业务流程再造,第一批推出10个“一件事”,完成100个以上事项实现材料“两个免于提交”,完善我市两级“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不断优化政务服务内容。加强苏州12345“一企来”企业服务专窗管理,推进“知识库”“专家库”两库建设,方便企业自助查询,为企业提供三方通话、视频连线指导服务。加快建设“苏商通”平台,及时发布惠企政策。(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1年底。市政府办将适时就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 【江苏省级】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毫不松懈巩固疫情防控成果、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聚焦疫情对当前全省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区域、行业的企业帮扶力度,努力把疫情影响降至最低,保障经济循环畅通、加快恢复,奋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         1﹒对南京地区受疫情影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1年第三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扬州地区受疫情影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1年第三、第四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免1-3个月房租,具体减免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监管部门结合疫情影响程度研究确定,省级单位在执行省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应按属地政策给予房租减免。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支持地方研究制定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户租金的奖励办法。(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3﹒新增3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专项支持金融机构对南京、扬州地区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对南京、扬州地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在2021年8月1日至10月31日之间(扬州截止到12月31日)向银行申请并取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地方政府可给予贷款贴息或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优惠利率支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展期业务和无还本续贷业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做到应延尽延。(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稳步增长,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30%。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力争2021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鼓励各地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提供短期过桥转贷资金服务,省级财政按转贷业务新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重点面向南京、扬州地区受疫情影响较重、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准入标准、合作银行愿意续贷的中小企业,解决企业到期还款资金不足的问题,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信用再担保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涉疫地区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对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准入标准的“三农”、小微、“双创”等主体在疫情期间的担保项目,支持担保机构在原有基础上适当下调担保费。针对南京和扬州地区2021年第三季度与省信用再担保公司合作的比例再担保业务,定向降低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支持展期、续保。(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信用再担保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8﹒发挥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政策功能,设立苏服贷、苏科贷、苏农贷、小微贷等基金支持的转型贷款产品,切实降低现代服务业和“三农”等产业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发生的风险损失可由风险补偿基金优先予以代偿。(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完善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运行机制,加大对文旅市场主体融资支持力度。免除南京、扬州地区在贷项目2021年下半年利息,免除其他设区市在贷项目2021年第三季度利息。(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0﹒继续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对扬州等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给予倾斜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允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南京、扬州地区实施阶段性降低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政策。(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申请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五险一金”等缴费业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加强涉企收费监管,推动各项降费政策有效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实施电价扶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南京、扬州地区,自7月1日起至全域转为低风险后次月末,实行欠费不停电和延长缴费期等措施;对用电企业实施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将“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在3个月内保持不变”调整为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将“电力用户暂停用电容量少于十五天的,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调整为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用电企业基本电费。(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对南京、扬州地区直接服务疫情防控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自7月1日起至全域转为低风险后次月末,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为低压小微企业新装、增容用电实施“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全面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升产能。(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在发生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医保基金先预付、后结算。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鼓励各地对集中隔离场所设施改造、运营费用、医废处置给予适当支持。(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帮助企业稳定用工         16﹒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继续按规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返还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为60%。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行业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和线上培训,可以按规定延长以工代训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底。鼓励各地加大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政策要求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支持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加大企业信用服务力度         19﹒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推进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的增量扩面,进一步推进“信易贷”工作。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慎认定,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计入失信记录。在收到企业信用修复、异议申请1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助力企业重塑信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疫情期间对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材料齐全的,可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涉及生产许可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如具备生产条件但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保障企业物流通道畅通         21﹒全力保障物流通道循环畅通,严格落实应急运输专用通道政策,保障应急物资、医疗物资、生活物资、能源物资以及复工企业必要的生产物资优先便捷通行,提高物流效率。对持有应急物资专业通行证,承担特殊运输任务及空载返程车辆,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重要民生商品稳价保供         22﹒安排省级价格调节专项资金500万元,支持扬州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组织省级储备猪肉定向投放扬州市,适当下调投放价格,价差部分由省级财政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对保障全省尤其是受疫情影响较重区域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商贸流通企业,安排省级商务发展资金3000万元给予专项支持,其中分别给予南京、扬州市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商贸流通企业1000万元、1500万元。对南京、扬州地区承担粮油、蔬菜、猪肉等重要民生商品保供任务的企业,在收储、加工、销售过程中,因服务抗疫需要临时增加的改造投入、运行费用等,适当给予补助。(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扩大消费和投资需求         24﹒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围绕大宗消费、餐饮消费、新型消费、品牌消费、农村消费等重点领域,适时组织消费促进活动,对促流通扩消费成效明显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专项支持。(省商务厅负责)         25﹒鼓励文化和旅游企业降低、减免服务价格,适度减免重点景区门票价格,顺延公园年票有效使用期限。鼓励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发放餐饮、娱乐、体育、旅游等消费券。(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的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支持力度,提高审批效率,帮助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问题。发挥好各类专项资金作用,在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等资金申报和项目安排上,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南京、扬州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27﹒突出高危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强化线上巡查、推行数字监管,加强调度频次和巡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大数据动态分析研判。紧盯危化品、矿山、钢铁、粉尘涉爆、深井铸造、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主动靠前、认真分析研究企业在疫情防控条件下可能遇到的问题,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方面,为企业提供精准安全技术指导,确保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隐患整改闭环到位。(省应急厅负责)         十、持续提升便利服务水平         28﹒进一步提升企业通关效率,支持企业综合运用汇总征税、关税保证保险等作业模式快速通关。大力推进“网上核查”“企业自查认可模式”等非介入式核查,对于时效性较强的风险类核查作业,优先采用互联网远程核查和企业材料报送等不见面核查方式。对于受疫情影响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办理保税监管场所延期、变更手续的,在企业提交说明材料后受理相关申请并依法办理。(南京海关负责)         29﹒及时为受疫情影响而难以按时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书,努力减少企业损失。开通法律咨询热线,“在线调解”化解经贸纠纷和争议,为企业咨询解答疫情导致的迟延履行责任、不可抗力抗辩和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的各种商事法律问题。(省贸促会负责)         30﹒深化“不见面审批”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帮代办、一次办等多种办理方式,畅通PC端、移动端、自助端等多种办理渠道。加快建设“苏企通”平台,系统梳理发布惠企政策清单。加强“一企来”企业服务热线建设,及时解决企业合理诉求。(省政务办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1年底。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就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 【国家级】关于印发大专院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   为科学指导大专院校有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有序推进复学复课,针对高校学生学习生活环境状况、学生构成等不同特点,我们组织制定了《大专院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20年4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大专院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   一、开学前   (一)学校的准备。   1.各地确保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学校具备基本防控条件,师生和校园公共卫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后,作出错时错峰开学的决定,周密准备,分学校、分批次、分生源、分时段通知学生返校报到,有序推进学校开学复课。   2.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和个人家庭责任,扎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安排。   3.建立完善疫情防控联合工作机制。统筹调度开学复课疫情防控重点工作,密切沟通,加强协作,建立监测督查机制、应急快速反应机制、任务包干包片机制。形成教育、卫生、学校与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点对点”协作机制。确保开学前学校疫情防控业务指导、巡查和培训全覆盖。   4.根据本地区疫情防控形势和学生来源特点,制定具体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提前熟悉掌握当地医疗服务预案。   5.落实学校主体责任,校长是本单位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员、物资、场地、监测等防控条件准备,细化各项防控措施,制度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每个细节、每个关键步骤落实到位,并进行培训、演练操作。   6.做好消毒剂、口罩、手套等防疫物资的储备,建立环境卫生和清洁消毒管理制度,由专人全面负责学校清洁消毒工作,包括消毒产品的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监督等。   7.开学前对学校环境和空调系统进行彻底清洁,对物体表面进行预防性消毒处理,教室、食堂、宿舍、图书馆等所有场所开窗通风。   8.在学校内设立(临时)隔离室,位置相对独立,以备人员出现发热等症状时立即进行暂时隔离。   9.学校每日掌握教职员工及学生健康情况,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对全体教职员工开展防控制度、个人防护与消毒等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教职工的准备。   1.每日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和行踪报告,并如实上报学校,确保开学前身体状况良好。    2.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学习各项防控制度,并掌握个人防护与消毒等知识和技能。   3.符合返校条件的教职工可经校内相关部门、学院备案审批分批返校,做好开学准备和各项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   (三)学生的准备。   1.每日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和行踪报告,并如实上报学校,确保开学前身体状况良好。   2.在学校正式确定和通知返校时间前,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前返校。   3.返校前安心居家,做好在线学习,学习和掌握个人防护知识,并做好返校前物资准备。   二、返校途中   1.返校前确保身体状况良好,准备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有条件时可随身携带速干手消毒剂。   2.乘坐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需全程佩戴口罩,安检时短暂取下口罩,面部识别结束后立即戴上口罩,尽快通过安检通道。   3.做好手卫生,尽量避免直接触摸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公共设施,接触后及时洗手或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注意个人卫生,避免用手接触口眼鼻,注意咳嗽礼仪。   4.尽量选择楼梯步行或扶梯,并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与他人正面相对;若乘坐厢式电梯,与同乘者尽量保持距离,分散乘梯,避免同梯人过多。   三、开学后   (一)学校管理要求。   1.严格日常管理。坚持点名制度,每日掌握教职员工及学生动态、健康情况,加强对学生及教职员工的晨、午检工作,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2.从严控制、审核各类涉及学生聚集性的活动,不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在封闭、人员密集或与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教职员工和学生应佩戴口罩。   3.学生返校后不召开聚集性会议,可通过错峰开会、网络视频或提前录制会议材料等方式召开学生会议;鼓励开展网络教育课程或线上展示交流活动;确需开展现场活动的,需按规定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    4.学校食堂采取错峰用餐,用餐桌椅同向单人单座并保持间隔1.5米;学生宿舍床位重新分配,减少人员并拉开距离;图书馆和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实行人员限流。   5.加强物体表面清洁消毒。应当保持教室、宿舍、图书馆、学生实验室、体育活动场所、餐厅等场所环境卫生整洁,每日定期消毒并记录。对门把手、课桌椅、讲台、电脑键盘、鼠标、水龙头、楼梯扶手、宿舍床围栏、室内健身器材、电梯间按钮等高频接触表面,可用有效氯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6.加强重点场所地面清洁消毒。应当加强学校食堂、浴室及宿舍地面的清洁,定期消毒并记录。可使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   7.各类生活、学习、工作场所(如教室、宿舍、图书馆、学生实验室、体育活动场所、餐厅、教师办公室、洗手间等)加强通风换气。每日通风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课间尽量开窗通风,也可采用机械排风。如使用空调,应当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   8.加强餐(饮)具的清洁消毒,餐(饮)具应当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餐(饮)具去残渣、清洗后,煮沸或流通蒸汽消毒15分钟;或采用热力消毒柜等消毒方式;或采用有效氯25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消毒后应当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9.加强校园内、宿舍内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清运,并做好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可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定期对其进行消毒处理。   10.严格落实学校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校门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佩戴口罩。食堂工作人员还应当穿工作服,并保持工作服清洁,工作服应当定期洗涤、消毒。可煮沸消毒30分钟,或先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然后常规清洗。清洁消毒人员在配制和使用化学消毒剂时,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   11.加强因病缺勤管理。学校做好缺勤、早退、请假记录,对因病缺勤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及时追访和上报。   12.加强健康宣教课堂,由专人定期对学校内的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个人防护与消毒等防控知识宣传和指导。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管理,为师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和热线指导平台。   (二)学生管理要求。   1.学生到校时,应当按学校相关规定有序报到,入校前接受体温检测,合格后方可入校;无特殊情况,尽量避免家长进入校区。   2.在校期间,自觉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健康监测,每天保持适量运动,选择人员较为稀疏的空旷开放空间进行室外运动。   3.学生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出校,避免到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如必须出校,须严格履行请假程序,规划出行路线和出行方式。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和手卫生,去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厢式电梯等必须正确佩戴口罩。   4.做好手卫生措施。餐前、便前便后、接触垃圾、外出归来、使用体育器材、学校电脑等公用物品后、接触动物后、触摸眼睛等“易感”部位之前、接触污染物品之后,均要洗手。洗手时应当采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按照正确洗手法彻底洗净双手,也可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   5.宿舍定期清洁,并做好个人卫生。被褥及个人衣物要定期晾晒、定期洗涤。如需消毒处理,可煮沸消毒30分钟,或先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后,再常规清洗。   四、出现疑似感染症状应急处置   1.教职员工或学生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应当立即上报学校负责人,并及时按规定去定点医院就医。尽量避免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医院路上和医院内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2.教职员工或学生中如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应当立即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3.对共同生活、学习的一般接触者进行风险告知,如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时要及时就医。   4.专人负责与接受隔离的教职员工或学生的家长进行联系,掌握其健康状况。   五、境外师生返校的要求   1.境外师生未接到学校通知一律不返校,新生不报到。   2.境外师生返校前确保身体状况良好,返校途中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   3.入境后严格执行当地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每日健康监测并填报健康卡,解除隔离后且身体健康方可返校学习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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