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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
基金参股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引导基金的参股创投基金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及普通合伙人注册在园区,基金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含),所有投资者以货币现金出资;
(二)基金有明确投资领域,重点投资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等园区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
(三)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创投基金自身总规模的20%;
(四)投资地域应集中在园区,申请基金参股的早期基金承诺对园区的早期创业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5倍;申请基金参股的成长基金承诺对园区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2倍;
(五)基金委托具有基金托管资质和经验的园区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六)基金在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备案并接受监督;
(七)符合《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6〕43号)及补充修改意见等股权投资行业的相关规定。
2基金参股申请人应为创投基金普通合伙人或创投基金管理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二)团队高级管理人员曾管理或受托管理1家以上创投基金;创投基金在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三)团队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成功案例指基金参股申请人投资股权转让收入或股权估值高于原始投资额的50%以上;
(四)早期基金参股申请人应注册在园区,且能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创业咨询等增值服务;成长基金申请人应具有产业平台、渠道、服务等产业资源;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组织架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执行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在园区有常驻投资人员;
(八)申请人参与基金的认缴出资,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00万且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1%;
(九)如申请人有引进项目在园区落户案例的,可优先考虑立项;
(十)符合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园区关于股权投资行业的相关规定。
扶持政策
基金参股
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投基金注册资本(或认缴额)的20%,单个基金参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原则上,国有资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