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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生物医药)
生物医药
申报条件
序号申请条件
11、临床试验资助: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内完成临床I、II、III期研究的新药研制项目以及获得许可并在我市生产的药品。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申请临床试验涉及共同申请单位的,须由批件第一单位提出补助申请。 2、医疗器械产品资助: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内获得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以及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涉及共同申请单位的,须由注册第一单位提出补助申请。 3、仿制药资助: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内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4、
2申报项目由各市、区科技局和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推荐。项目实施周期统一填写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实验动物管理相关法规,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扶持政策
临床试验资助
1、对在国内开展,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创新药,经评审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资金支持。
2、对在国内开展,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改良型新药,经评审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资金支持。
3、对由我市注册申请人获得许可并在我市生产的创新药或改良型新药,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医疗器械产品资助
1、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且具有发明专利的第三类器械产品,按实际研发费用的20%,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2、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且具有发明专利的第二类器械产品,对核定研发费500万元以上项目,按实际研发费用的10%,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3、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每家单位每年累计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同系列类似产品不重复支持。
仿制药资助
对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对核定研发费250万元以上项目,按照实际研发费用的20%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每年累计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