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工业园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工业园区2024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技术合同相关定义
(一)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这项规定不仅适用于国内的技术合同,也适用于涉外技术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作开发合同和委托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3、技术许可合同: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4、技术咨询合同: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认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等所订立的合同。
5、技术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定义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技术合同相关金额
1、技术合同成交额:是当事人之间所签订技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金额。
2、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
3、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合同财务实际到账的技术交易金额。
定义来源:《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苏财教〔2021〕6号)
二、技术合同相关支持政策
(一)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1、免征增值税(适用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的卖方,即输出方)
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来源:《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减免企业所得税(适用于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的卖方,即输出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技术开发合同的买方,即吸纳方)
委托开发——委托方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合作开发——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来源:《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兑现程序:详见附件《技术合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摘要》或咨询税务相关部门。
(二) 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政策
1、输出方奖补(适用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的卖方,即输出方)
由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按技术转移输出方奖补标准予以奖补,标准如下:
(1)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00万-1亿元,最高奖补比例0.6‰,上限4万元;
(2)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亿-10亿元,最高奖补比例0.4‰,上限15万元;
(3)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亿-60亿元,最高奖补比例0.15‰,上限30万元;
(4)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超过60亿元,直接补助50万元。
说明:
1、对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给予奖补,以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系统审核通过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为准。
2、技术输出在省内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按150%的比例计入奖补额度。
政策来源:《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苏财教〔2021〕6号)
兑现程序:输出方登记技术合同后,必须【录入发票】。奖补由省级相关部门根据系统数据直接核定公示后下发,无需申报。
2、吸纳方奖补(适用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的买方,即吸纳方)
通过揭榜挂帅机制促成的技术交易,以及吸纳长三角等外省、技术交易额超百万元的优秀成果。江苏省境内注册的企业通过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成果拍卖季”、“创新挑战季”需求张榜实现技术交易,以及吸纳外省的优秀成果。
说明:
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关联技术交易除外,单个企业每年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来源:《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苏财教〔2021〕6号)
兑现程序:
1、输出方认定技术合同后,吸纳方需取得输出方提供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凭证(由输出方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2、吸纳方将技术合同文本、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凭证、年度付款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年度发票等材料存留。
3、等待园区主管部门通知,按通知要求递送纸质材料。
(三) 苏州市-科技创新券(技术转移)奖补政策
1、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支持范围及额度
支持范围:企业(即技术转移吸纳方)上年度购买技术服务机构(即技术转移输出方)提供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三类技术服务,并签订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由技术转移输出方于上一年度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系统完成认定登记,并取得认定登记证明。
不支持范围:企业与技术转移输出方存在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技术转移机构(即技术转移中介方)与技术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存在关联关系。
支持方式及额度。
(1)技术转移吸纳方:对吸纳技术、符合支持范围的企业,最高按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0%兑付科技创新券,单个企业年度兑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技术转移输出方:根据省科技厅确认的2023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情况,对输出技术成果、且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达500万元的技术转移输出方,按一定比例给予年度最高50万元奖励。
(3)技术转移中介方:对为促成我市企业吸纳技术合同而提供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服务并取得合理佣金的技术转移机构,根据上年度服务成效及服务佣金,按一定比例给予年度最高50万元奖励。
兑现程序:
1.创新券申领。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苏州市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平台网址http://joinew.kjj.suzhou.com.cn/),点击“技术转移服务”入口,登录账号并在线填写科技创新券资格申请表,按要求上传有关附件。审核通过的企业可领取科技创新券。
2.兑付申请。技术转移吸纳方点击“创新券兑付”,在线上传技术合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银行转账回执、税务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技术转移输出方在线上传技术合同、技术合同认定证明、银行转账回执、税务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技术转移机构在线上传服务协议、佣金税务发票、银行转账回执等相关证明材料。
3.兑付审核。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清单在平台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数字人民币方式将市级补助经费拨付至企业及服务机构。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
(一)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平台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全程均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平台”中办理,相关资料均以电子形式上传至平台。合同认定后,企业可在该平台上自助打印认定清单。
2、平台登录网址为http://www.jstec.com.cn/。推荐使用360(极速模式)、火狐、谷歌等浏览器。
3、企业提交合同,江苏政务服务网请使用【法人注册】并登录。
(二)认定登记受理时间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常年申报、常年受理。但是需要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合同的认定登记。合同中需要注明明确的有效期(明确到“日”)。建议办理登记时距离合同结束时间至少一个月。
(三)管理原则及相关登记机构
技术合同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由卖方在其所在地办理认定登记。工业园区企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涉及到的相关登记机构如下:
1、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负责园区内技术合同相关业务的咨询答疑、技术合同的初审及登记。
2、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
负责全省军工、涉外(技术进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四)相关登记机构的联系方式
1、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热 线 67068000
钱老师 67068094
吕老师 67068036
2、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
徐老师 025-83235359
(五)详细流程步骤
1、账户注册:企业在平台上注册账户,填写信息,待企服中心审核。(详见附件《企业操作指南》)
2、合同录入:企业填写填合同信息,合同文本全彩色扫描上传至平台,待企服中心审核。审核状态分为“驳回”和“已登记”两种。
特别提醒:
(1)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平台功能重大调整,原【业务申请】端口已关闭,调整为《登记证明》。(合同处于【已登记】状态三个工作日后,选择具体合同,点击【登记证明】按钮,在线生成《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申请路径:【合同管理】——【登记证明】(详见附件《企业操作指南》)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需及时上传资金到账发票、佣金支付发票(扫描件)。(详见附件《企业操作指南》)
四、技术合同相关文件
(一)技术合同模板(科技部制定,不强制使用,推荐使用或作为参考)
1、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2、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3、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
4、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
5、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6、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7、技术咨询合同
8、技术服务合同
(二)业务操作指南
1、企业注册账号及合同登记操作指南
2、技术经理人个人注册账号以及补录促成交易项目合同信息操作指南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图
(三)相关政策法规
1、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技术合同摘要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4、技术合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5、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苏财教〔2021〕6号)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