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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节点

2021-08-12   申报截止
2021-08-12   申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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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能力水平,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0〕2号,简称《省认定办法》)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1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0〕2号,附件8)有关规定,优先推荐获得市级以上示范认定的平台;省厅通知要求的其他平台,具体见附件8。

二、申报要求

  申报和推荐条件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根据平台在建设水平、服务能力、服务绩效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分三星、四星、五星等3个等级。省示范平台原则上遵循三星、四星、五星逐级晋升原则,符合条件的可跨星晋升。申报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申报相应星级。


  1、申报单位必须是符合《省认定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融资、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

  2、按照有效期3年要求,《关于公布2018年度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知》(苏工信服建〔2019〕332号)中认定的平台,需要按《省认定办法》重新申报认定。但上述平台中,2022年仍处于有效期的国家示范平台无需申报,可在国家示范平台有效期最后一年申报省示范平台认定。

  3、2021年处于国家示范平台有效期最后一年且省示范平台已经到期的平台,需重新申报认定。

  4、获得国家、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简称“示范基地”)认定且非省级示范平台的单位,原则上不得新申报省级示范平台认定,今年申报且被认定为省级示范平台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再新申报示范基地认定。(示范平台适合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特征、为全社会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申报;示范基地适合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主要围绕上述场所内引进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申报。)


三、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自愿申请,经苏州工业园区经发委初审,由苏州市工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工信厅推荐。省级示范平台实行线上和线下同步申报,省工信厅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抽查,按照择优原则确定省级示范平台。省级示范平台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起止期为 2022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四、申报方式及时间

  省级示范平台实行线上和线下同步申报

  纸质材料

  请申报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三份胶装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送至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4号窗口。

  电子材料:(电子材料以下2个系统中均需上传申报

  1.请通过“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smejs.cn/)”,在“认定申报”栏目中点击“示范平台认定申报”,注册登录后进行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

  网络咨询电话:025-52686656、025-83673201

  2.请通过“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网(http://sme.sipac.gov.cn)—— 企业用户登录——业务征集平台, 选择 “关于开展2021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点击报名进入填报页面,填写汇总表后将所有申报材料打包后压缩上传。

  园区系统咨询电话:4008696086

  纸质档材料和电子档材料的申报截止时间均为:2021年8月12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可补申报)  

  咨询电话:

   企服中心:

  热 线 67068000

  二 处  67068092

      经发委 66681032

      省政策咨询电话:025—6965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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