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详情

园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苏州工业园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苏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苏财会字[2013]5号)的有关要求,2013年度苏州工业园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已经开始。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统一样式、统一编号规则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注册和未注册人员)。
二、培训内容及课时
(一)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为考试类内容和考查类内容。学员所选的考试类内容将作为学习结束后在线机考的内容。学员所选的考查类内容不作为在线机考的内容。
1、考试类学习培训内容: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政策及会计处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读、税收相关法律及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等(详见平台教学计划)。
2、考查类学习培训内容:涵盖财务管理、财务报表、会计基础、人际沟通、团队沟通、时间管理、素质提升等多门类课程,由会计人员根据自身需要及学习兴趣自主选择学习。
(二)本年度继续教育总课时为24小时。其中:培训课时为20小时,在线机考课时为4小时。学员在选择培训课件内容时,总培训课时必须达到20课时,其中考试类内容课时必须在14课时以上(也可以20课时都选择考试类课程)。参加2012年全国财政“六五”普法知识竞赛苏州赛区竞赛成绩合格(60分以上)的会计人员可免2013年度继续教育8课时。
三、培训报名与学习考试时间
培训报名从2013年4月28日开始至2013年12月25日结束,学习考试从2013年4月28日开始至2013年12月31日结束,学员可在该时间段自行安排好学习和考试。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与流程
2013年度苏州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育的方式(学习、考试统一采用网上在线方式)。会计人员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激活学习计划:一是到财政部门公布的报名点报名(具体报名地点见附件),同时获取上网学习卡;二是通过银联网上支付方式激活学习计划。首年度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学员可登录学习网址自行注册学习账号,点击“注册”按钮,进入信息维护页面,按照提示要求逐项录入真实信息。已参加过网络继续教育的学员只需选择上述任一一种方式激活一个年度教学计划自行上网学习(网址:),也可以登录苏州市财政局会计之窗网站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链接上网学习,完成作业和考试。总成绩合格者须打印完成继续教育学习记录(二维码形式),并自行粘贴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继续教育记录页面上。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在学习考试时间内有一次补考机会(包括修改作业),两次考试未通过者,视同未完成该年度继续教育,缴费不予退还。网上培训的具体步骤和要求详见学习网站上的操作指南(可下载)。
通过银联网上支付方式激活学习计划的学员如需开具收据,在学习平台上点击发票按钮提出申请,并持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25日,节假日休息)到财政部门公布的报名点开具收据,逾期不予办理(具体地点见附件)。
五、培训收费
根据苏州市物价局核定的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收取标准为80元/人。
六、视同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完成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
(一)通过201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任何一门科目。
(二)2013年度取得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国家承认)的会计、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专业毕业证书的。
(三)2013年度内完成一项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组织立项或获奖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杂志上发表一篇会计学术论文。
(四)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题培训等。
对于可视同完成当年度会计继续教育的苏州市区(不含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会计人员请于2014年1月至3月带好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可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如毕业证书、各类成绩证明、获奖证明、发表的论文等),前往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三香路389号),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视同确认和记录打印事宜。
七、其他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每个会计人员应尽职责。凡在培训范围之内的会计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以前年度(2008年--2012年)因故未完成培训的人员,应报名补学该年度的继续教育,学习和考试方式与2013年继续教育培训相同。按照《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财政部门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二○一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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