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详情

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创新先锋企业申报与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企业: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培育发展创新先锋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16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一批跨越式成长的创新先锋企业,充分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广大企业坚定发展信心,努力做强做大,同时做好先锋企业动态管理,现就2013年度创新先锋企业申报与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年度对2011年度确认的49家创新先锋企业进行复审,复审程序与材料均参照申报程序与材料,复审企业在申报书首页“复审”栏打钩,不再另行制定申报书。不参加复审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创新先锋企业称号,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政策规定,对确认的企业(不含培育企业),自确认当年起,按企业对本地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年度新增税收(苏州本地留成部分)进行奖励,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详见指导意见
二、申报范围
在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三年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及以上、属于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范畴的企业或企业集团。
三、申报类型
创新先锋企业按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两类进行申报,技术创新类主要集中在技术研发、知识产权创造、向市场提供物化目标产品的制造业;模式创新类主要集中在高技术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并在研发、制造、服务、市场营销链条上形成不同经营模式、不同业态的新型企业。原则上技术创新类申报企业的产品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50%以上,模式创新类申报企业的服务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50%以上。
四、申报条件
创新先锋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拥有授权专利、软件专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5项及以上(其中,技术创新型类别的企业须拥有授权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注重自主品牌建设,企业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江苏省著名商标,主导产品拥有中国名牌或江苏名牌,市场占有率高。
(2)具有持续创新能力。企业创新投入强度大,研发投入占年营业收入比例高,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近三年年均不低于3%,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下的近三年年均不低于4%;建立了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3)具有高成长性。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近三年年均营业增长率25%以上;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下的,近三年年均营业增长率35%以上。
(4)具有优秀企业家、高层次人才(团队)。企业领导团队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持续创新理念强。企业或企业主要管理者原则上应获得过苏州市级以上荣誉表彰。高层次人才(团队)原则上已入围中组部“国家重大人才引进工程”、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人才计划。
(5)体制机制创新成效突出。制定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分阶段实施计划,建立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在运用新理念、新结构、新管理、新服务和新商业模式创新构建企业高效成长的体制机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6)企业信誉好、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和信誉,无违法违规记录或不良行为。企业主营业务突出,营运模式可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五、申报材料
1、苏州市创新先锋企业申报(复审)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技术创新材料:企业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研发投入审计报告书出具),企业研发机构、企业承担省级以上重大计划项目、企业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证明材料;
4、企业知识产权材料: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自主品牌材料:企业商标证书、名牌证书等;
6、企业成长性材料: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证书,企业上市进展材料;
7、企业管理者材料:企业负责人获得国家、省、市荣誉,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入选中组部国家重大人才引进工程、省双创计划、姑苏领军计划证明材料;
8、企业体制机制创新材料:企业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和分阶段实施计划,企业运用新理念、新结构、新管理、新服务和新商业模式构建进行体制机制创新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填写《苏州市创新先锋企业申报书》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报书所填内容对应,并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和页码(详见附件1)。
2、报送纸质材料。纸质申报材料(含所有材料电子档)一式六份统一于2013年8月20日前报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4号窗口(地址: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2栋A座一楼)。
七、其他要求
申报企业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必须真实可靠。申报企业要提供企业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且今后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联系人:
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服务热线:67068000
苏婷67068033,sut@sipac.gov.cn
陆明康67068007,lumk@sipac.gov.cn
园区科技局          
吴芸芸66680945,wuyy@sipac.gov.cn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
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