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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文化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级别:园区本级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政策,园区本级,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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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文化强区”战略,大力吸引和培育一批造诣高深、成就突出、影响广泛的高层次文化事业人才(团队),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园工〔2021〕15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文化人才支持计划旨在不断丰富完善园区城市文化功能定位,通过大力引进、扶持一批契合园区城市发展需要的文化事业类人才及团队,推动园区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园区文化高地建设,为打造面向未来的苏州城市新中心提供坚强的人才队伍保障。

        第三条  文化人才支持计划分为特聘人才引进、柔性引才奖励、创新团队资助三类,目标是力争3年内引进10名文化特聘人才、15名柔性人才,立项资助20个创新团队。

第二章  特聘人才引进

        第四条  支持对象:从区外引进的,能够引领和带动园区文化事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分为文化名家、领军人才、重点人才三类。

        第五条  评定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文化名家:

        1.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获奖作品主创人员。

        2.在文学创作、音乐舞蹈、美术展览等文化艺术领域及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获得过有影响力的国际级奖项的主创人员。

        3.担任过国际著名的美术馆、博物馆、剧院、收藏类等文化艺术机构的主要运营或艺术负责人;担任过国际城市双年展、大型体育赛事等相关领域的主要负责人。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领军人才: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受省(部)级部门表彰的学科或行业带头人;江苏省“333工程”一、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

        (三)符合参评条件之一的,经评审后可评定为领军人才或重点人才:

        参评条件详见附件1,同一层次的国际化人才或符合城市文化功能需要的街头艺术、行为艺术等著名先锋艺术家可参照执行。对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评定条件。

        第六条  评定程序:特聘人才每年评定一次。

        (一)直接认定的特聘人才。

        1.用人单位考察。由用人单位对拟引进的人才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其专业方向、影响力、知名度和发展潜力等,形成综合材料报宣传和统战部。

        2.审核认定。宣传和统战部审核后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报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并经党工委会议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并由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引进手续。

        (二)评审认定的特聘人才。

        录用到岗两年内由用人单位报宣传和统战部,由宣传和统战部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报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并经党工委会议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七条  支持举措:

        (一)安家补贴。按文化名家250万元、领军人才180万元、重点人才80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补贴,分两年拨付。

        (二)特设岗位。经宣传和统战部审核及编办、人社等部门批准,文化事业单位可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为引进的特聘人才设置特设岗位。

        (三)协议工资。特聘人才可采用“一人一议”的协议工资,经宣传和统战部审核及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协议薪酬工资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四)项目资助。特聘人才到岗一年后,可申请最高100万元的项目资助经费支持。重点资助项目包括:重要演出、展览交流、品牌栏目、重大活动、承担课题、出版作品(为第一著作权人)、专业培训、文化(学术)交流、专题研究、授徒传艺、器材设备添置、劳务咨询和其他符合资助规定的项目。立项后按预算先期拨付一定比例启动经费;项目结束并经考核达成预期目标的,在额度内按实际支出拨付剩余资助。3年内,单个人才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立项项目原则上应于2年内结项。

        (五)综合服务。按《关于加快集聚高端和急需人才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20〕14号),享受人才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健、首套住房优购资格、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等人才综合服务。

第三章  柔性引才奖励

        第八条  支持对象: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契约管理为基础,通过业务指导、项目合作、顾问咨询等形式柔性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须符合文化名家、领军人才的直接认定或参评条件。

        (二)用人单位须与引进人才签订项目协议(或工作协议、劳务合同等),人才每年在园区工作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  评定程序:与特聘人才评定同时进行。经单位申报、宣传和统战部审核后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报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支持举措: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按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实际支付薪酬的30%(实际支付计税薪酬应在10万元及以上)对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单个人才最高30万元,分三年拨付。

第四章  创新团队资助

        第十二条  支持对象:重点支持为园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性服务,具有高水平创作、研究、传播、表演等能力的文化创新团队,分为A、B、C三个层次。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1.团队应由1名带头人、2名及以上核心成员组成。

        2.团队所开展的工作或项目均须能填补园区文体事业发展空白,有助于推进园区城市活力提升和品牌建设,产生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

        3.团队所在单位(组织)应有较好社会声誉或经营业绩,有配套支持措施,可以为团队提供必要的资金、设备、场所等。

        第十四条  评定程序:创新团队每年评定一次。经团队申报、宣传和统战部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报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并经党工委会议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支持举措:

        (一)项目资助。根据团队所申报项目总投入等具体情况,经评审确认,按最高A类300万元、B类150万元、C类50万元的标准给予项目资助经费。立项后按预算先期拨付一定比例启动经费;项目结束并经考核达成预期目标的,在额度内按实际支出拨付剩余资助。

        (二)综合服务。创新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按《关于加快集聚高端和急需人才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20〕14号),享受人才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健、首套住房优购资格、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等人才综合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及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补贴奖励等情形,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下述情况,人才本人及申报时所在单位不再享受相应支持举措:

        (一)人才或所在单位主动提出放弃资格的;

        (二)人才或所在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人清单的;

        (三)人才所在单位搬离园区或注销的;

        (四)人才离职离岗的。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与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园区宣传和统战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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