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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苏园管〔2022〕46号
级别:园区本级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政策,园区本级,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加快推进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建设,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探索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新路径,激发贸易转型升级新活力,提升企业国际竞争新优势,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加速推进“四个一流”建设,依托园区产业基础和特色优势,强力吸引高能级贸易商、进口贸易商、贸易人才集聚,更大范围拓展贸易功能,提升贸易环境和支撑能力,促进贸易更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5年,集聚一批高能级贸易主体,汇聚一批高端贸易人才,推动一批贸易创新业态发展,贸易便利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更上台阶,园区贸易基本盘进一步巩固提升。

        三、相关举措

        (一)鼓励贸易主体落户。鼓励企业在园区落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入库营收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企业,按照经营业绩分级给予奖励。对制造业企业剥离贸易业务成立的独立法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对达到上述条件的企业,给予新增租赁或自购办公用房补贴和贸易人才奖励。

        (二)鼓励商贸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大型购物中心优化商业模式,提升经济贡献。对经认定的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大型购物中心,按转型升级增加的相关成本支出予以补助;对经认定的招引限上企业有突出贡献的大型购物中心,给予一定奖励。

        (三)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抢抓订单、开拓国际市场,对被认定为对园区外贸有突出贡献的企业进行奖励。

        (四)鼓励进口创新发展。推进国家进口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支持进口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鼓励园区企业或行业组织加大优质消费品进口力度,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并采购。鼓励发展进口贸易,支持设立进口贸易独立法人,按照经营业绩给予奖励。

        (五)鼓励拓展贸易功能。支持企业设立、引进国际集采中心、贸易中心、分拨中心等,按照经营业绩给予奖励。

        (六)鼓励完善国际物流支撑体系。鼓励口岸功能提升,建设数字化物流平台、空箱分中心。加大力度对接浦东机场、洋山港、太仓港,延伸口岸功能,提升物流便利化。支持苏州园区港做大做强。支持物流新通道建设,鼓励中欧国际物流第四通道、货站直提等规模化发展。支持国际知名船公司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对其落户、租赁办公用房费用、重点人才等给予支持和奖励。支持综合保税区、贸易功能区发挥政策优势,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对园区口岸场站运营单位免除查验无异常园区企业产生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给予奖励。鼓励国有载体减免园区企业的仓储费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七)鼓励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鼓励外贸企业规范化管理,提升企业信用等级。鼓励中信保、进出口银行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用好园区贸易专项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引入或开展提升园区国际化发展水平的项目,服务企业能力建设。支持贸易便利化创新业务实践,对参与“关证一链通”等试点的企业,经认定按企业实际投入给予奖励。加大税务便利化研究,提升包容审慎监管能力。

        (八)重大项目支持措施。国家、省、市和园区确认的重大项目参照相关措施给予奖励支持,条件择优适用,可适当加大支持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财政扶持。设立园区促进贸易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本意见中所提到的相关扶持内容所需资金均在此专项引导资金中安排。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具体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二)加强组织领导。园区商务局统筹管理引导资金,提出年度预算需求,按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制定和发布申报指南,对扶持项目的进展实施监督、跟踪服务。招商部门负责项目招引,各功能区与重大项目签订产业发展协议。园区财政审计局负责监督审核专项引导资金预算,组织实施有关监督工作。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

        (三)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对园区贸易高质量发展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引导企业开展贸易业务,营造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其他

        (一)苏相合作区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统计关系等相关条款以申报指南为准。

        (二)本意见由园区管委会授权园区商务局解释。

        (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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