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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近零碳”工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苏工信节综〔2022〕12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政策,苏州市级,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高端装备制造
发文单位: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指示精神,力争在“十四五”期间,探索建设一批近零碳排放示范工厂,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试点示范经验,形成绿色低碳发展新动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近零碳”工厂指通过开展碳排放盘查,编制碳排放清单,制定减碳目标、指标,编制并实施减碳方案;开展节能技术应用、能源结构优化、碳捕集、增加碳汇、碳交易等减碳活动;创新管理机制,定期开展碳排放绩效评审;持续减少工厂碳排放量、降低碳排放强度、提高碳排放绩效,实现“近零碳”排放。

        第三条 “近零碳”工厂创建活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第三方评价机构共同参与,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近零碳”工厂创建与管理按照市、区(市)两级分层负责的方式,协同配合,各司其职。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苏州市“近零碳”工厂创建活动制度设计、统筹协调、申报受理、审核、发布、监管等工作。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近零碳”工厂的创建、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申报“近零碳”工厂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苏州大市范围内。

        2.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3.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

        4.符合“近零碳”工厂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七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近零碳”工厂名单:

        1.未正常经营生产的。

        2.不遵守节能、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被国家企业信用系统或信用中国记录在案的。

        3.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

        4.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工厂名单的。

        5.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节能监察整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

        第八条 “近零碳”工厂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列入国家或省级绿色工厂名单,并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要求开展创建工作。

        第九条 申报“近零碳”工厂的单位应对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自评价,完成自评价报告,并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相应评价标准开展现场评价,出具评价报告。经评价合格的,按程序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条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引领性的企业,并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申报通知截止时间前将本地区推荐的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附申报材料电子版)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2.自评价报告。

        3.第三方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评估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形成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近零碳”工厂名单予以公告。

        第十三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建立“近零碳”工厂评价专家库,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近零碳”工厂评价专家库。

        第十四条 开展“近零碳”工厂评价工作的专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熟悉有关专业和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具有技术咨询、评价、标准制修订等公正经验。

        3.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或行业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4.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开展“近零碳”工厂评价工作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在江苏的分支机构、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从事“近零碳”工厂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

        4.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碳排放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5.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碳排放核查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碳排放、绿色制造等领域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碳排放相关政策制定等。

        鼓励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照上述条件向社会进行自我声明并展示相关证明材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得为相关方实施评价,不得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同一法人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单位)每年开展的“近零碳”工厂评价项目总计不得超过15项。

        第十七条 开展“近零碳”工厂评价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客观公正,对所评价的“近零碳”工厂评价单位信息真实性终身负责。经查实在自我声明、第三方评价、碳核查等过程中存在造假情况的评价机构将列入信用不良记录名单,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中发布,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确认苏州市近零碳排放工厂名单,授予苏州市“近零碳”工厂称号,颁发“近零碳”工厂证书,并向社会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近零碳”工厂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已入选的“近零碳”工厂开展现场复核工作。

        对复核结果不符合相关评价标准要求的单位,及时从示范单位名单中除名,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应据实开展工作。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则中止申报资格,已经取得称号的予以取消。

        同时,由有权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近零碳”工厂名单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督促企业及时报送减碳绩效数据指标及相关资料,并按照“三年一复核”原则,对“近零碳”工厂的现状开展现场复核,重点核查其对“近零碳”工厂相关要求的持续符合情况以及自我声明信息的真实性等,并将复核结果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二条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支持发展“近零碳”工厂的财政和金融鼓励政策,通过媒体宣传“近零碳”工厂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向全社会推广。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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