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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江苏省级,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产业发展)(对外称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省体育局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为《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是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管理的一个部分,由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社会资本等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本实施细则按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分类确定申报条件、扶持方式和标准等。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

        第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含社会体育俱乐部)或非公益性一类事业单位。

        (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三)项目具有较强的产业属性和体育关联度。

        (四)年度申报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

        (五)当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申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财务和税务资料,申报单位1年内甚至多年未实现营业收入的。

        (三)项目资金来源全部为财政性资金的。

        (四)在省级规定的项目申报截至日止申报单位连续经营期未满1年,或因故无法正常运营的。

        (五)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

        (六)申报单位处在被取消申报资格期间的。

        (七)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体育赛事活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程序主要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单位申报、市县审核上报、省级评审(包括社会信用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会商、审定)、公示、经费下达等环节。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江苏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政策的体育产业项目。重点包括:

        (一)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二)体育场馆运营管理与健身服务;

        (三)体育培训服务;

        (四)体育赛事活动;

        (五)职业体育。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国(或洲际)高级别联赛成绩奖励;

        (六)体育装备科技创新、智能产品开发和体育装备品牌打造;

        (七)体育融合创新。体育与文化、医疗、教育、旅游等融合创新;“互联网+体育”新业态培育;体育行业数字化、智慧化建设;体育产业论坛展会等服务平台打造;

        (八)优先支持获得国家和省认定的体育产业基地、体育类特色小镇、体育服务综合体、体育消费试点城市等载体,以及承担国家/省重大体育产业工作试点地区或单位申报的项目;

        (九)其他对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资助和奖励支持方式。

        (一)资助。对拟扶持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性支出给予补助。

        (二)奖励。对已经完成项目建设,具有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体育产业项目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九条 对于处于上市期的重点体育企业申报的重点项目给予连续扶持。

第四章 额度测算和资金使用

        第十条 职业体育项目根据俱乐部上一赛季参与高级别赛事成绩确定奖励额度,其他类别支持总额在除去职业体育总额后,参考近三年各类别项目资助情况,切出各类别资助总额,并按照因素分配法,根据项目投资额、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测算单个项目支持额度。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项目单位的工资福利(职业俱乐部教练员和运动员除外)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资助类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与申报项目实施方案不相符的支出。奖励类项目资金用于申报项目后续运营发展。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扶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数的30%。直接服务全省体育产业发展的公益性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可适当提高扶持比例。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一经下达,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严禁擅自变更项目。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时,须报经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体育局审核后上报省体育局、省财政厅同意方可调整。

        对已完工及因故撤销、停建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项目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项目单位的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度终结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根据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各级体育、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绩效目标预算编制、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省体育局每年对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体育局、省财政厅每两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财政部门要健全项目监管机制,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踪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实现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3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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