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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苏职称〔2021〕2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知识产权政策,江苏省级,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中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纳入经济系列,分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四条  知识产权专业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评审后,获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委会评审的方式。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恪守学术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从事知识产权事业的敬业精神,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失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或著作、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执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参加知识产权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三)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知识及其发展趋势。

        第九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制定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和运行规范,或者主持建立本单位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体系,知识产权运营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建立本单位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主持完成本单位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风险分析报告,并得到实际运用,有效规避了相应知识产权风险。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咨询报告,并被客户采纳且取得显著成效;或者为客户提供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知识产权风险分析报告,并被客户采纳且取得显著成效。

        (四)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案件至少有1件取得胜诉。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且取得良好效果;或者为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提供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并被采纳且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评审(排名前3)。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战略、规划制定,或者知识产权政策、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订。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本条(一)至(十一)项中的1项和(十二)至(十五)项中的1项: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成效显著、业绩突出,本单位被市(厅)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评为知识产权先进单位或授予相应荣誉。

        (二)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成效显著、业绩突出,被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者评为先进个人。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本单位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知识产权风险分析报告2份以上,并得到实际运用,有效规避了相应知识产权风险。

        (四)作为主要负责人,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咨询报告2份以上,并被客户采纳且取得显著成效。

        (五)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被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评选为对外公布的典型案例1件以上,或代理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胜诉或和解1件以上。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地方性法律、政府规章、战略规划制定1项以上,或者参与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订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实施。

        (七)作为主要负责人和起草人,组织编制本单位知识产权类标准1项以上,并经市(厅)级以上标准主管部门备案,投入实际运行,取得良好成效。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其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的创新做法和经验得到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者推广运用。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报告2项以上,且被使用单位采纳后有效规避了重大知识产权风险,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专利导航分析报告或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分析报告2项以上且被使用单位采纳后有效实施专利布局,规避了知识产权风险,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十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获奖项目(排名前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2项以上。

        (十二)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知识产权论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译著(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1部以上。

        (十三)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2项以上(排名前3);或者论文和研究课题合计2篇(项)以上。

        (十四)为解决知识产权方面复杂、疑难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产业或关键技术专利态势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知识产权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十五)作为主要完成人,所从事的知识产权政策研究成果作为政策建议获市(厅)级主要领导批示并被采纳1项以上。

第四章  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评审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的,或者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二者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

        1.作为主要完成人,其知识产权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相当奖项一等奖、二等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的主要发明人(银奖排名前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者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的主要设计人(银奖排名前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获得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第1);或者获得江苏省政府专利发明人奖的个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知识产权类国家标准1项以上(排名前3)。

        5.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或表彰。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领导和组织能力,在本专业理论研究或某一领域的研究上取得创新性成果。

        (二)系统掌握本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三)熟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本专业工作中运用。

        (四)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知识,并能把握其发展趋势。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级主管部门重大知识产权项目2项以上;或者国家主管部门、省级政府知识产权项目1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2项以上(排名前3)。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2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报告2项以上,并在实际运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运行体系建设,在实际运行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本单位被国家主管部门评定为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或授予相应荣誉。

        (六)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或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国内知识产权分析报告5份以上,并在实际运用中取得显著成效,有效规避了知识产权风险;或者主持完成企事业单位主导产品海外目标市场专利侵权分析报告3份以上,在实际运用中有效规避海外专利侵权风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战略、规划拟定2项以上。

        (八)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重大知识产权案件2件以上。

        (九)作为起草组成员,参与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或标准、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本条(一)至(十)项中的1项和(十一)至(十四)项中的1项: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其知识产权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相当奖项三等奖以上奖项2项以上(排名前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其知识产权工作的创新做法和经验受到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表彰或推广。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知识产权管理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1项以上;或者主持完成省级知识产权管理类地方标准制定或修订2项以上(排名前3)。

        (四)作为起草组成员,参与有关国际组织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或标准制定或修订1项以上;或者参与有关知识产权双边、多边条约制定或修订1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专利侵权分析报告、专利导航分析报告3份以上且被使用单位采纳,或者分析报告给使用单位累计节约成本、挽回损失、创造经济效益达到1000万元以上。

        (六)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选为对外公布的典型案例。

        (七)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重大知识产权案件2件以上,或者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累计挽回经济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知识产权研究报告、分析报告或对策建议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和运用1项以上。

        (九)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研究课题、成果或提出的政策措施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并在工作中得到具体运用或实施。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知识产权项目或重大项目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2项以上。

        (十一)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知识产权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十二)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论文3篇以上,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研究课题3项以上,或者论文和研究课题合计3篇(项)以上。

        (十三)作为主要完成人,为解决知识产权领域复杂、疑难问题而撰写的高质量研究报告、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知识产权研究(论证)报告、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技术鉴定报告3篇以上。

        (十四)作为主要负责人,所从事的知识产权研究成果作为政策建议获省(部)级以上主要领导批示或采纳1篇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人才,申报时应对照基本条件和相应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申报人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由其所在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手续;申报人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手续。

        第十七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济、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以直接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可申报评审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十八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十九条  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详见附录。

        第二十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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