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苏州市国内柔性引才“驻留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苏人才办〔2020〕7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苏州市级,企业引才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大力构建全面开放的柔性引才新格局,奋力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根据《关于加快人才国际化引领产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苏委发〔202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柔性引才“驻留计划”是指打破地域、户籍、身份、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原则,以“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以用为本、契约管理”为基础的适应市场化发展要求的非全职化人才引进方式。

        第三条 “驻留计划”在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指导下,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等科技型企业,以及建有市级(含)以上科技创新载体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引进人才的服务时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每年实际在苏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三)用人单位急需引进的专门人才或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同一企业(集团)中不同的子公司(事业部)之间的人才派遣,

        已获市级(含)以上人才计划支持的创新创业人才不在支持范围以内。

        第六条 “驻留计划”采取事后补贴方式。以引智对象所作贡献为依据,按照绩效择优补贴,同一用人单位单个年度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兼职聘用引才。支持用人单位选聘市外高层次人才担任技术顾问、特聘专家等职务,为用人单位提供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推广、项目开发等方面的智力服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项目)协议且单位给付人才的年度劳务报酬在20万元

        以上的,按报酬的20%给予引才补贴,单个人才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获批建设省级院士工作站的用人单位,其引进的两院院士,按用人单位给付劳务报酬的50%给予引才补贴,单个人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载体平台引才。鼓励国内知名高校院所来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新载体,推动高层次人才和科技成果向苏州同步转移。对关系在市外高校院所的高层次人才,到我市所设上述科技创新载体工作、聘期在两年(含)以上且每年实际在苏工作不少于6个月的,按用人单位给付劳务报酬的30%给予引才补贴,单个人才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驻留计划”申报评审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1.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网上办事大厅”或“姑苏人才计划服务网”或苏州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县级市、区科技局初审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无法归口的部省属和市属单位,直接报市科技局审核。

        3.综合审议。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形成拟补贴名单报市人才办。

        4.认定发文。拟补贴名单经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视情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认;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驻留计划”申报材料主要包含:

        1.《苏州市国内柔性引才“驻留计划”申请审批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申报单位与人才签订的工作(项目)协议等;

        3.人才的学历、学位、职称证书、社保证明、科研成果获奖证书、个人荣誉证书和发表的论文论著等;

        4.申报单位给予劳务报酬的相关证明(解款单、所得税完税证明等);

        5.相关行业认证材料,项目论证、成果和绩效评估报告及其他材料等。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分担。市级承担的补贴资金从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按规定在下一年度划拨至用人单位。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柔性引才负有引进使用、服务管理、监督考核等相关责任。在申报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补贴等情形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除追回补贴经费外,取消其五年内申请各类人才、科技政策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不符合政策享受情形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根据《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驻留计划”补贴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专项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情况作为制定完善本办法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根据标签自动聚合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