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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促进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苏园管〔2021〕12号
级别:园区本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园区本级,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促进园区贸易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的通知》(苏汇发〔2021〕13号)等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包括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不实际进出我国一线关境、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以及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的转口贸易。

        第三条 鼓励园区新引进企业以及存量企业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根据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对园区的综合贡献程度,给予一定扶持。

        第四条 创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人才评价方式。对推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端服务业人才,符合条件的纳入金鸡湖人才计划给予褒扬。

        第五条 支持外汇结算便利创新。鼓励银行机构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在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以及合理的商业性和逻辑性基础上,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完善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第六条 鼓励银行机构围绕提升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展业能力加大资源、人力和技术等投入。将年度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结算量排名靠前的银行机构纳入苏州自贸片区优秀合作伙伴给予褒扬。对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结算服务的银行机构从业人员给予褒扬。

        第七条 结合市场主体实际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为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提供包括风险对冲、保险、融资、供应链金融等综合服务支持,逐步探索研究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风险补偿机制。

        第八条 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监测服务系统,打造适用于全园区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规模化、常态化发展。

        第九条 持续提升企业服务。结合苏州地区银行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建设,研究设立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企业培训、研究报告、项目协调、金融法律等各类服务。

        第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由自贸区综合协调局根据园区管委会和自贸区苏州片区管委会授权负责解释,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可以适度调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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