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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苏体规〔2018〕2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政策,苏州市级,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苏州市体育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基地的窗口、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全市体育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苏府〔2016〕83号)和《江苏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修订稿)》(苏体规〔2016〕1号),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的管理以“政府引导、产业推动, 合理布局、促进集约,申报评审、认定命名,动态管理、择优扶强”为原则。

        第三条  苏州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命名、组织管理和相关服务等工作,并负责从示范基地中择优推荐申报省和国家级体育产业基地。各县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组织和预审工作,并协助市体育局对本辖区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体育局对示范基地予以授牌,并在政策指导、宣传推广、信息服务和市场拓展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  分类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示范基地分为两类。一类是园区类示范基地;另一类是单位类示范基地。

        园区类示范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聚集了一定数量的体育产业企业和相关单位,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形成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格局,具有示范效应的体育产业功能区域。

        单位类示范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技术水准、管理水平、市场开拓能力及品牌影响力,具备自主创意研发能力,有一定的产业规模、能够发挥行业引领作用的体育产业企业或机构。

        第六条  申报园区类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区域体育产业发展基础较好,配套设施较为完善,体育产业集聚效应明显,体育产业规模比重显著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发展优势和发展水平位居全市乃至全省前列。

        (二)本区域有较为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能够充分体现区域资源禀赋优势,契合体育产业发展趋势,思路清晰,规划可行,目标明确,措施有力。

        (三)本区域体育产业发展环境优越,功能定位明确,产业特色鲜明,骨干企业突出,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孵化和促进中、小体育企业发展的条件。

        (四)当地政府部门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配套政策措施具体得当。

        第七条  申报单位类示范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单位在体育产业领域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本行业核心竞争能力,连续两年主要经济指标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在省内、国内具有明显竞争优势。

        (二)本单位所提供的体育服务或生产的体育产品能够顺应群众需求、适应市场要求,在产品、业态、技术、服务或经营模式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独创性,发展空间广阔。

        (三)本单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诚信合法经营,具有较大的品牌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社会公益形象良好。

        (四)本单位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坚强有力,发展后劲较足。

        (五)本单位发展思路清晰,发展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得当。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八条  示范基地通过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评审后,由市体育局核准认定命名,原则上每两年认定命名一次。

        第九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年限3年及以上且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体育产业功能区域管理服务单位和体育产业企业或机构,符合申报条件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各县级市、区体育产业主管部门申报,各地体育产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盖章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市体育局评审。

        第十条  申报单位可通过苏州市体育局网站下载《苏州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及完整材料电子版):

        (一)申报园区类示范基地:

        1.苏州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2.本区域体育产业总体发展情况和体育产业单位名录、基本情况;

        3.本区域政府或部门、单位出台的体育产业相关政策文件;

        4.本区域体育产业发展规划;

        5.能够证明本区域体育产业发展成果及本办法第二章申报条件的文件或材料。

        (二)申报单位类示范基地:

        1.苏州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2.本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4.能够证明本单位体育产业发展成果及本办法第二章申报条件的文件或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市体育局相关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地考察,出具考察意见。

        第十三条  市体育局相关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意见,将拟认定命名的示范基地名单报市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审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体育局正式发文命名。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建设重在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准确把握产业定位,做好产业规划,形成产业特色,提高体育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优化产业结构,构建示范基地的核心竞争力。

        第十五条  市体育局负责示范基地监管和指导工作,并组织示范基地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对示范基地的管理人员开展培训,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产业基地建设。各县级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做好监管和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应当加强基地组织建设和规划实施,有效推进示范基地工作,维护示范基地声誉。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考评管理,每四年组织一次复核。根据复核意见,经市体育局审定,对复核优秀的予以表彰;对复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取消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一季度前以书面形式向市体育局和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发展状况及相关统计数据。涉及示范基地发展的重大人事变动、主要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变化、年度发展规划变更、重大整改措施等事项应及时上报市体育局和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已获命名的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撤销其命名,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示范基地的申请: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示范基地资格的;

        (二)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三)所生产的体育产品或所提供的体育服务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撤销命名的行为。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申报、评审、管理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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