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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苏知发〔2020〕98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知识产权政策,江苏省级,战略推进计划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管理,提 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规﹝2020﹞15 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知 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是指为推进我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由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具体包括:高价值专利 培育、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地理标志培育、重点产业专利导 航、“正版正货”承诺推进及其他与知识产权发展相关的任务和 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立项、 实施、验收、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四条 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采用项目法管理,按照以下程序立项: (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制年度 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通知),会商省财政厅后公开发布。 (二)组织申报。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审核后报送,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省知识产权项目管理 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三)受理审查。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 查,具体包括:形式审查、项目查重、信用核查等。 (四)专家评审。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一般采用网 上评审或会议评审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现场答辩、实 地考察等程序。 (五)集体决策。省知识产权局召开局长办公会,对拟立项 目、资金安排建议等进行审议。 (六)立项公示。省知识产权局对拟立项目类别、名称、承 担单位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七)资金下达。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提出项 目经费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组织设区市知识 产权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三方项目合同。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 施,通过省知识产权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 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进度和成效、资金使 用情况、特色亮点工作、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项目实施取得重大进展、需要调整变更项目内容或申请终止项目执行的, 应及时按程序上报。项目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应规范会计核算, 专款专用,建立项目档案和账目清单。

       第六条 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项目的实 施,按要求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全市项目实施情况汇总报告;协 调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如出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省知 识产权局报告,申请变更或终止项目。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承担单位需对 项目负责人、任务指标、经费安排、执行进度、合作单位等进行 调整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提 出建议后,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由于身体、岗位变动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 负责人职责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二)由于市场变化、难以克服的技术难题等客观原因,部 分经济、技术指标或项目任务、预算明细、执行进度等需要适当 调整的;(三)联合申报项目中,合作单位因合并、转让、破产、注 销、纠纷等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相关任务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项目实施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 向所在地知识产权局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逐级审核提出建议后, 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批。

       (一)因项目负责人变动且无合适的新项目负责人,导致项 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因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停业整顿、转产 重组、破产清算、产业转型等特殊情况,导致项目合同无法继续 履行的;(三)其他原因导致项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项目终止申请应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3 个月内且在项目合同 届满前提出。设区市知识产权局的终止建议内容应当包括:项目 实施进度及成效、资金使用情况、建议终止的原因和理由,以及 省级拨付资金处理建议等。省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设区市知识产 权局提出的终止项目建议,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采取 停拨尾款、收回部分或全部省级拨付资金等措施终止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实施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所在地知识产 权局应及时提出强制终止项目建议,逐级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批。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违 法违纪、弄虚作假、严重失信行为或发生重大环境、安全、质量 事故的;(二)在项目检查、监督、审计、评估过程中,发现项目承 担单位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财政局、知识产权 局等监督检查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发生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未在规定 时间内主动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申请的; (五)其他应当强制终止项目实施的情形。 强制终止的项目应收回全部已拨省级资金。如遇特殊情况导 致已拨省级资金不能收回的,省知识产权局可组织专家或第三方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处理。评估报告的内 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成效、资金使用情况、强制终止的 原因和理由等内容。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决定收回部分或全部省级拨付资金 的终止项目,应缴还的省级财政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由市县 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督促资金退缴,并及时报省知识产权局、 省财政厅。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原则上 2 个月内应完成项目验 收。高价值专利培育、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等项目由省知 识产权局组织验收;50 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可委托设区市知识 产权局组织验收,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按期将验收报告报省知 识产权局。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验收工作组织情况及验收结果、 项目实施成效及存在问题、未通过验收项目的原因及处理建议、 后续工作安排等。省知识产权局对委托验收的项目按照不低于项 目数 20%的比例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验收方式,组织专家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介绍,对相关问题质询讨论, 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现场测试等,形成验收意见。特殊情况, 经省知识产权局批准可采用书面验收方式,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 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 个等次。验收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的为通过验收,由省知识 产权局向项目承担单位颁发验收证书,按照项目合同拨付尾款或 根据评估及验收等次进行奖补。 验收等次为不合格的项目,应当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不 超过 3 个月。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颁发验收证书;未通过验收的, 予以终止结题。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终止 结题项目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 结果对省级拨付资金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因故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 目实施期满前 3 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同意后,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批。原则上,延期只能申请 1 次,时 间不超过 6 个月。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 划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确定合理的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 控,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项目政策、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 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 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绩效跟踪、随机抽查、专项审计等方式, 或根据项目需要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督促相关单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省知识 产权局按合同约定定期对重点计划项目进行评估,并对结果进行 通报。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各级知识产权局的绩效管理 和监督检查,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科学编制项目绩 效目标,按合同要求定期报送项目绩效完成进度,对绩效监控、 评价和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对项目强制终止、验收不合格、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存在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由各级知识产权局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7 月 24 日起施行,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市县知识产权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计划项目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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