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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规〔2021〕3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江苏省级,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意见、推动文化建设高质量走在前列的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目的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保障和推动“三强三高”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保障省级、兼顾市县;奖补结合、严格监管;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的活动、项目等;

       (二)重大宣传文化展览展演展示活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项目,群众性文化活动、文化惠民工程等;

       (三)省重点精神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和推广,公共文化服务的购买,特色文化工程建设等;

       (四)理论研究、理论教育、理论宣传,新型智库建设、江苏文脉整理研究与传播工程等;

       (五)组织境内外媒体开展新闻采访报道及信息发布,用于江苏形象国际传播的能力和平台建设,中华文化、江苏文化走出去文化交流活动,党报党刊的征订发行兜底等;

       (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活动,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活动、项目;

       (七)宣传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等;

       (八)对宣传思想文化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个人及优秀成果给予奖励;

       (九)其它经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批准需要资助的宣传文化发展项目。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职责明确、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要求,在项目申报、审定、执行、监督、评估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所有申报的项目,由省委宣传部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地方宣传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宣传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受省委宣传部的委托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

       第八省委宣传部的主要职责: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有关项目的实施;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按规定组织验收;回收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做好项目结算、决算工作,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会同省委宣传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省委宣传部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会同省委宣传部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配合省委宣传部回收省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预算的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宣传部门的主要职责: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组织部分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本级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根据管理权限或受省委宣传部委托,组织项目考核验收;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回收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负责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拨付下达资金;配合同级宣传部门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进行监督;配合回收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认真做好项目的结算、决算、绩效评价等工作,主动接受宣传、财政部门等对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实行项目申报制。申报单位必须是依法注册登记设立的主要从事宣传文化的行政、事业、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宣传文化发展项目的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根据专项资金项目特点,专项资金采取分批次申报原则。常年扶持项目可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其中:由省级部门预算单位承担建设内容的资金预算纳入相关部门预算,市县项目纳入省对市县转移支付。一次性或临时性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省委宣传部发布的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省直单位直接向省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市县项目通过地方宣传部门提出申请。

       (二)项目申报材料按照省委宣传部的要求执行。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预计支出明细、已完成项目资金决算、项目绩效目标等。

       (三)根据项目的使用类型,省委宣传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提交省委宣传部部务会议讨论审定。

       (四)对已经通过审核、核查、部务会议审定的项目,省委宣传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提出项目资助意见。

       第十五条 根据省委宣传部确定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后,会同省委宣传部下达经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项目单位需上报并经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同意,方可调整。

       第十八条 批准立项项目应当按照申报时提出的序时进度推进。因故未能完成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自项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做出经费决算并上报,经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结项制度。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及时组织项目决算,自决算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向省委宣传部申请项目结项;对资金额度较大、影响面较广的项目,省委宣传部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项目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验收手续,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 省委宣传部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与专项资金同步批复下达。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机制。省委宣传部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委宣传部应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设区的市、县(市)宣传部门应对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负责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省下达的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实施跟踪监督。

       省委宣传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事项外,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

第六章   法律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宣传、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使用、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本专项资金执行期限5年。《江苏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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