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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产业扶持政策,现代服务业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现代服务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平台的专业特色,提升平台的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全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加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三条  苏州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是指由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运营,围绕服务贸易行业、企业发展需求,具有基础性、专业性、开放性特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根据认定程序经过认定的创新服务载体。

        第四条  苏州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应至少具备以下一项功能: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3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年开展技术洽谈、推介和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活动5次以上。

        (三)培训服务。建立具有专业水平的培训师资队伍,具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500人次以上(不含院校常规课程)。

        (四)融资服务。年组织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活动3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讲座3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

        第五条  申报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苏州本地独立法人资格(含省属以上国有企业在苏分支机构)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服贸企业20家以上,或年服务收入30万元以上(金融类除外),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第六条  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按照报送材料、初审、复审、公示、授证的程序进行。

        (一)报送材料。申请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的企业,需向所在市(县)、区商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基础设施、人才队伍、技术特色、资源优势、项目发展、管理体制、设备清单等);

        2.平台主要服务功能、发展目标以及发展规划;

        3.申报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4.申报单位最近年度的审计报告;

        5.平台工作场所、收费标准、质量保证等方面证明文件;

        6.平台与服务对象签署的合同证明文件;

        7.最近年度企业员工名册(注明员工学历、职称结构)、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8.平台组织服务活动、培训活动以及参加对象的证明文件;

        9.材料真实性申明。

        10.其它佐证材料:平台采用先进技术、具有研发能力、服务能力、培训能力的证明文件、平台收费标准、获奖(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材料。

        (二)初审。各市(县)、区商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对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初审工作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复审。初审通过的企业,由市商务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复审,复审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会审、专家评审、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复审工作一般在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公示。复审通过的公共服务平台名单,由市商务局在门户网点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苏州市政府。

        (五)授证。经认定程序认定后,统一授予苏州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证书。

        第七条  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方式。对经过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市商务局将根据认定条件,每年对公共服务平台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者,取消其苏州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平台项目,在2年内不得再申报苏州市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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