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6号
级别:国家级状态: 有效
分类: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其他
支持方式:减免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为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二、第一条中的科普影视作品、科普用品是指符合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影视作品、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用品。

        三、第一条第一项中的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见附件。第一条第二项中的科普用品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四、“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2021年版)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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