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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苏园管〔2021〕11号
级别:园区本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园区本级,现代服务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现代服务业
发文单位: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关于促进全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苏政办发〔2021〕5号)各项任务,根据《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若干意见》等规定,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跨境电商企业包括跨境电商进出口经营者以及提供平台对接、物流仓储、软件服务、线上营销等服务的跨境电商核心配套企业。

        第三条 申报跨境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注册成立,且在园区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二)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第四条 享受本实施细则办公用房购房补贴、租金补贴的企业,自获得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或转租相关用房。在此期间,企业转让、出租或转租相关用房的,应退回已获得的补贴资金。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奖补办法

        第五条 加大企业引进力度,重点引进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3亿元且同比增长超30%,或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且同比增长超10%;商务部认定的全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近三年累计获得2亿元以上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上市(不含新三板)的跨境电商企业。

        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新落户企业,按如下标准进行奖补:

        (一)落户奖励。按照实际发生投资额的10%、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落户企业奖励,落户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后,分两年按50%、50%的比例兑现。

        (二)用房补贴。在园区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购房补贴,分三年兑现。在园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的50%、每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元/月,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对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在园区注册的存量跨境电商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超30%,或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1亿元且同比增长超10%;商务部认定的全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近三年累计获得1亿元以上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上市(不含新三板)的跨境电商企业。

        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企业,按如下标准进行奖补:

        (一)经营奖励。对新增本地经济贡献,按最高80%、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

        (二)用房补贴。对业务发展需要新增办公用房的,参照上述第五条新落户企业的用房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第七条 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

        (一)企业按海关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申报,年度进出口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万美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年度进出口额首次达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荣誉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含)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数字商务企业,省级公共海外仓等荣誉的跨境电商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强化品牌发展:

        (一)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引入国际品牌,每一品牌年销售额首次超500万元的,按照每一品牌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品牌方在园区注册,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00万元的,再给予该企业10万元奖励。

        (二)鼓励跨境电商企业自主孵化品牌,对年销售额首次超500万元的品牌,对企业按照每一品牌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省级出口名牌的跨境电商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四)对跨境电商企业在海外注册商标,支持申请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

        (五)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自建独立站,经认定后,最高按照综合投入的30%、不超过30万元给予奖励。独立站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美元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强化要素保障:

        (一)支持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经认定后,最高按照综合投入的20%,不超过500万元对产业园区运营方给予奖励。

        (二)推进海外仓建设和运营。以园区跨境电商及配套企业为主体设立海外仓,海外仓面积超5000平方米的,最高按照综合投入的30%、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鼓励海外仓运营企业提供共享服务。每新增服务5家园区跨境电商企业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

        (三)根据跨境电商人才发展现状和培养规律,将高端跨境电商人才纳入金鸡湖人才计划,创新跨境电商人才评价方式。

        第十条 优化服务支撑体系:

        (一)苏州市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服务园区跨境电商企业首次达100家(含)以上,一次性给予平台10万元奖励,每增加50家,再给予平台5万元奖励,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建设“苏州制造”内外贸展销平台,最高按照平台综合投入的50%、不超过50万元对平台运营方给予奖励。

        (三)鼓励跨境电商协同中心为园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新增服务5家园区跨境电商进口企业或10家园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且企业实质性开展业务的,分别给予中心10万元奖励,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建设B2B跨境电商交易平台,经认定,最高按照平台建设综合投入的30%、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励。平台新增入驻30家(含)以上跨境电商企业,且年交易额超3000万美元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

        (五)宣介奖励。经认定,对跨境电商企业的宣传推广费用最高给予30%、不超过30万元奖励。参加国外展会的,支持申请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

        第十一条 特别重大项目引进、人才引进或其他事项,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后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专项安排。符合其他园区现有政策的,优先支持跨境电商企业申报。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委托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下称“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受理企业申报。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须签订信用承诺,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未重复申报等。企业应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等必要的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由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自贸区综合协调局按评审结果结合年度预算,确定拟补助项目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对已不符合拨付条件或已搬离园区的或已注销的企业,不进行奖补;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第十五条 跨境电商跨越式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后(涉密项目除外)由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自贸区综合协调局会同财政审计局办理资金拨付。公示有异议的,由自贸区综合协调局根据专家或专业机构意见进行裁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按照《苏州工业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7〕7号)进行绩效管理。自贸区综合协调局会同财政审计局建立引导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对引导资金开展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自贸区综合协调局负责制定引导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对引导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并报财政审计局备案及审核。

        第十七条 对于获得资金扶持的重点项目:

        (一)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和财政审计局将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进行监督检查,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后的示范效果。

        (二)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和财政审计局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已获扶持项目出现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停止资金拨付。任何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引导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引导资金的企业,将根据《苏州工业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7〕7号)规定,责令改正,追回相关财政资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园区跨境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引导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如有本实施细则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园区管委会和自贸区苏州片区管委会授权自贸区综合协调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将根据园区跨境电商发展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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