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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苏科规〔2019〕2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苏州市级,科技计划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苏州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释放创新活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苏委办发〔2018〕1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科技计划是苏州市政府持续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第三条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项目”)是指列入苏州市科技计划,由承担单位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市科技项目的管理遵循“宏观引导、权责明确、规范运行、绩效导向、自主申请、诚实守信”的原则,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充分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市科技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 计划设立与项目分类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苏州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设置市科技计划,在保持相对稳定与连贯的基础上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市科技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一)按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市科技项目分为前资助、后补助和引导投入项目。前资助项目是指在项目实施前立项并先行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是指承担单位先行实施项目,在完成项目、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后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引导投入项目是指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项目。

        (二)前资助项目按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根据需要分阶段下达资助经费。市级财政资金资助2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为重大项目,市级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不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为重点项目,市级财政资金资助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

        (三)按遴选立项方式,市科技项目分为竞争择优、合规审核和定向组织项目。竞争择优项目是指通过组织评审论证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择优给予立项和前资助支持的项目。合规审核项目是指通过审查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立项和后补助支持的项目。定向组织项目是指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根据科技创新特定需要定向组织实施和给予资助的项目。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市科技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业服务机构、评审咨询专家等。

第九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研究确定项目主管部门,遴选确定专业服务机构,指导和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和专业服务机构工作;

        (三)确定年度市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

        (四)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实施管理、验收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管理工作;

        (五)开展年度市科技项目立项行政决策,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和资金;

        (六)建设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科技专家库等,委托和指导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开发和运维;

        (七)开展市科技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服务机构和评审、咨询专家进行信用评价;

        (八)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确定的市级有关部门和高校院所等,主要职责有:

        (一)在管理范围内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市科技项目,并按规定开展项目初审和推荐报送工作;

        (二)协助或受托参与立项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管理范围内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

        (三)及时拨付立项项目的支持经费,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四)承担其管理范围内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

        (五)及时协调、上报项目管理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六)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七)配合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社会信用良好,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并严格遵守,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二)履行立项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落实相关保障条件,规范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四)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保密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

        (五)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六)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相关部门及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评估等,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专业服务机构是经市科技局遴选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科研项目管理能力,受托承担市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有:

        (一)受托承担市科技计划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合同签订、中期检查、经费审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有关工作;

        (二)受托负责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撑;

        (三)受托建设、管理和维护市科技专家库;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评审咨询专家是接受聘请参与市科技项目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咨询活动的专家,主要职责有:

        (一)受托参与市科技项目指南编制、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监督评估等,提出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咨询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全过程管理

第一节 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科技需求,编制年度科技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并及时发布。

第十五条 市科技项目指南编制采取需求征集、调研座谈、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企业、高校院所、地方、行业协会等各方意见及建议,提高项目指南的科学性。

第十六条 市科技项目指南应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和具体内容、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和资金支持强度、项目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项目受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第二节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年度市科技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自主申报市科技项目和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作出承诺。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市科技项目。

第十八条 申报的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有关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对经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和信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三节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项目实行评审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项目评审咨询由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并按照不同遴选立项方式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评审咨询意见作为市科技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竞争择优类项目应合理分组、随机选择市科技专家库内评审专家进行网络评审,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可增加现场答辩、现场考察等,形成综合评审咨询意见。合规审核项目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咨询意见。定向组织项目按市委市政府决策要求落实,对根据特定科技创新需要组织的定向项目采用专家论证方式形成咨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健全市科技项目评审工作规则,明确评审专家组构成、评审专家产生方式、项目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评审咨询意见格式、评审组织工作纪律等。

第二十五条 对参与市科技项目评审咨询的专家按规定发放评审咨询费。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审咨询意见拟定市科技项目立项方案,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立项。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下达年度市科技计划立项项目和资金。立项文件印发后,前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及时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同自动放弃,予以撤销立项。

第四节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项目实行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期内,承担单位按规定时间将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市科技局。一般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不开展过程检查。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对重点项目在实施期内对照项目合同书开展一次中期检查,对重大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开展阶段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分期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自主权。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按照研发创新规律和市场环境变化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项目实施期内,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和审计检查等的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如发生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变更、项目主要研究目标或考核指标调整,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

第三十一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且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项目实施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报备。实施期限最长延期一年,报备文件可作为项目合同书的补充材料及项目后续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的跟踪和实施监管工作。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节 项目验收与评价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项目实施到期后应组织验收。市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的验收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范围内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在苏本科类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负责其承担的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市科技局适时对项目主管部门、高校院所的验收组织工作予以检查或抽查。后补助项目不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期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验收,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和有关材料。市科技局对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在组织验收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并承担审计费用。一般项目可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自行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有关明细或由承担单位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可邀请技术、财务、管理等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参与,组成不少于5人的验收专家组。一般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方式,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方式。根据需要,可安排多个项目进行集中验收。

第三十七条 验收专家组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任务进行验收,可采取查看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组织评议等形式,做出明确的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经验收专家组评议,达到以下条件的项目可做“通过验收”结论。

        (一)提供的验收材料真实完整;

        (二)完成合同书约定全部考核目标,或虽未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但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的标志性成果;

        (三)经费使用合规。

第三十九条 项目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可做“总结结题”结论。

第四十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承担单位可主动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附已做工作的书面总结,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且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

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主观原因发生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拒不开展项目实质性研发、项目经费使用故意违规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以及在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期到期后18个月内未完成验收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后,予以强制终止并记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项目绩效分类评价机制,注重重大项目中长期创新绩效,可在项目完成后2至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市科技项目经费包括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经费、地方财政共同支持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的经费等。前资助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编制科目预算时只需测算总额。后补助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技创新。

第四十四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

第四十五条间接费用是指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有关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为25%,1000万元以上部分为20%。

第四十六条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并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项目劳务费中列支;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的市级科技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第四十八条完成合同书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市科技项目,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撤销立项、总结结题、申请终止、强制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均按原拨付渠道收回。

第四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落实项目自筹经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对市科技项目经费单独建账、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符合《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6号)要求。

第五十条各市、区承诺共同支持项目的地方财政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安排落实。

第五十一条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二条 健全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信息公开须遵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实行内部公开,接受内部监督。

第五十四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明确异议内容和理由。对评审咨询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能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市科技局对收到的异议应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异议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第五十五条 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有关责任主体和个人与项目或异议处理存在利益关系的,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回避。有关单位和个人认为项目管理中存在回避事由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回避的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查后,决定是否回避。

第五十六条 加强市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衔接,实施联合奖惩机制。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其失信行为记入市科研信用记录,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有关责任主体和个人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科技项目,阻挠规避监督检查,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输送不当利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完成市科技项目任务目标的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

责,不记入信用记录。

第五十九条 完善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化,全程记录留痕,可查询,可追溯。

第六十条 完善市科技专家库,定期更新专家信息,并新增职业道德品德好、专业技术水平高、科技创新政策熟的专家入库。强化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对长期未参与评审、履职不公正客观和不负责任的专家予以剔除出库。

第六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应加强项目立项、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引导投入类项目按照另行制定的专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和管理。根据需要,市科技计划各类项目可再行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规〔2012〕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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