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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旅游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苏府〔2017〕169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政策,苏州市级,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现代服务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速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旅游人才队伍,适应苏州旅游国际化进程,根据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发〔2016〕28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姑苏旅游人才计划分为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两大类实施。

第二条 姑苏旅游人才计划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会同苏州市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旅游局)组织实施。计划到2020年,引育30名姑苏旅游领军人才、100名姑苏旅游青年拔尖人才、30个姑苏旅游创业团队、20个人才培养项目和20个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三条 人才引进范围是从苏州大市范围以外引进的在旅游资源整合、旅游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旅游业态和发展模式创新、(移动)互联网的旅游应用、海外旅游营销、旅游投资金融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或者在经营、管理、策划、设计等旅游各细分行业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人才。人才引进分为姑苏旅游领军人才、姑苏旅游青年拔尖人才和姑苏旅游创业团队三类实施。

第四条 姑苏旅游领军人才是指由苏州旅游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掌握旅游业相关领域的前沿动态,在旅游发展中的某一个或几个专项业务中具有高水平经营、管理、策划、设计、营销等方面能力,在所从事的旅游专业领域具有深厚造诣,并在国内有较高影响力,能带领团队在所从事领域取得突出业绩的人才。旅游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申报年度前3年内新引进的人才(以社保缴纳时间确认引进时间),引进后能全职连续为企事业单位服务3年以上;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三)有10年以上旅游相关领域专业或从业经验,现任旅游相关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职务;

        (四)年收入不低于25万元(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为准)。

        详见姑苏旅游人才类别和评审标准(试行)。

第五条 姑苏旅游青年拔尖人才是指推动苏州旅游业发展亟需的具有较强创新能力、较强发展潜力的管理及实践型人才,所从事工作能够弥补苏州旅游市场的缺口,有助于苏州旅游业在某一专项领域内竞争能力的提升,能够带领团队完成创新型业务。旅游青年拔尖人才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申报年度前3年内新引进的人才(以社保缴纳时间确认引进时间),引进后能全职连续为企事业服务3年以上;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三)有5年以上旅游相关领域专业或从业经验,现任中层管理及以上职务;

        (四)年收入不低于20万元(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为准)。

        详见姑苏旅游人才类别和评审标准(试行)。

第六条 姑苏旅游创业团队是指有丰富的旅游及相关行业经验,熟悉旅游市场,能够掌握相关领域前沿动态,具有高水平的旅游资源整合与协调管理能力,并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投资旅游项目,能够深度挖掘苏州旅游资源,开发特色产品的人才团队,其主导开发的旅游项目和产品具有创新性,市场占有率持续提升,并享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较高的美誉度。姑苏旅游创业团队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团队核心成员3~5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且至少有1人是在申报年度前3年内新引进的人才(以社保缴纳时间确认引进时间);

        (二)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核心成员至少有一位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

        (三)团队于申报年度前三年内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投资设立旅游类企业,核心团队现金出资(实收资本,不含技术入股)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缴纳税收,企业缴纳社保人员岗位不少于5个,

        在苏州主要投入市场运营的旅游创新产品(业态)已完成基础研发和前期准备,进入较为稳定的市场运作期,项目近两年平均年接待旅游者不少于500人次并持续上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运营良好、盈利模式清晰,未发生游客重大服务质量投诉和旅游安全事故。

第三章 选拔培养

第七条 姑苏旅游人才选拔培养分为人才培养项目和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两类。

        人才培养项目是指支持旅游企事业、培训机构和行业组织开展旅游产业创新、创造和旅游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培训。姑苏旅游人才培养项目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企事业的某个领域或某些领域在业内达到较高水平并具备相应师资;

        (二)具有供研究、授艺、工作的载体和场所,具有较强的号召、宣传、组织能力;

        (三)连续两年培训我市旅游行业人员均在500人次以上,社会反响良好;

        (四)培训效果良好,对我市旅游业某一专项领域人才缺口有显著提升作用,获得过市级以上相关培训荣誉称号的优先。

第八条 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是指支持和鼓励中高级导游、旅游管家、酒店金钥匙服务、旅行咨询师等高级技术技能人才通过领办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发挥创新技术技能、实践转化、技术交流和传授技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二)有10年以上旅游相关从业经验,某一项技能在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关心技能人才的培养,能潜心研究,悉心授艺;

        (四)具有供研究、授艺、工作的载体和场所,具有一定的号召、宣传、组织能力;

        (五)通过举办培训班、带徒授艺等形式,产生辐射效应,效果明显。

第四章 申报评选

第九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旅游局在市人才办的指导下按照平台申报、资格审核、专家评审、实地考察、会议审定、社会公示等评审流程实施。

市旅游局负责日常申报评选和跟踪管理、人才服务工作。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登陆姑苏人才计划服务网、苏州市旅游局政务网,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各地人才办审核。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登陆申报平台下载并打印申报表。

        (二)证明材料。

        1.人才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职称(导游等级)证书、人事关系证明、个人纳税证明;

        2.主要成果及业绩:专利证书、资质证书、聘书、荣誉证书、项目立项通知书、课题研究委托书、技术合同、著作或核心期刊论文、媒体报道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3.辅助材料(创业团队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社保缴纳纪录、企业和个人缴纳税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行业综合评审、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按评审和考察实际得分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经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发立项文件;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旅游局提请市人才办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政策待遇

第十三条 获评姑苏旅游领军人才,按人才评定上一年度年收入总额的50%给予引才补贴(年收入以纳税申报为准,引进人才按照实际引进年限取年度平均数)。引才补贴在评定年度下一年度起分两年等额发放至引才单位,单个人才引才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获评姑苏旅游青年拔尖人才,按人才评定上一年度年收入总额的30%给予引才补贴(年收入以纳税申报为准,引进人才按照实际引进年限取年度平均数)。引才补贴在评定年度下一年度起分两年等额发放至引才单位,单个人才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获评姑苏旅游创业团队,根据评审情况给予60~100万元项目资助经费,在评定年度下一年度起分两年等额拨付到位,获评第二年项目市场占有率和接待量下降50%以上则停止拨付。获得过其他市级旅游业相关项目资助的创业团队获评后根据资助差额审定拨付。

第十六条 入选的姑苏旅游领军人才,按有关规定,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应生活待遇。

第十七条 引进的姑苏旅游人才(团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可按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可贷额度,姑苏旅游领军人才、姑苏旅游创业团队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4倍(限团队核心成员),姑苏旅游青年拔尖人才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2倍。

第十八条 入选的姑苏旅游人才,行业和企业应在其业务发展上提供优先支持,姑苏旅游创业人才(团队)优先推荐各类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以及相关金融服务。

第十九条 获立项的姑苏旅游人才培养项目,根据项目实施绩效,给予主办机构5~1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在评定年度下一年度拨付到位。

第二十条 新认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2万元开办奖励,在评定年度下一年度拨付到位。成果奖励金额根据年度评价评分确定,通过年度评价的每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奖励3万元,在年度评价下一年度拨付到位。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姑苏旅游人才计划所涉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的引才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由市、区财政按照1:1分担,市级承担的引才补贴和技能大师奖励经费由市级人才开发资金统一安排,市级承担的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经费、人才培养项目奖励经费在市旅游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自认定后下一年度起拨付。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人才申报和项目操作中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或配套经费落实不到位的,取消该单位推荐选拔姑苏旅游人才的资格。受资助对象在资助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项目运营停止、离职或调往外地的,取消资助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搭建发展平台,落实配套政策,对获评的各类旅游人才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市旅游局应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细化工作目标,定期组织对获资助人才项目进行考核,并每年对用人单位引才、育才、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抽查。考核结果与拨付经费挂钩。苏州市财政局可会同相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姑苏旅游人才计划的操作实施坚持市(县)区联动。各市(县)区应抓好政策落地,并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姑苏旅游人才计划各人才类别不可重复申报。已入选的姑苏旅游领军人才和重点人才在资助期内不再参与评选,享受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州市姑苏旅游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苏办发〔2011〕16号)自行废止。


附件:姑苏旅游人才类别和评审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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