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补贴项目实施细则》

苏体规〔2020〕2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政策,苏州市级,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苏州市体育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苏府〔2016〕83号)精神,推动我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在满足群众需求、调整产业结构、提高消费水平、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根据《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号)要求,参照国家、省体育产业项目补贴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补贴项目(以下简称“补贴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明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体育产业项目。

第三条 “补贴项目”资金由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其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主要补贴重点项目、重点业态和重点企业,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管理和运作

第四条 苏州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每年定期发布当年度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项目补贴采用后补助方式,各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必须是至上年度已经完成的项目,具体完成时间在当年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五条 “补贴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不高于100万元,对个别确属政策需要特别扶持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程序确定资助额度。具体资助额度类别根据当年“补贴项目”资金总额和申报情况而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补贴项目”范围: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基地,体育产业集聚区,体育产业园,体育特色小镇,体育服务综合体等项目;

        (二)体育健身休闲、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场馆服务、体育用品制造与销售、体育培训与教育等传统体育产业项目;

        (三)体育旅游、体育中介、体育创意、体育康复、体育会展、体育科技、体育建筑、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等新兴体育产业项目;

        (四)重大体育赛事、体育品牌建设、职业体育发展项目;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产品和体育服务项目;

        (六)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七)体育行业标准制定、体育相关技术研发、体育市场推广和体育服务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八)体育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

        (九)其他可予资助的体育产业项目。

第七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为在苏州市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明确可行及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

        (三)申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对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效应。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

        (二)经国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或较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申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申报单位一年内甚至多年未实现营业收入的;

        (四)项目资金来源全部为财政性资金的;

        (五)同一主体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其它资金支持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予支持的项目。

四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三)该项目如需要有关部门批准,须提供批准文本或立项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反映该项目实际投入和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项目已投入资金明细表和支出的相关凭证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如企业荣誉、公益能力等)。

第十条 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要求组织本辖区项目的申报工作。市体育局直属单位可向市体育局直接申报。

第十一条 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项目与体育产业发展的关联度等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各区于规定时间前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报市体育局。

第十二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上报项目,由市体育局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组织业内专家按规范的评审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论证,并组织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信用审查、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意见,研究拟定“补贴项目”名单,报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体育局与获支持项目的申报单位签订“补贴项目”合同,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后,市财政局下达经费指标。区属单位由各区财政局会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市下达经费指标文件后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市属单位由市体育局在收到下达经费指标文件后按国库管理规定及时支付经费。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业务监督

第十四条 入选“补贴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根据补贴项目合同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补贴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完整的财务凭证以备检查。市财政局、市体育局组织实行专项检查和绩效管理活动,入选“补贴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资料、使用补贴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补贴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七条 “补贴项目”工作的申报、评审、管理全过程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30日实施的《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补贴项目实施细则》(苏体规〔2017〕1号)废止。

延伸阅读
根据标签自动聚合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