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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和旅游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苏文旅规〔2020〕3号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江苏省级,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文化和旅游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文旅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是我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文化和旅游领域开展科技创新、实施专项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组织相关学术交流和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其主要任务是针对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关键和共性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为产业技术创新、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推动文化、旅游和科技的深度融合。

第三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依托省内文化和旅游领域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科研实体,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规划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是文旅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实施文旅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负责文旅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管理、评估和检查工作。

        3.指导文旅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协调解决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4.制定对文旅重点实验室的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文旅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本单位文旅重点实验室发展目标、任务、研究重点和建设计划,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解决文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聘任文旅重点实验室主任、组建文旅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并报备省文化和旅游厅。

        3.对文旅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评估与跟踪管理等工作。

        4.制定本单位文旅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须是在江苏省内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和旅游领域企事业单位。

        2.依托单位科研投入能力较强,能为文旅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相关项目的研究开展不少于3年,并有相应科研经费投入。

        3.现有的科研实体运行良好,研究方向清晰且特色明显,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科研管理制度,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4.本研究领域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具有明显优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积累有雄厚的本行业基础数据,具备承担科技项目能力。

        5.科研队伍的年龄、数量与知识结构合理,学科带头人学术水平较高,组织能力较强且在本研究方向有一定知名度。

        6.具备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有固定的科研场所且相对集中,仪器设备满足科研需要。

第七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依据工作安排发布文旅重点实验室相关申报要求,具备文旅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的科研实体,按省文化和旅游厅的统一部署提出申报。

第八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采用认定方式确定。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能部门经组织专家评议、现场考察后,形成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报文化和旅游厅审核认定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有效期为5年,到期需重新认定。

第十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每届任期3年,每年应有充分的时间履行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第十一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应定期开展活动,指导监督实验室主任按照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评价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等。

        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为5-9人,其中依托单位专家不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领域学术造诣高、具有高级技术或管理职称、年龄合适、能履行学术委员职责的人员担任,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三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应以科研项目立项的形式确定研究内容与方向,组织科研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鼓励设立开放研究课题,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

第十四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公共科技平台、科普基地和研学旅游基地,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应对外开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加强交流与协同。

第十六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文旅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书面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复。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制定符合规定的本单位文旅重点实验室经费使用细则,加强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变更,确有必要调整时,由依托单位书面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批。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应每年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项目研究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实施结项验收。

第二十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文旅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对评估不合格的文旅重点实验室,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通报并给予1年整改期。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文旅重点实验室资格:

        1.不接受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或不参加定期评估;

        2.连续3年无实质性研究成果;

        3.定期评估不合格,整改后再次复评不合格;

        4.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文旅重点实验室;

        5.文旅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文旅重点实验室被撤销后,所获项目资助经费未使用部分应退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文旅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江苏省文化和旅游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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