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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规〔2020〕10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财政引导政策,苏州市级,现代服务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苏州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苏州市文化产业繁荣发展,规范苏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促进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正透明、规范运行、严格监管、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本专项资金由苏州市财务局(以下简称“市财务局”)、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 下简称 “市文广旅局” )、 各县级市(区)财政部门、文化产业主管部门、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文广旅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 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三)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五)负责维护“苏州市财政专项资金信 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保障其正常运行;

        (六)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 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监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文广旅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三)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数和绩效目标;

        (四)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分配方式,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按照规定审定项目 ;

        (五)运用“管理系统”,实现本部门专项资金“规范程序、公开透明、信息共享、动态监控” 的目标;

        (六)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

        (七)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八)督促使用单位加强项 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九)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县级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及时下达预算指标,按国库资金支付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二)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县级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通过“管理系统”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

        (三)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阶段性检查和项目和总体验收等,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文广旅局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

        (四)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

        (三)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

        (四)项目实施完成后,向本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五)配合财政、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结算、决算工作,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的报表资料;

        (六)配合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七)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八)对项目的质量、绩效负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类别化支持、主要分为补贴、奖励和金融合作等扶持方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支持文化载体建设、鼓励原创内容生产、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育、加大文化金融支持、扩大文旅消费规模、落实对外文化贸易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

第四章使用与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市文广旅局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应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市文广旅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初审,按规定报批后下达调整预算。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并依托“管理系统”实行管理。

        第十八条  市文广旅局对申报项目信用、内容、范围、条件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及评审,评审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旅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按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下达资金。

        第二十条  未按照规定及时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可以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市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当年无特殊原因仍未实施的,结余结转1年以上的,市级对县级市(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县级市(区)财政未分配并结转2年以上的,收回市级总预算。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中,涉及政府投资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基本建设的,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文广旅局应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步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审核。在预算执行中,市文广旅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对绩效运行与既定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整、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预算完成后,由市文广旅局进行绩效自评价,并报市财政局进行绩效再评价或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企业及个人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纪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严重职务违法犯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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